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青盛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该法条对于说明书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需要保证技术方案的充分公开,其次要对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予以充分支持。
实际上,从说明书的文本结构可以知道,背景技术是对现有技术的简述以及引出该发明创造予以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实用新型)内容部分是对权利要求的形式性表述,是对发明创造总的描述,其中发明效果部分是对总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陈述。那么可以知道,真正实现充分公开发明创造技术方案和对权利要求进行支持的重任就交给了具体实施方式部分。
《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审查指南》(2010)还规定,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
也就是说,对于和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技术知识,可以不做详细描述,但是也要保证清楚,尤其是和附加技术特征相关的部分,需要做一定的陈述。对于附加技术特征部分,需要详细描述。对于权利要求书的多个技术方案,如何能够做到详细描述,如何能够对于每个技术方案都实质性支持,这是需要在撰写具体实施方式时考虑的。
确定基本的撰写模式,根据技术交底书和充分沟通,确定技术问题和所有的技术特征,根据重要性和层次性,形成权利要求书,然后基于权利要求书来撰写具体实施方式。这种撰写模式下,具体实施方式是基于权利要求书来进行撰写的,在此,不讨论权利要求的构建,只讨论在权利要求构建完成之后如何撰写具体实施方式部分。
考虑权利要求对应技术方案的形式支持,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包括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以及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那么具体实施方式在形式结构上就要保证对于每个技术方案的支持,从具体实施方式文本形式上要看到对应于或者结合对应于每个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描述部分。
应该注意到,技术交底书对于技术方案的描述一般是一个整体的方案,并没有进行多个方案的切割或者层次性的设计,基于交底书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撰写很容易导致权利要求不能够得到支持。而根据权利要求结构来进行构建具体实施方式,就要首先文本形式上和权利要求书对应一致。
举例来说,对于如下权利要求书的结构,以前两项权利要求为例。
1、一种坩埚,包括非金属坩埚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金属受热器;所述金属受热器设置在所述非金属坩埚本体内;所述金属受热器包括:
金属杆;
金属散热体,所述金属散热体螺旋盘绕在所述金属杆的外表面并沿所述金属杆的轴向从所述金属杆的一端延伸至另一端;以及金属固定结构,用于固定所述金属杆。
2、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坩埚,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散热体包括金属螺旋叶片或金属螺旋筋,所述金属螺旋叶片或所述金属螺旋筋的内侧边缘贴紧所述金属杆的外表面。
在撰写具体实施方式时,将权利要求全文复制到具体实施方式位置,删除权利要求的形式性文字,保留实质性技术特征的内容,然后再对每个技术特征进行详细描述。也就是,从整体结构上,形成对应于每个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文本结构,所描述的是针对布置到这里的每个方案进行描述,结构上体现出描述的层次性,而不是原始交底书的整体性方案描述格式。
但是应注意到,对于权利要求书拆解,要符合权利要求的结构,还要考虑分层级和技术描述的关联性,不一定非要严格按照权利要求的文本结构,但是对应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独立性要保证,不能将不同权利要求的特征进行混淆或者混合。对于特征的组合形成的技术方案,独立地将组合性的方案按照特征关系进行构建。
一般不能使用脱离该技术特征的技术范畴来解释,例如避免使用从权的技术特征来解释独权,而应该在原来权利要求理解的技术范畴内进行说明。例如,对于权利要求1 的“金属散热体”的解释,只能讲解到螺旋结构、分布位置和相对关系,而不能出现叶片或者螺旋筋的概念。
在保证形式支持的前提下,进行实质性支持的描述。对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支持,也就是对于技术方案中每个特征和特征之间关系的支持,首先要做出权利要求的特征的分解,并且还需要规划出不同特征之间的关系,进行不同的组合,保证特征到技术方案的有机组合和未来扩展。
例如,上述独立权利要求去除了权利要求书形式性文字之后,进行特征分解后发现,该权利要求包括的特征有:(1)一种坩埚;(2)非金属坩埚本体;(3)包括金属受热器;(4)所述金属受热器设置在所述非金属坩埚本体内;(5)金属杆;(6)金属散热体,所述金属散热体螺旋盘绕在所述金属杆的外表面并沿所述金属杆的轴向从所述金属杆的一端延伸至另一端;(7)金属固定结构,用于固定所述金属杆;还进一步包括特征之间的关系:(8)本体、受热器和坩埚的关系;(9)金属受热器和金属杆、散热体、固定结构的关系。
之后,确认哪些属于现有技术共有的特征,并且和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关联性,即无需进行技术性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就能够了解的技术内容。对于坩埚,背景技术进行一定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明白该主题的,不用进行过多描述。其次,对于坩埚本体,能够理解该器具的主要结构形状,但为了后面更好地描述和金属受热器的布置关系或者方位关系,应该进行简单的形状描述。
最后,确认哪些特征需要进行详细的描述。上述特征(3)-(9)都需要分别进行详细描述,才能将该技术方案说清楚,要将各个特征独立成句或者成段,先布置出来文本结构,准备进行特征的分解性描述。
在保证实质性支持的描述前提下,进行公开充分的保障说明。如上,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逐条进行分解之后,就要进行每个特征的描述。
这里需要处理技术交底书中的技术内容,将技术交底书中的技术内容按照上述分解准确对应到各个特征位置,如果不能对应地放到上一级特征的内容部分。例如,如果有描述坩埚本体的材质,那么直接放到坩埚本体的特征之后;如果是坩埚本体和金属受热器的关系的特征,那么要放到二者方位关系的特征位置;如果难以确定,先放到所有特征的最后部分,后期再做分割或者布置。
进一步从特征结构上,将每个特征进行分解,把每个特征所表达的主要技术含义分解出来,例如“所述金属受热器设置在所述非金属坩埚本体内”,这里包括主体是金属受热器,布置方式是“设置”,布置位置是“非金属坩埚本体内”,或者是金属受热器和非金属坩埚本体的方位关系。
其次,分解结束之后,要保证每个技术词汇的技术描述详细和准确。对于结构类技术特征,可以从包括的部件种类/数量、部件本身的形状/结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构造关系、所起到的作用等方面来描述。对于步骤类技术特征,可以从执行主体、发送对象、消息携带的特殊信息、步骤时序、步骤的数量、触发条件、因果逻辑等方面来描述。
也就是说,具体实施方式最难的是具体写什么,写到什么程度,实际上撰写原则是准确清楚,实施上是把表征这个特征的技术属性写出来、说清楚,尤其是区别性属性。
对于特征(3)金属受热器,如何才能清楚描述?虽然从图中可以看到构型,但是能够用文字描述而不借鉴附图的应尽量用文字描述。这就需要描述金属受热器的整体构形、材质、功能以及具体的变形结构。首先,从语义上描述各个技术词汇的语义含义,金属、受热的含义或者范围要分别解释,然后才是特征的技术含义,也就是构型、材质的描述等。但此时不能写入金属杆和底座的概念,也就是不能用从属权利要求的结构来进行限定性描述。
对于“(4)所述金属受热器设置在所述非金属坩埚本体内”这个特征,由于特征(3)已经描述了金属受热器的形状、材质、整体结构,因此对于特征(4)主要应该描述和非金属坩埚本体的方位关系和连接关系,尤其着重描述“设置”和“内”,从多个角度或者多种方式来描述实现“设置”和“内”的具体技术手段。
以此类推,将每个特征细化按照特征的结构属性或者步骤属性描述,并且从多个角度进行阐述。例如,后续坩埚本体增加“上盖”特征之后,这个“金属受热器”在“坩埚本体”内和“上盖”的关系是怎么样的,还需要进一步描述。
在特征描述清楚之后,进行辅助性描述,对于附加技术特征,需要在技术特征描述部分之前增加技术问题的描述,在技术特征描述部分之后增加技术效果的描述。这部分问题和效果也严格对应于具有这个特征的方案本身,问题和效果都从方案角度出发,而不是从特征角度来描述。
如此,一个特征的描述才足够清楚,之后开始描述特征之间的关系,技术方案的使用或者实施。对应的是产品的使用、方法的操作的具体场景的描述,要把具体的技术方案进一步落实到具体应用环境中,在应用环境中考虑每一个技术特征的情况、考虑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样,就把对特征的描述进一步延伸到对方案的描述,再来描述方案整体的效果,将一个技术方案描述完成。
通过上述步骤,将对应于每个独立权利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描述,即按照各个优选实施例的方式进行独立的描述,才能将权利要求书解释清楚。值得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之间有从属引用关系,在具体实施部分,可以完全独立于前述方案进行描述,也就是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在描述从属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时进行重复性撰写。但是如果能够在文字上明确划分界限,那么从表达清楚上,通过引用语的方式,可以做区别性解释而不做具体描述。例如,描述特征(4)的时候,通过说明“所述金属受热器如上所述,在此不再进行赘述”。
专利申请撰写中,专利代理师虽然知道如何撰写,但部分专利代理师并不清楚应该写到什么程度,本文从结构分解的方式,设置撰写的模式化要求,以便于专利代理师形成撰写结构,充分实现说明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