耕地征收补偿制度重构视角下的耕地保护研究

2021-05-16 06:43褚绍楠
电子乐园·中旬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耕地补偿主体

褚绍楠

摘要:我国土地面积大,但是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小,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长,耕地后备资源严重短缺。这就造成了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与世界平均水平的巨大差异。我国在很久以前就把耕地保护作为一项基本的国策,并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耕地保护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而耕地的保护与补偿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前,我国现行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存在着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不明确、补偿标准单一、补偿资金筹措困难、评估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耕地保护;征收补偿;

前言:目前,由于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对农村用地的不断压缩,强化耕地的管理已经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但目前,我国的耕地资源利用观念相对落后,土地的数量和规模还有待加强,亟需注重城镇化的集约型建设,探索创新农村发展模式,以推进农村用地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1.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阐述

耕地是典型的农业性特征,而耕地所带来的效益与价值则具有很大的经济性质。耕地是一种天然资源,在遵守保护耕地的基础上,必然会导致保护者和破坏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现行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旨在保障耕地保护者的权益,弥补耕地保护所遭受的不平衡,提高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因此,通过对耕地经济特性和作用的分析,建立健全我国耕地保护补偿的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耕地保护补偿的立法实质是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市场调节等多种经济手段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配置。这就是国家在利用公共力量对私人权利进行制约,而耕地保护补偿的法律体系也是由公权和私权博弈的结果。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是我国目前耕地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的实施和实施都离不开理论的支持。

2现在我国耕地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耕地保护补偿主体与受体不明晰

(1)耕地保护补偿主体不明晰。耕地保护补偿对象是指在实际的耕地保护工作中,没有完成耕地保护的任务,但因其利益的实现,需要补偿的地区、集体或个人。目前,在我国的土地利用制度中,没有明确的土地保护补偿对象,这就导致了土地保护补偿的主体不明确,从而导致了理论和现实的脱节。

(2)耕地保护补偿受体不明晰。耕地保护补偿接受方是指承担保护责任、提供成本效益、保护耕地的主体,同时也是农民和集体。而农民是最直接的保护地,它不仅可以为农民提供直接的劳动,而且可以给农民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利益。

2.2耕地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耕地管理体系和保护体系还不够健全,主要表现为:一是目前我國的耕地保护还没有形成形式上的保护和公民的积极性。第二,由于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低下,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很大的影响,而作为耕地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民对耕地保护的积极性不高,对耕地的管理工作就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第三,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完善的土地监管制度。第四,一些地方政府滥用权力,非法占用耕地,对耕地保护工作不够重视,致使耕地保护工作未能达到应有的成效。

3.耕地征收补偿制度重构视角下优化耕地保护机制的途径

3.1明晰耕地征收补偿的主体

(1)对于耕地保护的补偿主体。首先,国家是自然资源的拥有者,拥有对土地资源的收益、支配和处分的权利,而耕地的社会和经济利益对于我国的发展是有益的,因此,国家应当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承担指导耕地保护全局性工作的重任。其次,作为本地区的监督机构,各地的各级政府都应该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承担着耕地保护工作的分配和分配。第三是从土地资源中获得的真正利益共享的人,也就是受益方,从而形成了土地的经济利益的补偿机制。第二,在耕地保护缺口的地区,土地的保护是保证土地的动态平衡,盈余区负责的是耕地的保护,而财政赤字区则要按照中央和当地每年的计划来弥补盈余区的损失。

3.2完善耕地保护法的具体建议

3.2.1土地管制的完善

首先,确定实施强制执行的责任主体,按照县级市为单位,组织专门的耕地保护监察机关,对耕地的日常维护和政策执行进行监督。此外,每年都要将耕地保护的情况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之中,定期对耕地质量、耕地数量、耕地质量、耕地保护组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进行监督。可以在单位内部建立一条特殊的耕地保护通道,让民众有更多的发言权,收集更多的关于耕地保护的意见,同时也可以收集到一些关于耕地保护的好意见和举报,这种监督和监督的方式,可以保证耕地的安全,如果发现有什么违法的地方,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3.2.2占用补偿制度的完善

首先,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我国现行的土地保护法律体系,其宗旨是维护经济发展与保障耕地资源均衡,不以经济为代价,不以土地资源为代价,以土地资源为代价,以土地资源为代价,实现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同时,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较大,而现行的《耕地保护条例》还停留在笼统的范围内,并未充分考虑到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缺乏弹性,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城乡土地资源与经济发展的差异性。第三,公众的参与。民众是耕地保护的主要主体,他们可以通过听证等形式,让民众参与到土地使用中来进行决策,让政府和民众进行公正的协商,确保他们的决定符合民意,避免浪费“公共资源”。同时,在耕地保护的过程中,要给予民众更多的物质激励,确保人民真正参与到耕地的保护之中,以参与者、决策者的身份来维护珍贵的土地,形成一种全民参与的制度,使农民迅速成为耕地保护的主体。

结束语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仍然存在对耕地保护工作不够重视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土地管理体制不完善,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多头管理”的现象。为此,应通过改革现行的土地管理方式、开展土地调查、建立健全的土地更新管理制度和法规,使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地利用。

参考文献

[1]汪燕衍.生态文明视角下的耕地保护机制研究[J]上海国土资源,2019,40(2):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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