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铎印
历史文化遗产记述着灿烂文明,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不可复制,不能重造。保护历史文物不仅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责任,也是时代交给我们的重大课题。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对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保护继承好文化遗产,是历史和民族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近年来,我国的文物保护力度显著增强,文物管理能力明显提升。同时也要看到,作为文物大国,在城市更新中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破坏地形地貌,破坏传统风貌,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等现象时有发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任重道远。
历史文化遗产不仅属于我们,也属于子孙后代。各地各部门必须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全面保护好古代与近现代、城市与乡村、物质与非物质等历史文化遗产。完善制度机制政策、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强化底线思维,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文物保护执法检查。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监督,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履职不尽责、保护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问责处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保护历史文化传承的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完善法律法规,修改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加强与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万物有所生,而独知守其根。”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延续历史文脉,涵养文化根脉,为的是坚定文化自信、筑牢民族之魂。我们要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做到应保尽保,珍存历史、珍爱文化、珍惜文物,加强文物保护利用,让更多的文化遗产焕发新光彩,讲好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辉煌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