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一双儿女,为了防止我百年后儿女们因继承遗产的问题发生纠纷。两年前,我立了一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现在,我想对儿女们的继承份额进行调整,于是准备重新打印一份遗嘱,并签名按指印,以撤销之前的那份公证遗嘱。但有人对我说,法律上不承认打印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首先,法律承认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据此,遗嘱人可以选择采用打印遗嘱的形式,但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形式。
其次,基于充分尊重遗嘱人意愿的立法精神,今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你可以立一份符合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儿女们继承你遗产的份额,以你最后所立的打印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