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晓杰
(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江苏 苏州 215000)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景观照明发展迅速。我国城市景观照明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果,也积累了很多经验教训,其中涉及规划理念、设计思路、技术创新以及其他建设管理环节。纵观国内景观照明现状,行业发展迅速,建设成果突出,综合效应明显,相对与经济文化水平发展程度以及人们日益增长的审美需求,迫切需要更有品质、艺术价值的灯光作品,在其可持续性发展、科学建设管理、人文艺术、情绪表达、沟通互动等方面提升空间很大,坚持生态可持续发展是核心要义,如何在科学建设的基础上防止光污染,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与标准,其意义重大。
景观照明工程的建设周期可分为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四个阶段,由于缺乏有效的光污染防治的工程设计指导文件,以及工程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安装不规范、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不足等问题,使得景观照明工程从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阶段均缺乏有效管控,导致城市景观照明出现过度亮化的现象,不仅缺少城市景观照明特有的光文化氛围,还带来了严重的光污染。
光污染是指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和红外光辐射)对人、生态环境和天文观测等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总称。光污染不仅会损害人的身心健康[1],还会干扰交通安全、天文观测[2],造成能源浪费和破坏生态环境[3]。据调查显示,在国内的主要一线城市中,过半数的市民正在遭受光污染[4-6]。
国内尚未正式出台光污染的专项法律法规,现行国家法律以及地方规定对光污染防治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只强调防治,未提出具体防治要求,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国内光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对光污染的规定见表1。
表1 国内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概况
国内景观照明工程光污染相关标准有国家推荐性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2017)、《室外照明干扰光测量规范》(GB/T 38439—2019)以及行业推荐性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等,均从光污染的评价要求出发,规定了景观照明设施对居民、行人、夜空干扰光的评价指标及其测量方法,缺乏减少光污染的技术指导内容,且均为推荐性标准,不具备强制约束力。
由于国内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标准支撑不足,使得景观照明工程的设计要求仅提及光污染防治,未规定参考标准和具体控制指标,导致设计单位在制定工程设计方案时只考虑照明效果,过分强调“亮”和色彩运用,对文化、视觉协调性、周边环境影响等考虑不足,存在照明方式不科学、过度照明等潜在光污染问题。
光污染是一种物理性污染,仅当光污染源通电时才会产生光污染,断电后光污染随即消失。现有景观照明工程的施工规范主要规定了工程中的组织管理、资源节约、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等内容,缺少有关光污染防治的景观照明设施安装质量控制内容。在景观照明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即使景观照明设施的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但其安装角度、投光方向设置、遮光措施等如处理不到位,施工人员很难在未通电的情况下判断所安装的景观照明设施是否存在直接照射到居室或产生眩光等的光污染问题,施工质量无法完全满足光污染防治要求,存在光污染隐患。
现阶段的景观照明工程验收主要对配电系统安全性、灯具系统安全性和控制系统性能进行验收,未涉及光污染防治内容,质量验收体系中亦未正式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即便是存在光污染的景观照明工程,亦会因为未检测或无能力检测而顺利通过验收,并在运行阶段持续造成光污染,使城市光环境质量下降,引发市民投诉。
光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到城管、住建、市容、环保等多个部门,但由于光污染专项法律法规的缺失,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未得到明确界定,存在着协作障碍。此外,管理部门中配套的光污染运行管理体系仍处于空白状态,如景观照明工程的光污染问题尚未列入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范围、缺少类似于道路照明工程的定期维护和预算方案、能力建设滞后、群众参与渠道匮乏等,无法对景观照明工程形成有效监管,光污染投诉处理效率低。
根据国内光污染标准和相关文献资料,从光污染的影响、产生原因、预防方法、环境亮度分区、评价标准、评价指标、检测方法等方面着手,制定覆盖LED产品选型、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参数设置等内容的光污染防治规范,并规定景观照明工程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和运行阶段必须符合相应的光污染防治要求,引导工程相关单位合理建设景观照明工程。
一是出台景观照明工程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监管范围,规定设计单位在制定设计方案时,必需按照光污染防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且设计单位在提供设计方案时需同时提供光污染防治要求的符合性验证报告和采取的光污染防治措施。
二是引入第三方机构。在现有的工程项目建设体系中,引入具有光污染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参照光污染防治规范,在施工前对设计方案进行验证,及时发现设计方案中潜在的光污染问题并进行调整;协助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完善工程施工规范,提高施工质量;在竣工后进行光污染评估,确保景观照明工程达到设计预期的同时,亦能符合光污染防治规范要求;最后在运行阶段进行抽查,避免景观照明设施因后台参数调节不当等原因而造成光污染。
三是建立奖惩机制。在奖励方面,依托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业主开展景观照明工程评优工作,工程质量和光污染防治效果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惩罚方面,设定光污染防治的红线,将采用不符合要求的照明产品、违规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中并处以处罚,禁止其再承接辖区内的景观照明工程,推动行业自律发展。
四是常态化管理。将景观照明工程光污染核查工作纳入管理部门的日常巡查工作中,建立相应的光污染日常巡查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借助移动网络平台,增设便捷的光污染投诉渠道,限期完成投诉处理并进行公示,形成监督投诉的闭环机制。
景观照明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度的景观照明不仅能提高城市的夜环境质量,对于提升城市文化品位、赋能城市经济体系、丰富大众审美需求、提升人民幸福感发挥积极的作用,使城市具有更强的时代感,并为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随着国内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央关于景观照明重要指导精神的落实推进,光污染防治将成为未来景观照明工程建设以及城市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从景观照明光污染防治的角度出发,基于国内光污染法律法规和标准现状,探讨了景观照明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阶段所存在的光污染防治问题,提出了完善景观照明工程光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的建议,希望对实现景观照明工程光污染的源头预防和今后景观照明光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参考意义,也为共同提升城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水平作出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