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晖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对人的自由问题的考察,不能基于一个片面的狭隘的理论基础,而马克思的哲学是正确认识世界改变世界的哲学,是经过了人类实践检验的科学,所以用马克思的理论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科学的正确途径。马克思理论的终极理想和价值追求是人的自由与解放。无论是对所处现实社会的批判,还是对未来社会的设想;无论是对无产阶级贫困悲惨生活的同情,还是对实现每个人自由发展的憧憬,无不体现着这种价值追求和理想。虽然在由信息技术带来的社会变革中,人的自由被赋予了新的拓展和延伸,但是马克思对自由的终极追求却始终指引着人类自由的发展方向。因此,对人的自由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加强对信息时代人的自由的具体认识,更是对马克思关于自由的认识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理论研究的价值不仅在于认识世界,更在于改造世界。马克思终身为之奋斗的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也就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就需要我们的生存和发展,都应以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归宿,都应当沿着马克思揭示的通向自由之路前行。虽然人类的社会历史进程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但无法否认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形式仍然占主导地位,而且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先发优势导致实际上仍然是资本主义掌握着技术霸权的主导权。面对着信息技术霸权带来的人的自由的困境,需要将每个人从人和物的依附关系或人的依赖关系中解放出来,确立独立自主的人格,进行自觉自愿和自律的实践活动,最终实现自由的发展。故而,对信息时代人的自由问题的研究,不仅对于解决信息时代人的自由困境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更是对走向自由之境、实现人的自由这一人类理想信念的有力证明。
1.主体的数字化。人是自然的生物性存在,也是社会性存在,但是到了信息时代,人被异化为数字化存在。由于人的复杂性和多面性导致了我们无法用具体的数字或数量关系来衡量人的存在和意义,因为人的构成不是各种数量关系的简单相加。然而,信息时代的信息技术构建了以数字为基础的话语体系,这就导致生活在被各种信息技术和数据包围中的我们也需要使用计算机识别的语言进行活动。计算机只能识别数字,在计算机的认识系统中,世界上存在的所有事物都不过是数字的不同集合而已。因此,在计算机的语言逻辑下,通过各种量化,人被精确地细分成多个样本,而每个样本都可以通过数字来表达,于是一个完整的人就变成了这些数字的集合。但是,经过这样精确量化的人还是那个在地球漫长演化史上逐渐独立出来拥有主导权的人吗?答案是否定的,这样的人,只是被异化了的数字化的人。
2.主体需要的异化。面对人类那些形式多样、内容各异的需要,我们可以将需要划分为真实的需要和虚假的需要。毋庸置疑,真实的需要是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需要,其中人类必须无条件满足的且能够决定一切需要的根本性需要,即维持人类生存发展的生物性需要,是一切需要的基础和根本。与之相对,马尔库塞给虚假的需要作出了定义,他认为“为了特定的社会利益而从外部强加在个人身上的那些需要”[1]是虚假的需要。这些需要不是取决于个人自身的发展,而是要受到个人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所制约,即虚假的需要是受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外界力量所控制和支配的。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众传播媒介已经不再仅仅发挥其作为新闻与娱乐形式的工具性,而是愈益成为消费主义进行意识形态控制的主阵地。消费主义凭借大众传播媒介这一技术形式,通过广告的灌输和诱劝,用非强制手段将人们牢牢地控制在其设定的轨道中。个人的需要日益与社会所预设的虚假需要相趋同,虚假的需要和真实的需要之间的界限开始模糊,人们在不知不觉间接受着大众传播媒介的灌输和操纵,潜移默化地产生了无意识的欲望和无动机的需求。当人们在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和服务时,以为自己能够自由地思考自己的需求并继而进行自由地选择,却不知所谓的自由选择并非出自其自由意志,而仅仅是社会控制合理性和有效性又一次完美的演出。
3.主体交往的异化。信息时代得益于强大的互联网技术,人们开创了全新的交往方式,即网络交往。网络的匿名化、去中心化也使网络交往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仅仅是各种社会角色扮演者之间的交往,更是被高度抽象化的符号间的交往。人不再是有血有肉有个性的真实的人,人的个性、能力、情感、态度等本质逐渐被各种符号所替代,与他人交往时,实际上也是同另一个被符号所替代的人进行交往。在这样的交往中根本无法获得真正的自由,因为个人并不能在与对方的相处中表现一个完整、真实的自我。在网络交往的时空里,人们往往戴着面具,用厚重真实的皇帝新衣掩饰自己的内心,不能占有和确证自己人的本质,而只能在符号化的人际关系网中不断地畸变和异化,并伴随着网络喧嚣后的无尽的孤独感、无能为力感走向沉寂。
1.主体能动性的消解。依托网络进行的虚拟实践活动,主体在大部分时间和大多数情况下,根本无法完全地展示真实的自我,究其原因,在于网络的形成及其本质决定了在其设计而成的网络世界中,主体的身份与物理身体是分离的。这意味着,作为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主体已经与现实产生了撕裂,被重塑和建构的主体已经不能与现实中的真实存在的个人相提并论。徜徉于虚拟世界中的主体意识与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主体身体出现了分裂,而且伴随着分裂趋势的加深,作为主体特性的能动性也将被消解。对拥有主体意识的人类来说,认识主客体及其关系是必然的,并在此基础之上,充分发挥并运用自己的能力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即主体能够自觉意识到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并在主动中掌握自由,这是主体能动性的体现。但是,伴随着信息技术无孔不入地渗透,技术能够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多且更加便捷,于是人们加深了对技术的依赖,人们在获得便利和轻松的同时,却也无可避免地被技术控制了。原本作为主体能动性的自由意志,也随着人们感知能力、思维能力、选择能力的丧失而瓦解,而作为主体能动性重要表现的选择自由也将不复存在。此外,创造性是主体对现实的超越,是主体自由的最好体现。人类凭借自己的创造活动,在离动物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主体性也越来越强。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类却日益不满足于活动客体和客观规律的制约,不仅改变客体的形式和条件来满足需要,更是要违背客观规律进行活动,这样的结果并不能体现人的自由,而只会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巨大的灾难。
2.主体自主性的丧失。主体自主性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本质特性,是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证,它“侧重于主体权利,表现为主体对活动诸因素的占有和支配”[2]。既然自主性作为主体权利,首先,就要求主体能够自觉自愿地进行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其次,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中对各种因素的占有和支配也需要主体能够自由、自主地自我决定。当然,主体能够自由自主地进行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前提是理性。人类的生存生活都离不开理性的支配,在传统的实践活动中,理性贯穿了实践活动的始终,离开了理性的引导和控制,人类的实践活动就不能称之为改造社会和自然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但是,在信息技术创造的虚拟世界中,随着实践活动虚拟性的增强,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类理性却呈现了逐渐减弱的趋势。首先,在虚拟世界中,参与者可以随意设定符合自身喜好和期待的主体形象,可以自由地塑造实践的客体,获得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的满足感和成就感,若长期沉溺于享受这种虚幻的自我实现,那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缺乏客观理性的评价。其次,在虚拟世界中,主体的实践活动想要达到什么样的预期和目的,智能计算机可以提供多种可行性建议和方案,人们只需要在这些建议和方案中找出最优选项即可。对于主体来说,复杂和繁重的思考工作就变得轻松了许多,人类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理性思考能力在长期的简单性选择过程中逐渐被弱化。长期的虚拟实践活动会让参与者对认识对象产生混淆和错乱,逐渐分不清现实和虚拟现实,将虚拟世界中的认识和情感投射到现实生活中,进而出现情感上的迷失、认识上的偏执和思维能力的退化,带来主体认识和行为上的理性缺失,这也就导致了主体自主性的丧失。伴随着主体自主性的丧失,作为实现主体自主性前提的自由也就无从谈起了。
3.主体心理问题频发。信息时代创造了诸多奇迹,尤其网络交往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人们交往的便捷性、实效性、即时性。然而,当传统面对面交往方式被数字化符号化交往所替代,人们长期依赖于网络交往,面对的交流对象是冷冰冰的机器,长此以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人与机器之间的关系所取代,人与机器越来越亲密,而人与人却越来越疏远。这样间接的交往使人们愈加依赖这样一个技术化、工具化的中介系统,追求自由的同时带来的是无尽的隔膜感、疏离感。这种自由并非能够给人带来真正的满足,这种便捷性的背后却是亲情的淡漠、友情的脆弱、感情的失落、生活的逃避。因此,虚拟空间中的网络交往带来的虚拟的自由,或许能够给人类带来短暂的释放和快乐,但是往往在短暂的激情和狂欢之后,得到的却是更为长久的孤独和无助。
1.消费型文化对正统主流文化的冲击将带来自由的失真。所谓消费型文化,是指“满足人们现实的、感性的、直接的需要为主,直接进入文化消费领域、满足人们日常文化需要的成果和活动。”[3]网络文化的兴盛是多元的碰撞、思想的狂欢,它崇尚的是思想的解放、形式的多样、个性的突显,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大众物质需要感性化情绪化的直接反应,它以满足人的功利性的或享受性的目的为主,而缺乏理性的思考和判断。这些与传统主流文化相悖的网络文化受到了大众的追捧,人们对待精英式高雅文化的追求逐渐被感性化、庸俗化、实用化的大众文化所排挤,对以提升精神自由的理性和思辨文化的追求也被以休闲和享受为目的的消费型文化所取代。
2.生产型文化缺乏创新是思想自由衰落的重要因素。与消费型文化相对应的是生产型文化,顾名思义,生产型文化指的是超越社会现实文化水平的创新性文化成果,主体在文化生产过程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能动性、创造性,通过不断地创新,生产创造出能够提升人的精神文化水平的文化成果,以提高人的精神文化素质,进而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文化的创新不是对现有文化的简单复制,也不是对庸俗化、实用化的大众消费文化的改变,而是在充分吸收人类文明文化成果的基础上对现有文化的积极扬弃。因此,对不媚世俗的高雅文化的生产需要文化生产主体极高的自由度,这也说明了高雅文化的创新性生产是人思想创新性、超越性的体现,是人思想自由自主的重要表现。但是,网络社会中的生产型文化并不能促使人进行自由的生产和创作,反而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纯粹跟风和模仿的大军,人的理性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也在简单地模仿中逐渐退化,个性逐渐趋同,最终只能成为别人的影子,丧失自己的个性,更无法成为一个可以自由自主思想的全面发展的个人。
1.网络上信息泛滥导致主体很难进行自由自主地选择。网络的开放性特点使得使用网络的人们能够共享开放的信息资源,这给人们带来了获取信息的自由。但是,信息呈爆炸式态势增长带来的是网络上无穷无尽的信息泛滥,加上网络监管的不到位,无数无用信息、垃圾信息趁虚而入,造成了严重的网络信息污染。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以及自身素质、能力、需要等个体条件的差异,在面对网络信息轰炸时,对于大多数认知水平和理性判断能力不高的人来说,虽然有获取信息的自由,但是很多情况下却无法对有用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判断,结果往往是迷失在泛滥的信息之中。
2.无处不在的社会监控对个人隐私的暴露导致个人自由的丧失。隐私权是个人重要的权利,它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由于其自明性,所以每个人也都应该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保护个人隐私是人性自由的重要方面,是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需要人们自觉去遵守。但是,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信息权不断增强,监控者的监控边界不断向外扩张。如今我们生活的世界中可以说监控无处不在,学校里、餐厅中、办公楼里、商场超市,大城市道路口几乎遍布监控摄像头。无处不在的监控使我们个人的隐私逐渐公开化,逐渐暴露在大众面前,而且这样的监控是即时化的,可以让我们的信息通过网络瞬时传播开来。于是,个人隐私便不是隐私了,是可以被公开讨论和传播的信息了。“信息社会的监控技术超越了时间、空间等方面的限制,监控的边界是无限的”[4],这种无边界的监控对个人隐私来说是个巨大的威胁。如前所述,个人隐私权赋予了主体对自己个人隐私的支配权,也就是说主体有公开或保密自己信息的自由。然而,如今人们即便有使用自己信息的自由,但是遍地的监控使人的自由成为了一纸空谈。
3.数字鸿沟导致社会不平等的同时也将遮蔽自由的意义。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由于在对信息的拥有和使用上人与人之间有着巨大的差距,而且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鸿沟也在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从而使不同国家、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信息不平等现象持续加大。这一系列不平等的现象背后是发达国家对信息技术的高度垄断,是依靠技术霸权而掌握的话语权。正如艾斯特·哈吉泰教授所说:“网络扩散了霸权的知识与文化,由此,正在增长的网络国际扩散也导致了西方霸权的扩张。”[5]发达国家用它们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来加速全球发展的不平衡,加剧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众所周知,人的自由并不是孤立个人或某个区域、某个阶级的自由,而是整个人类的自由,如果任由数字鸿沟扩大而不加控制,那么人类的自由将成为一个天真的笑话。
1.信息技术提高了人类劳动生产率,为人类自由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人类传统的劳动方式,促使人们的劳动生产率得到了质的提升,人们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产品,这将直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必需的物质财富。信息技术的应用大大缩短了人们的必要劳动时间,为人们全面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多的自由时间。信息技术将人们从大量的日常劳动中解放了出来,人们不必再长时间地被束缚在工作上,自然拥有更多的自由时间来从事自己想要做的事情。
2.人们掌握了信息技术,就能够从繁重的体力和脑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使劳动者的结构发生重大改变。一方面,由于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高新技术在劳动生产领域的广泛应用,生产活动中对高效率的追求也潜移默化地成为劳动者的目标。怎样适应高效率、快节奏的生产活动,为人的发展提出了要求,而这也恰恰是人主动寻求发展进步、自觉自愿寻求能力提升的主体能动性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信息技术也带来了差异化和富有个性的工作,而这些新颖个性的工作需要的是劳动者的创造性和创新性,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工作中,人们才能将自己的各种潜能发挥到最大程度,才能将自己自由的个性充分展现出来。
1.要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主体性重构的价值目标。人作为现实的生物性存在,身体和意识都是作为主体的人不可分割的部分。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构建了一个虚拟世界,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对立,造成了主体意识和身体的分裂。而且,随着人们越来越依赖于技术,也越来越沉迷于信息技术构建的虚幻之中,人类本来拥有感知、分析、思考、判断的能力,但是对便捷技术的过分依赖,使得人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却放弃掉了自身能力的发展,消解掉了自由意志。于是,主体已经不再是完整的主体,主体的发展也就变得没有目标和方向。当然,信息时代虽然造成了主体的撕裂,主体性的危机,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类的身体能力、认识能力都将得到发展和提升,都将朝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价值目标迈进。
2.要让技术成为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推动力,关键在于主体自身合理的欲求。对自然的过度欲求造成自然资源的过度性开发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这不是一个无关痛痒的小问题,而是事关人类存亡的大问题,如果人们仍然不加节制地用贪欲带来的不合理技术对待自然,那么最终只会使人类自身走向灭亡。在生活中人们也应该合理规划自己的欲望,节制过度的消费欲望,控制沉溺网络的娱乐欲望,抑制人与人之间的攀比欲望,抛弃醉生梦死的享乐欲望,将自己的欲求和精力多多放在与自身能力的提升和发展有益的事情上面。总而言之,告别那些只求物质享乐的低级欲望,明确自身合理的欲求,坚定自我发展和提升的方向,是超越技术带来的主体性困境的关键因素。
3.发展出与人的精神世界相适应的信息技术。借助于信息技术,人们可以生产出更多更优秀的以培养和塑造人们高尚精神世界为主要目标的精神文化产品,不仅能够引发人们对科技理性的反思,激发出人们对重物质轻精神理念的批判,而且能够不断提高人的素质和境界,为实现人的自由提供精神性保障。面对现实社会中无处不在的物欲诱惑,如何才能在纷乱的时代洪流中有尊严有人格地坚守自由的理想,保持心境的澄明,就需要我们打牢先进的物质文化基础,从自身出发坚定理想信念、提高道德修养、加强心理素质、提升精神境界,为自觉自律自主从而自由开辟坚实道路,在风起云涌的时代中实现人的自由发展。
1.法律制度的完善成为社会成员自由权利实现的先决条件。真正的人的自由并不是某个人或某个阶级的独有的自由,而应该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都以其他人的自由发展为前提,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能够在社会共同体中自由的生存生活和发展。这就要求社会必须为每个成员的自由权利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需要国家在面对新的时代问题和社会矛盾时,及时合理地制定出能够保障社会成员自由权利的法律。亦即通过立法,为社会成员或组织团体提供行为规范或准则,明确每个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国家的强制力来敦促人们明确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或允许的,促使人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使人们做到“有法可依”。在我们能够“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就需要加强网络执法,提升法律地位。面对着互联网由于去中心化特点而出现的脱离中央控制的无政府混乱状态,必须设立相应的执法机构,来彻底贯彻和坚决执行有效的管理。尤其是在面对网络监控泛滥、对个人隐私的不断侵犯等犯罪行为的时候,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网络管理机构,都应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保障社会成员的合法自由权利。
2.道德制度建设成为社会成员实现自由权利的重要补充。面对着信息时代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新问题,仅仅只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无论是现实世界中,还是网络虚拟社会中,社会成员的许多行为虽然没有触犯法律,但是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违反了公序良俗,此类问题也须强化道德规范加以解决。在面对人类的行为时,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在某些领域会有共同之处,但是法律规范并不能替代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在对社会治理方面有着法律制度无法取代的重要之处,因此就需要无论是国际组织,还是某个国家或民族,在基于人类共同道德的基础上,在信息时代这个历史背景下,充分考虑到信息技术给人类和自然带来的诸多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结合本国或本民族的道德特点,制定出符合时代特征和本国国情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道德规范,使人们能够“有德可依”。当然,“有德可依”还不够,还要做到“有德必依”。而要做到“有德必依”,就需要我们提升自身的道德素质,自愿地认同道德规范,变被动接受为主动遵循,把外部的道德要求转化为内在的道德自律。而按照道德规范进行实践活动的人,就不再是被自然必然性或社会必然性束缚的人,也不再是一个只以个人利益或个人善恶喜好为自己行动评判或裁决标准的人,而是一个能够出于自由意志而从事符合自然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自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