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炳贵 黄会书
(永平县种子管理站,云南 永平 672600)
永平县位于大理州西部、澜沧江东岸,是大理州的“西大门”。县城驻地博南镇,东距大理市89km,西距保山市76km。永平自古就是云南腹地通往保山、怒江、德宏等地的交通咽喉和通往缅甸、印度等南亚国家的交通要冲,古有博南古道,近有支持滇西抗战的滇缅公路(史迪威公路),今有320 国道、杭瑞高速公路和在建的大瑞铁路穿境而过。全县国土面积2884km2,93.8%属山区。全县辖4 乡3 镇,有72 个村委会和3 个社区居委会。全县总人口18.5 万人,其中乡村人口13.68 万人,占73.95%;有22 个民族成份,少数民族人口8.1 万人,占总人口的43.71%。是一个集山区、民族、贫困于一体的农业县。全县有耕地2.287 万hm2,旱地1.5 万hm2,轮歇地0.31万hm2。常年种植农作物3.1 万hm2,其中粮食作物2.47万hm2,占79.56%。种植水稻0.33 万hm2、玉米1.067 万hm2、麦类0.53 万hm2、蚕豆0.067 万hm2、油菜0.067 万hm2,其它杂粮薯类等0.4 万hm2。每年需使用农作物种子170.5 万kg,需使用商品种子110.5 万kg。
2.1 种子市场现状
我县历史以来没有种子生产,到目前也没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入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农业生产用种都是靠外引、外调,县内种子经营都是代销经营。全县有种子经营销售集散市场1 个,永平县城集贸市场;种子经营销售集市10 个,各乡、镇、村集市。到2020 年全县有种子代销经营户82 户,其中代销经营大户11 户,他们承担着全县农业生产农作物种子的采购、供应工作。
2.2 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
国家在2000 年12 月1 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经三次修改2016 年1 月1 日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在2008 年6 月1日颁布实施《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国家农业农村部也相继颁布实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了品种选育、审定、推广,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为种子管理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充分展现了国家对农作物种子安全的重视程度。2006 年5 月19 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 号),省、州、县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文件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健全了种子管理体系,充实了种子管理工作队伍。
2.3 种子管理工作的做法:普法、依法、执法和服务
2.3.1 普法:我县每年召开一次种子工作培训会议,参加的人员主要是县乡的种子管理员,农作物种子代销人员。内容是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使基层种子管理员明白如何依法开展种子管理服务工作,使种子经营代销者知道如何选择、调运和供应种子,如何做到依法经营、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种子,以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提供种子服务。
2.3.2 依法: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种子市场检查、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种子行政处罚等种子管理工作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州、县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开展工作。在工作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或纠正,消除农业生产用种安全隐患。
2.3.3 执法:我站每年在春、秋两季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州、县农业农村局的文件安排,开展种子生产经营代销备案、种子市场检查专项整治行动、种子质量抽查监督监测工作。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的假劣种子、违法种子和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我站将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分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1)对假种子、劣种子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对假种子、劣种子的处罚规定进行严厉处罚,绝不姑息,对生产造成巨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违法种子(如未审先推的种子):情节轻微,还没有对生产造成影响的情形,采取下架、停止销售,责令将种子退回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并对种子经营代销户进行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
(3)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情节轻微,对生产未造成影响,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的方式进行处理;
(4)对累教不改、态度恶劣,对生产造成损失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严从重查处,损失巨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3.4 服务:在种子管理工作中向监管对象提供法律咨询、国家和省种业发展动态、品种审定情况通报、新品种试验示范、种业发展信息等技术服务。
通过近些年的工作分析,我县的种子管理工作存在着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3.1 我县地广人稀,市场分散,种子经营代销户多且分散,加上经营作物品种较多,市场检查工作量大,难于面面具到,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3.2 种子经营户都为个体工商户,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思想认识不一样,少数对种子管理工作要求的认识不理解,依法、守法、诚信经营的观念淡薄;
3.3 部分农户选购种子没有主见,有跟风现象,在购买种子的过程中不注意选择适合自己地块土壤、海拔气候的种子,存在有用种风险。
3.4 种子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掌握运用存在一定的差异,对种子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影响。
3.5 种子管理的条件不完备,种子管理经费不足。
4.1 要把种子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宣传、培训工作作为常态化,使每一个种子代销经营者能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依法、合法、诚信经营。
4.2 加大市场检查执法力度,在种子供应旺季以种子经营集散市场、种子经营大户和主要农作物种子为重点,定期、不定期开展种子市场检查工作,对种子经营资格、种子合法性、种子质量、标签标识、种子包装、种子经营档案进行检查,发现假劣种子、违法种子和违法经营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4.3 开展种子采购、种子保存、品种布局、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和农户选种、购种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正确引导种子代销经营者供应和农户购买使用适销对路、适应性好的优质种子。
4.4 做好种子管理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种子市场检查、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种子行政处罚和新品种试验示范进行分类归档,确保资料完整。
4.5 定期开展种子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统一思想,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识。
4.6 积极争取加大种子管理经费投入,不断改善执法环境、创造执法条件以促进种子管理工作展现更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