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奇源 赵逸舟 何 泽
(1.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2.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18)
信息网络迅猛发展、智能科技日臻成熟,智能变革以崭新之姿席卷全球,焕发蓬勃生机。环顾全球,美国的再工业化、日本的复兴战略和机器人新革命、德国的“工业4.0”等等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战略都以“人工智能”为核心出发点[1]。回视国内,《中国制造2025》提出“智能制造”的发展战略;《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把发展人工智能上升为国家战略,并制定“三步走”的战略目标,着力绘制人工智能发展蓝图。
智能变革渗透于生产生活各个环节,人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人工智能带来的利与弊。一方面,智能化生产驱动技术红利替代人口红利,为新技术与新经济的有机融合提供更多契机。但另一方面,因技术进步与效率提升的驱动,一部分过去所必需的传统高成本劳动力势必会被低成本高效率的人工智能替代。毋庸置疑,为竞逐技术革新的时代红利,科技进步所引发的一系列“机器换人”“技术性失业”,将对劳动者群体性失业风险提出严峻挑战。
与此同时,科技繁荣带来的劳动格局变动也深深影响到法律体系。“机器换人”是否会引发就业歧视?“机器换人”进程中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这些矛盾隐忧随着“机器换人”进程的深化将逐步扩散。但受时代限制,彼时的立法者并未考虑到人工智能这一颠覆性因素,相关领域的立法存在空白,难以适应时代变革。同时目前的劳动法也不能作为因人工智能引发的劳动纠纷的裁判依据,无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毫不讳言,我国劳动法效能正面临严峻的减损危机。
如前文所述,“机器换人”将是大势所趋,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将对社会与法律造成极大冲击。纵观每一次工业变革,时代的锋刃往往直指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技术创新降低成本,帮助工厂、企业降低对一部分劳动力的需求,但同时,新的岗位与职业也将随着技术升级与日俱增。世界经济论坛研究指出,人工智能将净减7 500万个工作岗位,同时创造1.33亿个新工作角色[2],换言之,人工智能在制造就业危机的同时也具备就业补偿效应[3]。
“机器换人”可以快速替代低技能劳动岗位,遗憾的是,劳动者却无法迅速拥有胜任高技能劳动岗位的职业素质。根据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预测,到2025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所面临的人才缺口将达950万。技术进步激发了市场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但因劳动者素质无法应和企业需求,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难以成功匹配[4],致使出现劳工失业与人才缺口并存的局面。
为改善“机器换人”与劳工职业能力升级之间的速度差明显呈现出的不当走势,应当尽快提升就业人员专业技能、职业素质与就业能力。职业培训是以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其能有效缓和智能时代背景下紧迫的劳动关系,摆脱就业困境。人工智能正重塑人与技术的劳动分工,有学者指出智能时代的工作世界将发生职业变迁、人机协同、云劳动等颠覆性变革[5],但不论外在如何变动,成功就业的本质都是考验劳动者的适应性。从微观角度视之,职业培训可以帮助劳动者获取劳动技能、提升认知与应用能力,加强劳动者自身适应性,防范失业风险。从宏观角度视之,职业培训能使劳动群体技能水平提升,改善劳动力结构,从而缓和就业市场劳动力供求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概而言之,职业培训能令劳动者在人工智能时代获得平等发展机会,保障劳动者基本就业权利。
我国职业培训制度正逐步探索前行,该制度能为面临失业风险的劳动者提供一定保障。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的职业培训制度体系尚存有较多缺陷,难以呼应智能变革时代的发展趋向,亦无法逆转“机器换人”背景下劳动者就业窘境。对此,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3.1.1 整合分散资源,构建体系性培训管理机制
现下,我国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体制多呈现条块分割、培训资源分散的状况[6]。“机器换人”所引发的“被富余”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的解决,不是仅依靠其中某个社会主体就可以实现,而需要整合调配社会各方资源。这就要求政府、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等多主体进行全方位协调配合,在达成高度共识的基础上,合作建立与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培训体系。
3.1.2 转变思维定式,培养创新型培训思维认知
当前,我国社会各主体对职业培训的认识更多局限于学历教育层面,认为职业培训不过是对职工学历教育的补充[7]。这一思维定式凸显出我国职业培训欠缺针对性、社会重视度不高等问题。需强调,职业培训不仅仅是对职工学历的补充,更具有提高劳动者的技能素质、防范失业风险等综合效用。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集成,是多学科知识、技术共同构筑形成的复杂综合体,大力培养人工智能方面的人才是实现可持续劳动力战略的关键。基于此,应加强职业培训的创新导向,特别需要重视对劳动者学习适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解决复杂问题能力的培养,为劳动者更好地适应时代加持。
3.1.3 改革培训类型,建立终身性职业培训模式
我国的职业培训多为短期、小规模、碎片化的培训类型[8],这种短期内的突击性学习只能帮助劳动者应对一时的失业风险,并不利于其长期发展。
在此,笔者倡议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终身培训制度,以长期而稳定的劳动者发展规划替代短期性培训工作。其中,“终身”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应扩大职业培训对象的范围,职业培训的受益者应该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即除了在城市就业的劳动者外,乡村劳动者、城乡准备就业人员等群体也应当被纳入培训范围。
其次,与职业培训相配套的辅助保障机制应被纳入职业培训制度的各方面。即在贯彻终身教育培训时,与之相关的职业培训津贴、福利等全方位的保障服务也应当同步落实,这些机制应覆盖劳动者职业生涯终身,以免其后顾之忧。
最后,终身教育须顺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我国实行的培训模式存在期限短、授课方式单一等弊端,无法有效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为此,应当建立以职业院校教育为主,并辅之以其他社会主体,诸如政府、工会、民间团体等协同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共同打造全方位、长期性的劳动者职业培训环境。同时,要强调职业终身培训应与时俱进,从社会需求出发,顺应时代发展适时调整授课方案。最终实现输入与产出同步化,减少“机器换人”带来的失业风险冲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十九条将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确定为国家教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章明确了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确定劳动者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相关制度。但目前,职业培训的发展并未达到立法的预期目标。
我国劳动者人数众多,要想缓解“机器换人”所带来的就业冲击,应重视通过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个人的发展。然而职业培训制度立法体系不健全、法律执行力度不高等问题都横亘在前,严重阻滞职业培训制度的落实与发展。毫不讳言,倘若立法者不对职业培训制度在立法层面进行深入改革,时代潮流冲击下劳动者的生存权与人权将面临严峻挑战。在此,笔者提出三点解决建议。
3.2.1 重塑立法体系
《职业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劳动法》制定,而非依据《宪法》,这使得《职业教育法》缺失法律地位的独立性,难以与我国基本国策相匹配。同时,包含《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部分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多项法律文件,对职业培训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化,并未规制具体内容与标准,致使职业培训法律体系的执行缺乏可操作性。由此,职业培训制度的立法体系完善应从“提”和“增”两方面入手。
“提”即提升作为职业培训制度基本法的《职业教育法》的法律地位。《职业教育法》依《劳动法》精神理念制定是合理的,但由于缺乏《宪法》的根基性支撑,容易形成《职业教育法》是《劳动法》附属法的印象。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职业培训制度是人工智能时代下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的切入点,《职业教育法》的本身有着不输于《劳动法》的独立价值,且该价值会随着时代发展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由此,《职业教育法》的立法路径应当从《宪法》出发,再引申涵盖《劳动法》和《教育法》的相关精神,这样可以确保《职业教育法》的独立法律地位,令其发挥更大效用。
“增”即通过构建以基本法为核心,以配套制度、措施为具体脉络的职业培训立法体系。当前,我国关于职业培训制度的立法寥寥,严重缺失具备可操作性的下位法。同时,政府习惯用政策制度而非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规范来规制职业培训制度问题,高层次的行政性法规缺位使得基本法律与规范性文件之间难以达成较好衔接,立法体系缺乏严谨性。由此,立法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修法、立法等事宜,完善落实职业培训制度的各项配套法律规范,细化各项标准,以避免立法粗疏带来的法律效能减损困境。
3.2.2 填补法律空白
我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出台后,从未进行修改更新,其中关于“机器换人”领域的规定存在空白。对任何社会来说,良法应反映时代的发展变化,及时确立相关制度,为审判与执行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失业冲击,立法不能停留于不作为状态,而应当对职业培训制度进行必要调整或进行适度超前的调控,完善能有效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现代化职业培训法律规范。具体而言,应当由法律明确人工智能就业培训标准,规制相关机器引入与经费划拨问题。同时,也应当引导政府、工会、企业等主体共同构建劳动者终身教育体系、通力培养复合型劳动人才。
3.2.3 规制监督责任
权力是需要受到监督的,立法应以强制之姿对相关主体实施职业培训制度的行为确定监督方式与责任追究。笔者建议,应尽快将相关监督与问责事项纳入《职业教育法》与《劳动法》之中,否则该法无法成为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依据,职业培训制度的落实也将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对于监督方式,应当与前文所述的完善立法体系相结合,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构建职业培训平台,并通过大数据技术监督各个地区职业培训立法状况、法律落实度、劳动者接受培训率等情况,避免有关部门暗箱操作行为,令职业培训制度发挥真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