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科技
(华东政法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
伴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其规模扩张与质量提升之间的相互协调逐渐成为全球性问题。因此,作为一种协调高等教育“量”“质”关系,整合政府和大学的“缓冲组织”[1],第三方评估机构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过程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自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首次提出“鼓励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以来,我国始终重视各类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培育工作。特别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的修订,更是将“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纳入法律范畴。2017年,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要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体系,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政府主导的评估机构,也称半官方评估机构,如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江苏省教育评估院、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等;二是民间评估机构,如21世纪教育研究院、中国校友网、中国大学评价课题组等[2]。
经过30年的本土实践探索与国际经验借鉴,我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并在解决诸如“政府控制过多造成的‘政府失灵’所引发的模式与标准单一笼统、官僚主义与形式主义严重、‘裁判员’(政府)与‘运动员’(高校)连体效应等”[3]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第三方评估运用的日益广泛,质疑其公信力的声音也在增多”,“公信力已成为影响第三方评估良性发展的瓶颈”[4],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的公信力问题已成为其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正如其他学者所言:“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作为实现管办评分离的重要一环,其公信力的构建不仅是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展的基础,更是机构发展的最终目标。”[5]同时,当前学界对于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如何“赢得同行的认可和社会的信任方面”的研究还颇为薄弱[6]。因此,现阶段关于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研究的重点开始由“为何参与”“何以参与”向“参与质量”转变,重点探讨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的公信力问题。
目前,学界对第三方评估公信力概念的理解已基本达成一致,即“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基于自身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和信任程度”[2]。但是,不同学者对第三方评估公信力的影响因素的认识还存在分歧。例如,查自力等从专业性、权威性、独立性、法制化和科学化入手认为,第三方评估公信力的水平与其是否具有专业性、权威性、独立性,能否实现外部环境和流程的法制化,以及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科学化与否密切相关[7]。王晶晶认为,社会组织公信力的提升主要应从三方面入手:能令公众信服的基础架构;科学严谨及高度自律的评估运行机制;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公众形象[8]。王光艳等指出,第三方评估机构是否具有专业的评估人员等能力因素与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超然于第一方和第二方的中立地位等品格因素,是对第三方信任与否的关键所在[9]。郑智伟等认为,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的公信力存在独立性难以保证、专业性有待提高和科学性仍需考察等问题[5]。通过比较发现,虽然上述学者关于第三方评估公信力的影响因素的观点存在一定分歧,但大都是围绕它们作为一种“缓冲组织”所具备的基本特征展开讨论的。综合上述学者的不同观点,并结合第三方评估组织的基本特征,本文将第三方评估组织公信力的影响因素概括为以下三方面:一是组织独立性,主要体现在该组织是否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是否自主,以及是否存在多元化的业务来源;二是组织专业性,主要体现在组织内部工作人员及其评估流程是否符合专业水准;三是组织权威性,即组织是否具有令人信服的权威性,比如是否有充分且有效的证据支撑做出评估判断、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以及评估效用是否符合预设目标(如图1)。当然,影响第三方评估组织公信力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三者之间具有相互衔接、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中,独立性被认为是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的起点;专业性是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权威性的前提;而权威性则理应建立在其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基础之上[10]。综上,本文拟从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三个维度,探讨我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公信力提升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可借鉴的他国经验及提升的未来进路。
图1 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公信力提升的分析框架
随着我国第三方评估机构规模的不断壮大,第三方评估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愈益明显。但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起步较晚,各方面发展尚不成熟,特别是在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方面依然面临着一些现实挑战。
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的独立性是确保其在政府、高校和社会等相关利益主体中树立较高公信力的基本前提。江彦桥指出,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机构若要树立机构的威信和获得评估业务,就必须站在中立的第三方立场做出独立的价值判断[11]。然而,“学位中心”、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和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等半官方评估机构都面临独立性不足的问题,其人事权力掌握在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尚未拥有工作人员聘用方面的自主权。例如,根据《关于建立江苏省教育评估院的原则意见》规定,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属于“江苏省直属事业单位”,由此决定了江苏省教育评估院的人事任免权由江苏省教育厅(原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掌握,从而为行政部门安置人员打开了方便之门[12]。同样的,作为“全国最大的教育中介评估机构”,上海教育评估院在组织关系上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下属单位,几乎所有的制度构建、财力、人力、权力都掌握在市教委手中,在人员聘用方面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13]。与政府部门的行政性评估和高校的自我评估相比,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在评估内容、评估流程和评估方法等方面更具专业性,这就对其工作人员的挑选和聘用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政府官员一般不具备相关学科的知识背景,对于第三方评估的专业要求也缺乏足够了解,因此他们在设定人员基本招聘标准、按照标准来聘用工作人员等方面,都会影响评估人员的整体水平,进而影响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的专业水准,最终损害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的公信力。
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和独立自主的经费使用是第三方评估机构维持生存的基本保障,但从我国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发展现状来看,大部分机构的运行经费过多依赖政府部门的财政支持,从而严重影响了它们的独立性[14]。例如,上海教育评估院在成立初期实行自筹自支,但随后发现难以为继,便改成了现在的全额拨款。虽然目前该评估院也承担一些学校的评估业务以便从中获得相应的服务费,但学校评估业务的费用较低,最终的结余不多,无法成为评估院的支柱性收入[12]。又如,国内某大学排行榜制作机构的负责人指出,在没有国家拨款的情况下,作为经常性收入的版税和稿费仅仅能够维持课题组日常运行;要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的研究,唯有通过向一些学校提供诊断和咨询服务,以此收取相应的咨询费[15]。
总体而言,我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业务来源主要有政府委托和高校委托两类。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深化,政府部门更关注如何才能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能,而对高校办学质量的评估业务则通过委托的方式交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近年来,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机构从政府部门承接的委托业务愈来愈多,已成为其业务的主要来源。除了政府委托业务以外,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机构也会接受高校的委托,对其师资队伍、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和基础设施等进行专业评估并提出进一步的整改建议,但这部分业务较少。例如,根据上海教育评估院工作职责的描述,其中五条(共计八条)均是强调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开展各类教育评估工作,而关于接受社会各界委托职责的描述仅占一条[16]。由此可知,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业务较为依赖政府委托。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评估活动极易受到政府部门的牵制,不利于机构保持中立的第三方立场。前不久,中国计算学会就是因为教育评估中心以行政的方式指挥各专业委员会工作,从而失去了“第三方独立”认证的基本属性以至“难以正常开展工作”,方才无奈地声明退出工程教育认证协会[17]。
高等教育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是一项专业性比较高的价值判断过程,要求评估者不仅要熟悉高校运行特征和掌握相关评估理论、掌握数据分析方法及人际交流等技能,还要充分了解各项评估活动的基本流程。我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由于起步较晚,同时受到准入机制缺失和监督体系不完善等因素的限制,其专业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三方评估人员包括评估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和外聘的评估专家[18]。如上所述,我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大多属于半官方型的事业单位,其人事权力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掌握,而政府官员对于第三方评估的专业要求缺乏足够的了解,他们所聘用的工作人员当中有很多并不符合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活动的专业要求。恰如某些学者所言,虽然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很多从业人员都具有高等教育的相关知识,但具有专业评估知识的人员则相对较少[5]。对于民间评估机构而言,由于缺乏严格的资质审查机制,造成相当一部分评估机构是由非专业人员拼凑而成,其中的专职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2]。更有甚者,部分第三方评估机构沦为“关系户”的容身之所,机构人员并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难以胜任教育评估工作[17]。此外,评估机构外聘的评估专家多数是兼职,并且主要来自退休或退居二线的教育行政人员、名优校长和教师。虽然这类人员对于教育评估工作比较了解,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精力和专业视野逐渐萎缩[8]。由于聘请外部专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有些第三方评估机构基于成本的考虑,往往在聘请专家的过程中“量体裁衣”“因陋就简”,降低专家聘用标准;更有甚者在熟人圈中邀请几个“砖家”充数,最终拉低了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准[18]。
另外,规范化的评估流程能够有效地避免因外部环境变化和主观因素影响所导致的评估失真。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大多能够遵守以高校自我评估为基础、书面资料分析和实地调查相结合、评估结果及时发布等基本原则,但评估流程不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例如,由上海教育评估院承担的本市重点学科建设绩效评估验收工作的主要流程包括:接受市教委委托—明确分工和落实责任—制定评估指标并撰写评估方案—申报材料初审(包括学校自评材料)—遴选专家和实地考察—撰写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交市教委评审[19]。可以发现,上述评估流程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遴选评估专家之后,并未对其进行相关的专业培训。由于不同的评估工作涉及的评估重点,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各异,因此需要针对评估工作的具体需求对评估专家进行专门培训。二是评估结果发布以后,未设置异议处理环节。受到专业水平的限制和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评估活动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进而导致评估结果有失公允,因此需要设置异议处理环节,允许被评估高校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进行申诉,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与公正。
“评价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机构的权威性。被评估组织接受评估的主要原因,也是希望利用权威机构的评估为自己赢得更多支持。”[20]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的权威性是提升其公信力的重要保障①。但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存在“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撑”“评估结果遭受质疑”“评估效用不理想”等问题,其权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的核心环节是针对高校办学质量的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和验证,故而证据的来源渠道及其质量对于评估结果至关重要。研究发现,我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过程相对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撑,具体表现为:一方面,证据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第三方评估获取证据的方式主要包括高校提交的自我评估报告和评估专家通过实地调查获取的第一手资料,缺乏对来自一线教师、在校学生、家长、用人单位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证据材料的收集。另一方面,证据质量较低。由于高校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许多高校在财务信息、招考信息、校企资产、考生成绩、新增学科和专业等信息公开方面明显不足,第三方评估机构所收集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需要进一步提高[7]。另外,为了获得理想的评估结果和出于宣传需要,高校主动提交的自我评估材料或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的信息往往存在过度粉饰、“扬长避短”的现象。正如某些学者所言,各高校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数据均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它们通过不同的表述方式以彰显各自的优势,展现学校“亮丽的外表”[5]。
第三方评估结果的客观与公正是决定其能否赢得社会公众信任的根本因素,但是某些评估机构公开发布的评估结果广受诟病。例如,上海某所大学的一名知情者透露,他们在拒绝了国内某著名大学排行榜的负责人提供有偿咨询服务之后,这所高校在该大学排行榜中的排名就连跌了两位,并且从此不见反弹[21]。而成都某高校于2004年和2006年先后邀请某大学评价课题组负责人来学校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并提供数万元服务费之后,这所高校在该课题组发布的大学排行榜中的名次骤然上升,从2004年的第116名上升至2007年的第92名。这一排名上升期“巧合”地与该高校向课题组负责人支付费用的时间基本重合[15]。上述高校在大学排行榜中排名的下降或上升与他们向排名机构支付咨询费用是否存在直接关系,不得而知,但国内多家知名媒体的接连报道已然证明其评估结果遭到了社会公众的质疑。
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的作用在于通过发挥其自身的中立地位和专业优势,为高校的教学和管理质量提供诊断性服务,以便发现问题并提供改进措施。但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的效用并不理想,呈现出“为评估而评估”的功利化趋势。恰如国内某知名学者指出的,目前国内开展的学科评估是总结性评估(也称结果性评估),而非形成性评估②。评估结果只能够显示学科排名的整体情况及其产生的变化,学科建设的过程、学科排名为何高或低、学科建设的有效性、学科建设存在的问题等重要内容则不在评估范围之内[22],因而逐渐背离了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初衷。对于民间的大学排行榜而言,很多高校将其作为获取更多的生源和财政资助的重要“把手”,不惜花费数额较大的“咨询费”邀请大学排行榜的负责人来校“讲学”,以期望本校能够在排行榜中“居高不下”或“鱼跃龙门”。诚如某所高校的管理工作人员所言,邀请大学排行榜承接机构负责人来学校提供咨询服务并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事太平常了。他们学校就曾支付过5万元的咨询费。他给出的理由是别人都邀请,如果他们不请就会吃亏[15]。显而易见,这与第三方评估机构一直标榜的独立、专业、权威的评估理念相冲突。
根据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组织运行机制,并参照不同国家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活动的主要特征,本文选取五个案例来具体探讨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公信力提升的国际经验。这五个案例包括:一是以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uality Assurance Agency for Higher Education,QAA)为代表的“高等教育评估”模式;二是以美国高等教育委员会(Higher Learning Commission,HLC)为代表的院校认证模式;三是以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和标准署(Tertiary Education Quality and Standards Agency,TEQSA)为代表的高等教育质量风险管理模式;四是以加拿大安大略省教师学院(Ontario College of Teachers,OCT)为代表的专业认证模式;五是以新西兰学术质量署(Academic Quality Agency,AQA)为代表的学术审核模式。
“为了树立机构的威信,获得评估业务,必须站在中立的第三方立场做出独立的价值判断。”[11]独立性是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合法性存在为前提的,它们只有在获得合法地位之后才能依据相关制度和标准开展评估活动[2]。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政府通过颁布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了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性质、基本权力及职责等内容(如表1)。例如,1996年7月5日,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颁布的《安大略省教师学院法案》(Ontario College of Teachers Act)指出,OCT 是“一家没有股本的法人团体,它拥有自然人的一切权力”,其目标包括“规范教学行为,并管理教职员”、“负责中学后教育机构提供的教师教育专业认证”和“代表学院成员与公众交流”等12项内容,并且在实现上述目标时履行“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责”。除此之外,该法案还对OCT董事会成员构成比例及其产生的方式(选举或任命)进行了规定[23]。
表1 与QAA、TEQSA和OCT相关的政策法规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美国和新西兰政府没有颁布专门针对HLC和AQA的政策法规,但是都已出台了有关第三方评估的基本法案。比如,美国《1965年高等教育法案》(修正案)就强调,“认证机构或协会在行政和财务管理方面是独立的”,并且“这类机构或协会必须在1991年10月1日之前得到认可”[24]。1990年,随着《教育法案(1989年)》(修正案)的通过,新西兰副校长委员会(New Zealand Vice-Chancellors Committee,NZVCC)获准成为一个法定的独立认证机构。AQA是NZVCC的一个下属机构,负责确定学术审核范围并监督审核过程,进而做出权威、严谨、公平和富有洞察力的独立判断[25]。
资质审查是一种元评估活动,即管理机构通过严格的资格准入、资质审查和动态监测的方式来确保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公信力[26]。例如,为了提升高等教育评估质量,美国非常重视对各种认证机构与认证活动的元评估,并推出了以美国教育部(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USDE)和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the Council for Higher Education Accreditation, CHEA)为代表的认可项目(Recognition Program)。为了获得USDE的认可,HLC除了必须按时递交认证报告以及高等院校与USDE之间的关系记录之外,还要确保其会员院校遵守联邦法规。而要得到CHEA的认可,HLC必须满足以下标准:一是能够提高学术质量,包括阐明对于学术质量和学业成绩的期望、院校如何满足这些期望和协助院校提高学术质量等内容;二是能够履行提升绩效和透明度的公共职责,涉及公开采取认证行动的理由、及时回应院校与其他认证机构的投诉和重视创新等维度;三是维持有效的认证结构和组织,提供证据表明已经执行相关标准、政策和行为要求,并保持符合CHEA要求的组织特征[27]。另外,QAA、TEQSA和AQA还通过加强已聘用评估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以提升评估机构的专业水平(如表2)。例如,2013年至2017年间,AQA每年都会举办一次“质量支持”(Support for Quality)相关主题的学术会议,邀请各类专业人士参与讨论学术质量问题。
研究发现,TEQSA在高等教育质量风险评估过程中较为重视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和学生等多方力量的参与,以实现对高等教育质量风险的全面监督。其中,联邦政府通过立法、人员任命和行为监督等形式参与高等教育质量风险评估活动;高等院校参与评估结果讨论,并且根据需要提供补充信息。如果TEQSA发现重大质量风险,则要求该机构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进一步明确风险程度并采取合理的监管措施;学生则以决策咨询和投诉的方式参与TEQSA的评估过程。由首席执行官担任组长的学生专家咨询小组(Student Expert Advisory Group),可以向TEQSA提供与高等院校相关的监管和质量保障,特别是关于学生参与策略的咨询和建议[28]。除此之外,这五个国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其官方网站均设置了评估信息发布栏目,以方便公众查阅相关信息并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QAA的“培训与服务”、HLC的“项目与活动”、TEQSA的“投诉”、OCT的“公共保护”和AQA的“专家论坛报告”等信息发布栏目的设置,有利于公开评估过程,进而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监督作用。另外,五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其官方网站上均设有“联系我们”栏目,公众可以针对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它们取得联系,避免评估活动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例如,QAA在“联系我们”栏目中,根据不同咨询类型,分别公开了相应的联系渠道[29]。
表2 QAA、TEQSA和AQA评估人员的专业培训与交流概况
五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均设有专门的申诉渠道。被评估院校针对评估过程中的问题可以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请求申诉。评估机构需要及时予以回应并对评估结果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与公正。例如,如果参与认证的院校对HLC的认证结果不满意,那么可通过上诉机构(Appeal Body)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申诉。上诉机构会成立一个由5人组成的申诉小组(Appeals Panel)就院校申诉进行聆讯。然后,申诉小组结合聆讯情况有权对院校认证结果进行确认、修正或驳回,并将该决定传达给董事会,以供其进一步审议。董事会在充分考虑申诉小组的决定后,需重新审核原先的院校认证结果并对此做进一步说明,然后可以维持、修正或撤销其行动[30]。又如,如果大学对评估的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向AQA董事会申请重新评估,以确保学术审核活动的客观与公正[25]。另外,HLC和OCT还对通过质量评估的高等院校实施定期监督,并根据质量变化再次调整评估结果,以进一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马克·沃伦(Mark·E. Warren)曾指出,国家不能通过权利的实施直接制造信任关系,而是需要凭借独立司法所支持的权利,确保社会系统免受破坏信任的权力关系的损害或抑制其不断发展[31]。比较分析发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相继出台了与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性质、基本权力及职责等内容,从而推动了本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活动的有效开展。虽然我国在1990年便已经出台了《暂行规定》,但仅仅是强调发挥社会对高校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并未对第三方评估的法律地位、职能权限、评估流程等内容做进一步界定。在近几年关于《高等教育法》的修订中,第三方评估参与高校办学质量评估的合法地位得以确立,但关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权力”“政府、高校、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职能边界”“评估经费来源”“评估活动的主要流程”“评估结果的使用”等关键内容仍是一片空白。因此,在当前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理念下,立法部门需要完善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提供法律保障。
基于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的现状,以及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运行特征,笔者认为可从两个方面逐步推动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的立法工作[32]:一方面,加快推动省级政府第三方评估法规的出台。鼓励上海等第三方评估发展相对成熟的地方政府(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先行先试,尝试制定《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政府、高校和社会在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而规范和引导当地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适时颁布《高等教育评估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暂行规定》并参考地方法规及其实施情况颁布《高等教育评估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的组织构成、运行机制和监督制度等内容,为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活动和评估对象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此外,《高等教育评估法》还需要明确第三方评估经费的筹措方式,并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第三方评估机构经费筹措渠道的多样化发展,摆脱对政府机构的过于依赖。
元评估是一种在评估规划阶段或评估过程中获取和应用有关评估的效用、可行性、适当性和准确性的描述性信息与判断性信息,进而指导评估活动并分析其优势与不足的过程[33]。西方国家普遍重视针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活动的元评估工作。例如,为了提升高等教育评估质量,美国非常重视对各种认证机构与认证活动的元评估,即认可项目(Recognition Program),并且由教育部和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the Council for Higher Education Accreditation)两类高等教育认可机构负责实施。
当前,我国已经出现了具有一定元评估职能的社会组织,如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和全国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联谊会等,但它们仅仅是具有“研讨会”功能的组织,尚无正式的负责第三方机构准入资格审批及其监管的部门[34]。因此,我国的当务之急是成立一所全国性的教育评估认可机构,然后政府通过委托教育评估认可机构的方式构建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的元评估制度。一是设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格准入机制。在政府部门的统筹下,教育评估认可机构制定并公布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部门设置及其人员聘用标准,进而对其人员聘用、决策过程、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等进行严格审核,以确保人员聘用和评估流程符合基本的准入标准。二是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格监督机制。除了严格执行准入标准之外,教育评估认可机构还需要承担对第三方评估活动的监督职责,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流程、评估内容、评估结果及其使用进行全程监督;一旦发现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出现违规现象,便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直至取消其评估资格,以提高第三方评估活动的规范性。
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是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和获得评估业务的基本前提,但“独立性”并不是倡导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地开展评估活动,而是在政府、高校和社会合理分工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参与式评估。赖因哈德·施托克曼(Reinhard Stockmann)建议采用参与式评估模式。他认为,如果评估活动成为一个促进评估者与被评估者及其所在机构、其他参与评估者之间的互动过程,那么不仅能够全面考虑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价值需求,而且能够形成一种“信任氛围”以提高他们对评估过程和结果的认同,从而促进评估结果的应用[35]。因此,在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管、办、评分离改革的过程中,需要谨防“评”与“管”和“办”之间的绝对分割,重视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过程的多元主体参与。
首先,政府部门承担统筹管理的功能,委托教育评估认可机构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提供财政资助、推动评估结果的使用等方式间接地参与第三方评估活动,同时委托信誉良好的教育评估认可机构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准入标准、人员聘用、评估过程、评估决策等环节实施监督。其次,高校积极主动地公开学校信息,为教师、学生、家长和用人单位参与学校质量评估提供多种渠道。高校应该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的各项评估业务,主动公开学校的内部数据,并且为评估专家的实地调查提供适当的场所,引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用人单位有序地参与第三方评估活动。最后,第三方评估机构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逐步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比较分析发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等西方发达国家均重视第三方评估机构之间的专业合作。例如,2018年至2019年间,AQA连续举行了两届“质量论坛”,论坛邀请专家学者就学术诚信、评估和组织变革等问题进行广泛讨论,同时还连续举办了两次“质量提升主题研讨会”,为大学高等领导团队成员、学者、专业人员和学生提供了相互学习的机会③。
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与公正,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针对评估结果的申诉制度。该制度给予了被评估高校质疑、申诉的权利。被评估高校根据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收集充分的证明材料可以提出申诉请求,评估机构需要及时予以回应并对评估结果做出相应的调整。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现状,我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可尝试建立由教育评估认可机构承担的评估申诉制度。如果被评估高校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公布的结果不满意,那么就可以向教育评估认可机构申请上诉。在申请理由合理与证据材料充分的情况下,教育认可机构必须按照法定流程处理被评估高校的上诉请求。教育认可机构通过广泛征集评估专家的意见并进行实地调查之后,有权对原来的评估结果做出适当的调整。另外,针对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中存在的“为评估而评估”的功利化趋势,可联合应用形成性评估和总结性评估,将评估活动视为促进高等教育质量提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实现评估结果的动态调整,弱化评估活动的筛选功能,充分发挥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的激励作用。例如,学位中心可联合其他学科评估机构,探索全国统一的高校学科评估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将全国各高校的学科建设指标数据进行分类和整合,通过该系统实现对高校学科建设的实时监督。学位中心参照学科建设指标数据的变化及时调整学科评估结果,并且公布结果调整的测算依据,从而摆脱“只评结果不评过程,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只给结果不给原因”[22]的窘境。
注释:
① 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的权威性涉及行政权威性和专业权威性两方面。由于“学位中心”、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和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等属于政府主导建立的半官方型评估机构,具有较高的行政权威性,但在评估人员选聘、业务来源和经费筹措等方面对政府形成了严重依赖,从而阻碍了其专业权威性的提升。本文所讨论的权威性主要是指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的专业权威性,即在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及评估效用方面令社会公众信服的能力和程度。
② 详见:刘 尧.中国高等教育评估改革的未来走向[J].高教发展与评估,2012(4):30-33;陈春勇.试论教育评估在教育实践中的运用[J].中国教育学刊,2012(10):79-82。
③ 学术质量署官方网站主页上设有“学术审核”“报告和论文”“质量提升”“关于我们”四个栏目。其中“质量提升”一栏中的“先前事件”对其开展的专业交流活动有较为详细的介绍。参见:https://www.aqa.ac.nz/previous_ev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