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卢 越
单位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公示了员工张女士被辞退的相关细节。张女士认为其中内容涉及对自己的道德评价,侵犯了名誉权,诉至法院。
2018年12月,张女士入职北京某交流咨询公司,担任零售部零售总监。2020年2月,公司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她辞退。同年3月5日,张女士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0年3月13日,张女士发现,北京某美术馆(与北京某交流咨询公司隶属同一集团)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公示了北京某交流咨询有限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细节,并作出“违背职业道德”的评价。
张女士认为,自己对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申请劳动仲裁,其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尚需依法认定。在法律结论作出之前,北京某美术馆便站在“辞退合法”的角度,擅自对辞退事件予以定性,没有法律依据亦缺乏正当性。某美术馆的行为给自己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也对再就业造成了重大障碍,使自己遭受了巨大精神痛苦。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美术馆删除相关文章,在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020元。
庭审中,北京某美术馆称,涉事文章通报的内容是对张女士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背职业道德相关情况的客观描述,没有任何严重失实之处,没有任何侮辱、诽谤的字眼,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涉案文章中载明:“经审计发现,某集团零售部门总监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由其直系亲属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引进成为零售部供应”,“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集团管理制度,违背职业道德,触犯集团廉正工作红线”。
法院审理认为,微信公众号属于开放性的自媒体,其发布的信息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用户在收到订阅信息后,可以将内容转发,使得相关信息可能进行二次传播,存在信息扩散以及更多人员看到该文章的可能。上述评价对张女士而言,应属重大负面评价,该评价的作出可能直接影响其职业生涯。另外,“违背职业道德”系针对自然人品德的定性,不论涉案文章的内容是否完全真实,将此不具备客观判断标准的评价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中,确有造成张女士名誉被损害的后果。法院指出,在涉案文章的内容未得到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认的情况下,提前在公开媒介发布涉案文章,该行为本身即存在过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某美术馆于本判决生效7日内从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删除涉案文章,并刊登声明,向张女士赔礼道歉;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