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淼,吴洪宇,张明龙,李琰妮,杨冰*
(1.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贵州 贵阳 550000;2.贵州贵科大数据有限责任公司,贵州 贵阳 550000)
针对新型科研机构来讲,其在具体的存在形式上,主要可划分为两种,一种是民办非企业,另外一种为民营科研机构,此外,还有一些与社会发展、国家产业布局息息相关的科研机构,其通常会采用由政府牵头,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共管共营的方式来组建[1]。本文围绕国内新型科研机构,就其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探讨如下。
现阶段,针对国内新型科研机构而言,民办非企业已经成为其创建的最常用模式,在所有新型科研机构当中,有50%以上便采用的是此模式;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此类机构,其在政府相关部门所登记的通常为民办非企业,并且在具体运作上,一般采用的是比较典型的市场化机制,因此,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作特点。针对此类机构,其除了要积极争取政府所给予的科研支持外,还需要以一种合理、妥当的方式把产业与研究间的关联性处理好、协调好。
针对此模式,通常情况下,多选用的组建方式为合伙制、股份制等,其主要优点是海外归国的优秀人才,通常会掌握大量先进或实用技术或者是整个产业领域当中的许多前沿信息,借助国内的传统制造基础与市场优势,创造出能够完善领域体系,甚至填补某些空白的新产品、新技术,因而能够为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助力,起到带动作用,甚至在某些领域中,能够对新兴产业发展起到引领作用,推动社会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针对这些机构来考量,通常以海外归国创业人员所携带的一些先进科研成果或者优质项目为根基,不断地去吸引相关领域中的一些优质人才,共同奋斗,投入到创业的事业当中[2]。
主要涉及两类,其一为外资在华研发机构,其二是大型企业研发机构,而在具体形式上,主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非独立法人,另外一种为独立法人(有限公司)。通常情况下,企业研发机构通过实施多种形式的研究开发(比如专用技术型、适应型、创新型等),将一些先进、优质服务提供给母公司,为其高质量、健康化运作提供强有力靠支撑。对于研发型企业而言,其通常处于一种独立状态,且主要会依据市场运作实况及相关需要,有目的性、针对性地对自己所研发的一些成果进行转让,以此种方式来得到利润。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研发型企业,还是企业内部所成立的研发机构,都通过招聘、吸纳一些本土的科研人员,来进行技术层面的合作,产生具有深层意义与影响的技术外溢效应,为区域技术创新提供支撑,为相关技术完善奠定根基。
较之传统的科研机构,现阶段,在界定新型科研机构的“身份”上,仍未能明确,仍停留于相关部门、学者等对该类科研机构所进行的特征总结上,他们通常也各种“身份”而存在,如非营利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难以将此些机构的各种特征给准确反映出来(如为产业服务、创新性等),社会各界对其未能给予足够重视。现阶段,在国内,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来明确界定新型科研机构,与此同时,也没有对任何组织展开专门、有目的性的政策支持与新型科研机构的认定,身份比较模糊,而且还有着多样化的组成模式及发展道路,在此驱动与影响下,会使那些在技术创新能力上处于前沿地位的科研机构,在各种载体后予以隐藏,没有能够将其在应用开发、基础研究等领域中的创新实力最大程度发挥出来[3]。
当前,针对我国的许多新型科研机构来考量,其与欧美等国的机构相比较,仍处于发展的起始阶段,在发展模式、方式上比较的多样化,且在相应分布上,存在不均匀且较为分散的情况,另外,其总体力量也比较薄弱。基于行业分布层面来分析,新型科研机构多汇集于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中,比如高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而在一些比较传统的工业产业中,分布得却比较得少,甚至无分布,因此,这对于传统产业来讲,不利于其更好地转型与升级。如果从地理分布的层面来进行分析,那么这些新型的科研机构多设置在经济较发达、交通较便利、资源较丰富或者人才较集中的地区,而在中、西部地区(项目、技术最紧缺),因而分布较少。如果从发展层面来深究,除了那些由政府引导的机构在日常运作中能够得到政府层面的大力支持外,其他民营机构(比如企业科研机构、民办组织等),能够获得支持或辅助的情况很少,未被明确的身份,以及所存在的多样化的发展模式,使得政府在进行扶持时,较难做到满足他们的共同需求。
针对国内新型科研机构来考量,其在登记形式上,大多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在具体的行政管理体制上,民办非企业单位通常情况下,采取的机制为“双重负责、归口登记与分级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比如登记、备案等),先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交由登记主管部门,由其进行登记审核;如此一来,不仅会使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相应申报工作量上大幅增加,而且还会使新型科研机构成立的难度大幅增加,许多新型科研机构由于难以找到业务主管单位,最终未能成立。另外,在管理层面上,所采取的基于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易使管理工作出现“真空地带”,进而产生各种不良情况,比如“看上去大家均管,现实上大家均不管”等,受此影响,此些科研机构除了难以得到更多的支持外,还会对其工作的总体质量与效率造成严重影响。现阶段,伴随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持续改善与不断优化,此类管理运行机制在我国一些地区已被“破冰”(如广东省等),试点社会组织向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的制度,但需指出的是,改革仍处于不断探索阶段,有着比较缓慢的进程,国内许多地方仍然没有得到推广,因而较大程度制约着新型科研机构的当前发展[4]。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新型科研机构的发展、崛起给予足够重视,投入大量人、财、物力,推加快研究的进程,提高研究的广、深度,另外,还需要积极制定与新型科研机构紧密相关的认定管理办法,对创新体系当中新型科研机构的作用、定位加以明确,将“科研”的身份以及相配套的地位给予此些科研机构,为其“验明正身”。还需强调的是,围绕新型科研机构,对其所采用的新机制、新模式进行总结,并且还需要对其进行界定与分类,尤其是那些有着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机构,需要进行分类指导,实施差别化、人性化的服务管理,选用与之相匹配的认定标准。除此之外,还需要采取各种可行措施,对新型科研机构进行培育,推动其健康发展,将其在各层面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出来,比如产业技术创新、引领行业等,促进其创新溢出效益的提升,尤其是那些以高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为对象的新型科研机构,更需要加快脚步,强化认定力度,拓宽覆盖面,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助力,推动产业更好的转型升级。
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围绕新型科研机构特点及需求,积极探索、挖掘新的登记注册机制,并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以此来验证其实用性,对既往民办非企业的多头行政管理模式(存在两个机关参与管理)予以改变,推行直接登记制度,对一些登记管理权限进行下放,以此来促进新型科研机构在具体的运行管理效率上的最大程度提升。借助各种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与作用发挥的政策措施,比如经政府将一些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等,来为新型科研机构的发展提供切实助力。还可以根据现实需要,积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比如《新型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等),以此来推动新型科研机构朝着更加健康、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应对新型科研机构所开展的各种科研活动的实际进展以及最新发展动态实时进行掌握,以此为新型科研机构的发展提供引导,规范其路径[5]。
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都需要对新型科研机构的发展,给予足够重视,可通过各种方式对其给予财政补贴、资助等,比如政府购买服务、建专用资金、公共采购等,为其发展提供条件与资源支持;另外,严格贯彻、落实现有的税收优惠,对新型科研机构在实际发展中所存在的负担予以减轻,使其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另外,还需要积极为社会组织的深层化改革,以及社会管理层面的更好创新,提供力所能及的各种配套,可把新型科研机构的发展当作相关工作的试点,对新时代、新环境下科技体制改革的新方法、新途径进行广泛化挖掘,激发国内科研机构的发展活力,积极推动相关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与优化,以此来最大程度促进其科研能力的提升[6]。
新型科研机构要想获得更好发展,离不开网络安全技术的支撑。所以,需完善防御措施,不仅要强化安全意识与习惯,而且还需善于应用防御技术。如在局域网当中,借助虚拟专用网络,也就是两个设置见无物理连接,而采用网络虚拟化来进行安全性、临时的连接。另外,还可借助加密解密技术、防火墙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来预防黑客入侵、病毒威胁。
综上,民营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乃是国内新型科研机构发展的根基,因此,国内新型科研机构构成持续多元,且机制持续创新,发展步伐日渐加快,尤其是在引领前沿技术、推动创新等方面的作用,越发凸显,但需指出的是,较之国际高水平的新型科研机构,仍有不小的差距与问题;对此,需明确身份,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政府扶持,以此为其发展提供强力支撑,为我国科研创新力的提升,提供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