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16日。其中拟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限制劣迹艺人、节目主创人员酬劳标准等进行规定并明确处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的9条内容,其中包括: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虚假信息,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征求意见稿中涉及许多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对保护未成年人、节目主创人员、用户上传的节目、用户评论等作出要求和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征求意见拟规定,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广播电视节目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合理安排播放时间、版面。
针对节目主创人员征求意见稿拟要求,广播电视节目主創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针对用户上传的节目、用户评论等: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为用户提供节目上传、评论等服务的,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审核等管理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附则显示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剧等也纳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