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年政法文化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2021-05-11 05:37谢时研

谢时研

摘 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政法文化研究依次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学习与借鉴前苏联等国家的研究成果、理论联系实践的开创性研究、“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破坏与停止、改革开放之后的恢复与发展等阶段,呈现出研究视角不断转换、范围不断拓宽、方法不断创新的发展态势。政法文化研究的演变轨迹,反映了各个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政治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政法系统的功能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法文化研究的回顾与反思,为廓清新时代政法文化研究的思路、深层触摸政法文化的时代发展脉搏和均衡推进研究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清晰的历史视野。

关键词:新中国70年;政法文化;政法传统;人民司法

中图分类号: D929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1)01-0008-09

我国政法文化是法治文化第三次转型所产生一种新的法治文化类型,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孫中山的“以俄为师”主张。新中国成立之前,政法文化已经在革命根据地有了初步创建和研究。新中国成立以后,围绕“政法传统”“政法机关”“政法系统”“政法干警”“政法院校”等中国特色词语,学界以此建构了中国政法文化的话语体系。2019年2月,中共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构成了新时代我国政法实践的基本遵循和政法研究新的政策背景。反思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政法文化的发展历程,既要紧跟时代步伐,又要不断总结反思,为政法改革提供镜鉴。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法文化的研究范式

“范式”作为研究的方式与架构,包括普遍可接受的概念、基本的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等。纵观目前中国政法文化的研究范式,缘于对政法文化定义的不同而呈现出“成果观”和“规则观”两种研究范式[1]。

(一)政法文化成果观研究范式

政法文化属于文化的分支,文化概念的内涵界定,直接影响到政法文化的研究范式。17世纪,德国普劳多夫重新界定了文化概念的含义,之后历经3个多世纪的长期争论之后,形成了众多的理论、方法和学派。其中,苏联的文化哲学对中国学界的影响最大。1955年,罗森塔尔和尤金编的《简明哲学辞典》,将文化界定为“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总和”[2]。1964年苏联出版的《哲学百科全书》认为:“文化是社会在其物质和精神发展中取得成果的总和。”[3]而1973年第3版《苏联大百科全书》认为,“广义文化的概念等同于文明,狭义文化仅仅指人们的精神生活领域”[4]。

受到苏联文化哲学的影响,我国学界把文化成果观的研究范式广泛应用到文化的各分支学科。学界运用文化成果观展开对政法文化的研究,并进行了初步的理论建构。在政法文化概念的研究上,政法文化被理解为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它包括政法实践中人的一切行为方式和这些行为所创造的事与物(物质的和精神的),以及基于这些行为所产生的习惯、价值、思维和意识等(内隐的和外显的)。比如,郑匡宇、江碧芳、林启邦的《先进政法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关系和实践运用》一文,提出了先进政法文化的概念,并将先进政法文化定义为:“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政法机关创造的具有鲜明行业特色的精神财富和物质形态,它包括政法精神和法律文化。”[5]该定义从精神财富和物质形态理解政法文化,是学界最早、最具代表性的观点。

2003年4月17日,上海市委政法委举行“政法文化与上海城市精神”专题研讨会,与会学者就政法文化的内涵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中,何勤华认为,政法文化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以依法治国为核心的法律运行模式和与此相适应的人们的法律意识[6]。上海社科院花建研究员认为, 政法文化的内涵比较宽泛,它从广义上说是以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为核心, 以国家的政法体系为基础,所创造的社会运作方式和精神价值体系, 其核心是以人为本,以法执政。从狭义上说,政法文化更多的是一种职业文化、职业精神,是一种行业性的文化[7]。胡伟教授认为,政法文化应当特别注重政法队伍职业精神的塑造,应该将塑造和弘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作为其核心内容,政法队伍的职业精神应该反映这一核心内容[7]。可见,以上关于政法文化的定义主要是作为观念形态的,强调政法文化是一种政法意识、职业精神的法律文化。

此外,从新中国成立后发表的论文来看,国内其他学者也大都具有相同的观点。比如,闫佳认为,政法文化可以简单地定义为政法职业群体在其政法工作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具有政法职业特色的心理现象、道德现象和精神价值体系[8]。王燕芳认为,政法文化即政治统帅法律,用政策、方针、计划、会议决议与决定来支配法律,以政治上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诉讼活动的观念及价值系统的总汇[9]。总体上来说,上述有关政法文化概念的界定,都是指人所创造的事与物,以及基于这些事与物而形成的习惯,是从政法文化的成果方面来论述的。因此,成果观的政法文化研究范式,其宗旨只是想描述政法制度、机构、理论的实际状况,而并不设想解决什么是一定文化式样中涉及行为的特征,以及导致这些行为的观念体系。

(二)政法文化规则观研究范式

规则观研究范式注重研究指令人们行为的观念系统,此种研究范式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其一,理论架构上主要由文化史源、结构以及在不同领域中的文化投射所组成;其二,研究方法主要是文化分析方法。爱德华·泰勒在开山之作《原始文化》中首创文化的定义,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其他任何能力、习惯的综合体”[10]。在此基础上,泰勒又进一步说明研究一定人群的愿望和行为应遵循科学的标准:“作为一种特殊规律的研究对象,对于人类行为和意识的考察……他也要研究人类行为的运动与变迁;通过人类集体行为本身寻找满足个人意愿的途径。”[10]可见,泰勒在这里所说的文化,是作为某个群体的成员能够生活在这个群体所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规则。

文化规则研究范式是英美西方国家研究文化的主要范式,虽然其已经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体系,能够合理诠释诸多现代法律现象,正确解析人们的行为,但因学界受文化成果观的影响,该论并未受到与其学术价值相当的重视[1]。国内运用政法文化规则观进行研究的学者很少,其主要研究成果有:崔永东的《中西政法文化的几点比较》,他认为,“中国的传统哲学是一种人生哲学,伦理道德色彩非常明显,儒家推崇的政治实际上是一种伦理政治或道德政治。而西方思想家多注重性恶论,倡导法治,国家必须通过法律约束人的恶性和自私性。”[11]张中秋的《从礼法到政法——传统与现代中国法的结构与哲学及改造提升》认为,“传统中国礼法结构的法理依据是阴阳合一、阳主阴从的哲学原理。而政法传统或者说政法结构的哲学是毛泽东曾经定义过的那种功利哲学,其背后的世界观是唯物论”[12]。此外,还有张青的《政法传统、制度逻辑与公诉方式之变革》、任文启的《司法为本,还是政法为本: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本土追问》、王颖的《中国司法的“政法模式”与“法政模式”》等論文。上述政法文化理论研究主要从政法的价值、观念、政策、传统等维度对政法实践进行解释和分析,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哲理性和思辨性。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法文化研究的历程梳理

新中国政法文化研究从学习苏联开始,不断摸索和反思,经历了坎坷、艰难的发展历程。根据总体理论发展趋势、重要历史时间节点和政法文化总体发展走向来看,我国政法文化研究70年可概括为四个时期。

(一)政法文化研究的学习与借鉴阶段(1949-1956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后,党中央就采用“政法”之名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和研究。新中国成立前夕,在讨论当时建立一所崭新的法科大学校名时,“政法”一词的采用经过了党中央的反复讨论和论证。据法学家熊先觉回忆,在酝酿新校的名称时,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赞同华北人民法院审判长、建校筹委会委员贾潜提出的可称“政法学院”而不称“法政学院 ”的建议,便定校名为“北平政法学院”,报中央审批。“政法”即政治与法律,法律从属于政治,这是中国“政法”的滥觞[13]。

“政法”一词除了在教育领域运用之外,很快又拓展到了政治、文化等领域。1949年10月,政务院下设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政法委”,这是“政法”概念第一次被制度化、机构化的表述[14]。1949年12月28日,董必武筹办《中央政法公报》,这是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出版的刊物,也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采用“政法”一词的报刊。1953年4月,新法学研究会和新政治学研究会被合并为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成立宣言》明确提出了要“团结全国政治法律工作者学习与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律的科学理论”“介绍苏联法学理论及政治法律工作的先进经验”。1954年5月,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出版的法学研究刊物《政法研究》创刊,董必武为该刊物题写的发刊词中也强调了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的上述宗旨。当时的《政法研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发挥着主阵地作用,该刊物发表了很多政法文化研究成果。通过对1954年至1956年期间《政法研究》(1978年复刊后改为《法学研究》)的论文统计,该刊物共出版论文累计284篇,其中介绍苏联政法文化相关的论文有38篇。

此外,1955年,《政法译丛》公布将于次年一月创刊,这是我国政治与法律的综合性刊物,主要致力于选译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在政治、法律科学和实践等方面的论文和文件。1955年8月15日,中国政治法律学会邀请中央和北京市各政法机关、政法院校有关同志举行座谈会,就如何开展法律研究工作问题开展讨论。大家认为应成立三个研究小组(刑法、民法、国家法与行政法)。1955年,中国司法工作者访苏代表团归国后,介绍了苏联法律教育和科研、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先进经验。1956年6月,华东政法学院创办《华东政法学报》,主要出版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毛泽东有关国家与法的论述,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以及政治与法律科学方面的论著等。总体而言,此段时期的政法文化研究还是摸索阶段,对于如何开展政法文化研究没有清晰的思路,对苏联的学习借鉴成为当时政法文化研究的必然选择。

(二)政法文化研究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阶段(1956-1966年)

此段时期,我国政法文化研究以过渡时期总路线为指导,紧紧围绕当时的政法实践展开,研究范围主要涉及政法教育与科研、政法机关、政法工作等内容。1957年,谢觉哉的《在总路线光辉照耀下的政法工作》,文中提出“为了肃清反对派的残余,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强化政法工作的领导保障作用”[15]。该文就是比较早期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1957年至1958年,中共中央在全国范围开展反右派斗争以后,学界积极回应各类政法实践提出的问题。比如,1957年徐平的《必须肯定政法教育改革的革命意义》一文,提出“针对右派分子对建国后政法教育改革的攻击,必须予以坚决回击”[16]。1957年10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文章《在政法战线上还有严重的斗争》,明确提出“目前政法战线上的反右派斗争,虽然已经有巨大的收获,但是斗争的任务还是很重的”[17]。苏眉凤的《谈谈我国法制的作用——兼斥政法界右派言论》,认为社会主义法制是镇压阶级敌人的武器,要严格保护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18]。

1958年至1960年,党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大跃进”运动,如何围绕“大跃进”开展政法工作成为政法文化研究的重点领域。这方面研究成果颇多。比如甄忆蓉的《大跃进的事实证明政法工作能够大胆设想》、孟杰的《对政法工作跃进问题的几点认识》、刘秉琳的《鼓起革命干劲 争取在政法工作上来一个大跃进》、王水的《论政法工作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王叔文的《人民公社运动与政法工作》、叶军的《对政法工作者贯彻总路线的一些意见》等。上述研究主要表达了“生产上的‘大跃进需要有政法上的‘大跃进配合,提出了政法机关‘大跃进的总目标和行动纲领、计划,以此保卫和促进生产的发展”。此外,针对 “大跃进”的飞速发展形势,195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政法工作研究小组”陈逸云在《政法工作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中,提出党的领导是做好政法工作的决定保证,要加强党对政法机关的政治思想、方针政策和组织方面领导[19]。

1959年至1963年期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两类矛盾成为政法研究的焦点,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有:辛光的《政法工作中如何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何鹏的《毛主席关于两类矛盾的学说对政法工作的伟大指导意义》、欧阳振等人的《在政法工作中如何正确对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学习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体会》、郝晋卿的《在政法工作中如何严格区分两类矛盾和两种处理矛盾的方法》等。另外,1963年7月30日至8月1日,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学会研究部和《政法研究》编辑部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在政法工作中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矛盾”的学术讨论会,重点讨论了“关于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标准问题”“关于阶级斗争形势同认定矛盾性质的关系问题”“关于两类矛盾的转换”“关于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处理方法问题”等主题。

1956-1966年的政法文化研究,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依然存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够的问题。据考证,1965年《政法研究》专门开辟的“关于法学研究、政法教学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方针的笔谈”和“读者来信”专栏,其中刊登了新疆检察院陈德惠的《对〈政法研究〉的一点希望》一文。他认为,“《政法研究》在反映我国政法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工作,及时有力地帮助政法实际工作者方面是做得不够的,尤其对政法工作的一些新课题。比如,“党和国家关于依靠群众制服、改造敌人的指示,这是党和毛主席对人民民主专政学说的重大发展,我们在实践中有了许多丰富的经验,对于这些实践经验应该进行理论的阐述,也有些问题需要研究、探讨、解决。”[20]

(三)政法文化研究的破坏与停止阶段(1966-1977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政法文化研究几乎停止,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研究成果遭到批判。“四人帮”鼓吹砸烂“公检法”“群众专政论”。他们为了达到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之目的,把各条战线诬蔑为“黑色专政”。他们抛出反革命的“两个估计”,千方百计破坏教育科研事业,打击迫害教育科研战线的知识分子。政法院校的一些领导被认定为“走资派”“叛徒”“特务”等而受到批斗,一些教授被认为是“反动学术权威”,整个教师队伍人心惶惶。一些法律专业教学停办了,政法研究也被迫终止。西南政法学院党委学习小组发表的《为加强人民民主專政办好政法教育——纪念建国三十周年》一文,指出了“文化大革命”期间西南政法学院教师干部遭到残酷迫害,院、处级领导干部大部分被打成“反革命”“叛徒”,被关入“牛棚”。学校甚至被以“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加强战备、加强三线建设的需要出发”等无端理由宣布撤销[21]。政法研究学术团体和刊物方面,1967年至1977年《政法研究》被迫停刊。

(四)政法文化研究的恢复与发展阶段(1978-2019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提出要完整准确地领会和掌握毛泽东思想体系,政法教育科研战线进行了拨乱反正,政法文化研究开始迎来新的发展局面。国务院法制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领导对政法院校极为关心和支持,原有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较快恢复招生,一些综合性大学增设了法律系。1978年,《政法研究》复刊。1982年7月,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开始恢复,并更名为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不少省、市、自治区的社会科学院(所)都设立了法学研究机构。全国15个省、市、自治区已成立了法学会,10个省、自治区的法学会正在筹建[22]。另外,还有不少省属市和地区也成立了法学会。

政法文化相关的论文、专著、译著的出版发行数量有了显著增加。1979年,北京政法学院曹海波发表的《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为办好政法教育而奋斗》,西南政法学院党委学习小组发表的《为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办好政法教育——纪念建国三十周年》,对政法院校政法教育的指导思想进行拨乱反正的思考。1982年开始,政法文化研究主题有了新的突破。王伟民的《应把政法设施作为相对独立的范畴进行系统的研究》,首次从历史唯物论的角度把政法设施作为一个范畴提出,并提出从整体上研究政法设施的一般特点。李建华的《谈谈政法干部的职业道德》,认为应当把政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切实加以重视,认真研究,逐步建立适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的政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使之成为工作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20]。王子琳的《政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特殊品格》,提出政法工作人员不但应当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熟练的业务能力,而且必须具备立场坚定、爱憎分明、刚直不阿、威武不屈、执法如山、嫉恶如仇、谦虚谨慎、不搞特权、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精通专业等的优良品格[24]。关子展的《党的领导是做好政法工作的根本保证》一文,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一切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也是做好政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25]。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法文化的研究主题

在中国知网搜索有关“政法”主题的研究论文约有6000多篇,与“政法文化”主题有关的论文有100余篇。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法文化有关文献的梳理、总结和分析,将70年中国政法文化研究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法文化的基本理论研究

政法文化的基本理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法文化研究的薄弱环节,尽管新中国成立70年来,国内学者已经对“政法”“政法文化”有了初步的认识,并取得了一些共识。比如,张伟仁、陈金全的《先秦政法理论》,就从先秦探寻政法思想的源头,深入研究了孔、孟、荀、墨、老、庄、商、韩等诸子的思想,将先秦诸子的政法理论系统展现出来,反映了中华民族最传统的精神创造与法治精神。钟金燕的《“政法”与“法政”概念辨析》认为,“政法”取代“法政”一词是社会主导意识形态变迁使然,其所传达的也包含了“法律大于权力,法律支配权力”的理念[26]。冯象在《政法笔记》中指出了“政法”在两个层面上的含义,第一,政治、政策深刻影响着法律,“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党的政策规范化、条文化的表现;第二,法律是实现政治的工具,“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现实中的“法治”是政法传统下的“法治”[27]。邓达奇的《“政法”研究》,对“政法”含义、政法思想及其相关范畴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政法文化的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关于政法文化的指导思想方面,闫佳的《法治视野下的政法文化建设》,提出政法文化构建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导,以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注重培育以追求忠诚、民主、公平、正义、人权为价值取向和道德信仰的政法精神和理念,塑造政法形象,创造政法文化建设特色。此外,对于政法文化的价值也开展相关研究[8]。邢彦明在《政法文化育人的价值与内涵研究》中认为,政法高职院校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前进方向,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内在灵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的,把政法行业内生的精神信念、职业理想、价值准则和综合素养潜移默化地融入到教师教书育人和学生成长的全过程[28]。

(二)政法文化的变迁逻辑

中国政法文化的变迁有其深刻的内在发展逻辑。总体而言,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研究视角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从文化哲学的视角研究政法文化变迁。比如,张学谦的《中国政法文化百年史》,围绕“民主与科学”“革命与自由”“民族与民主”“理想与斗争”“改革与开放”“多元与和谐”等六大阶段的时代主题,对中国现当代政法文化发生、发展、变异、完善的历史进行了文化阐述和学术总结。张中秋的《从礼法到政法——传统与现代中国法的结构与哲学及改造提升》认为,传统中国法的结构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礼法结构,政法是从礼法演变而来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和强大的现实正当性[12]。王燕芳的《从政法文化到司法文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变革的文化基础》,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变革的观点,并认为,实现从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的转变,需要合理定位三机关的角色,矫正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实现从分工负责到分权制约的转变[9]。二是从政治学的角度研究政法体制的变迁,研究党与政法关系的演进逻辑。其中,黄文艺的《新时代政法改革论纲》认为,新时代政法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深化政法机构改革、法治实施体制改革、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政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政法职业管理制度改革、政法科技体系创新,推进政法工作体系和工作能力现代化[29]。侯猛的《“党与政法”关系的展开——以政法委员会为研究中心》,从实践的维度提炼了党委、政法委与政法部门三方的关系,提出政法改革应该坚持党政分开,逐步废止党委、党委常委、政法委员会批示或讨论具体司法个案的做法[30]。钟金燕的《政法委历史与演变的再思考》认为,中国政法委制度来自1949年之前中共领导政法工作的传统,而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共政法委制度的演变经历了六个阶段。黄金生的《中央政法委的变迁》,对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法委的职能定位进行了回顾。周尚君的《党管政法:党与政法关系的演进》,认为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党与政法的关系一直处于互动调适之中。随着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和国家权力配置的调整,党与政法关系经历了为巩固新生政权的“诸权合一”、归口管理下的 “一元分级”、“党政职能分开”的“一元多层、分工负责”,最终确立了“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法领导体制[31]。三是從法社会学的视角研究政法文化的生成原因以及与外部环境的互动。李冠儒的《政法传统与新中国“政法场域”的解读》认为,新中国的 “政法场域”是在多种思想学说的引入、长期革命实践和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的背景下逐步生成的,存在司法机构与立法机构及行政机构、政党和政府、革命与反革命等多组权力关系,在多重互动中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政法文化传统[32]。

(三)革命根据地的政法文化

革命根据地有关政法文化的文献资料虽然比较丰富,但突出政法文化为主题的论文和著作很少。从目前出版的政法文化相关成果来看,张希坡的《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革命根据地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与“史源学”举隅》等,卓帆的《中华苏维埃法制史》,主要从宏观层面对根据地法制展开研究,成为国内研究政法文化的重要参考文献。其他的研究成果大多从区域展开,主要包括:其一,中央苏区方面。陈荣华、何友良的《中央苏区史略》,主要研究苏维埃国家政权、施政方针等方面。赣南瑞金组织党史理论社科界撰写的《伟大的苏区精神》,挖掘了28字苏区精神,分析了苏区精神孕育形成的历史时空、历史原因、历史地位,以及苏区精神的时代价值和新时期弘扬苏区精神的方法路径。余伯流、凌步机合著的《中央苏区史》,对中央苏区法律法规、苏维埃的司法机构、反腐倡廉、肃反运动等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其二,湖南苏区方面。《湖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等整理研究了有关政法制度方面的资料。陈始发、包若然的《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和研究的考察与思考》,对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进行了抢救性发掘和系统整理,并就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进行了深入研究。侯先祥的《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的反贪污腐败斗争》,介绍了根据地开展反贪污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加强财政监督、实行经济民主的措施等方面情况。石维海的《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行政法初探》一文认为,行政法是革命的行政法,体现了工农阶级的意志,反映了广大劳动群众的利益,具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律的本质特性[33]。其三,陕甘宁边区方面。侯欣一的《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主要对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形成、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进行了深刻阐述,还原了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的历史真相。强世功的《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重点研究了陕甘宁边区马锡五审判方式。刘全娥的《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与“政法传统”的形成》,深入探讨了“政法传统”的渊源与形成背景、陕甘宁边区司法正规化改革与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对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的多视角分析。

(四)政法文化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来,基于不同时期的指导思想,以及具体的政法机关文化建设的不同定位,政法文化建设研究有所侧重。具体表现为:其一,立足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政法文化研究。盖艺文的《和谐社会政法文化建设的分析》,分析了和谐社会政法文化建设具有法制、民主、开放、创新的特征,综合考虑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因素,提出了和谐社会政法文化建设对策。朱丽曼的《新时期亟待加强政法文化建设》认为,加强政法文化建设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形势的需要,是开展政法工作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是当前打造公正廉洁政法队伍的需要[34]。杨生虎的《传统文化与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提出要在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结合当今社会的特性和司法需求与时俱进,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精神保障。其二,立足地域或区域的政法文化研究。孙莉萍、李健、廖初民的《“城市精神”新的发射点——“政法文化与上海城市精神”研讨会综述》认为,政法文化是城市精神的重要体现,政法文化对提升城市精神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7]。周长甬、周政华等的《加强我省政法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分析了浙江省政法文化建设的现状、特点和问题,提出了浙江政法文化建设的思路。北京市委政法委、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组成课题组撰写的《关于首都政法文化建设的调研报告》,主要研究了首都政法文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建设思路。其三,立足政法系统的核心价值观研究。侯中文的《政法文化建设的调研与思考》介绍了巴中市政法系统以“政治立警、人才兴警、科技强警、文化育警、铁腕治警、从优待警”为内容的政法队伍素质提升“六大工程”。胡佐颂的《对政法机关加强文化建设的思考》提出,政法机关要着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着力推进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陈炳水的《政法文化建设与司法公正》认为,社会主义政法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引导司法工作者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利义务观[35]。由此可见,上述论文主要是从政法工作实践出发,着重探讨了政法文化建设的核心价值观问题。

(五)政法人才培养

从政法人才教育培养的角度探讨政法文化,该方面研究起步较早,成果颇多,研究意义重大。首先,关于政法系统队伍人才培养。李武的《以先进政法文化促进政法队伍建设》认为,只有加强先进政法文化阵地建设,强化核心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操守教育,不断提升政法队伍综合素养,促进政法干警各项教育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提升抗腐防变的能力,才能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36]。王绍荣的《用先进政法文化引领政法工作》提出要从政治修养、文化艺术修养、理论修养方面着力加强政法文化建设。其次,关于政法院校的人才培养。邢彦明的《政法文化在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中的育人价值》认为,政法高职院校在培养高技能法律职业人才的过程中,应当培育和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政法文化在育人中的独特作用,不断提高政法高职院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文化软实力[37]。周婷的《政法类院校践行核心价值观的文化路径选择》认为,政法类院校应遵循文化建设规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校园物质文化建设、校园精神文化建设、校园活动文化建设和校园制度文化建设中,开辟具有时代特征、政法特色、职业教育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新路子[38]。王肃元的《论大学文化与大学精神——兼析甘肃政法学院新校训“崇德明法、弘毅致公”》认为,大学文化是大学发展的内在动力,大学精神是大学文化的灵魂,该文阐释了甘肃政法学院“崇德明法、弘毅致公”新校训的内涵、词语含义及文化渊源[39]。

四、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法文化研究的理性反思

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法文化研究范式、发展历程和研究主题的提炼、梳理、归纳和总结,我们对国内政法文化研究历程有了清晰的理论脉络,取得的成绩值得肯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理性反思,并为今后的研究提供镜鉴。

(一)政法文化研究进路的谨慎选择

在梳理已有的学术文献过程中,笔者发现我国学者对于政法文化研究的系统性把握不强。研究基础方面显得比较单薄,基本理论研究聚焦不够,还没有将之提升到范式的高度来加以总结性研究。随着当前政法实践的不断深入,笔者认为,研究进路的选择尤其需要更加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加关注、回应现实政法改革的问题。尤其是要更加注重从现实问题出发,研究发现历史中的政法文化样态、发展规律。政法文化的历史研究,既可以采用黄宗智—强世功式的实践历史优先路径,或采用汪晖式更为隐微的实践本位立场,也可以采用福柯式的历史解构或哈贝马斯式从历史中寻求批判当下的“理想类型”(如哈贝马斯所谓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40]。因此,对于政法文化的研究进路,需要做谨慎的选择。

(二)政法文化研究内容的纵深拓展

总体而言,政法文化研究内容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足:一是政法文化变成了政法文明的研究。受苏联影响,国内所做政法文化研究,大多是政法文明研究。而以政法文化的规则观研究范式展开研究的成果不多,以至于对政法行动背后的深层观念、规则把握不不透,对政法观念形态文化与政法实践之间的关系研究不深入,缺乏对政法文化的深层规律的把握。二是政法文化的理论体系建构亟待完善。目前对政法文化的概念、特点、形态等有了初步认识,但对政法文化的运行机理、传承创新等方面缺乏相应研究。三是历史人物的政法思想研究还有待深入挖掘。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在这方面也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比如,已经有了关于严复、章士钊、谢觉哉、毛泽东、邓小平、习近平等人的政法思想研究成果,但从总体上来说,对我国历史人物政法思想的挖掘还远远不够,现有研究成果对“政法传统”深层次挖掘有限。四是政法制度研究过多地关注政法体制的转型与发展,对政法的制度性文件,尤其是党内法规研究太少。

(三)政法文化研究史料的翔实把握

当前,文化学、历史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的学者都在开展政法文化研究,虽然不同的研究视角对史料的要求是不同的,但是政法文化研究始终离不开文献史料。一般而言,中共党史资料,国家法律法规,有关领导人的传记、回忆录、文稿,各地政法委的档案文件、年鉴、地方志等,是研究政法文化的第一手材料。对于史料掌握的程度,直接影响到政法文化的原真性,影响对政法文化历史样态的整体把握和研判。对于政法文化研究的一些重要主题,比如,政法思想、政法机构、政法制度、政法人物、政法事件等,如果没有进行翔实的历史文献研究,缺乏实事求是、精益求精的考证态度,必然导致研究的失真,研究成果的价值不高。因此,政法文化研究需要运用好历史研究方法,充分发挥“第一手”资料的作用,致力于还原政法文化的历史本来面貌。

五、结语

总之,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政法文化研究展现了其实践的理性姿态,为我国政法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政法研究已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形成了较好的知识结构与专业团队,政法文化研究和政法实践之间呈现出良性互动局面。新时代的政法文化研究,要以70年积累的政法文化研究成果为基础,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努力建构具有本土性、实践性与开放性的政法文化学术体系,为世界的政法文化建设贡献学术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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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n the past 70 years, the study of Chinese political and legal culture has gone through such stages as learning from the Soviet Union and other countries research results in the early days of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ioneering research on theory and practice, destruction and stop during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the recovery and development 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 which shows a situation of continuous transformation of research perspective, continuous expansion of scope and continuous innovation of methods. The evolution of the study of political and legal culture reflects the partys political opinion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tics and justice, and the change of the function of political and legal system in different periods.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the review and reflection of the study of political and legal culture has provided a clear historical perspective for the research of political and legal culture in the era of outline, deep touch of the development pulse of political and legal culture in the era and balanced promotion of research.

Key words:  70 Years of New China; Political and Legal Culture; Political and Legal Tradition; Peoples Justice

編辑:邹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