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院污水处理系统运营问题与对策

2021-04-10 23:57林锦棠程凤珍谭彦斌
广东科技 2021年6期
关键词:环保部门许可证污水处理

文/林锦棠 程凤珍 谭彦斌

0 引言

医疗污水成分复杂,其中含病毒和细菌的数量大、种类多、毒性大,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的特征,危害性极大。如果未经处理的医疗污水直排市政管网或自然水体,往往会造成污染,引发疾病或导致介水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在新冠肺炎广泛流行的当下,加强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改善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管控势在必行。

1 城市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存在的问题

1.1 外包违规运营

据媒体报道,2013年某市多家公立医院将医疗污水处理外包引发超标排放的问题,这是由于低价竞标获得运营合同的企业为节约成本,偷工减料,导致未经合格处理的医疗污水排出,给环境带来极大危害。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外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节约方式不当,低价竞标外包致使成交额低于正常运营成本。二是转移自身责任风险,随着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大,医院期望外包通过把责任转给承包企业。三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医疗机构大多缺乏掌握污水处理工艺和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检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将相关业务外包可以减轻医疗机构的负担。

1.2 运营监管不严

2017年1月,某县检察院因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辖区医院违法排污,依法向所在地法院对涉事医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涉事医院自2012年9月运营以来,相关业务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且没有按规定设置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将医疗污水经简单消毒处理后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系统,2016年6月的监测显示,其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和粪大肠菌群含量严重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县检察院建议该县卫计局立即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止涉事医院继续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医疗污水。在县卫计局回复称已经整改后,经调查,该医院仍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验收。

1.3 监管疏漏

2017年10月,某市检察院发现该市70%的口腔诊疗机构将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于是立即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市住建局、卫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立即对全市口腔诊疗机构开展排摸,确定已建医疗污水处理系统的机构有6家,未建的有15家,但均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1.4 问题总结

从对城市医疗污水设施排查结果和运营实践来看,目前城市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部分医疗机构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2)城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数据尚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按规定已配建的存量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需提标改造,以实现排污数据与环保监测部门联网。

(3)中小型医疗机构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尚待普及。

(4)部分医疗机构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外包,但缺乏相应的监管。

(5)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专业人员普遍缺乏。

(6)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不规范或部分缺失。

2 法律法规及排放标准对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影响

2.1 法律法规的影响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污水防治法》)对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要求如下:医疗污水排放单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污水污染物排放实行风险管理。

从上述案例可知,在《污水防治法》实施后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将不能合法地对其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营,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先取得排污许可证。

对绝大多数医疗机构而言,其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安装排污自动监测设备,未能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而其在污水排放运营和管理过程中,由人工取样监测的部分指标需要符合技术规范(HJ/T353—2007)(HJ/T354—2007)(HJ/T355—2007)(HJ/T356—2007),目前此四项技术规范为指导性标准,其正式标准(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4月完成,尚待正式发布。因此,环保和卫生部门需抓住这一契机,针对城市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建设(提标改造)、运营和监管,以利于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过程中污染物达标排放和风险管理可控。

一般来说,正规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会按照《医疗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的要求进行日常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同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上报环保部门。

2.2 排放标准的影响

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 66—2005)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达标排放要求,对比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规定(以下简称“标准1”)和县级及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规定(以下简称“标准2”),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比对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要严格得多。因此,近年来一些传统的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纷纷转型为综合医疗机构,以便使原来配套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在运营过程中可以执行相对宽松的标准2。

3 城市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对策

过去对医疗污水排放在线监测数据并没有要求联网,随着《污水防治法》的实施,排放监管将日趋严格.为有助于城市医疗机构、养老机构顺利申请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的目的,同时又可弥补各医疗机构分散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技术短板并避免由此造成的前述弊端,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对城市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运营和联网监管。

(1)通过共建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可让邻近的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共享同一污水处理设施,通过专业的运营企业统一运营污水处理设施,带来“管家式”的便利,为医疗机构节约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费用。

(2)共建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和统一运营可实现排污数据透明化,医疗机构和环保部门可随时监督运营企业的污水处理情况,也有助于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在污水处理设施达标的前提下取得排污许可证,合法合规经营,降低违规排放的风险。

(3)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建设、运营后,不再要求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专业污水处理技术人员,可减轻医疗机构的负担。

(4)疫情防范时期可快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规划、建设、运营、联网监管后,可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在疫情防范时期加强医疗污水处理跟踪监管,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二次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除此之外,在卫生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协作下,认真查找城市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污标准的培训也是重要的应对之策。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城市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过程中既存在着医疗机构外包违规运营、污染物未能达标排放的问题,也存在着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不规范甚至缺失的问题。未来在卫生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重视下,通过加强对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过程的监管,以及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排污标准的培训,对城市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运营和联网监管,不仅可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也可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并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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