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智维
应对老龄化形势,可发挥养老信托的作用,建立养老信托制度,制定养老信托管理办法。
“虽然政府与市场日益重视,但相较当前老龄化形势,我国养老产业发展依然面临巨大压力。”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说。
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方燕
因兼具金融与服务属性的优势,养老信托作为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政府和市场的高度关注,且信托公司面临业务转型,养老信托发展正当其时。
不过,我国养老金融的发展依然面临一系列挑战:由于供需双方面临多重制约,养老服务金融市场活力不足;机遇与风险叠加,养老产业投融资和运作也面临挑战。
对此,方燕建议,应对老龄化形势,可发挥养老信托的作用,建立养老信托制度,制定养老信托管理办法。
“可从委托人的准入标准,拓宽信托财产的来源,受托人分类遴选机制,养老信托监察人制度,养老信托设计、管理和保障机制,信托登记制度,差别化税费优惠等方面对养老信托制度进行完善。”她说。
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养老金融产品以及传统的“养儿防老”和“自助养老”,养老信托以信托为载体,可为受益人提供一揽子、全方位的服务。
与养老金金融、养老服务金融、养老产业金融3类养老金融活动对应,养老信托为受益人提供的服务包括老年人医养消费、资产保值增值、资产隔离、财富传承等。
事实上,作为养老金融第三支柱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養老信托已受到政府重视。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从发展养老普惠金融角度明确支持信托公司开发养老型信托金融产品。
同年6月,人社部与财政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政策文件,提出拟考虑采取账户制,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都可成为第三支柱的产品。
在方燕看来,这为银保监会推动将养老信托纳入第三支柱的可选金融产品范围创造了空间。“在当前信托监管力促行业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下,监管部门支持信托公司发展养老信托参与第三支柱建设的政策导向也更加清晰。在支持养老体系建设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信托‘风险隔离的制度优势和信托公司的专业投资优势。”她分析说。
在资管新规等监管政策的要求下,信托公司面临严峻的融资类信托受限及业务转型升级的压力。
不过,目前监管部门尚无明确框定服务信托的边界。“服务信托存有一定想象空间。”在方燕看来,信托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在资管行业中排名第二,已经具备一定资产管理能力。
从既有产品类型看,少数信托公司进行了养老信托的尝试,但还不能称作完全意义上的养老金金融产品。
从投资管理能力上看,多家信托公司先后布局TOF(基金中的信托)、“固收+”业务,且在收益回报上具备一定优势,这些业务与养老金金融的投资理念是契合的。
从客户基础上看,信托高净值客户基础决定信托公司养老金金融产品的特性,可与市场上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养老目标基金、银行养老理财共同丰富养老产品体系,形成补充。
“因此,在信托公司面临行业转型升级的压力下,发展养老金金融具有一定业务基础和价值。”方燕说。
在老龄化问题不断加深的背景下,提供契合老年客户需求的金融服务将成为信托公司不容忽视的方向,而养老信托正是金融机构发展养老金融的有效着力点。
此外,信托深耕实业市场,与地方政府和民营企业关系密切,项目来源稳定,业务模式灵活。因此,信托机制与产品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与养老第三支柱建设、养老产业发展要求契合度高。
就多数老年群体而言,相关监管政策目前对养老信托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过于严苛,且资金门槛过高。
“考虑到养老信托市场特殊情况,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以及委托人数和委托资金的限制。”方燕说。
目前,我国信托投资财产主要是资金,但在老年人财富结构中,财产形式多元化特征非常明显,如房屋、有价证券、黄金、土地、知识产权、各种收益权等。在方燕看来,除降低委托人的准入标准外,还应拓宽养老信托财产的来源和缴付方式,引入期缴安排。
“可参照慈善信托的模式,建立养老信托制度,由银保监会、民政部、卫健委、住建部等相关部委联合制定养老信托管理办法。”方燕建议。
关于建立养老信托制度,方燕认为,除了降低委托人的准入标准,拓宽信托财产的来源外,具体内容还包括建立信托运营中受托人的分类遴选机制,较为完善的养老信托监察人制度,符合养老保障功能的养老信托设计、管理和保障机制,以及统一的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夯实养老信托的法律基础。
例如,在建立较为完善的养老信托监察人制度方面,如果明确民政部门或当地居委会作为监察人的制度安排,可以进一步消除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增加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而安排终生托付相关事宜。
运营保障方面,建立相应风险补偿机制,以确保养老金投资收益。在构建养老信托模型过程中,可尝试设计养老金风险防范和投资保障制度。考虑到养老信托市场尚在探索阶段,方燕说,如果给予适当税收优惠,完善税收政策配套措施,可促进养老信托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