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离婚问题研究的学术视角和研究进路(1978—2021)

2021-04-14 21:32杰,荣
大庆社会科学 2021年6期
关键词:离婚率婚姻家庭婚姻

闵 杰,荣 荣

(1.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2.大庆市妇女联合会,黑龙江 大庆 163311)

婚姻是现代家庭的起点,是具有效率指向的制度安排[1]。作为私人性与社会性对立统一的复杂社会制度,婚姻的缔结和解除都深受社会外部环境和个体主观因素的共同影响制约。婚姻家庭研究本身带有学科交叉属性,是几乎所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重要内容或重点关切领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陆地区的离婚问题研究在社会转型和全面发展的多重背景下开展起来,婚姻家庭领域的丰富研究成果既关注时代变迁下公民个体对于婚姻家庭的理解、取向和行为,也在个体观念和行为研究层面之上探索公共政策的转向和优化空间,经历初始期、发展期、成熟期,实现了从最初的单丝孤线式描述性分析到多学科交叉、多视角审视、多层面关切的跨越式发展。

一、发轫期(1978—1995):以离婚趋势为主要切入点,探讨离婚现象的统计口径

1980年我国对 《婚姻法》 进行修改,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首次增加了15岁以上人口婚姻状况变量,1987年开展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为我国开展婚姻家庭研究提供了契机和大数据。学界由此展开截面研究、对照研究和队列研究,得到了我国离婚人口比例、年龄分布、婚姻持续时间以及生育状况等基本数据。面对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乃至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持续升高的离婚率,学界及相关部门对国内离婚率是否过高展开研究。然而,这一时期存在着多种计算离婚率的方法,也存在着用离婚对数还是用离婚人数进行计算的讨论和实践。1986年,民政部门恢复婚姻登记统计数据。由于统计口径不一致,以离婚人数作分子计算的离婚率是以离婚对数作分子计算的离婚率的2倍,导致我国离婚率的虚高引发社会热议。为此,1988年民政部关于印发 《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结果的报告》 的函中提出,为了便于计算,易采集数据,与国际取得一致,采用“粗离婚率”这一与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接轨的计算方法,即粗离婚率=×1000‰。同时为规避粗离婚率受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影响较大的统计风险,采用离结比=×1000‰作为离婚人口统计的补充衡量指标。此后,粗离婚率和离结比成为采用最多、相对主流的衡量指标。

二、发展期(1995—2010):从宏观层面分析到微观个体观察,探讨离婚率升高成因

(一) 宏观层面:从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角度切入

离婚行为同婚龄推迟、非婚生育、单亲家庭等现象的出现都具有现代性,是工业化危机的组成部分。工业化和技术进步带来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婚龄随之拉长。城镇化带来人口迁移规模扩大、异质性与多元趋势的增强,社会福利的持续完善和发展,法律松动及社会舆论的宽容,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女性教育赋权、经济赋权的实现等,都在不同程度触动离婚率上升。具体而言,城镇化过程中人口流动性增强,夫妻的知识技能、收入水平、思想观念等差异加大;同时,空间距离拉伸了夫妻心理距离,夫妻间因情感、抚育等功能而形成的依赖关系逐渐剥落或迁移;个体抵御社会风险能力增强,家庭凝聚力受到冲击挑战。法律及社会文化方面,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对婚姻自由、性别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以及无过错离婚原则的确认、离婚登记程序的简化带来法律要素在维系婚姻中的作用逐步丧失。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生产、分配、管理共同体的单位制控制力减弱,离婚行为的社会成本大大降低;女性受教育年限增长,通过有偿劳动获得经济独立的数量增加,使得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博弈能力提高。综合上述观点,即国家力量在家庭新规则形成过程中的显现,是离婚现象大量出现的宏观时代社会背景。

(二)中观层面:从婚姻家庭自身的发展规律及婚姻质量综合衡量体系切入

随着家庭核心化、规模小型化趋势增强,家庭社会学、家庭人口学学者依据西方家庭功能理论、家庭发展理论、婚姻质量模型等理论分析框架,从探究婚姻家庭发展规律的角度进行离婚行为的社会学阐释。运用家庭生命周期模型分析中国家庭在资源分配、情感沟通、风险应对等基本功能方面与西方家庭的异同;运用总体异质性理论探讨离婚风险随婚姻持续时间而发生的动态变化,以及离婚高峰爆发时间。围绕“倒U型”离婚风险分析模型,有学者认为,婚后5年这一婚姻生活调试和生育行为高发阶段在角色适应方面矛盾冲突较多导致离婚[2],但另有研究认为,生育行为可显著降低离婚风险。对此,家庭经济学依据风险——收益模型,给出存续越久的婚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投入的时间、情感、金钱等资源越多,离婚的沉没成本越大,就越难做出离婚决定的解释[3]。社会学、临床心理学、女性学学者从婚姻质量视角关注婚姻中个体感受、主观评价、互动过程和调适水平,并以此探寻婚姻稳定性下降的原因。将伴侣评价、婚姻关系评价、物质生活评价作为主观指标,将夫妻互动、性生活质量、冲突与离异意向作为客观指标,综合衡量婚姻质量[4]。提出家庭性别角色分工的不易交换及协商不足带来的“形态刚性”是影响夫妻情感关系、威胁家庭稳定的决定因素[5]。

(三) 微观层面:从时代变迁下个体婚姻预期、婚姻观念转变的视角切入

离婚意味着家庭解离,家庭功能形态发生改变,客观上生成单亲、再婚、独居、空巢、隔代等家庭形态,家庭成员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也发生改变。人口学视角认为,离婚率快速升高与个体经济水平、教育状况、职业属性、初婚年龄、原生家庭环境及宗教信仰等相关[6]。婚姻匹配理论认为夫妻双方社会地位的匹配度是维系婚姻稳定的重要因素。“门当户对”即同质婚夫妻社会地位、基本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契合度高,但随着社会分化加快,跨阶层的异质婚增多,婚姻稳定性下降,离婚率上升[7]。从个人间的自致性匹配和婚姻双方家庭背景的先赋性匹配角度分析,发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择偶模式发生同质性回潮[8]。然而,同质婚并不一定更稳定,双方原生家庭经济条件的同质性对离婚风险高低无显著影响[9]。社会心理学关注个人因素对婚姻改变的影响,认为个体的婚姻观念、择偶标准、择偶模式影响婚姻稳定。社会变迁过程中,婚恋观念日益多元,人的自我价值和期待提高,夫妻双方性格差异、琐事矛盾等微观因素是离婚主因,主张从影响离婚行为的观念入手,探究择偶观、家庭观、性事观、离异观对离婚行为的影响及互动关系[10],同时,离婚行为对自我效能、生活方式、生活质量的改变,以及离异家庭中未成年人发展等问题,亦引发了不同程度的探讨。

三、成熟期(2010至今):审视离婚影响,以实证研究带动法律完善和社会服务等公共介入

在延续了此前30年离婚研究的切入路径之外,近10余年来,中国综合社会调查、中国家庭追踪调查、中国家庭收入调查、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等宏观统计数据和专项调查数据,民政、司法、妇联等部门的公开、部分公开数据极大丰富,促发国内离婚问题研究理论与实证并重,形成多学科交叉、多视角审视、多层面关切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据民政部门公布数据可知,改革开放40年我国人口粗离婚率由1979年的0.33‰增至2019年的3.4‰,目前已高于大部分欧洲国家,接近美国水平。尤其2000年以来,离婚率呈加速上升趋势,2003年全国离婚率突破1‰,2010年突破2‰,2016年突破3‰,每突破一个千分点所需周期缩短。基于此,不同学科的研究者从法律政策、社会文化等角度切入离婚研究,还原当代家庭发展变化的多个侧面,同时对个体婚姻选择所置身的公共政策系统进行反思和探索,如离婚与生育率变化、离婚与技术进步和智能时代的关系、离婚带来的生活方式变迁、社会关系网络调整,离婚财产分割及未成年发展、单亲家庭社会支持、离婚与健康照料等。

法学领域,近10年来聚焦婚姻法、婚姻案件和婚姻关系。在离婚条件、离婚程序、离婚效力、离婚救济等层面关注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相对弱势群体权益,提出应优化离婚制度,保障离婚当事人权益。指出司法实践中对法定离婚理由、离婚财产分割的性别不公正缺少政策敏感,应增强在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扶养给付和离婚损害赔偿中对女性作出相应补偿的司法实践性。并指出只有修正性别盲区,才能将性别平等意识嵌入民法典编纂全过程,植入民事法律规范的设计与表达,成为社会公正的规范基础与制度基础[11]。可见,无论是对于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文本分析和实践总结,还是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关于减少轻率离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增加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的建议,以及完善家事审判制度,拓宽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受暴者、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救济渠道的呼吁,无法忽视法律研究倡导立法改革和司法实践中完善婚姻家庭制度对弱者保护功能发挥的能动性作用。

社会学领域,关于生育政策调整、互联网普及率提高、住房限购政策约束等与离婚行为关系的研究,既拓展了离婚研究的学术视角,又呈现出我国当前社会发展变化实际,呼吁法律政策支持的持续跟进。此外,在社会工作实务领域,家事纠纷、心理干预、单亲母亲赋能成为社工机构服务的重要内容,与此相应学术理论探讨也日益丰富。例如,指出当前单亲儿童所需的正式社会支持系统尚未成型,针对单亲母亲面临的各种困境,公共部门所提供的支持仍主要体现为经济扶助,从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所能得到的家庭教育、情感心理、家庭照料等支持仍有限。基于此,需要公共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关注离异家庭及其衍生的社会支持匮乏问题,实现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为重要力量,对离婚家庭的多元社会需求给予有效社会支持。以上研究,呈现出社会现代化、法治化过程中离婚的新特点和对政策调整、社会支持的新需求,为公共介入离婚行为提供了可完善的方向和路径。

四、小结与讨论

理解离婚问题就无法回避婚姻和家庭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互构与消长。40余年国内关于婚姻稳定性和离婚的研究历程,也是离婚行为的社会接受史过程。家庭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人类学研究已经呈现出不同人类发展进程中诸多的家庭形态。因而,在理解婚姻和家庭时,也应以历史发展的眼光加以理解和审视。尽管40余年来,学界对于婚姻制度及相关法律表述、家庭生命周期和功能、家庭规模和结构变迁以及个体婚姻动机、择偶标准及婚后调适模式、离婚的宏观背景、中观环境、个体原因等诸多层面要素及其相互作用机制展开了丰富研究,研究指标也在客观的、以长久度为主的结果走向基础上补充了主观的、以满意度为主的过程指标,并在公共介入婚姻稳定性方面提供了大量学术探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政府部门、学界和社会公众对家庭多样性、非核心家庭类型的关注和支持,拓展了对家庭形态的多元理解、对女性社会角色的肯定以及婚姻家庭观念转变的认知。然而,一方面,社会各界普遍存在对离婚率上升的忧虑,以及将离婚者等同于低素质人口和失职父母,将单亲家庭子女等同于问题儿童的负面刻板印象[12];相当数量的研究结论将离婚率上升归咎于社会道德水平下降及草率离婚,事实上,离婚自由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性别暴力、降低妇女自杀率,具有重要的社会整合、维系功能和弥补价值[13]。另一方面,应在现代化进程以及“第二次人口转变”视野下看待离婚行为,观察人口结构深度老龄化趋势,以及人均预期寿命延长、未婚人口比例上升、婚龄普遍推迟、自愿不婚不育人群增长,以及离婚率升高的同时,结婚率持续走低的“新常态”,进一步思索探讨,拓展对婚姻和家庭的理解,输出更多具有包容度、延展性的学术成果。

要进一步加强离婚研究的本土化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构建。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界已有家庭社会学学科,是在西方家庭社会学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亚洲的婚姻观念、家庭观念在移植套用西方理论的时候难免水土不服,难以切中肯綮,在学科发展的独立性、可持续性方面,仍要在多学科交叉发展的趋势背景下,努力建构和产出符合基本国情的本土化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实现婚姻家庭研究框架和方法的中国化,尤其在复杂现代性的当下,深入思考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体的多重互构,探讨具有本土化逻辑和规律的婚姻家庭理论和研究方法。此外,应进一步增强学界内部,以及学界和政府部门、学界与社会大众关于婚姻与家庭研究的对话性和应用性,通过实证研究数据进行多学科分析,进一步探索智库作用的发挥路径,强化研究对政府决策、大众舆论、公共知识传播的积极作用,为创新社会治理、增强家庭福祉,提供高质量的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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