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 垚,彭喜洋,戴智勇,汪家琦,董 玲,潘丽娜
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澳优食品与营养研究院,湖南长沙410200
近年来,中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简称“婴配乳粉”)产业规模增长迅速。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国内消费者对于海外奶源信任度增长,海外婴配粉逐渐受到追捧。众多国内乳品企业也纷纷选择海外设厂[1],直接开发符合配方注册要求的婴配奶粉产品或开发本地产品并通过跨境购形式输送回国内。国内乳品企业海外投资的热点国家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法国、爱尔兰等。其中,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简称“澳新”)两国地理位置接近,乳制品价格低、品质好,法规体系合作密切,在海外进口中国或跨境购的婴配粉产品中占比较高[2]。
本文主要对澳新境内开发的婴配粉中,涉及的标签设计原则进行深入的法规解读及实际操作指导。逐条分析澳新婴配粉产品标签制定的常规要求及注意事项,为澳新婴配粉跨境购产品研发、境外奶粉生产商及国内消费者提供一定参考。
澳新婴配粉法规主要以两国合作设立的澳新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FSANZ)所制定的《澳新食品标准法典》(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de)[3]为主。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分为常规食品标准、食品产品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初级生产标准4个部分,其中后两部分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初级生产标准仅用于澳大利亚[4]。
澳新婴配粉标签法规主要分为本地产品及出口产品两部分。其中,澳新本地婴配粉产品主要涉及FSANZ法规,出口产品(非澳大利亚)需同时符合出口标签法规,如进口国另有其他标签法规,同时需要兼顾进口国要求[5]。主要涉及的标签法规如表1所示。
表1 澳新婴配粉产品主要标签法规
此外,澳新食品另有关于转基因,辐照标签宣称的法规[6,7],但婴配粉产品属于不适用的产品类别,即婴配粉产品中不得使用相关原料,在表1中没有列出。表1中同时包括了法规(Standards)中指向的具体明细法规条款(Schedules),属于对Standard法规要求的具体细化和扩展,同属于FSANZ法规体系内容。
澳新食品产品标签强制标识内容的相关要求来自Standard 1.2.1产品标签及其他信息提供要求[8],结合婴配粉所属的食品产品类型,另有对应的产品标准法规对标签有进一步规定。实际标签设计中,澳新婴配粉产品强制要求标识的项目包括:产品名称、批次/生产信息、供货商名称和地址、强制宣称及警示语、过敏原标识、配料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环境、营养成分表,蛋白质来源、净含量等。
澳新法规规定[9]食品标签中必须标明产品名称。对于婴配粉产品,法规给出了具体的法定名称,如表2所示。
表2 澳新婴配粉产品法定名称
如果食品产品有法规特定要求的法定名称,则必须标识法定名称,如法规没有特定名称,则需标注可以反映产品真实性质的名称。因此,表2中法定名称必须在对应的婴配奶粉产品标签上分别标注。
此外,澳新婴配粉产品标签中,还需要强制标注产品批次/生产信息。具体来讲,需要标注产品被生产,准备及包装的场地以及产品所属批次的相关信息。
澳新婴配粉产品标签需要同时标注供货商的名称及具体地址。其中,供货商可以是与食品相关的制造商、包装商,也可以是分销商及进口商。但需要注意的是,供货商地址必须在澳大利亚或者新西兰境内。
澳新标签法规对于特定产品中含有的特定成分,有强制宣称的标签要求。对于婴配粉产品,标签强制宣称主要包括[10]母乳喂养声明,喂养提示,警示语,食用指导等,具体文字如表3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表3中的“食用指导”部分,除了文字宣称内容,还需要同时配以图片进行辅助图示。
对于3段婴配粉产品来说,澳新法规仅明确规定了“喂养提示”中标★★★内容的标识要求及粉状产品冲调复配的比例信息。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为提供足够准确信息,保障消费者健康,一般还是会在3段产品标签上标识“勺重信息”及“食用指导”内容。
澳新法规明确规定[11],产品如果含有过敏原成分,需要在标签中明确宣称。过敏原成分包括:含量在10 mg/kg及以上的亚硫酸盐,含有麸质的谷类及其制品,甲壳纲动物成分,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其鱼类制品;乳及乳制品;坚果、芝麻及其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羽扇豆成分等。
对于婴配粉产品,牛乳是常见的需要明确宣称的过敏性成分。同时,大部分产品中经常含有的大豆磷脂等大豆类成分,也需要做过敏原宣称。
澳新法规规定[12],婴配粉产品中所有配料信息的宣称,需要符合以下几个原则:产品中所有配料均要按照重量比例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宣称;产品中风味成分,加工过程中完全消除的成分,加工助剂及水分(低于5%或用于重构脱水成分)可以不宣称;所有配料均需要以常用的、描述性或通用名称列出。
对于产品中的复合原料成分,可以选择列明复合成分本身的名称,后面用括号将具体成分逐一降序排列的方式进行宣称。选择这种宣称方式,如果复合原料在成品中比例大于5%,必须将所有成分在括号内逐一展开。如果复合原料在成品中比例低于5%,则只需要在括号内列出必需列明的过敏原成分及在成品中仍发挥功能的原料成分,其他成分可以不列出。
表3 澳新婴配粉标签中强制宣称及警示语
对于复合原料成分的宣称,还可以选择直接拆分成具体原料进行降序排列,不使用括号的方式。这种方式没有5%的要求,必须将所有原料全部拆分后排序。
对于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成分,需要先列明其通用名称(如抗氧化剂、风味剂等),之后跟随括号将食品添加剂列出。对于同一种食品添加剂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通用名称时,由生产商自主选择最合适的通用名称类别进行标注。
澳新法规中[13],产品保质期描述方式分为“Best Before”(在…之前食用最佳)和“Use By”(在…之前食用)两种。“Best Before”侧重于产品品质保持的截止日期,在该日期内食品可用维持其最佳品质。在此日期之后,食品可能可用继续被食用,但其品质有可能下降。而“Use By”侧重于食品安全保证的截止日期,该日期之后产品不建议被食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威胁。对于婴配粉产品,鉴于其中营养素成分复杂,货架期内稳定性差异较大,澳新法规更倾向于其使用“Use By”作为保质期的表述形式。
对于保质期日期的书写形式,澳新法规有具体的书写要求。其中,“日期”的表述必须用数字形式。月份的表述可以用数字形式,也可以用英文大小写字母形式(一般使用前3 个字母缩略表示)。年份的表述必须用数字形式,可以是全部位数书写,也可以仅写对应年份的后两位数字。
对于保质期小于3 个月的产品,如果月份和日期都使用数字形式,则日期必须先于月份,如果月份使用了缩略词形式,则日期和月份的顺序没有强制要求。对于保质期大于3 个月的产品(如婴配粉产品),月份必须先于年份标识。不论何种形式,生产商必须保证日期,月份和年份可以清楚明了地被消费者识别。
此外,产品标签同样需要对产品储存条件进行描述和标识,确保产品可以在此条件下保存到“Use By”日期,同时必须包含产品开封后的储存建议。对于储存条件,澳新法规没有给出具体实例,需要奶粉生产商根据自己产品特点进行准确宣称。
澳新法规中,1段和2段婴配粉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主要遵循Standard 2.9.1,3段婴配粉产品主要遵循Standard 1.2.8。所有营养成分含量数据均需明确表示为平均含量值。
2.7.1 澳新1段和2段婴配产品营养成分表的设计原则
(1)使用“kJ/100 mL”作为能量平均含量的表述单位;
(2)使用“g/100 mL”作为蛋白质,脂肪及碳水化合物平均含量的表述单位;
(3)对于其他维生素,矿物质及法规允许添加的营养成分,选择各自对应单位的“重量/100 mL”作为平均含量的表述;
(4)营养成分表中对应的100 mL,是指婴配粉按冲调指导意见复配后形成的奶液;
(5)所有成分含量不得超过3 位有效数字,需要对含量进行适当修约及单位调整;
2.7.2 澳新3段产品营养成分表设计原则
除2.7.1所述要求以外,3段产品另有以下要求:
(1)标识单位产品中含有的“份”数(Serving),这里的“份”是指,按照生产商的标签冲调指导,在食用前无需进一步制备的情况下,构成一份正常食物的食物量。例如,单罐奶粉重量800 g,单次冲调需用奶粉40 g,则单位产品中含量20“份”;
(2)标识单位“份”产品中,含有的产品重量(即Serving size),对于粉状产品需要用单位“g”来表述。(对于食用前需要加水复配的食品,同时需要在营养成分表中表明单份产品对应的冲调比例);
(3)标识单位“份”产品中,对应含有的营养素成分平均含量。其中,平均能量值单位是kJ 或同时包含kJ 和kcal;
(4)单位“份”产品中,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糖和脂肪(脂肪酸)平均含量单位用g表述;
(5)单位“份”产品中,钠平均含量单位用mg或同时包含mg和mmol表述;
(6)单位“份”产品中,其他营养素选择各自对应单位作为平均含量的表述。
此外,对于3段婴配粉产品,如果某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含量超过了10%的RDI(Recommended Dairy Intake)或ESADDI(Estimated Safe And Adequate Daily Dietary Intake),则可以在营养成分表以外标签上做相应宣称[14]。与此同时,如果针对本身具有“RDI”推荐值的维生素或矿物质做了相应宣称,则需要同时将其在单位“份”产品中对应的“RDI”百分比在营养成分表中进行标识。
对于3段婴配粉产品,如果某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含量超过了25%的RDI或ESADDI,则可以在营养成分表以外针对该营养素做“Good source(良好来源)”的宣称。
澳新法规要求,对于1段和2段产品,需要明确将产品中蛋白质的特定来源进行标注,标注位置靠近产品名称,3段产品法规没有明确要求。
澳新法规要求[15],婴配粉产品生产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产品标签明确标识单位包装中产品的净含量。净含量应处于包装的显眼位置,靠近产品名称。净含量字体高度不得低于2 mm高度,同时应与包装背景色有明显区分。
对于产品外箱包装,应明确标识单位外包装中含有的产品总量,内含的单位包装数量及对应的重量。如果外箱包装仅作为运输物流等容器发挥功能,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可以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澳新法规对于标签中警示语字体高度同样做出了规定,对于净含量超过500 g的产品,警示语高度不得低于3 mm;对于净含量低于500g的产品,警示语高度不得低于1.5 mm。早产儿和低体重婴配粉产品同样符合此规定。
新西兰用于出口的婴配粉产品(出口澳大利亚市场除外),需要首先满足上述澳新本地的标签法规要求。在此基础上,婴配粉产品出口标签法规另外规定了几个方面的内容。
用于出口的婴配粉产品,除了满足第2章强制标识内容,还需要在标签额外标识新西兰奶粉生产商的“唯一生产单位编号ULI(Unique Location Identifier)”。该编号是新西兰生产企业在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PI(Ministry for Primary Industries)登记的唯一特定的生产商编号。此外,还需要同时标注进口国要求的,澳新要求以外的其他标签标识内容。
对于新西兰标签法规与产品进口过标签法规发生矛盾或不一致,如在进口国标签法规中有明确要求的,出口婴配粉产品标签可优先符合进口国相关标签法规。
用于出口的婴配粉,可以在标签上进行原产国宣称,宣称形式及法规要求如表4所示。
除上表中两种原产国宣称方式,法规同时规定了两种原产国宣称豁免情况:
(1)根据相关进口国政府机构,或由进口市场主管部门,在其法律或行政指令中明确规定的原产国宣称要求,可以不需要符合上述要求;
(2)为满足进口国政府机构或进口市场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时只在标签背面使用“Country of Origin:New Zealand”(原产国:新西兰)的表述方式,可以不需要符合上述要求。
对于新西兰用于出口的婴配粉产品,可以单纯使用进口国语言,或单纯使用英文标签,也可以使用英文+进口国语言的双语种标签。如使用双语标签,必须有经过认证的相关声明,保证两种语言标识信息准确一致。对于单纯使用进口国语言的情况,生产商需要同时提供经第三方或生产商自己翻译的,经过信息认证表明标签信息准确的相关文件。
表4 新西兰出口婴配粉产品原产国宣称要求
表5 澳新婴配粉产品标签禁止宣称内容
澳新法规针对婴配粉产品标签同时规定了禁止宣称的内容,同时适用于新西兰出口产品标签,具体如表5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营养成分的营养宣称及健康宣称,澳新法规只针1段及2段产品。对于3段产品,维生素或矿物质的营养宣称条件见2.7.2。
3段婴配粉产品标签,对于其他未在明细法规4 (Schedule 4)中列出的营养成分,也可以做相应的营养宣称。宣称方式包括:(1)产品中含有或不含有某种营养物质,或;(2)产品中含有具体数量的某种营养成分;(3)前两种宣称方式同时标识。
澳新法规体系复杂,标签类法规众多,要求相对零散。产品开发中,标签设计及指定需要参考很多细节性的法规因素。近年来,随着FSANZ对婴配粉产品标准、新食品原料标准等展开的一系列修订工作,未来澳新地区婴配粉产品的标签要求也会持续趋于丰富和完善[16~19]。对于婴配粉生产企业,也提出了更高的法规要求。
本文针对当前澳新法规体系中,涉及婴配粉产品标签的基本法规要求做一定程度的信息汇总和解读探讨。希望可以为国内外婴配粉生产企业的澳新婴配粉产品开发及标签制定提供实际参考依据。鉴于目前国内婴配粉行业注册制度日趋严格,跨境购产品或将成为众多奶粉企业的下一个竞争领域,澳新产品法规体系的调整与相应标签标示,过敏原管控等法规均会逐渐趋于完善,相关发展趋势值得后续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