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乡村建设的国家逻辑*

2021-04-17 03:45:15邢振江
关键词:数字国家建设

邢振江

(汕头大学 法学院,广东 汕头 515063)

一、问题提出

数字乡村建设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内容,将打开数字经济发展的新空间,有效协同乡村振兴战略新优势。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开发适合‘三农’特点的信息技术、产品、应用和服务”[1],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同时也是新阶段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2015年12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正式提出“推进‘数字中国’建设”[2],从此开启了数字中国建设的国家路线图和时间表。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发〔2016〕73号)相继出台。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首次提出了“数字乡村”概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以下简称《刚要》)。《纲要》指出:“数字乡村是伴随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以及农民现代信息技能的提高而内生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转型进程。”[3]这表明数字乡村建设是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接续,也是乡村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内容。“自2016年以来,贫困村通光纤比例由实施电信普遍服务之前不到70%提高到98%。”[4]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是国家保持脱贫攻坚态势、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接续。2020年在抗击新冠疫情过程中,数字技术在乡村疫情应对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大大提高了乡村的疫情防控能力。为了推动数字乡村建设发展、提升乡村自身发展能力、彰显乡村现代化价值、保障乡民利益、弥合城乡“数字鸿沟”、增加乡村振兴新动能,发挥国家主体作用、加强国家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是根本原则和保障。

《纲要》是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国家乡村建设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的集中体现。现阶段,我国对于乡村地区的数字建设工作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虽然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对于数字乡村建设的“国家逻辑”尚缺乏清晰的界定和回答。在数字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本文坚守国家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权威引领作用,对国家与数字乡村建设的理念和观点进行研究,对数字乡村建设所具有的丰富价值进行探索,研究数字乡村建设国家逻辑的意义和价值,从而为数字乡村建设国家逻辑的体系建立、目标方向、推进思路提供理论依据。依托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探索国家层面的乡村高效数据运行体系,研究国家何以有效地建设数字乡村,在未来数字乡村建设的进程中需要进行怎样的角色转换,如何正确地发挥作用,将为我国数字乡村建设战略提供新思路、新途径。

二、数字乡村建设国家逻辑的基本内涵

数字乡村建设国家逻辑是指为了实现国家意志和最大限度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内在需求、破解城乡经济发展失衡的现状、改善乡村公共服务,由国家主导数字乡村建设,依托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构建国家系统、高效、安全的乡村数字运行体系,扩大农民参与、提高乡村治理透明度和公共效力,最终提升乡村社会的现代化服务能力。准确理解和把握数字乡村建设国家逻辑的基本内涵,既是数字乡村建设国家逻辑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数字乡村建设工程的理论基石,更是探索数字乡村建设方法途径的起始点。

(一)国家是数字乡村建设的制度引导者

制度问题是事关根本、全局和长远的问题[5]。中央政府通过顶层设计,提供必要的制度为数字乡村建设赋能。数字乡村建设旨在通过创新数字乡村经济增长机制,拓展、开发乡村经济的增长潜能,既实现乡村地区内生的增长机制,实现区域内循环发展,也使乡村的数字经济增长融入到中国境内大循环的经济大局之中。为了加强对乡村工作的指导、扶持,新时期,国家激活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驻村干部制度。“驻村干部制度加强了国家进入乡村的广度和深度,对乡村社会的介入伸缩自如,对国家战略意志的执行起着重要作用。”[6]这一制度在2018年被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规划中,当下其既增加了国家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强制性权力,又不断推动国家基础性权力向乡村地区延伸。数字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环节,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内在要求的有效途径,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融合的重要抓手,建设数字乡村将有效“填平”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自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后,国家顶层引领设计了一系列政策制度有效推进数字乡村建设: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出台《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2020年7月,中央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通过加强引导多方合作、参与,中央政府从制度设置、制度激活视角出发对如何有效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出台了系列政策,积极引导有利于促进数字乡村建设的国家制度安排,确保其各项工作能够稳步推进、顺利进行。

(二)国家是数字乡村建设的体系创新者

从发展历程来看,数字乡村建设以各地区农业农村信息化的探索、推广为主,尚缺乏整体的体系创新、规划。各地区在自主探索数字乡村建设进程中,数字技术驱动城乡地域性特征逐渐淡化,整体性色彩逐渐显现,为现阶段数字乡村建设提供了基本思路和良好的基础。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数字乡村建设是现代信息技术在乡村各领域、各环节广泛而深入的推进、应用,没有地域边界的信息聚合使分散、游离的城乡连成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社会统一体。数字时代乡村社会彰显出巨大的经济价值,乡村社会独有的产业、产品与产值,有助于矫正只突出城市中心地位或辐射作用的政策视角。数字乡村建设深入系统推进、系统开展,无法单纯依靠社会力量或者地方行政力量,需要国家从战略高度进行顶层设计、建构方略,并及时跟进指导。有学者将顶层设计定义为“在高层领导下,以基层建议和专业论证为基础,就目标模式、体制机制、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和关键项目等,作出战略性、系统性和实践性总体安排与部署”[7]。《纲要》是新时期国家全面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纲领性系统规划。可以预见,在前期各地区数字乡村建设的思路、体系、实践经验基础上,国家将加强整体规划设计,依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引导各级政府、各类企业、乡村、公众积极参与,积极完善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建立、拓展、创新数字乡村建设体系。

(三)国家是数字乡村建设的要素调配者

“公平是对社会利益和资源配置以及对这种配置是否合理的主观价值评价。”[8]为了缩小城乡差距,促进乡村地区的高质量发展,确保乡村在发展、建设的过程中能够拥有更加丰富、均衡的生产要素,国家必须坚持公平的原则调配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要素。乡村人口、人才、资金、数据等要素是制约乡村振兴的重要因素,同时在数字乡村建设中更加突出,因而数字乡村建设的要素支撑和调配更需国家来加强。近些年,数字技术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传统的生产要素比如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对资源的消耗太大,对环境破坏也甚,已经不能适应数字乡村建设发展需求,数字资源已日益成为基础性和关键性战略资源[9]。数字资源与传统生产要素的结合深刻影响着数字乡村的建设进程和发展质量。在推进数字乡村建设进程中,村镇领导对数字资源的认识缺乏准确把握,再加之专业技术人员欠缺,导致在传统农业生产实践中,数字资源与传统农业生产未能有效融合,导致新技术、新设备闲置。同时地方政府出于各种原因往往更倾向于发展城市以提高地方经济水平和政绩水平,“各级官员为应付上级的考核、检查,偏好于实施‘形象工程’‘政绩工程’”[10],从而忽视数字乡村建设。乡村支持城市,城市反哺乡村,国家在公平原则下开展数字乡村建设这一战略,依靠地方行政力量或者乡村社会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数字乡村建设必须依靠国家力量,从我国城乡发展的整体视角出发进行顶层设计,在数字乡村建设中运用国家力量统筹安排、强力推进,注重数据、人才的价值,合理调配数字乡村建设所需的数据、人才等生产要素,实现乡村地区的高质量发展。

(四)国家是数字乡村建设的安全维护者

数字乡村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内在要求。任何时候,数据本身、数据流通、数字权利的安全都是其建设的底线原则。数字乡村建设事关庞大的乡村群体应用数字技术,获取、使用数字资源,这首当其冲的要求是任何时候数据能够被无损地存储与获取,并且不受第三方的破坏与窃取。这要求建立数据的合法采集、合规交易、开发应用等行为规则,通过构建网络安全应急预警体系,加强系统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监测,不断提升数据产品服务的自主可控水平和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在技术层面建立有效的数据备份、数据组织和数据防护,确保数据安全;健全数据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数据标准、产权保护、数据交易、隐私保护等相关法规政策,在制度上形成对数据采集、流通、使用的规范制度,建立安全的传输体系,确保数据流通的安全;加强政策引导和法律规范,加大等级保护制度实施力度,完善数据要素市场监管。为了让乡村群体更便捷地获得生产生活服务,还能够满足城镇居民对多样化、个性化、可信赖的优质安全数字资源的需求,国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强化数据安全使用的制度保障,强化依法治理、外部监管、国家测评数字乡村建设体系,维护数字乡村建设的安全。在更为宏观的法律制度层面,来保障数字时代每一数字主体的基本权利,并对整个社会的数字体系实施政治安全的评估和纠正机制[11]。因而,国家是数字乡村建设安全的最高维护者。

三、数字乡村建设国家逻辑的核心要义

在“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战略部署”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数字乡村作为乡村振兴时代中国农村转型的发展路径,其实质是一种对国家现代性的追问,涉及更深层次的村落转型与乡村未来的时代命题。秉承客观的学术态度来审视数字乡村建设战略,依循国家逻辑,要科学、理性地肯定、强化国家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的原则与立场。

(一)处理好传统乡村与数字技术的关系,突出国家设计的数字乡村建设理念

中国文化的根就是乡村文化[12]。因此,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须以传承传统乡村地域历史文化为目标,通过将数字乡村建设战略与乡村本地历史文化相结合,从而建设留得住乡情、记得住乡愁的文明家园。乡村性是描绘传统乡村空间与地域类型的重要依据,是“综合反映乡村发展水平、揭示乡村内部差异、识别乡村地域空间的重要指标”[13]。乡村性描述了传统乡村地域空间的重要特征,是“乡村之所以成为乡村”的重要指标,更是传统乡村价值得以彰显的关键依据。数字乡村建设的价值理性是人文关怀的力量,建设数字乡村就是为了让乡村地区所特有的文化价值得到传播,让更多的人们了解、接纳乡村特有文化,从而提高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思想认识。“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14]当前数字乡村建设对于乡村地区来说,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项变革。从国家顶层设计明晰数字乡村建设理念,确保当地的各项公共文化资源能覆盖到乡村地区,“公共文化资源要重点向乡村倾斜,提供更多更好的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15]。通过发扬传统文化、建立传统文化产业等方式让乡村所具有的各项数字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让乡村居民的社会生活、文化生活等更加丰富多彩。在国家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中,数字乡村建设发挥着重要、全面、可持续的重要作用。

数字乡村建设是国家在系统把握新时期我国现代化发展目标及社会主要矛盾的现实转变基础上提出的乡村现代化发展的战略,数字乡村建设是为了更好地保持和发展乡村性的重要战略和途径。多层次、大范围的数字技术赋能,弥补了传统乡村发展模式的缺陷,是具有实现乡村性要素价值优势、符合新时代发展规律的乡村振兴模式。然而,过度强调科技理性而忽视价值理性就会使乡村社会“缺少精神、缺乏爱与责任”[16]。数字技术能够赋予乡村社会行动的能力,是提升乡村内生能力的重要“引擎”,但数字技术并不是万能的,技术在为数字乡村发展带来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存在着无法避免的缺点。当人们将数字技术的价值置于绝对地位时,就可能出现技术的异化,即技术反过来控制人本身[17]。现阶段我们在推进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破坏传统乡村要素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破坏历史文化积淀、自然生态环境、资源要素禀赋、乡村道德情感等问题,这偏离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方向。因此,在建设数字乡村的过程中,要重视对乡村价值性的挖掘,关注乡村居民的生活、生产发展情况。价值理性体现的是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和人类痛苦与解脱的人文关怀[18]。国家在振兴乡村发展的工作中离不开数字技术的支持,但是作为一个发展工具,数字技术的使用发展须遵循价值理性的要求,围绕着价值理性的发展目标来发挥其所具有的技术作用,让乡村地区的人们也可以享受到优质的数字资源,提高乡村居民整体文化素质,从而带领乡村群体一起提高生活水平和生产能力,让乡村地区的人民享有更高的幸福感。这要处理好传统乡村要素与数字技术发展相结合的关系,以便保持传统乡村要素,突出国家设计的数字乡村建设理念。

(二)处理好中央政府与数据市场的关系,突出国家主体的数字乡村建设规范

实施国家范围内的数字乡村建设战略,国家是否拥有大数据资源的主权或者最高治权的问题[19]是新信息时代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在信息时代的数据市场里,数据资源不同于传统的土地、矿藏、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在国家体系中所有权和治理权归属尚有争议。由于在数据市场里通行使用者同意的原则,使用者难免会因为需要使用软件、服务而不得不同意。目前从全国来看,很多区域已经尝试建立了数据市场的管理机构。从其职能来看,大小不一,有的仅是政府内部的信息中心的更名,有的则还负责本地区的大数据建设职能,并且普遍没有对商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采集的监管职能。因此,整体上,显得参差不齐,甚至比较混乱。

基于数字乡村建设的时代特点,高度的流通性和统筹性是其根本。当前正处于数字乡村战略启动期,迫切需要国家主体的顶层规范设计。中央政府须尽快出台统一的数据体系标准和统一的治理架构,构建上下统筹的数字乡村建设的数据治理体系,从而终止因“轨距”不同而产生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这一过程中,国家权力是“一种‘贯穿’社会的‘权力’,它通过国家基础来协调社会生活”[20]。中央政府不能缺位、越位、错位,而是要“补位”“归位”“正位”。这需要界定数据属性,处理好中央政府和数据市场的关系。准确而言,一切数据的最终产生和所有权来自于产生数据的自然个体和组织,而国家主权本质上来自于人民主权。因此,来自于代表人民意志和人民授权的国家法律规定,国家对于数据当然拥有最高的管理主权和数据治理权。“治理的目的在于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以满足大多数公众的要求。”[21]应遵循国家逻辑,实现在主权范围内对所有数据都可以访问和治理,逐渐改变传统分立式数据市场松散结构。因此数字乡村建设规范,需围绕新信息时代中央政府与数据市场的关系,理顺管理职能,制定突出国家主体的有针对性和执行性的政策。

(三)处理好数字时代和空间差异的关系,突出政治引领的数字乡村建设路线

数字乡村战略要在城乡数字时代、空间差异的基础上协同推进,成为引领乡村振兴的重要引擎。长期以来,“城乡两策,重城抑乡”的理念、城乡的博弈导致了城乡数字发展程度的不同,抑或是城乡数字发展处于不同的数字时代。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因城乡空间差异造成的就业、医疗、社会保障、居住、公平教育等社会事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城乡并不是割裂的空间存在,在数字乡村建设战略中,乡村是以农业生产为主体功能的生产空间,个体村庄数字化改造之间休戚相关。城乡之间、乡村之间是以城乡生命共同体为理念的数字生态空间,保持着广泛经济联系,城乡居民对乡土农耕的亲缘、乡愁以及对绿水青山的向往都应是完善数字乡村建设战略规划、促进城乡的均衡化发展的依据。

现阶段有些地区在乡村数字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态度、观念偏离国家战略的问题,这都是不利于数字乡村建设工作的。为了让建设数字乡村的思想观念更加一致,加大各地政府对该项工作的推动力度,须依照我国的整体发展方向,将乡村的数字化建设纳入到国家整体的发展规划中,从国家层面来提高人们对建设数字乡村的重视程度,消除人们对数字乡村建设的误解和分歧。因此,我国政府对于数字乡村的建设工作就要进行明确的定位,对该项工作的发展理念、发展方向等都要不断地进行监督、监测。我国政府明确提出在建设数字化乡村的过程中,不仅要解决“怎样建设数字乡村”的方法问题、“建设什么样的乡村”的方向问题,还要解决“为谁建设数字乡村”的政治立场问题。在建设数字化乡村的过程中,只简单地关注建设规模、建设速度、建设质量等方面的问题,那么这项工作势必会缺乏足够的政治性,最终就有可能发展成形式主义等。在建设数字化乡村的过程中,尊重乡村自身所具有的地区特色,使其具备更加强烈的国家归属感,坚持国家对数字乡村建设的政治引领,才是真正符合国家建设数字化乡村的逻辑路线。

(四)处理好乡民活动与发展环境的关系,突出制度主导的数字乡村建设方式

数字乡村建设必定会极大程度地改变和改善乡村发展环境。以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为直接目的的乡村数字基础设施的改造必定会牵动乡村水利、交通、能源、物流等传统乡村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将培育农业农村的数据要素发展。同时,为了促进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做好数据共享、交易、监督和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实现乡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自然等领域数字化改造也将势在必行,也必将改变乡村人民活动的方式。当代数字乡村建设正在改变着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方式,也必然冲击传统乡村的儒家伦理思想资源。如果在数字乡村建设中一味强化数字科技落后、匮乏是阻碍乡村发展环境改善的唯一因素,使乡村社会陷入“数字科技必然带来益处”的思维模式中,同时对因乡民活动缩减而出现的人际关系的淡薄、扎根乡土情节忽视,这将彻底偏离乡村振兴战略的方向。

随着数字乡村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网络交流不断增多,出现人与人之间的亲情淡化,同时数千年形成的乡村伦理、道德习惯也面临着被冲击等许多问题。乡村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习俗和民间技艺等传统文化资源随着乡民活动新特征而急剧减少,甚至正在断代消失。面对这些前所未有的难题,对数字乡村建设的制度化管理越来越显得必要。这就需要一个强有力主导型主体对数字乡村建设进行深度整合,以处理好乡民活动与发展环境的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数字乡村建设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创新任务依然艰巨。这需要发挥传统乡村文化的核心作用,传承传统乡村文化的思想价值,保障数字乡村建设的国家方向。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国家通过顶层设计完善传统乡村文化制度体系,处理好乡民活动与乡村发展环节的关系必是其关键点,以突出制度主导的国家逻辑,构建健全的数字乡村建设方式。

四、数字乡村建设国家逻辑的价值取向

数字乡村建设既是新时期我国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也是数字强国建设的基本组成部分,更是现代信息技术助力乡村发展的核心体现。遵循国家逻辑,要通过发展数字乡村经济、建设数字乡村社会、以数字化转型驱动乡村生产方式和乡村生活方式发生变革,切实促进乡村内生动力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国家战略目标。

(一)提升乡村内生发展,防控乡村返贫

提升乡村内生发展是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巩固脱贫成效,防止和减少返贫”,并在乡村地区建立了完善的“兜底式”社会保障体系,这为数字乡村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数字乡村建设既是造血式扶贫的关键举措,也是有效破解乡村贫困代际传递、培育个体能力提升的有效途径。数字化对于乡村建设的意义极为深远,其蕴含着“扶贫与扶智”的战略思想,聚集着科学治贫的强大力量,应加快数字乡村建设,推进数字技术应用到乡村地区,发挥数字技术对产业、空间、主体、资源的强大赋能作用和外溢效应[22]。为了帮助处于贫困境地的乡村群体增加自身价值,努力摆脱贫困,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公共政策。“对于贫困概念的研究都存在一个清晰明显的趋势,就是着眼点由基本生存向追求生存质量转变,不再单一地考虑消费、收入,而更多地注重培养能力、营造机会。”[23]促进乡村内生发展动力,形成“扶贫与扶智”综合治贫与返贫防控的良性循环累积效应,才能有效促进乡村振兴和可持续发展。通过数字乡村建设,以国家对数字乡村建设倾斜性政策为主,顶层设计推动乡村发展,形成数字乡村整体外部综合优势,加快开发和利用乡村数字资源,做到数字资源取之于农业、用之于农业,取之于农民、用之于农民,取之于农村、用之于农村,为激发乡村内在能力提供实践路径。总之,国家主导的数字乡村建设是造血式扶贫的重要主体,是摆脱代际贫困、提升乡村价值的治本之举。所以,拓展国家脱贫攻坚成果是数字乡村国家逻辑的目标指向。

(二)传承乡村文化价值,坚守国家主体意志

传统乡村文化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通过乡村群体对乡规民约、文化遗产、民俗活动等实体形式逐渐内化而形成的一整套农民的思想观念体系[24]。乡村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之源,其文化价值影响甚至决定着乡村的未来。“乡土文化既涵盖了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一些共性因素,又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风、民俗、价值观和社会意识,是带有浓厚的地方性色彩的文化。”[25]有学者指出,传统乡村文化遭遇着“破坏有余”而“重建不够”的现实窘境,造成了乡村社会关系紧张、伦理道德异化、村民心理失落等深层次负面问题[26]。党的十九大已提出把乡风文明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五大要求之一,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数字乡村建设必将坚守国家这一主体意志。数字建设必将深入到乡村地区,直接接触到乡村居民,通过更加丰富、便捷、多样的形式直接快速生动地向居民传递国家的政策、观念、信息,培养其对国家意志的接纳、认同以及传承。数字乡村建设须高度重视文化宣传和教育培训,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提高对数字文化的认识和应用能力,切实提高乡民的数字文化素养,形成良好的乡村学习氛围。同时,乡村数字建设本身也是国家意志的具体践行,国家针对乡村振兴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的颁布也明确了方向和要求。乡村振兴,数字乡村建设先行,应该主动自觉地进行数字建设,承担传承乡村文化价值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坚守国家主体意志。

(三)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筑牢数字强国根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中国要构建“数字强国”,而数字乡村建设是数字强国建设的基础和前提。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战略,数字乡村战略是挖掘信息化解放、发展乡村数字化生产力的中国探索。以信息流驱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向乡村地区流动、集聚,优化配置乡村之间、城乡之间的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为乡村振兴注入新动力、提供新方案。这必然改变乡村经济体系的模式,同时也为国家开启现代化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提供社会应用场域。数字乡村建设,催生和培育农业农村新业态、新模式,为实现强化乡村基层治理工作打开场域建设局面。因此,进行数字乡村建设必然要构建新的乡村治理体系。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和社会责任下沉到乡村。2018年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坚持自治、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这表明国家高度重视重塑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为实现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层保障。中国式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应贯穿于数字乡村建设的全过程,为其提供国家治理的智慧与保障。2021年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指出:“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数字乡村建设重在创新健全乡村社会治理,实现国家对乡村地区各类资源和权属系统化“一张图”治理,国家必将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借助数字技术,构建国家主导、多方参与的互动式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筑牢数字强国的治理根基。

(四)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追求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是一切政府和社会必须面对和处理的问题。追求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须具备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以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增加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国家顶层设计形成了立足于国情的、科学系统的一系列战略规划,振兴乡村就是历史的见证。数字乡村建设有利于将基层利益诉求通过网络便捷地传达给高层政府,方便高层制定和修改乡村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而满足乡村发展需要。数字乡村建设被国家赋予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也是国家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方略,彰显国家意志。当下,数字乡村战略是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支撑,城乡融合发展是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和一体化的重要途径。城乡融合发展追求城乡共生共建共享共荣,强调双向互动、深度融合,要求实现城乡居民基本权益平等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居民收入均衡化、城乡要素配置合理化、城乡产业发展融合化,目标是城乡互动城乡互有城乡互通,达到城乡要素全方位自由流动[27-29]。数字乡村建设不仅将驱动人类社会进入万物互联时代,从经济角度顺利完成从传统农业国向工业大国过渡,也将从政治角度催生互促互融的社会共同体观念。国家从顶层政策规划矫正了城乡失衡的政策体系,传统二元分治的城乡关系日渐式微,形成了乡村特色要素与城市优势要素共发展共为中心的政策体系[30]。随着数字乡村建设的推进,数字技术必打通城乡之间的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促进城乡之间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的双向流动,更会激发乡村社会思想观念、能力素养、组织形态和生活方式发生巨大的改变,显著提高乡村社会共建共享国家经济发展和现代技术进步的红利。国家面向数字乡村建设的技术融合将大力推动城乡融合,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公平发展。

五、数字乡村建设国家逻辑的推进思路

国家通过数字乡村建设整体激活乡村社会的生态服务功能和文化价值传承。数字乡村建设国家逻辑在实践推进中,应立足于“三农”,通过加强国家整体规划与配套政策,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综合应用,遵循数字乡村建设国家逻辑能增强奋斗决心,提高战略执行标准,统一城乡行动意志。城乡规则差异引致的数字投资鸿沟、生产鸿沟、技术鸿沟、消费鸿沟、知能鸿沟成为数字乡村良性发展的症结[31]。国家已充分认识和深刻把握数字乡村发展战略实施的重大意义,在《纲要》中明确了历史使命和发展方向,通过数字技术破解“城乡分治,一国两策”,通过国家主体力量形成数字乡村建设的续航力、平衡力和持续支撑力。

(一)健全合作机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

数字乡村建设系统推进、系统开展,无法单纯依靠社会力量或者地方行政力量,需要国家从战略高度进行顶层设计,建构方略。党的十九大强调加强“协同社会、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以国家“共建共治”的理念,健全多方参与、合作共建的体制机制:在数字技术领域,积极与地方专业技术研究单位以不同方式进行交流合作;在项目开发领域,中央政府要引导、支持地方政府带头,企业、个人或组织及社会资本参与的共建方式创新研发。数字乡村建设进程中需要协调各方利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分歧,健全合作机制:一方面,社会力量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必须予以界定。“唯有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社会组织的活力才可能得到激发,其健康发展才有充分的政治与社会合法性。”[32]在数字乡村建设进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使社会力量充满活力,富有创造性,协助贯彻国家数字乡村建设的意志,形成国家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合作关系。在这种合作中,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担负主体责任,社会力量主要在政府不能管、不该管的领域发挥补充作用。另一方面,数字乡村建设的相关政策离不开社会群体和社会力量的认同与支持。国家数字乡村建设的相关政策出发点肯定是好的,是为了实现大多数社会群体的利益,然而再好的政策也不能完全满足所有群体的利益和诉求,有些群体的利益甚至可能会因该政策的实施而被忽视、被牺牲。这要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方式协调其中的矛盾和利益,做好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的受益面和赞同度,吸纳社会力量的参与,减少政策实施的阻力,尽量将个体发展目标与国家的数字乡村建设目标协调一致。

(二)注重政策均衡,协调城乡建设步伐

城乡协调发展并不是城镇与乡村的发展步伐相同,抑或采用相同的政策方针,这样做仅能从外观上改善乡村落后问题,问题根源依然未被触动。中国的乡村振兴之路历久弥新,自民国起就能窥见乡村建设的缩影。当下,新时代的乡村建设通过汲取过去的建设发展经验,接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经历,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振兴战略,通过数字化建设驱动城乡协调发展。城市偏向性政策是城乡发展不协调的核心掣肘,是促使城乡差距愈演愈烈的本质原因[33]。基于此,数字乡村建设国家逻辑试图打破传统城乡发展的窠臼。2019年12月25日,农业农村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对数字乡村建设的战略行动作出明确陈述。《规划》立足于乡村振兴战略,致力于激发数字乡村的力量,从国家高度注重提供乡村发展政策。从资金投入、技术开发、人力资本、公共服务等视角出发,注重中央政府政策均衡保障对其投入的均衡,避免明显的城市投入偏向,打通城市技术设计规划、产业开发模式的下乡渠道,从而增益乡村振兴全过程。遵循国家对数字乡村建设的方针政策,应立足于乡村振兴时间和空间双重维度协调数字乡村建设步伐:(1)打破城乡屏障。“我国城乡公共设施上的巨大差距是长期以来城市偏向的国家投资政策的结果,因此也必须通过消除这种城市偏向政策而得以缓解。”[34]缩小城乡政策差距有利于打破城乡发展壁垒,也是更好更快建设数字乡村的政策基石,有利于从根本上实现城乡协调发展。(2)完善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加快乡村地区宽带网络建设步伐,开发适应农村的信息技术、产品、应用和服务,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开展远程医疗和教育。国家在政策、人力、物力等方面均给予支撑,开拓乡村投资渠道,加大建设投入,积极扩大与通讯运营商的合作,协同推进乡村网络工程建设,提高乡村通信网络覆盖率,促进乡村数字建设的进程。

(三)创新奖惩机制,提高干部责任意识

各级公务人员是数字乡村建设战略的具体实施人员,他们是推动数字化乡村发展的重要影响者。领导干部等公务人员在乡村建设任务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影响着群众参与数字化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因此,领导干部在乡村数字化建设的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领头羊作用,勇于承担相应责任,最大化挖掘自身价值,将自己的思想与行动均积极投身到数字乡村建设之中。“责任是一种义务,是一种使命,是推动发展的原动力。”[35]数字乡村建设是一项关乎广大乡村群体利益、发展的工程,其对乡村自身力量及优势的挖掘、创新和改革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乡村建设需要朝着强竞争力、数字化、高效益及推广知名度等方向发展。领导干部尤其是乡村地区领导干部是数字乡村建设系列政策、制度的执行者,在数字乡村建设战略中是重要的影响因子。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国家公务人员、领导干部对政策的解读、态度都深刻地影响到数字乡村建设战略思想与方针政策的效度,尤其是乡村地区的领导干部责任担当意识,甚至是决定国家政策能否落地生根的关键因子。因此,国家应创新奖惩机制,从思想和行动上双重增强、监督国家公务人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乡村领导干部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责任意识。数字乡村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各级领导干部是国家公务人员的表率,加强国家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奖惩将事半功倍。“通过考核,能够对表现突出的执行者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于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执行者进行相应的批评和通报,以此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36]加强事后追责惩治制度执行,严惩懈怠、偏离国家数字乡村建设的行为是提高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有效途径。同时,奖励亦极为重要,奖励是激励的有效方式。“激励在本质上就是激发、鼓励和努力调动人的积极性的过程。”[37]激励能够极大地调动处于基层的领导干部投入到乡村建设的工作中,将国家对乡村建设的战略方针切实传递到乡村的每一个角落,进而推动数字乡村建设的脚步。国家已出台相关奖惩政策给予负责乡村建设工作执行任务的领导干部试错的机会,鼓励大胆探索,通过创新并执行一系列奖惩机制能够从一定程度上防止领导干部因自身利益而作出有损数字乡村建设的行为。

(四)完善监督机制,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数字乡村建设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把乡村的农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等资源整合起来,这为实时监测乡村生产、生态以实现乡村自治、法治提供了数字化引擎。乡村党员干部、乡村群众通过手机APP就能便捷查阅政务村务,做到村务监督“掌上盯”“一键通”,实现村务监督全覆盖、无盲区,有效破解村务监督难点问题[38-39]。同时这也是乡村治理的平台。数字化、智能化是完善监督机制的技术支撑,“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而“从事务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40]。数字乡村建设的顺利进行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和权力的保障,而权力的行使如果没有监督机制的完善就易走偏,形成权力的滥用,进而损害国家利益。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权力的监督主体除了行政内部上下级外,社会公民或组织也是非常重要的监督主体。“社会监督,就是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对各种涉及民生的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41]他们在政府主导下按照一定原则引导相关利害关系人参与,共同监督数字乡村建设进程。对违法违规、滥用权力者开展督导和问责,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保障数字乡村建设的顺利开展。一方面,社会群体需要在政府引导下规范内部行为,自觉维护相关规则。政府要制定更加积极的政策,提高他们建设数字乡村的积极性,促使他们勇于承担责任,自觉履行义务,推动数字乡村的建设。另一方面,政府要发挥指导作用,建立问责机制,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将问责制视为一种督促保障机制,在奖励先进个人和组织的同时,追究违法违规和消极不作为人员的责任,消除数字乡村建设道路上的各种障碍。

(五)激活村级治理,践行制度价值功效

在数字乡村建设进程中,要“充分认识中国城乡互联网数字鸿沟现状,并通过对现状的解析发现其中的关键环节”[42]。国家不断出台系列政策,有效整合城乡力量振兴乡村,完善乡村发展制度以保障向乡村输送资金、技术、人才,解决乡村发展的重大问题,这为国家有效治理数字乡村建设提供了根本依据。然而,制度落地的可信承诺和执行仍是问题。制度的价值和生命在于实践。那些没有被社会接纳、应用的制度有可能适得其反,掩盖国家治理的难点。国家向乡村提供了多种模式的民主协商制度,但是制度被闲置导致乡村治理陷入勉力维持,内部变革、发展动力不足的乡村数量不在少数,乡村的政治社会力量亟须国家整合。“政党作为弥合城乡差距、传统观念与现代政体差异的制度化手段”[43],中国的“政党下乡”[44]是解决社会力量的整合、政治化问题从而提升制度效用的重要途径。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全面铺开,国家须系统检视制度价值,提高制度的效用,尤其是要重视层级较低的乡村发展制度和社会基础建设,确保国家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这是村级治理运转的根本保证。为了推动乡村的数字化治理,提升乡村自治能力,要建立数字信息技术平台,整合乡村信息资源,使乡村数字治理推动数字乡村建设可持续发展,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中央采取派驻村第一书记的措施,旨在为国家政策执行注入活力。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国家对村级治理这种积极的制度安排,必将发挥城乡资源整合、民主制度建设的功能,践行国家制度价值应有的治理功效。

六、结论

乡村振兴本质上反映的是国家与乡村的关系问题,而二者关系的核心又在于寻求有效治理的“接点”[45]。数字乡村建设是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对接点之一。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网络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及“网络大数据”等本质上是国家通过数字技术创新来重构经济发展与乡村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的具体实践。在这一进程中,国家通过数字技术创新强化了乡村社会治理的“强制性”面向,践行了数字乡村建设的国家逻辑。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国家有关乡村社会治理的逻辑将变得更加灵活和富有弹性,将极大地提升国家乡村社会振兴政策的效度。

数字乡村建设进程中遵循国家逻辑的论述表明:党和国家通过顶层发展战略、宏观政策的引导以及中央政府财政和资源支持,必定持续改进数字乡村振兴方式,创新数字乡村振兴机制。数字乡村建设如何用“数字技术创新”回应时代发展的重大变化是党和国家以及学界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在实践层面上,作为扎根农村的一项现代化工程,数字乡村建设既能推动乡村地区的发展,也是数字中国建设的一种积极尝试。在新时期发展过程中,数字乡村建设可以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乡村振兴模式提供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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