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
沦为阶下囚的罗鉴宇
出生于1945年12月的罗鉴宇,是浙江诸暨人,1962年10月参加工作,1976年7月入党,曾任绍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嵊州(原为嵊县)县委书记,绍兴市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绍兴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浙江日报》副总编辑,省新闻出版局局长、党组书记等职。罗鉴宇的从政曾走过一条让别人羡慕的道路。奋进中的他不到40岁就出任绍兴市嵊州县委书记。应该说罗鉴宇在嵊州工作期间思想上还是要求上进的,他积极有为,在任县委书记时做过不少有益的工作。
但是,当年嵊州领导班子中出现严重的不团结问题,罗鉴宇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组织上对其进行帮助教育,但他并未从中吸取应有的教训。1989年6月,罗鉴宇由嵊州县委书记调任绍兴市供销社主任、党委书记,这一安排使他产生了强烈的失落感和抵触情绪,竟然连续几个月不去上班。不久,他又在绍兴市第二届市委委员选举中落选。这两件事使他深感委屈。他对岗位变动的理解是“从县委书记的位子上退到市供销社书记的岗位上,从此与从政无缘,于是产生了远离政治,多捞‘实惠的想法”。由于觉得自己“政治仕途不顺”“前途无望”,于是他决定想办法多弄点钱。正是在这一错误思想的支配下,罗鉴宇萌生了不谋仕途谋“钱”途的贪念,迈出了违纪违法的第一步。
1992年9月和1993年初,罗鉴宇在市供销社担任主任期间,为了照顾老乡,先后两次将600万元公款违规拆借给某供销社,事后他得到5万元“感谢费”。权钱的交易如此容易,令初尝甜头的罗鉴宇从此像吸毒者一样,把罂粟当成美丽的鲜花,对此痴迷并一发而不可收拾。紧接着,绍兴市供销社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又给他带来了索贿敛财的机会。1993年4月,绍兴市供销社和其他两家单位合作成立了绍兴鑫达房地产公司,准备利用下属倒闭企业的厂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罗鉴宇亲自担任公司董事长。可令人没想到是,1994年组织上安排罗鉴宇就任紹兴市委宣传部部长,领导找他谈话,需要他与“鑫达”脱钩。这时的罗鉴宇已无法摆脱对金钱的欲望,于是罗鉴宇精心策划一个两全齐美的办法:自己担任鑫达公司顾问,把鑫达公司交由股东之一的深圳某私营企业承包。
事后,罗专门找该企业的总经理尹某说:“你们在经营过程中,我们可以帮忙出出力,这个项目少说可赚1000万,到时候不要忘记我们就行了。”时隔不久,罗鉴宇对尹某说得更直白,希望能得到公司10%的股份。在部分项目完成后,经罗鉴宇牵线,一家单位一次从尹某手中购了近100套房子,于是罗鉴宇要求尹某对他表达“谢意”,尹某一次性付给罗鉴宇10万元。罗鉴宇收下钱后得意地说:“今天我做老板了。”但他并不满足。1994年底,罗鉴宇又要尹某“意思一下”,尹某又送给他10万元港币。1995年初,罗鉴宇就任《浙江日报》副总编辑后,担心人走茶凉,没钱可拿了,就让尹某打300万元汇票到他指定的杭州某信用社账户上,他把其中100万元的存款利息共13.02万元占为己有。
随着职务的升迁,照理罗鉴宇应感恩组织,在谋取私利的道路上赶紧收手,可他的贪欲却不断膨胀,胃口越来越大。1996年5月,罗鉴宇成为省新闻出版局主要领导后,位威权重,脑子里的“钱”字被日益放大。他到后来发展到只要给人家办事,就要索要“回报”,哪怕非常熟悉的朋友也不放过。
1998年8月,罗鉴宇的一个老相识任某受人之托请他帮忙筹借一笔款,罗鉴宇即从省新闻出版局下属企业以联营名义借出1000万元。事后不久,罗鉴宇就要求任某有所“表示”。在任某已连续3次送给他近10万元后,罗鉴宇还三番五次以“贷款我是挑了担子的,要心中有数”为由向任某索贿。最后,任某因罗鉴宇的“帮忙”先后5次给其进贡人民币共计15.6万元,美元1.5万元。罗鉴宇暴露的贪婪嘴脸,令任某感到十分过分。东窗事发后,罗鉴宇接受调查时说:“我其实并不缺钱花,有时口袋里放几千块钱,过半年一年,也花不了一分。尽管如此,每次看到钱,我心里还是很高兴,每次拿到别人送的钱就有一种愉悦感。”
罗鉴宇平时与某些“大款”“老板”称兄道弟,打得火热,对这些人有求必应。做纸张生意的陈某在罗鉴宇出任省新闻出版局局长后,立即像苍蝇一样盯上了他。陈某经常给罗鉴宇送钱送物,还随之出国,对罗鉴宇的生活起居特别是夜生活“关怀备至”,多次安排他观看艳舞表演、接受异性按摩。之后罗鉴宇对陈某的生意也放在了心上。1999年,罗鉴宇要求下属企业与陈某合作成立公司,让陈某出任总经理,并注入2500多万元供其运作;当合作的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后,他不仅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又在异地成立新企业,继续投入资金让陈某运作。陈某则把大部分资金“运作”到自己的私人公司,将2000多万元国有资金中饱私囊。其间,罗鉴宇收受了陈某2.2万元港币和3000美元。
1999年6月,罗鉴宇终于使自己赢得一次一夜进账百万的“好运”。当时,省出版局下属印刷集团准备投资3600万元建造印刷大楼。不少建筑单位跃跃欲试,想承接工程,这其中就有已“下海”的原嵊州市机关干部支某。支某感觉自己面子不够大,找到曾在嵊州工作过的省委政研室副主任李某出面做罗鉴宇的工作,并许诺事成后“对大家都有好处”。支某还向罗鉴宇传递信息:如果工程能让与自己关系紧密的杭州二建承接,可以给罗鉴宇100多万元感谢费。
罗鉴宇听后十分兴奋。正式招投标开始后,他即给属下打招呼,搞了一个“入围招标”:圈定的五家单位就包括杭州二建。当杭州二建评估成绩名列第二后,他又以第一名宁波某公司正承接杭州黄龙体育中心、精力有限等理由,让杭州二建得以中标。这年8月至第二年4月,支某按照罗鉴宇提出的在工程建设中逐步提取好处费的意思,利用高开原材料发票等手段,从工程款中“套”出210多万元现金送给罗、李两人,分属罗鉴宇的数额为120万元。为保险起见,经商定,以支某名义将其中200万元投资到浙江某公司,每年按10%固定返利。可是,一年的投资合作协议尚未到期,罗鉴宇就被省纪委查处。当闻讯逃离的支某几个月后在上海被抓获后,这场权钱交易的内幕才暴露出来。在贪欲的诱惑下,什么党纪国法,什么国家利益,罗鉴宇统统抛到脑后。据悉,在罗鉴宇任省新闻出版局主要领导的4年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达数千万元。
到了省新闻出版局后,罗鉴宇身兼出版局局长、党组书记,出版总社社长,省出版公司法人代表,版权局局长等多个职务,集人、财、物大权于一身,他更加独断专行。省新闻出版局每年重大选题会议他不愿参加,即使参加也只是到场而已,但他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下属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表现出浓厚兴趣。罗鉴宇违背分级负责的原则,直接插手和多次利用职权干预重大工程的招投标、生产经营等具体事务,从中索求好处。为了帮助自己的亲属揽到建筑工程项目,罗鉴宇把“家天下”作风发挥到了极致。
在他的哥哥罗某竞争省图书音像发行大厦的土建工程承包权过程中,罗鉴宇在资格审定、标书制作、开标、询标等阶段,多次向有关部门打招呼,要求给予特别关照。为确保罗某挂靠的某建筑公司在评标打分中进入前两名,他还暗示属下上演了一出预演评标打分的丑剧:在正式评标打分的前一天晚上,召集评标人员对投標的四家建筑单位模拟打分,人为提高罗某挂靠的建筑公司的技术标,并要求评标成员在第二天正式打分时,按照事先安排好的分数打,从而使这家公司成为中标单位。这个项目原定预算1.2亿元,实际投入2.3亿元,超出预算近一倍。
在罗鉴宇的一手策划下,他的哥哥还得到了华虹光电工程的土建工程项目;其妻舅阮某则得到了省图书音像发行大厦、浙江出版物资贸易大厦、浙江印刷集团公司新厂房等的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工程量达2亿多元,从中获取了巨额利益。罗鉴宇在交代材料中写道:“我知道,拿到项目就是拿到利益,因此我不遗余力。我兄弟和妻舅虽然没有对我承诺什么,但我知道他们好我也好,一旦有困难,他们绝不会袖手旁观。”在罗鉴宇的眼中,只要是钱就是好的。他见财就贪,见利就沾,不放过任何一次攫取金钱的机会。在工程招标中,他可以在一个项目上索要百万、几十万;平时几元、几角的蝇头小利他也愿“集腋成裘”。他甚至以单位职工搞福利的名义,高价帮人推销各种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上1.6元/公斤的葡萄,他要机关和下属单位以8元/公斤的价格买下;市场上1元/张的贺卡以5元价格买下,从中收取回扣,令办案人员啼笑皆非。
得知罗鉴宇被查后,省新闻出版局的一些知情人纷纷向办案机关反映情况,提供线索。2000年10月13日,浙江省纪委报经省委同意,对罗实行“双规”。2001年11月12日,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原局长、党组书记罗鉴宇因受贿罪,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罗鉴宇单独和伙同他人共同受贿人民币276.42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2.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罗鉴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美元2.5万元。一审判决后,罗鉴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2年5月20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罗鉴宇送达了终审判决书。该终审判决书撤销了一审法院对罗鉴宇的死刑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罗鉴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听到自己被改判死缓,罗鉴宇苍老的脸膛掠过一丝欣喜,深陷的眼眶里溢出了几滴激动的泪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罗鉴宇的受贿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罗鉴宇归案后的交代态度及所得赃款均已追缴,且因受贿行为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尚不确定等具体情节,罗鉴宇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据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罗鉴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维持一审判决。
本应有着大好前程的官员却堕落成罪犯,毁了自己,毁了家庭。回首一步步走向深渊的过程,罗鉴宇自认对金钱的贪欲本质上根植于封建社会中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思想:“官”大了就感荣耀,春风得意;组织安排不合心意,就备感前途黯淡,工作热情锐减,把兴趣转到敛财上,把权力变成了自家的存折,随取随用。浙江省纪委负责人认为,“极少数党员干部之所以经不起权力、金钱、美色等各种考验,说到底是政治信仰动摇,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变化。而监督失控是使罗鉴宇之流的贪欲得以放纵的外部原因”。20多年来,罗鉴宇除了在浙江日报社工作的1年半时间外,一直担任“一把手”,他在班子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和相对集中的权力,形成了独断专行、我行我素的作风。在绍兴市供销社,他不经班子集体讨论就违规出借资金600万元。在《浙江日报》任副总编辑期间,他也未经编委会的同意,利用自己主管报业开发总公司的职权,违规出借资金1000多万元。“一把手”长期监督失控,让罗鉴宇屡屡得逞,在违法犯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尽管罗鉴宇案由一审死刑到终审改判死缓,但该案的教训极其深刻。罗鉴宇案警示我们,只有加强制度建设和对“一把手”用权的监督,才能从源头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使其“不能为”。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指出,罗鉴宇案的另一个警示是,当地党组织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十分必要,如果组织疏于或放松教育管理,这会导致一些意志相对较弱的领导干部在“仕途”失意或安排“委屈”时沉沦,甚至走向堕落。可见,注重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也是本案的借鉴之处。
(本文除罗鉴宇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