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思婷
家用电梯是耐用品,一部电梯连续使用10年以上并不鲜见。老电梯出事故后,电梯商家要不要赔偿是个大问题。
很多拥有独栋别墅的业主会在家里安装家用电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家用电梯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也没有把家用电梯列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范围。比起商用电梯,单一家庭使用的家用电梯市场规模小,行业相对混乱,日常维护也不够规范,一旦发生事故,就是考验家用电梯公司诚信的时候。
电梯质量问题致人死亡
黄大爷的女儿和女婿一家在上海浦东拥有一栋房屋。为了上下楼方便,2008年,他们在家里安装了家用电梯。
当时,女婿周先生(甲方)与天津的吉祥电梯公司(乙方)签订了合同,周先生向吉祥电梯采购家用电梯以及井道框架。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列明:电梯质保期自交付使用之日起1年,质保期间发生故障由乙方免费维修,属于质量问题的,由乙方免费更换。
多年以后的一天,黄大爷和妻子在女儿家坐电梯时发生坠落,造成黄大爷重伤、妻子死亡的不幸事件。黄大爷妻子的死亡原因为严重多发伤、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
事发后,女婿周先生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并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针对事故原因,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侦支队进行了调查,委托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对事故电梯做了检测。鉴定报告认为:1.该家用电梯的钢丝绳在运行中承受了过大的弯曲应力而诱发早期疲劳,并不断扩展至最终断裂,是导致轿厢坠落的直接原因。过大的弯曲应力主要由于安装了使钢丝绳反向弯曲的导向轮、槽径和绳径不匹配、槽间距不一致、曳引轮轮径比较小等因素造成。2.该家用电梯的限速器绳断裂或过分伸长的监测开关无效,无法检出限速器绳的松弛,限速器绳的松弛使安全钳无法动作,限速器与安全钳联动失效,当悬挂绳断裂后,未能使自由坠落的轿厢安全制停。
由于吉祥电梯迟迟不愿赔偿,黄大爷一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吉祥电梯及其法定代表人刘经理赔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电梯公司不认“私了”协议书
其实,黄大爷一家和吉祥电梯起初并没有闹翻,女婿周先生与吉祥电梯的法定代表人刘经理始终保持沟通。事发后不久,他们就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书。吉祥电梯在协议书中确认,不幸事故由电梯坠落所致,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补偿责任,刘经理愿意作为吉祥电梯的保证人。协议书的签字方是女婿周先生、吉祥电梯、刘经理。
如果吉祥电梯和刘经理都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那么事情就可以私下解决。可是后来,吉祥电梯方面却对这份协议书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不承认这份协议书。吉祥电梯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这份协议书无效。
吉祥电梯认为,刘经理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才签订了这份协议书。
对此,周先生表示,在签署协议书之前双方曾进行过充分的协商。他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刘经理在微信中说:“好的,我听周先生安排……我一定客观分析原因,尽管你不说,不论责任多大,我能担”“我已经答应全部赔偿不会变”。
天津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吉祥电梯不能证明协议书是刘经理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所签订。因此,法院无法撤销这份赔偿协议书。
法院:按协议书赔偿
于是,赔偿协议书成为黄大爷一家维护权益的有力依据,即使过了约定的质保期,他们仍然坚定要求吉祥电梯赔偿。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黄大爷妻子在乘坐被告吉祥电梯生产的家用电梯过程中,因发生电梯坠落事故而死亡。经鉴定,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与该家用电梯的产品、设计和安装有关。既然周先生与吉祥电梯、刘经理之间的协议书在天津法院判决后维持了有效性,吉祥电梯在协议书中承诺将全额承担黄大爷妻子不幸去世所涉及的所有经济赔偿,刘先生承诺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吉祥电梯公司和刘经理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應的赔偿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法院最终确认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检测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40余万元,由吉祥电梯和刘经理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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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与质保期
很多消费者会搞混保修期与质保期两个概念。
保修期指的是免费维修的期限。对于电梯,根据《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新安装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电梯生产企业保修1年,但不超过交货后18个月。
质保期不是质量保修期,而是质量保证期,意味着产品的合理使用寿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家用电梯的行业标准较为模糊,而商用电梯招标时通常会要求10年以上的质保期,有时候甚至会要求到20年。毕竟电梯是耐用品,较长的质保期是可以理解的。
质保期与保修期并没有关系。在保修期内,商家对产品提供免费维修服务;而在质保期内,商家对产品质量负责。如果消费者因为该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商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电梯来说,即使过了1年保修期,只要没过质保期,电梯公司依然要为质量负责。
本案中,吉祥电梯曾提出,双方在电梯采购时约定,质保期只有1年,事发时早已过了质保期,他们没有必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说法听起来有理,但电梯是关乎生命安全的大型技术产品,1年的质保期显然太短了。
在本案的电梯采购合同里,双方关于质保期的约定都与维修有关,显然,他们所谓的质保期实质上是保修期,真正的质保期没有约定好。把1年保修混淆成1年质保,吉祥电梯试图利用这一漏洞来逃避责任。还好,黄大爷一家及时地签下了赔偿协议书,将电梯公司绑定在协议书中,避免了进一步的麻烦。
(文中人名、公司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