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逸方,庄永达
(1.上海体育学院 运动科学学院,上海 200082;2.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公共服务与管理学院,浙江 宁波 315021)
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体育伤害事故一旦发生,不仅学生本人及其家庭要承受痛苦,同时因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往往存在模糊不清的区域,相关处理机制不够完善,在实际处理中存在着诸多的纠纷和矛盾,给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造成管理上的极大困扰和不安。为了减少和避免体育伤害事故的再发生,部分高校便出现了减少体育活动和降低体育活动强度和难度的消极应对方式。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面,不能简单归于政府、学校、学生或任何一方,应该将体育伤害事故视为社会问题。目前在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存在处理主体单一、多元机制缺乏等诸多治理问题,使政府、学校、学生面临比较尴尬的处境,这显示引入治理观点的必要性,需要构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以回应这样的社会议题。本研究基于现代社会治理观,激发各个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及其活力,形成多元责任主体,建构一个由精细化的预防和多元化的回应机制构成的社会治理体系应对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使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各方均可按照机制以制度化的方式处理问题。
本研究的研究对象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治理,调研对象主要涉及宁波市高校。
1.2.1 文献资料法。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国内外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现状与具体成因;国内外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预防手段;发达国家及国内部分省市处理体育伤害事故的经验与模式。
1.2.2 问卷调查。调查为横断面回顾性研究,回顾调查过去5年的宁波市15所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处理、管理等情况。
1.2.3 深度访谈。对部分高校体育部门负责人、体育教师、学生、学生家长进行深度访谈,详细了解体育伤害事故的伤害状况、预防措施、处理流程及面临的困难。
1.2.4 案例研究。借助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搜索整理较有影响的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案例,对相关的司法案例和法院裁判进行分析研究,诠释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涉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目前司法界对相关案件处理的基本思路和实践做法。
1.2.5 比较分析法。借鉴发达国家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方面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及其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为完善我国体育伤害事故处理机制提供有益参考。
1.2.6 逻辑分析法。在整理汇总相关文献资料、提炼总结相关司法案例的基础上,运用现代逻辑学原理、方法,结合相关法律知识,得出结论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力求完善理论研究,推动实践发展。
调查结果表现为100%的学校能够以不同的方式方法对学生进行体育运动安全教育;有93.3%的学校有应对体育伤害事故的安全管理制度、有针对体育伤害事故的安全应急预案;73.3%的学校能对教师的体育安全知识和技能进行定期培训。但受访教师反映专门针对体育安全的教育比较笼统,不够细致,最好能够按体育课程标准要求完成体育理论课规定学时,在课上专门讲解运动中如何自我保护的知识。
为了减少体育运动伤害,93.3%的教师表示会强化相关预防工作,比如有条件的学校都将体育场馆设施等进行标准化的改造、管理,也添置和配备了体育运动标准器材。然而据受访教师反映其实降低体育项目运动强度或难度是普遍现象。学校在伤害事故中占有责任的比例在下降,这可能有两种解释:一是校方责任方面的风险控制与预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二是学校下调了体育运动的强度和难度,至少后一种解释在访谈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
据受访教师集体反映,当发生体育伤害事件后,来自校方、家长和舆论的不公正处理、对待、指责等,都会对体育老师的经济收入、工作积极性和教学安排带来消极影响,致使他们体育课上更多地强调“安全第一”,课程内容也更为保守。无可否认,体育课上有些事故的发生确实与教学管理不严或者教师的注意力不够集中有一定关系。不过,除了教师自身的问题外,我们也必须结合目前体育教师数量不足、工作量过大等因素进行深入思考。同时,体育教师也承认专业素养有待提高,尤其要加强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和急救处理技能的学习,提升应对紧急突发伤害事件的能力。
调查显示:学生家长的假设解决取向为:协商和解占73.3%、调解解决占12.0%、司法诉讼占10.6%、不管如何找校长占18.6%、问题不大就算了占40.0%。可见无论实际解决方法还是假设解决取向,体育伤害事故目前都以学校协商和解为主要途径,上级部门调解解决和司法部门诉讼所占比例较小。选择“如果问题不大就算了”仅占40.0%。可见学校作为事故处理的“中心”角色,其快速高效稳妥处理能力至关重要,但由于学校应对面多,容易由于某些方面处理不当从而使得学校本身成为整个处理环节中的薄弱点,并且对正常教学活动造成影响,因此需要弱化学校,特别是校长的中心角色,加强专业支持和援助。尽管协商和解是主要的回应机制,但仍需建立多元化的回应机制,这样才可以将校长从困扰之中解放出来。
调查显示:保险金实际支付赔偿金(含医药费)能完全满足的情况仅占21.2%,能大部分满足和能满足一半73.6%,基本不能满足的占5.2%。现有的学生意外险和校方责任保险,将保险事故进行了限缩,导致现有的学校保险制度中缺乏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活动的险种设计。除了险种不够完善之外,保险赔偿尚不能满足体育伤害事故的救济需求。
医疗能力不足涉及学校内的急救设施不全、缺乏熟悉急救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医院距离较远、抢救不及时等。家长对学校有过高的期待,认为学校应该包办一切,从而导致认识偏离和过分维权。加上部分家长缺乏对体育的基本认知,可能会消极地反对孩子参加体育运动,或者错误地将所有的体育伤害都归咎于学校和教师。因此,校方有必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开展对学生、老师及校医的应急处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事故责任认定是事故处理的关键,各方的切身利益,是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流程的困难环节,对是否欢迎第三方参与,74.6%的家长赞成,12.0%反对,9.3%无所谓。学校赞成率为93.3%,其中一般事故的意愿率为33.3%、重大事故的意愿率为93.3%。两者的差异可能因为发生重大事故时责任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更需要第三方介入。调研显示,100%的学校希望由专门的机构(部门)帮助处理法律咨询、评估、理赔、司法鉴定等有关事件,帮助处理、跟踪整个事件的发展,学校不用花费太多的精力在处理意外伤害事故上,尤其是重大事故,93.3%以上的学校认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取得专门机构的协助,这是多中心协同治理的现实需求。
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中涉及医疗紧急救护、司法支持、保险理赔等相关方面,各个方面对事故处理的支撑能力也是非常关键的。应该说,各个方面都存在需要针对性加强与改进的地方。比如医教结合机制,提高体育伤害的“第一时间”专业处理能力,包括开展“医生进学校”;由全科医生组成的团队定期组织对学校师生开展专业培训;指导处理体育伤害等相关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配合学校做好体育伤害的处理和监测等等。同时还应与学校附近的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商议建立联动机制,推进学生住院基金、城镇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即时理赔”一体化,签署“学生生命绿色通道协议书”,为伤重学生或在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时提供及时的救助,做到“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救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流行,网络舆情的掌控处于尤为重要的地位。由于人们普遍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如何在第一时间进行危机公关、揭示客观事实、保护学校免受道德风险等面临着新的挑战。
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及其处理办法涉及方方面面,不能简单归于政府、学校、学生或任何一方,要将其视为社会问题,要求社会各界的参与。社会治理就是要充分激发各个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及其活力,形成多元责任主体。就本研究而言,就是要建立精细化的预防体系和多元化的回应机制,特别要培育与发展社会组织以推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制度化与法治化处理,建构一个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多元协同的社会治理体系,这一体系应该对学校、学生和家长关切的与体育伤害相关的责任认定、事故赔偿、生活救济与后续服务提供系统性的回应。
明确并坚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运动习惯是体育伤害的重要保护因素”这一理念,大力倡导并形成一个各方参与的体育安全预防体系,明确政府、学校、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责任,发挥各方的自主性。
教育与体育等有关部门一起形成学校体育安全质量标准。建议教育部门与质检部门一起协商建立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定期检查制度,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学校体育场馆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体育器材质量合格,体育场地设施合理使用。避免因器材的质量问题、设施老化和场地不佳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伤害事故,也保证出现这类事故时能够实施专人问责制。
学生家长应毫不隐瞒地告知学生的身体状况,学校要明确告知教学大纲要求的体育运动可能的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面向教师和学生开展伤情判断和初步处理的基础知识及技能培训,给校医务人员提供更为专业的培训机会,并且架构起学校与就近医疗资源的沟通平台,形成单位共建。由此加强第一时间妥善医疗处理的意识与能力,将事故的伤害降至最低。
学校要重视体育教师运动安全管理的关键作用。学校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建立起事故处理原则,该教师负责的绝不回避,不应教师承担的予以保护,从而切实解除教师惧怕事故发生的心理包袱。更重要的是,通过多种方式激励体育教师提高教学和教学管理水平,将体育伤害风险降至最低。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培育成立专门的社会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的预防教育、培训、宣传活动。社会组织可建立特殊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学生的体育运动指引,与卫生部门的专家一起编制针对此类学生的体育运动规范性指引,避免进行不适宜的体育活动,减少体育伤害事故。
鼓励并倡导各方按照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式解决伤害事故引发的各类纠纷。一般的体育伤害事故可由学校与家长协商处理,学校可邀请家长代表参加的体育伤害处理委员会主导协商过程。协商不成可转介给一个具有权威的、多学科专业人士组成的学校体育伤害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体育伤害的责任归属问题。不服从仲裁的可进人司法程序(需与法院协商仲裁与司法诉讼程序的对接问题),从而形成一个学校与家长协商、事故处理委员会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判决的四级伤害事故处理路线。
第一重保障是建立更为完善的保险机制。高校学生体育伤害的后续处理及经济赔偿等问题,现在主要依靠校方责任险和学生自主购买的保险,而校方责任险只有在学校有责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才理赔。本研究建议与保险公司商议扩大校方责任险的覆盖范围或新增“学生体育活动保障附加险”,完善第一重保障机制。这一制度设计可以解决目前学生与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上的核心矛盾:即双方均无过错前提下,学生损失填平的问题。因为学校如果确因具有过错担责,学生可从校方得到适当的赔偿弥补损害,学校亦能通过校方责任险得到部分补偿,双方的损失、矛盾都不会很大。但是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的损失无法填平;若判决学校分担损失,从学校角度难以接受,只能通过缩限学生的活动量和活动事项以减少事故发生。因此需要扩大校方责任险的赔付范围或新增保险以解决这一困境。
第二重是由政府出面统筹成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救助基金以补充保险之不足。实际上,也有极少数受伤学生及其家庭因伤情或各类原因而长期经济困难,现有的社会保障体制还不足以保障其生活或医疗开支,因此需要在保险之外再增设一个救助基金。经费可由政府出种子基金、动员企业和热心人士赞助,以补助确实有较大经济困难且保险金额不足的学生及家庭,并由社会组织跟进以提供社会服务。
第三重是支持社会组织对受影响较大的学生及家庭提供持续的社会服务,聘请社工对伤害较为严重且有长期困难的学生及家庭提供持续的社会服务,建立个人及家庭服务档案,实行个案管理。这样可以解决家庭的后顾之忧,因为不少家长上访或闹事就是怕没人管、没人理。
这样就形成一个保险——救助——服务的三重保障体制。三重保障体制是协同共治的体现,这样遭遇学校体育伤害的学生及其家长就可以得到不同形式的帮助,从而减少对学校的依赖。
医患关系研究中提出医患之间信息结构的非对称性会引致各种伦理问题,这点同样适用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受害学生方感觉在与校方的沟通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他们缺乏选择的机会和信息的通路。这种地位的不对称性容易导致受害学生方对校方的不信任。第三方的出现能较好地弥补这种不对称性,使得“专业团体——个人”转化为“专业团体——专业团体”关系,让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促进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建议政府引入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介入比较难以处理的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可以按两种方式进行:其一,教育与司法部门协商借助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个第三方平台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在原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上加入医生、体育专业人员和学生家长代表;其二,教育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直接培育一个专门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机构,从而保障其经费来源。
在法律保障层面,本研究拟提出以下建议:
3.5.1 运用主客观结合的过错判断方法进行过错认定。既然学校因体育教育与管理中的过错致学生伤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认定学校在教育和管理活动中有无过错至关重要。本课题主张的过错认定方法为:主客观结合的过错认定方法。
3.5.2 明确具体的过错认定标准。为了统一过错认定标准,更为了指导学校体育教育与管理活动,必须细化规则,明确何种行为属于过错行为,何种行为不属于过错行为。这样,既能做到同案同判,又能使学校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正确指导学校的体育教育与管理行为,还能在学生体育活动伤害后果发生后便于使相关各方当事人明确责任,解决纠纷。
3.5.3 确立课外身体锻炼“自甘风险”理念。学生进行课外体育锻炼虽未被上升为一种法定义务或者道义义务,但是这对于个人的成长是必要的。然而,任何一种体育锻炼都有风险,因此在互动性课外体育锻炼中应确立“自甘风险”的理念。当互动性课外体育锻炼致一方损害时,如果对方没有过错不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必分担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保险制度解决。运用课外体育锻炼“自甘风险”的理念来改变只要体育锻炼中受到伤害,任何相关人员即便没有过错也得承担责任或者分担损失观念。否则,长此以往,人们将因蒙受不测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分担他人损失)之虞而不与他人共同游戏或进行体育锻炼活动。基于“自甘风险”的抗辩规则,学生在课外体育活动或者经家长同意参与社会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行为人或者体育运动组织者无过错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分担受害人损失。
3.5.4 学生在学校体育竞赛中受到伤害的,学校即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对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虽不承担过错责任,但是学生参加本校组织的体育竞赛或代表本校参加校外体育竞赛活动属于志愿奉献行为,除学生的家长和学校另有约定以外,学生在这类活动受到伤害的,由学校负责。
3.6.1 学校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情况严重者,应以最快方式将伤者紧急送至附近医院救治。
3.6.2 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在伤情不严重的情况下,根据家长意见选择合适的医院。
3.6.3 及时收集有关事故信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无论课内课外,都应做好有关证据、资料的保存工作。情况严重的应保护好现场。学生的证词要有班主任或监护人在场并且签名;调查人员应多名,记录内容要实事求是,不诱导。
3.6.4 及时报告。学校应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事故发生后24h内向教育部门报告。严重伤害事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教育局相关部门,可以先口头后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害事故的原因及处理情况等,对于发生伤害事故原因不明的,可以在后续报告中说明情况,伤害事故处理的进展在后续报告中说明。
3.6.5 启动应急事故处理小组和学校体育伤害处理委员会。学校突发事件处理应急小组应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做好安抚学生(家长)等工作,组织探望、送至医院及时救治;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情况严重的应保护好现场和保存好相关证据等工作,应及时控制事态,维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3.6.6 通过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责任厘清和认定,这是整个事故处理的核心环节,如未果,可引进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不满意的话进入第三方调解程序或司法诉讼程序。根据责任认定的结果进行保险理赔。在解决过程中,如有需要可申请救助基金的支援。
3.6.7 根据学生受伤程度与家庭经济状况,由社会组织的专职社工跟进个案,做好后续的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