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氯碱行业相关政策动态汇总

2021-04-12 16:21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中国氯碱 2021年1期
关键词:丁基名录化学品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2020年,中国氯碱行业整体保持了稳定的运行态势,烧碱和聚氯乙烯主要产品基本保持了较高的生产负荷;国家在产业政策、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大力度的同时,也出台了一些利好政策。为引导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将2020年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汇总如下。

1 生态环境部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

2019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名录包括8 大类产品: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六溴环十二烷、汞(包括汞含量按重量计至少占95%的汞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其中包括汞的合金)、四甲基铅、四乙基铅、多氯三联苯(PCT)、三丁基锡化合物(包括:三丁基锡氧化物、三丁基锡氟化物、三丁基锡甲基丙烯酸、三丁基锡苯甲酸、三丁基锡氯化 物、三丁基锡亚油酸、三丁基锡环烷酸)、短链氯化石蜡(链长C10 至C13 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包括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

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进出口经营者应凭有毒化学品进(出) 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2 《石化绿色工艺名录(2019年)》版发布

2019年12月31日,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编制的《石化绿色工艺名录(2019年版)》在北京正式发布。该目录较2018年版新增3 个条目、10 项工艺,总共23 个条目,涵盖了传统原料及中间体的生产工艺、 先进的无机盐生产工艺以及高效低毒农药工艺等一批显著降低环境负荷、 大幅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的绿色工艺。

在修订后的2019年版《名录》中,第2 条增加了“咪唑啉酮类除草剂酯法生产工艺”,第9 条增加了“异丁烯/叔丁醇氧化法甲基烯丙醇”; 第12 条增加了“离子膜法电解制铬酸酐工艺”; 第18 条增加了“乙烯法醋酸乙烯生产工艺”“连续式干法过碳酸钠生产工艺”等。

3 四部门组织开展2020年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促进工业用水效率持续提升,按照《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细则》(工信厅联节〔2017〕16 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及有关企业等组织开展2020年度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要求遴选出2020年度的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名单和单位产品取水量指标。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在官方网站等指定媒体对水效领跑者和入围企业及其单位产品取水量指标进行公示,并对公示结果予以公告。

4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2020年2月7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印发了《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 号文,以下简称五部门《通知》),《通知》明确了中央财政贴息、央行再贷款、名单制管理等相关政策。通知要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5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 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将采取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等六方面20 条措施,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6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2020年2月20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发布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 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 个月。

7 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2020年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 号),通知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阶段性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 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及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成本。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8 国务院发布通知: 禁止不必要环保执法

202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根据此前中央环保工作部署,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目的是要坚决取消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合并涉企检查事项,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也曾明确表态:严禁为应付督察不分青红皂白地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产业或领域,更应当妥善处理、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坚决禁止搞“一刀切” 行为。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将进一步明确环境治理和执法检查中的责权利,让不利于企业发展的不和谐现象成为历史。

9 《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0年版)》正式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19年版)》实施经验,综合分析监督抽查、生产许可、风险监测、执法打假、国内召回通报、网络舆情报道等数据,并征集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防范疫情工作中反映出的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监督抽查合格率低、各方面反映问题较为突出、 涉及重大质量安全或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要求重点监管的工业产品,制定了《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0年版)》。其中包含13 类共计269种产品,涉及了从工业生产到日用杂品、电子及信息技术产品、交通用具、食品相关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每一项都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10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发布

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 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修订重点围绕以下5 个方面。

(1)聚焦环境风险,突出管控重点。从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目的出发,明确管控重点为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环境和健康危害性大,或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

(2)优化申请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借鉴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经验,并基于中国多年管理实践,在不降低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优化了申请类型设置。

(3)细化登记标准,完善审批要求。《办法》修订后明确了予以登记、不予以登记的具体标准,还对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以及重新申请登记、变更、撤回和撤销登记等情形进行了规定,突出了环境风险控制要求,强化了源头预防,增强了可操作性。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效率。《办法》提出了“两强化”和“三优化”的跟踪管理要求,强化了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控制的主体责任、强化环境风险控制措施针对性,优化了信息报告要求、监管方式及监管重点等。

(5)跟踪新危害信息,持续防范环境风险。《办法》 完善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后新危害信息与环境风险跟踪的有关规定,要求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发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环境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可能导致环境风险增加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新危害等相关信息后,应当组织技术评审,必要时可以根据评审结果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相应的登记证。

11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评估有毒有害化学品在生态环境中的风险状况,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的要求,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

第二批名录包含19种类化学物质,涉及石化、塑料、橡胶、制药、纺织、染料、皮革、电镀、有色金属冶炼、采矿等行业。这19 类物质是:2,4,6-三叔丁基苯酚、异丙基化磷酸三苯酯、五氯苯硫酚、苯并[a]芘等7种类多环芳烃类物质、 五氯苯等3种氯苯类物质、氰化物、苯、甲苯、磷酸三(2-氯乙基)酯、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基)酯等4种邻苯类物质、1,2-二氯丙烷、1,1-二氯乙、2,4-二硝基甲苯、 邻甲苯胺、铊及其化合物、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12 国务院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从应急管理部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在全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2020年4月启动至2022年12月结束,分为动员部署、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和巩固提升四个阶段。

13 商务部:维持对欧盟和美国进口四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于2020年5月30日发布2020年第18号公告,决定依期终复审调查结果,自5月3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商务部于2014年5月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开始实施反倾销措施。2019年5月,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发起了本次期终复审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300。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4年第32号公告相同。具体如下:(1)陶氏德国设施有限公司27.6%;(2)法国苏威公司27.6%;(3)其他欧盟公司27.6%;(4)西方化学公司71.8%;(5)埃克塞尔公司71.8%;(6) 陶氏化学公司71.8%;(7) 美国PPG工业公司71.8%;(8)其他美国公司71.8%。

14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纳入全国环境监测体系

2020年6月2日,生态环境部召开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介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简称POPs)是指持久存在于环境中,对人类健康及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有机化学物质。中国现行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的标准主要有四大类(分别为有机氯农药类、多氯联苯类、溴代阻燃剂类及二恶英类),共计25 项标准,涉及18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15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2020年第1 号)》公布

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下发了2020年第1 号公告,明确了联合制定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是指固有危险性高、 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大、事故后果严重、流通量大,需要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主要内容包括:(1)管控措施包括建设信息平台,实施全生命周期信息追溯管控;(2)实施统一规范包装管理;(3)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对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严格从业人员准入;(4)强化运输管理;(5)实施储存定置化管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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