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鸥
不论是火锅店还是足疗店,经营者在店铺装修之初都倾注了很多心血,也付出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而当自己店铺的装修设计遭到仿冒,想要“讨个说法”似乎并不容易
复古的民国风装修,精致的店铺招牌,甚至连店小二的服装、发型也精心设计过……如今,越来越多的餐饮等店铺在注重菜品样式和质量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店铺装修风格的设计,融入各式文化元素吸引消费者。不久前,四川某火锅店发文称,某明星新开的宁波某火锅店装修风格疑似抄袭其火锅店,一时间引发社会关注。几天后,两家店铺和解了。四川某火锅店表示宁波某火锅店经营团队与其进行了有效沟通,表达歉意并承诺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该店铺表示接受对方的道歉。
店铺装修风格与他人高度相似,是否侵权?作为店铺经营者遇到类似的情况该怎么办?记者就类似相关新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据了解,“绿茶”“海底捞”等知名餐饮连锁品牌都曾遭遇店铺的招牌、商标和装修等被仿冒的情形,其中有些模仿相对“隐蔽”,不直接使用被模仿店铺的商标,而是单模仿店铺的装修风格,大到店堂的装修,小到餐巾纸的样式都十分相似。
记者了解到,店铺装修被仿冒的现象不仅仅出现在餐饮业。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刘丽健康咨询中心技术总监刘丽就遭遇过这样一件烦心事儿。
刘丽和朋友合开了一家足疗店,为了让店铺更具特色,吸引更多顾客,他们专门找了设计公司为店铺进行装修设计。不久后,刘丽发现附近一家足疗店的装修风格与自己的店铺非常相似。“当时我们花了20万元的设计费用,可对方只需要拍几张照片就能轻易模仿。”谈到这儿,刘丽语气中透着无奈。
不论是火锅店还是足疗店,经营者在店铺装修之初都倾注了很多心血,也付出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而当自己店铺的装修设计遭到仿冒,想要“讨个说法”似乎并不容易。刘丽告诉记者,因为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都很高,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
而有些被质疑抄袭的商家面对质疑也回应得“理直气壮”。根据红星新闻报道,不久前,成都又有一家火锅店发文称,也遇到了疑似抄袭的商家,从装修风格到宣传广告语都高度相似,对此,被质疑抄袭的商家回应称:“是否申请专利了?没有的话,谁都可以用。”
店铺的装修设计能像普通产品的外观设计一样申请专利吗?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店铺的装修设计很难适用外观设计去保护。”我国专利法第二条对外观设计作了明确解释: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汽车等普通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申请了专利,则产品的外观设计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而店铺整体的装潢设计并非附着在独立的产品之上,与产品的外观设计概念有所差别。
“外观设计保护是对商品的外观设计予以保护。”李俊慧认为,就店铺装修设计而言,店铺本身只是服务场所,并不是独立商品,不适合适用专利法予以保护。
如果仅是装修风格相似,既不涉及商标侵权,也不涉及专利侵权,经营者面对倾注了自己心血的店铺设计,就只能眼睁睁看着被同行仿冒抄袭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记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与仿冒店铺装潢风格相关的案例,发现案例大多有关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著作权纠纷,而很多知名品牌装修风格被仿冒的案例还往往涉及商标侵权与不正当行为的竞合。多位专家、律师对记者表示,如果仅是店铺装修风格相似,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判定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考虑著作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競争两种保护途径,而不同学者对这两种保护途径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2020年4月,江苏省高级法院就宣判了一起涉及店铺装潢相似的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仁众公司(与成都小龙坎公司为关联公司)认为江苏镇江某火锅店使用“小龙坎”近似商标标识,仿冒装潢,遂将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陶某(镇江某火锅店经营者)停止侵害仁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与“小龙坎”近似的装潢,并赔偿原告仁众公司经济损失8.5万元。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镇江某火锅店内的部分装潢设计与仁众公司涉案店铺装潢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该火锅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两家店铺装修设计的相似度大于一定比例,会让用户误认为前者是另外一个知名店铺时,就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李俊慧对记者解释。
法院的认定根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这里的‘商品装潢,一般是指商品包装上的设计装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说。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装潢”扩张到了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人员服饰等方面,明确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装潢”。
刘晓春认为,如果将整个店铺的装修风格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来保护,在实践中可能有争议。“因为装修风格比较主观,什么样的情况算风格抄袭,不太好断定。”她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将装修风格作为商业外观来保护还没有形成比较强的共识。如果店铺的装修风格的相似度非常高,使一般人对两家店铺形成混淆,或认为两家店铺存在特定联系,那么不妨将这种情况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保护范围,“保护原理和保护具体商品的包装装潢道理是一样的。”“当然,很多餐馆的装修风格都是类似的,比如日本料理店,因而实践中不宜将保护的范围拓得过宽。”刘晓春进一步补充道。
有人则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一项前提,即“有一定影响”,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服务)的特有包装装潢”,刘晓春对此的解释是:“混淆”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一个要件,如果是不知名的店铺,从识别来源的意义看,一般来说默认不会造成混淆。
这样看来,不知名店铺装修设计被仿冒似乎“投诉无门”。对此,李俊慧持不同观点。他告诉记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还有一条“兜底条款”,即“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李俊慧认为,根据这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并不仅限于知名品牌,因为“它制定的逻辑和原理是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餐饮店而言,装修风格是实现差异化竞争的一个元素,如果模仿者明知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还对前者的装潢进行恶意抄袭模仿,就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使是不知名品牌,同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规范竞争行为,而非权利保护。
李俊慧表示:“经营者对自己店铺装潢设计享有的权利究竟是什么,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刘晓春也持相同观点,认为判断店铺装修风格仿冒是否侵权还需要将店铺装潢设计分解成不同具体的元素来判断。她举例说,比如店铺招牌本身的设计、文案以及海报宣传单等,设计到一定程度可以构成美术作品,这种美术作品如果被抄袭则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三条对该法所称作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其中包括美术、建筑作品和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对于火锅店而言,实际上设计方案就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如果借用、冒用他人设计方案进行装修,就是侵犯了他人设计作品的著作权。”李俊慧解释说。
而有观点认为,设计方案的复制和实际装修风格的模仿概念上不同,因而店铺装潢被仿冒很难适用于著作权保护。对此,刘晓春解释,最初“复制”的概念的确单纯指设计图的复制,即从平面到平面的过程,而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从设计图到建成建筑物这样从平面到立体过程的保护也逐渐受到认可。“这其实是复制概念的一种拓展,只保护设计图纸没有太大意义,真正保护的核心是其中的商業创新。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针对店铺装潢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应该受到保护。”
面对倾注了自己心血的店铺装修设计遭到仿冒,店铺经营者应该如何应对呢?刘晓春和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余纪成都提到了保留证据的重要性。
余纪成解释,被仿冒的店铺如从涉嫌侵犯著作权角度主张权利,如果仅以设计风格、装修细节等进行主张,被仿冒的店铺必须证明其装修设计的独创性,从设计图纸到最终实现体现了该店铺的独创思想。比如,店铺应注意保留设计图底稿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店铺的装潢时间早于仿冒店铺。同时,可以就店铺的装修、软装设计、产品设计等申请版权登记,可以更好地辅助证明其设计装修的独创性和新颖性。
刘晓春提醒,店铺经营者在找装修公司进行设计时,需要约定清楚权利归属,同时保留好创作过程的证据。“如果权利归属于设计公司,则设计公司很有可能给一家店铺进行设计,相似的设计同时给同类型多家店铺使用。”
“如果准备发起侵权诉讼,证据的固定最好是公证或是目前新兴的电子公证,仅有自己的拍照或录像,在举证时证明力相对较低甚至容易不被认可。”余纪成补充说。保护店铺的权益不受侵害,余纪成认为,不但可以从侵犯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入手,有条件的单位特别是有一定名气的店铺,还可以从商标权入手,及时将自己有特色的店铺名称、LOGO等以商标的形式注册下来,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