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津,朱宾忠
(武汉大学 外国语言文学学院,武汉 430072)
1731年,亨利·菲尔丁邀请威廉·荷加斯为他的《汤姆的拇指》提供卷头插画,促成两人的首次合作。两人在作品中针对“穷人对烈性酒的沉迷”“罗马教会”“庸医”等社会弊端表现出一致的正义观[1]30-41。不止于此,两人为“杜松子酒法令案”的颁布也做出了重要贡献:1751年1月15日,时任治安法官的菲尔丁在《总报》刊登了《一份关于近来强盗增加原因的调查报告》,针对伦敦日益严重的社会犯罪,将矛头指向已经不合时宜的法律:“这种奢侈的分支发展到今天的高度,部分是由于法律上的缺陷……为此目的需要制定一条新的法律。”[2]10继而,菲尔丁推进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府行动:如防止杜松子酒生产过剩的政策,抑制普通人赌博、懒惰和流浪的措施,并以此促进商人、工匠和仆人们的道德改良,加强对娱乐场所如化装舞会、赌场、妓院和杜松子酒店的管理。
仅仅在此调查报告刊登一个月后,荷加斯出版《杜松子酒巷》。画作取材于圣吉尔斯教区贫民窟中“杜松子酒狂热”(Gin Craze)的堕落之景:商贩、小伙子、少女、老夫人、乞丐等人因醉酒面色苍白,骨瘦如柴;母亲酩酊大醉,不顾怀里坠落的婴儿;木匠、家庭主妇在典当行当掉大衣、锯子和厨具,用来换酒。这幅画作将市民道德滑坡、工作效率下降以及社会治安混乱的罪魁祸首指向杜松子酒。
菲尔丁的调查报告和荷加斯的画作为《1751年杜松子酒法案》(Gin Act)的颁布进行了预热。该法案通过限制杜松子酒的销售,促进了社会风气的好转,推动了英国的犯罪治理和法治进程,成为后世各国“禁酒运动”的法律渊源。这次文艺联袂成为英国历史上呼吁用法律手段改善“饮酒问题”(drinking problem)的开创之举。霍勒斯·沃波尔在《乔治二世统治时期回忆录》中首次为菲尔丁标功,认为菲尔丁“出版了一份令人钦佩的质疑法律的论述”[3]。而荷加斯的《杜松子酒巷》则成为反对生产和销售廉价杜松子酒运动的重要论据。
事实上,菲尔丁和荷加斯所处的时期乃是英国法治进程的一个拐点。启蒙时代,英国经验主义风向渐强,刑法实践对罪犯信息的关注趋重。以“光荣革命”为导火索,政治、宗教、经济等方面的时代动荡促进英国法治逐渐完成“上帝之法”到“人之法”、封建主义法制向资本主义法制的过渡,渐入现代性轨道。作为文艺联袂的经典史例,菲尔丁和荷加斯促成了文学、绘画及法律的联姻,促进了英国法治进路,为后世文艺家参议公共事务树立了标杆。
鉴于菲尔丁和荷加斯所处的特殊历史时期,以及两人作品中频现的法律元素,本文试图从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的英国法治语境出发,思考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在英国经验主义陶染下,菲尔丁和荷加斯如何从现实主义视角描写英国罪犯生态、呼应法律中的证据观?面对英国法治的现代性转向,两人如何建构和表征新的正义秩序?文学和绘画通过怎样的修辞手法形成对法律的注疏,并从伦理角度促进法律的改良?
1732年6月8日,《葛拉布街日报》(Grub-Street Journal)称,由菲尔丁主编的《考文特花园杂志》是“出现在任何公共舞台上的最沉闷、最淫秽的作品”。1742年3月,乔治·谢恩在给理查森的信中也嘲讽道:“约瑟夫·安德鲁斯的表演太差劲了,除了挑夫和水管工,没有人会喜欢。”[4]从某种程度上说,菲尔丁作品中涉及了男女私通、弃儿历险、恶棍执法等情节,并未迎合精英阶级的礼仪观念和审美趣味。相似地,荷加斯的作品也打破了理想肖像画的绘画传统,作品中频频出现酒鬼、妓女、浪子、囚犯等群体的犯罪题材。
两人叙述的犯罪图景在同时代引发了诸多争议。有评论家认为这些“犯罪报告”是“耻辱”的,因为它们代表了“焦虑和恐慌的叙述话语”[5]。包括林肯·法勒、彼得·金等人在内的研究者们都认为大篇幅的、频繁的犯罪报道将犯罪行为形容为不可预期、不可处理的现象,从而给普通人带来暧昧的信息,引发了相当程度的恐慌情绪。
诚然,公关场域的暴力图景在某种程度上暴露了司法系统的脆弱。然而,菲尔丁和荷加斯有关罪犯信息的白描实则表征出现实主义风格的前驱趋向。菲尔丁曾对自己的作品进行辩护,他称《约瑟夫·安德鲁斯》“从它出版至今日,称得上是一部世界通史”[6]187,并将自己的作品定义为“散文体的喜剧史诗”(comic-epic poeminprose)[6]4。借此,菲尔丁不仅给自己的戏仿作品带上名谓历史的高帽,也讽刺了盛极一时的浪漫史诗传统。不同于史诗,他的作品不仅聚焦于英雄故事,更开辟了临摹各个阶层人群生活的写作新领域。类似地,荷加斯曾在《美的分析》中表述自己的经验主义美学观,他提出了“壳儿”的艺术观察方法:通过“将对象想象成一个壳儿”,对其进行从中心深入每个部分的内部观察,从而不仅“对一个形体的轮廓获得正确的、全面的表象”,而且得到“更为立体”的结论[7]。荷加斯秉承的原则与全然纯粹的新古典主义审美截然不同,主张通过视觉带来的直接经验更好地还原自然美。
1751年,一位匿名作家发表《一篇关于写作新风格的论文》,称赞菲尔丁的“虚构小说具有的可能论和对现实生活的忠实性”,将其写作风格比作是一种“坚韧的现实主义”(gritty realism)[8]228。他意指菲尔丁在人物刻画及情节安排上具有真实性和合理性,发明了一种更加详细和即时的表征方式。大文论家威廉·赫茲利特也曾评论道,荷加斯留下了“令人难忘的面孔,难忘的时刻”,并且“复制”了“我们的经验”[9]。他认为荷加斯明显沿袭了17世纪荷兰绘画派的经验主义传统,其绘画素材都来源于“他的社会观察得到的明显事实”,而这些事实“和那个时期的小说或戏剧中发现的事实一样可信”[10]。雅各布·利普斯基评价荷加斯的作品具有瓦特在《小说的崛起》中提到的“现实主义的特质性”,吻合了“荷兰学派”以及“法国现实主义家”的“字面真理和……在自然细节中的细微之处”,从而促进了1740年后的小说现实主义风向。[11]①
这种现实主义风格体现在两人对犯罪人物、行为的刻画上,给犯罪书写贡献了可视化、可量化的材料。不管是《汤姆·琼斯》中“有着魔鬼最爱的那种咧嘴冷笑”的布利夫[12]878,还是《约瑟夫·安德鲁斯》中“像一头母牛”的女仆司利洛[6]25,菲尔丁将一个个恶人的形象表现得活灵活现。肖恩·谢索格林评价说,菲尔丁秉承“解剖学目录”(anatomical cataloge)的技能,对人物的“头发、前额、眉毛、鼻子、嘴巴、牙齿、嘴唇、面容、脖子和胸”进行了生动的描写,给“叙事流提供了画面一样的暂停”[13]。
而荷加斯的讽刺作品也恰如英国社会的一面镜子,刻画了堕落的贵族、狡诈的中产、贪婪的律师、放荡的平民等形象;揭露了利益婚姻、男女私通、饮酒作乐、投机钻营等种种世态。其中,《妓女生涯》被认为恢复了“消失整整一个世纪的叙述艺术中对人物的描绘”[14]113,因此被称作是“性格的发明家”(inventor of character)[14]116。在整部作品中,荷加斯将莫尔的三副面孔:天真的乡村少女、卖弄风情的情妇、绝望堕落的女犯人一一呈现,再现了莫尔从无辜到犯罪的动态过程。这种处理方式使得莫尔的形象更为饱满,使之成为“一个妓女”(a harlot),而不是“那个妓女”(the harlot),扭转了将角色扁平化、分类化的乏味传统[14]117。
两人对犯罪人物特质的雕琢气力呼应了英国风向渐强的证据意识。菲尔丁强调了现场观察和第一手资料的重要性。在1743年出版的《一部道德认识论著作:论人的性格知识》中,菲尔丁表达了他的相面术之道,强调要从人们“可见的行为趋向”[15]中去判断人物性格。可以看出,见证人和证据成为菲尔丁小说中反复强调的重要元素。在《约瑟夫·安德鲁斯》中,被强盗打伤、昏迷在地的约瑟夫之所以被救,全靠因为学法律的年轻人对马车夫的劝诫:“他们可能是最后看见这个被劫受的伤的人,万一这个人死了,他们会传唤到法庭审问的。”[6]47对犯罪现场的见证成为了马车夫无法回避的法律牵连,而他的救助行为也作为证据,排除了他的作案嫌疑。
类似地,荷加斯画中的精妙细节也具备了证据化的视觉象征作用。在《妓女生涯》的第一幅《莫尔初到伦敦》中,荷加斯用人物的相貌细节及物象暗示人物身份,如:用脸颊上的梅毒象征老鸨的身份,用遗物假发盒暗示莫尔的情人詹姆斯·道尔顿已被处以绞刑。此举呼应了彼时对罪犯个人信息的重视,证明对罪犯信息的关注已经从宽泛的环境背景进阶到丰富的个人特质。而《莫尔,一个富商的情妇》中莫尔通奸被抓的情节更是借助了图画右侧的印度仆人(证人)的在场衬托,和男人(罪犯)逃跑的“犯罪”现场。在《时髦的婚姻》中,小狗在“丈夫”外套口袋里找到的女士帽,也暗示了他寻花问柳的行为。可见,荷加斯画作中的人物和物什超越了背景的一般性渲染,而成为了提供重要细节说明的证人、证物等证据的存在。
事实上,菲尔丁和荷加斯在文艺上的新动向和时代背景息息相关。从17世纪末期开始,伴随着英国经验主义思潮的影响,英国政府行政及法治领域也发展出一股“探索”(enquiry)精神。这种“收集社会信息的新品味”使得“事实”(fact)和经验收集的信息文化分量持续走高[16]124。一方面,官方组织越来越强调将调查精神引入法治程序,如宪法信息协会(Society for Constitutional Information)越来越重视以调查的形式收集数据。议会的法律特别委员会也开始收集部分罪犯数量及罪行的审判执行过程,并选择性地向公众公开。另一方面,民间活跃个人如神职人员、地方法官、警长、医生也参与到具有地方性特征的信息统计中来,这些人被称作是“既有科学知识又有良好意愿”的“调查者”(enquirer)[16]158。这使得犯罪记录的档案管理不断向精细化、体系化的方向发展。及至1860年,大量的罪犯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外貌、出生地、职业、婚姻状况、子女数量、父母关系、教育、宗教、罪行、前科、性格和行为都开始得以收集和记录。
就菲尔丁本人的执法工作来说,他显然继承了这种调查精神。1748—1754年,他在威斯敏斯特的弓街(Bow Street)担任地方法官,在侦查逮捕工作中迅速收集并高度依赖有关罪犯罪行的第一手资料,用于呈贡给老贝利法院的法官和陪审团。对未侦破的罪案和逃犯的资料,菲尔丁也以通告、传单和在特定报纸(《考文特花园杂志》)上刊登广告的形式向公众发放,呼吁大众提供疑犯的身份证明及进一步资料。此举加大了对城市罪犯如小偷、妓女、流浪者、酗酒者、强奸犯和杀人犯等进行监管、侦探、见证、取证的控制。
而荷加斯更是将自己对社会犯罪新闻的敏锐嗅觉融于绘画创作。轶事记载,荷加斯曾为一个爱尔兰年轻女杀人犯莎拉画素描《狱中的莎拉·马柯姆》,并为爵士拉渥德绘制版画,在罪犯绞刑之后,在殡仪馆靠展览犯人的画像赚钱。他的画不仅具有类似摄影的写实功能,纪录了社会重要案件审理的过程,也满足了市民对社会犯罪案件的好奇心,促进了公众对刑法案件的关注和参与。
值得注意的是,对罪犯信息的收集在实然层面上体现出了社会道德状况的变动趋势,从而呼吁法律规范在应然层面的修正和适应。自1750年开始,一系列有关社会治安管理的立法,如1751年的《治安房屋法》(Disorderly Houses Act)、1771年的《伦敦街道法》(The London Streets Act)纷纷出台,用以维护地方法官及警察的执法权力。1750年也因此被巴里·戈弗雷认为是警察队伍建设和刑法法制进步的转折点。此前“业余拼凑的条款”时期(amateur patchwork of provision)由此开始向规范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17]。
由此观之,对现实细节的关注不仅是针对法律人审慎力和判断力的职业要求,也是现实主义文艺家所秉承的创作原则。菲尔丁和荷加斯直接参与刑法案件,在描绘犯罪人物特质时体现的现实主义倾向,呼应了法治实践中证据意识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刑法法治的规范化。
17世纪末的英国社会处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信仰等全方面的交替动荡之时。1688年的光荣革命完成了国家权力从君主至议会的转移。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一并对君主的权力进行了限定,以法律的形式形成了议会主导的宪政基础,绝对君主主义和绝对王权的观念受到了法律的约束。
伴随着剧烈的政治巨变,英国的法治实践也逐渐步入现代性的轨道。“上帝之法”逐渐被“人之法”所取代,上帝神权面临着世俗化的挑战,法律成为重塑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各种各样的宗教派别——自然神论者、自由主义者、卫理公会派等相继出现并壮大。神职人员所行使的社会文化权力被削弱,对地方事务的管理逐渐由治安法官所负责。据称,早在17世纪晚期,传统的神职人员就受到了“一群穿着黑袍子的人的竞争”[18]。这些法官们身着法袍,手持权杖,他们的“职责清单,有关其徽标和权力的描述,针对如何行动的建议”逐渐取代了圣经的权威话语、布道的情感煽动以及宗教故事的形象书写[19]。1710年,约翰·阿布斯诺特宣称:“我们完全可以称这个时代为律师时代。”[20]根据职业普查显示,到185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和书法员的人数(32394名)已超过了神职人员和教会官员的人数(30413名)[21]。
在菲尔丁的小说中,作为法律象征的审判者形象比比皆是。无论是《汤姆·琼斯》中的父亲代理人角色,还是《约瑟夫·安德鲁斯》中的法官,或是《阿米莉娅》中的证人鲁滨逊,他们都可谓是正义的分身。同时,在小说关键情节的推进上,菲尔丁依赖于符合法律推理逻辑的因果链条,注重事件发生的合理性和自洽性,由此取代了传统浪漫史诗叙事中的超自然力量。小说进程由一系列的具有“概率性”(probability)的事件发展得来,在一定的“框架”(bounds)中进行。即便是一些反常规的事件,也都被设置成“可信的惊喜”(credible surprise)[22]634。例如,弃儿汤姆的结局得以反转,全凭一封匿名信笺还原了他和奥维资先生之间的亲属联系,使法律上的继承关系得以恢复;《大伟人江奈生·魏尔德传》中,无辜的人最后被善良的执法官从绞刑场救下。无疑,菲尔丁通过重塑诗性正义,向法律秉承的理性原则致敬,由此稳固法律话语的合法性。
荷加斯的作品则更为明显地反映了宗教神权和法律权威的权力轮替。1724年,在他的作品《皇室、圣公会和法律》中首次出现了国王、神职人员和司法机构作为联盟机构,并列行使权力的画面。混乱场面透露出“怀疑、甚至恐怖的情绪”,暗示着王权、神权和法律势力对峙的静流暗涌[23]75。继而,在1735年的《皇冠、僧帽、权杖》中,司法元素如大法官的国玺、演讲者的高帽、元帅的皮帽、弗利吉亚帽等意象凸显,使得法律的权威感和正式性呼之欲出。在1746年的《洛瓦特勋爵》中,一位雅各布支持者因为企图复辟而被判叛国罪,这暗示着议会的权力已经远远超过王权。直到1762年的《时代》中,英国国旗威严、肃穆;而国王貌若木偶、形似傀儡。这处对照明显暗示了“君主的去中心化和英国君主立宪制权力的合法化和确立性”[23]84。
甚至,荷加斯透露出了亵渎神灵的倾向:在《杜松子酒巷》的金酒巷中,圣·乔治·布卢姆斯伯里教堂的尖塔只是作为模糊的背景而存在。如狄更斯评价,“教堂确实很突出,很漂亮”,但是它也“很被动”,它在阴影下“冷冷地审视着这些正在进行的事情”,即便牧师对于旁边的孤儿也是“非常的冷漠”[24]。宗教神权的审判权威渐成余晖。有学者认为,《妓女生涯》延承了弗朗西斯·巴格将贵格会教堂比作“画中的妓女”(a painted harlot)或耶洗别(Jezebel)的传统,是“充满欲望的贵格会教徒”(lusty quaker)的象征[25]。罗纳德·保尔森甚至指出,莫尔挥舞着木槌,在她的肩膀上方保持平衡,“形成了一个十字架的形状”,图五中垂死的莫尔也形似“十字架下哀悼的玛丽”[26]45。妓女和宗教之间形成的互文指涉构成反讽。《时髦的婚姻》中,荷加斯更大胆地将宗教仪式进行降格处理,用鳄鱼、怪物、骨头、尸体等摆设将之暗喻为巫术。圣餐仪式被仿拟为治疗性病的药品陈列,庸医和妓女则扮演着牧师和女祭司的角色。虽然亵渎神灵在彼时仍被当作违法行为,但荷加斯无疑在试探法律底线的同时再现了宗教神权受到的时代挑战。
宗教神权和法律权威之争只是社会法治制度构建的显性表达,而隐藏在冰山一角之下的是文化结构的重构和转变。17世纪末的英国经历了一个由封闭到开放、由农业社会到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的转变。商业契约实践的推广,加强了各个阶层之间的流通、交流和互融,由此推动了自由权利、民主自治、普遍信任的信念呼声持续走高。这不仅代表着英国社会出现了认识论方式的巨大更迭,也预示着英国步入由封建主义法制向资本主义法制的过渡。
菲尔丁在非虚构性作品中宣扬了民主、理性、契约的精神,形成英国法治现代化的文化补充。在《一份关于近来强盗增加原因的调查报告》中,菲尔丁明确表达了对商业法治制度的维护。他倡导将穷人转化为劳动力,以维持商业发展对于劳动力资源的需求;他倡导“监管者应当在两位治安法官的同意下,把穷人的孩子送去当学徒;应当规定凡结婚的及未婚的,且没有谋生法子的人,都去工作”,及“让穷人的孩子成为学徒”[2]46。同时,菲尔丁赞成以货币的方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废除传统交易中以物易物的支付方式,以树立货币流通的正当合法地位,支持新兴资本主义的交易模式。再者,他提倡以新兴资本主义的交易运行逻辑作为制定劳动力工资标准的指导,用更多的工作岗位、更全面的经济回报来弥补个人的收入缺口。
荷加斯则忠实而生动地还原了经济和法律领域的日新月异。《彩票》展现了基于“国家信用和正义”基石而蓬勃发展的国家彩票业盛况[27]321;《下议院》勾勒出罗伯特·沃波尔爵士麾下的多名政治人物;《南海事件》记录了“南海泡沫”中的资本沉浮。荷加斯也借作品表达对于经济发展和法律改进的意见:《皇冠、僧帽、权杖》正是为了回应1735年6月24日通过的鼓励设计、雕刻艺术的国会法案而作。荷加斯通过题词表示感谢,“以谦卑和感激的态度感谢立法机关的恩惠和良善”,并将法律权利概念和艺术家的无形精神财产并列——在卷轴上写明“将其财产(properties)授权(vest)给予发明人和雕刻家”[27]317。
对于经历了光荣革命、遭遇了启蒙运动洗礼的英国来说,菲尔丁的文本以及荷加斯的绘画开创了一种新的文艺趋势。在他们的作品中,宗教题材不再囿于传统的宗教崇拜,而是具有世俗化、理性化、反圣像化的倾向。宗教教派变得式微和多元化,这种祛魅转向将法律的理性思维引入时代前台,从而逐渐树立起法律权威。有评论家认为,荷加斯有关“不合理的教义、罗马或圣公会的高级教会圣礼”的元素“成为菲尔丁、斯特恩和戈德史密斯的新小说的基石,建立了从‘大写小说'(Novel)到‘小写小说'(novel)的转变”。这意指荷加斯和菲尔丁的文艺作品推动了人们对上帝信仰、传统教义的迷信破除,而将理性思维和宪法权威的概念引入了民众的视野,使得“信仰必须服从于理性”(Faith must be regulated by reason)概念深入人心[26]xvi。同时,在英国法律面临现代转型的关键节点,他们有关正义秩序的文艺创作成为现代英国法律文明的时代剪影,彰显出文艺家们积极参与时代变革的积极姿态。
作为独立于法律的文艺力量,文学和绘画凝练了作家、画家们独特的创作理念。文艺作品突破了法律单一的、固化的、实证主义的、纯粹理性的话语立场,更加敏锐中立地捕捉到法律的弊端和不合理,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批判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在修辞方式上,文学和绘画常常使用叙事、隐喻、象征、夸张等手法,来对法律实践进行观察和表征。虽然这些修辞手法对法律事件存在一定的误解、歪曲、偏见甚至虚构,但却因此产生了特殊的诗意效果,从法律事件中抽象出具有普适意义的法律主题来反思,解放了制度规则意识桎梏下被遮蔽、被放逐的法律伦理。
与充斥着法律评论的文本相比,菲尔丁的小说极少直言法律事实,而是通过勾勒法律人的负面形象将法律实践的漏洞加以形象地表现,达成了以实喻虚的文学效果。在《汤姆·琼斯》中,法律人的相貌往往威严有余却威信不足,叩问了看似理性、精准的法律权威。无论是针对松鸡案发表意见时“板着面孔,一本正经”的“法界中人”[12]56,还是卜利福的“狱吏”[12]289,或者勒索穷人大笔讼费的代讼师,又或是不学无术、贪污腐败、信口雌黄的讼棍,这些文学形象用隐喻的手法从侧面反映了司法系统的阴暗面,将抽象的司法权力符号转变为具体的法律人形象,并且通过修辞性的语言得到了强化。
菲尔丁也善于将审判过程戏剧化、生活化,由此隐喻司法程序的不合理之处。《汤姆·琼斯》中的“汤姆偷猎案”就是一例:汤姆的淘气行为——在邻居家的果园里强摘果子以及在农舍偷鸭,被认为是“明夺暗窃的罪行”,甚至是“罪大恶极的坏事”[12]74;而他为帮助猎守乔治而犯的偷猎行为,也被严厉处理,引来成人们的严肃辩论,被认为是“事后的从犯”[12]73。在这个故事中,汤姆孩子气的生动形象和成人们成熟世故的规则体系形成鲜明对比,其指向的是个体所承受的制度性压力。隐喻的方式提供了一种区分于将法律“科学化”认知的倾向,使之具有叙事性的特征,成为探察、描述以及隐喻现实的良性载体,从而更加吸引人,更具启发性。这样,通过具有普世意义的故事表达,“汤姆偷猎案”剥离了严肃法律话语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征,成为更能引起共鸣的经典文学段落,在潜意识中将读者引向法律现象的思考。
可以看出,这种戏剧性的文学情节设置突出了“轻”罪和“重”罚的对比,实则呼应了英国18世纪轻重不分的定罪规定。彼时,英国共有两百多种罪行都是死罪,其中甚至包括偷马偷牛者的盗窃罪行。一直到1861年,绞刑才被限制在4种罪行——谋杀、叛国、海盗、纵火的处罚上。到1965年死刑才被废除。菲尔丁借此揶揄了英国法律量刑的不科学。
不止于此,菲尔丁运用文学方式重塑了正义的审判程序。他的小说塑造了许多具有宽恕精神的正义分身,如在《汤姆·琼斯》中,奥维资先生对珍妮的宽恕让错判的伤害降到最低;汤姆对穷苦强盗表达了同情和宽恕,而对派崔济所引的“要法先于恕”的英国格言不屑一顾[12]356。可以看到,小说中的诗性正义构建起对立于法律正义的参照标准,它提倡放宽法律刑罚的门槛,让人道主义关怀成为法律理性的补充力量。
这种文学处理几乎吻合了作者本人担任治安法官时期的宽恕态度。在米德尔塞克斯郡和威斯敏斯特市担任治安法官期间,菲尔丁审问了成千上万的罪犯,其中包括小偷、妓女、流浪汉、收受赃物者、行骗者、盗用公款者、暴力分子、强奸犯和杀人犯等。在决定惩罚或者释放这些被指控的违法者时,菲尔丁往往倾向于后者,尤其对少年犯特别宽大。菲尔丁审理案件的笔录也显示,他花在撰写分歧和庭外和解上的时间比花在指控犯罪上的时间要多。
可以看到,通过文学隐喻,菲尔丁温和地揭露了英国法律实践中的负面形象;而通过重塑诗性正义,菲尔丁委婉地暗示了法律的改良途径——倡导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他的虚构作品超越了其时事提案、报告的现实描述功能,发挥了文学启发的柔性功能。理查德·波斯纳曾说,有关法律的通俗文学应该“不仅仅是镜子”,更应该是“一名好老师”[28]。菲尔丁也被认为是一个“老师”而不是一个“改革家”[8]258。他被形容为区别于之前同蒲柏和斯威夫特之类的“奥古斯都的讽刺作家”(Augustan Satirist):对于他们来说,“攻击是讽刺的基本动机”,而对菲尔丁来说,“指导更重要”,因为“他不相信自己能使坏人回心转意,但他希望在笑声中让人们不再做他们喜欢做的傻事,从而纠正他们的行为举止”[29]。菲尔丁的批判通过幽默、讽刺等手法跌宕得更为委婉和圆融,此举并非一种退让或者妥协,而是展示了菲尔丁站在文学角度对法律的完整认知。他并不赞成一味严苛的法律执行,而是信奉法治和德育的结合,试图通过唤醒民众的道德认知形成对法治制度的补充。
相比而言,荷加斯对法律缺陷的批判性态度更加鲜明。在《妓女生涯》中,莫尔悲惨的一生不仅是个人的罪恶表现,更是司法罪恶体系下的个人牺牲。画作中的治安法官约翰·贡森爵士及牧师作为正义和秩序的象征,并没有给莫尔提供援助或者维持她的体面,而是助纣为虐,成为瓜分、舔食莫尔价值的帮凶。法律沦落为特权阶层和上流人士维护利益的工具。在《时髦的婚姻》中,荷加斯更为犀利地描绘了一个负面律师形象。为了赚取利益,这位号称是“银舌顾问”(counsellor silver tongue)的辩论专家极力撮合市议员女儿和大领主之间的交易式婚姻。他被评价为就像“一个邪恶的灵魂”,其“迷人的声调和含糊其辞的态度”虽然体现了他出色的辩护口才和能力,但是也无法掩盖他逐利的本性[27]211。后来,这位律师更是成为了斯坎德菲尔德太太的情人,成为杀死斯坎德菲尔德勋爵的凶手,走向了法律正义的对立面。标题《合同》(contract)也达成了对彼时法律的讽刺:彼时的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实现利益,选择和没落贵族达成协议婚姻。这种合同婚姻(contract marriage)本质上是有产家庭对待子女“胡萝卜加大棒”策略的反映:一方面,在孩子结婚或者生子的重要关头,有财产的父母分配一部分财产给子女;但同时,父母有权决定孩子的配偶选择。看似公平合理的合同不仅暴露出有产阶级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物化,也讽刺了交易式婚姻的虚伪本质。
同样,死刑行刑的残酷画面在荷加斯的画作中得到了艺术化的渲染。在18世纪,有关死刑公开行刑的合法性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1725年,一位小册子作者将泰伯恩刑场的公开处决描述为“一个持续的集市”,意指公开行刑的执法实践在公众好奇心的发酵下沦为具有表演性的残酷行为[30]17。在1747年出版的《在泰伯恩被处决的懒惰学徒》一画中,荷加斯描绘了犯人由马车从纽盖特监狱运达伦敦泰伯恩刑场的场景。在绞架及刽子手的正前方,是一群吵闹的观众。森严的法律元素和欢闹的观众们形成怪诞对照。行刑充斥着狂欢般的气氛,成为一种公开的表演。同样地,画作《残暴四部曲》也对法律的残酷进行了夸张处理。图三中犯人死后,他的眼睛被挖了出来,五脏六腑被从躯体里掏出。一只狗在舔食着他的心脏,暗示着同类相食的残忍。而主持解剖工作的外科医生则被描绘成类似法官的严肃模样。由此,荷加斯批判了死刑行刑程序的不适当性。他的画作据说对1752年的《谋杀法案》(Murder Act)的通过起到了推动作用[30]248。该法的颁布加快了死刑期限的进程,避免了公众对行刑场面的围观,保护了行刑过程的隐私性。而后,绞刑架于1783年被拆除,搬到了纽盖特监狱,从而使得纽盖特监狱到泰伯恩的煽动性游行传统画上一个句号。由此观之,荷加斯通过他的艺术直觉感知能力将法律刑罚的残酷性表现得淋漓尽致,推动了法律改良的进程。
菲尔丁和荷加斯的文艺作品实则是法律文本的侧写以及补充。科妮莉亚·维斯曼曾分析过法律的形象书写,认为法律“隐藏了形象,边缘化了审美化和仪式化维度的意义”。皮埃尔·勒让德指出要对“法律发挥效用所依赖的形象表达、无形的沉淀及铭文”进行分析,尤其是那些“有关法律的多层次的残留、记录的文本”[31]。无论是菲尔丁隐喻性的象征手法,还是荷加斯鲜明的绘画表征,他们都运用文艺修辞策略更加巧妙地、更加“真实地”揭示了法律的局限性、不合理性、弊端性,形成了对法律话语的观照和注疏。他们的文艺作品重塑了探讨法律合理性的平台,突出了刑罚和宽恕、法理和人情、权威与个人之间的张力,反映出法律制度性规则的内在矛盾。两人的法律改良愿景体现了文艺作品丰富的社会政治影响,彰显了文艺家们强烈的公共事务参与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注释:
①雅各布·利普斯基认为瓦特在《小说的崛起》中遗漏了有关荷加斯现实主义特质的阐述。参见Jakub Lipski,Painting the Novel :Pictorial Discourse in Eighteenth-Century English Fiction,Routledge,2018年,第42-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