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帅,张萌秋
1.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2.北京大学现代广告研究所,北京 100871
近年来,随着设计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各级政府对于设计的重视,设计政策研究成为国内外设计领域的一个热点。各国政府和研究者几乎同时发现,设计产业发展程度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衡量国家创新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关于设计政策的研究也将切实推动国家对设计的政策支持。在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已经针对设计各产业发布多项政策文件,设计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日益提升。但是相比许多在设计领域领先的国家,我国的设计政策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学术界还有待于通过对设计政策的研究,推动业界和学界携手对设计政策进行调研,对设计政策的落地实施和改进提出建议,制定相关评估指标体系,从而通过设计政策的研究促进设计产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全社会对设计政策的关注和推进,进一步增强国家的创新能力。本文将通过历史与现状、国内与国外、设计与政策等相关文献的分析,按照设计产业发展与国家设计战略、设计监管与设计治理研究、设计制度史研究三部分,对近年来中国设计政策研究的成果进行深入分析,梳理中国设计政策研究的历史渊源。在此基础上聚焦国内、国外当下设计政策研究的比较,对设计政策总体研究的进展进行总结和评述。
设计学是一门兼具应用性和理论性的学科,它从工艺美术学演变而来,起初称为“设计艺术学”,2011年版学科目录中去掉“艺术”字样成为独立的一级学科。设计学能够“去艺术化”进而成为一级学科,与工科背景工业设计的兴起密切相关,这显示出设计学不再被视为传统的艺术门类,而是一门深入生产、生活实践的应用性学科。近年来,设计产业也逐渐脱离文化创意产业的母体,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另外一种重要产业。之前跟设计相关的传统产业,如手工业、制造业和服务业,加上在互联网时代下后来居上的文化创意产业,这些和设计息息相关的产业门类也随之整合起来,都以“设计产业”的形式逐渐纳入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层面。同时,如工业设计和包括平面设计在内的其他领域的产业研究也受到国家战略层面和学术界的关注。
而设计政策是设计产业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要对这些产业进行顶层设计,就必须对“设计”这一核心要素进行政策指导。因此,随着“设计”这一核心概念外延范围的逐渐扩大,以及设计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设计政策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年来,我国设计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政策的研究。设计政策研究中,产业政策也一直是重要的研究对象之一,随着设计进入国家战略,设计产业政策的相关分析也越来越深入。由于中国设计产业相比于其他国家发展较晚,因此在国际视野下把中国和其他设计先驱国家的设计政策进行对比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这也使得设计产业研究主要体现为中外设计产业政策比较的研究趋势。
国外设计政策研究早于国内政策研究。早在20世纪70年代,巴奈特(Jonathan Barnett)就已出版《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设计》一书。当时虽还没有正式提出“设计政策”,但可以看到当时的美国已经把设计作为城市发展的政策要素之一[1]。1985 年,英国皇家艺术学院举办“设计与创新:政策与管理”会议,奥伯(Auber)在会议上的论文《英国设计创新系统评述:设计政策的本质》(“A Review of Design Innovation Systems in the UK:the Essentiality of Design Policy”)中首次提出“设计政策”这一研究概念[2]。20世纪90年代,设计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指标纳入政策研究中,因此设计政策和国家创新及战略挂钩逐渐成为研究重点。如在1993年和1996年,美国设计管理协会分别出版了《设计与国家政策》和《设计与国家议程》两份期刊。2006年,英国设计研究学会把“设计政策”纳入会议关键词中[3]。在国外设计政策研究中,针对英国、芬兰等欧洲国家的设计政策报告和研究较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自21世纪以来欧洲一些国家注重发布设计相关指数报告,这为国外学术界开展设计政策研究提供了必要的研究数据。
而转向海外设计政策研究的契机是全球化背景下各跨国公司进行海外资本拓展的需求,因此从本土视野到关注其他国家的设计政策及其环境也是目前国外研究的重点之一。如Youngok Choi 对比了英国和韩国的设计政策和设计产业,并提出政府层面制定设计政策对推动产业发展至关重要[4]。另外,国外设计政策研究在横向比较方面的视野更为广阔,已有学者关注到除欧美主要国家外的新加坡、土耳其、印度和其他第三世界国家的设计政策,Sulfikar Amir 认为第三世界国家设计政策的制定应关注人们的兴趣和生活需求[5]。Melehat Nil Gulari 比较了英国、爱沙尼亚、土耳其的设计支持模型,并结合各自的情况对未来的设计政策提出建议[6]。近些年,由于中国设计实力的提升,西方针对中国的设计政策研究也逐渐增多。英国学者约翰·赫斯科特的《设计政策在中国的发展潜力》一文针对中国的设计产业、教育等方面进行了研究。Qian Sun 在“Design Industries and Policies in the UK and China”中对英国和中国的设计产业和设计政策进行了对比,提出两国不同的设计需求是驱动各自特色设计产业的重要因素[7]。相比于国内的设计政策研究,国外设计政策的研究视角和方法更为全面,他们关注到除欧美主要国家以外的世界其他地区,并结合多样的研究方法对设计的政策主体、设计的政策模型、设计的政策历程以及设计的政策评估作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
在国内,柳冠中和许平是两位注重从产业的角度研究设计政策的本土学者。作为原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工业设计系的创始人,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柳冠中曾提出应该学习日韩的译法,把工业设计(Industrial Design)翻译为“产业设计”[8];许平2005年在中央美术学院成立虚体研究机构“中央美术学院设计文化与政策研究所”,开展设计管理、设计政策方面的研究与教学,并从2020年起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家设计政策研究》。此外,许平在《影子推手:日本设计发展的政府推动及其产业振兴政策》中以日本产业设计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了日本设计产业振兴政策的形成和发展,并结合日本经济法思想源流,指出注重产业研究是带动产业政策的重要工具[9]。祝帅、张萌秋的论文《国家战略与中国设计产业发展》是近年来该领域的新作,文章从“设计”概念的界定展开,对与各设计行业相关的重大国家战略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未来设计类国家战略制定的相关建议[10]。此外,从具有中国本土设计经验的角度关注设计产业的发展也是研究视角之一,邹其昌、华沙就基于中国传统特色的工匠文化,提出今后中国设计产业发展战略的新方向[11]。
由于产业在很大程度上是连接政策、市场和技术的主要媒介,产业的发展推动着制度、市场、技术等多方面因素的变革,因此如何理解不同门类产业及其政策逻辑应是政策研究的重要落脚点[12]。石晨旭和祝帅的《中国平面设计产业研究》是对平面设计产业的一次开创性的研究,该书的导论部分开宗明义,即提出“谁来管理设计产业”的发问[13]。陈刚则对设计产业中广告产业的代理制问题作了深入探索,并结合比较研究的视角,对广告代理制度作了国内外模式分析,其中包括对欧美媒介购买公司模式不同阶段的梳理;对亚洲地区以媒介代理公司为主要模式的日本,以广播电视、In-house 为主要模式的韩国作了简要概括,最后对中国广告代理制的发展进行了批判性反思[14]。郭雯在《设计服务业创新政策的国内外比较及启示》中开创性地把政策目标内涵、政策主体构成与政策焦点作为对比框架,并搜集了大量资料以对29个国家的设计政策进行分析。此外,200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出全球城市创意网络(Creative Cities Network),其中“艺术之都”是该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有柏林、布宜诺斯艾利斯、蒙特利尔、首尔、名古屋、神户、深圳、上海、北京、武汉等城市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命名为设计之都,因此对设计之都的政策研究,也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领域之一。韩国学者杰希拉·尹(Jieheerah Yun)分析了首尔的设计政策如何推动首尔成为设计之都,并对首尔建筑艺术设计方面进行了考察,认为尽管有不同的因素在影响设计奇观,但不可否认设计仍是城市发展的主要推动力[15]。
总体来说,设计政策研究在整个国际范围内也还是新兴学科,存在诸多不足,现有的政策比较研究主要是为未来的研究奠定基本的学术框架。相对而言,本领域国外的研究进展要领先于国内。首先,从设计政策的研究历史而言,国外设计政策研究逐渐从具有针对性、专门性的“本土”研究转向具有国际视野的“海外研究”。其次,国外设计政策研究注重从产业层面讨论公共设计政策。最后,从研究方法上来看,国外设计政策研究相比国内研究更为成熟和完善,除案例研究和文本分析外,还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以建立分析政策的评估体系,用定性的半结构化访谈等方法分析政策的制定过程。反之,目前国内的政策比较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且对比研究的研究对象具有很大的同质性。从亚洲地区来看,日韩是最主要的两大对比国家;从西方国家来看,欧洲主要国家如芬兰、英国、德国以及北美洲的美国是主要的对比对象。在研究思路上,政策对比研究也还是基于政策内容的文本分析,关注的是设计内容的异同,而忽视了“政策”多元的研究视角,如主要关注政策主体而较少涉及其他政策要素,这也造成了大多数比较研究只是简单罗列而没有进一步深入。
因此,为建立起中国设计政策研究的主体性,未来的设计政策比较研究还需要作出以下探索。首先,在理论建构方面,未来的研究应基于以往研究的现象进行归纳和文本分析,进一步从本土化和主体性两个宏观理论视角探讨解决中国设计政策研究的主体性建构问题,不仅对中国设计政策研究进行理论引领,而且要为构建中国设计主体性理论框架作出尝试。在微观层面上,未来的研究当中还需要分别运用相关理论,如“协同创新”等不同层面分析政策主体、政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多层面的理论探索,找到设计政策发展的中国方案。其次,在研究方法方面,关于设计政策的比较研究,需要综合运用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和应用研究方法,将中西方的研究范式进行结合。例如结合问卷法、实地考察法、深度访谈法、统计分析法等,综合构建设计政策指标体系,对设计政策研究进行国内外对比,从而使设计政策研究在政策评估和效果测量两个方面进行推进,为设计政策实践提供参考,形成独特的问题解决方案。最后,在研究视野方面,在国家大力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历史背景下,未来的设计政策比较研究更是迫切需要一种全球史观,以对国内、国际的设计政策进行多方分析和对比,这提示人们不仅要关注发达国家的设计产业、政策发展,更是要突破西方中心论,加强对第三世界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计政策的关注,从而进一步扩展设计研究的全球视野。
从设计产业在国民经济当中的作用来讲,设计产业已不仅仅是过去的传统制造业、服务业和工业的附属行业。尤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全面发展,新兴的文化创意产业和数字技术产业也都与设计紧密结合,设计已经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将成为国家产业转型的重要推手。在产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从国家层面进行设计监管、设计治理就成为至关重要的一步,尤其需要根据各个地方、产业的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监管与治理细则,进而形成中央到地方的设计监管与治理体系。有关设计监管与设计治理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后,相关的学术研究也开始及时跟进。如2020年,同济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国家社科重大项目《中华工匠文化体系及其传承创新研究》课题组联合主办的中国设计理论与技术创新学术研讨会——第四届中国设计理论暨第四届“中国工匠”培育高端论坛在湖南召开,其中论坛就“设计治理”展开了专题探讨[16]。不同于此前设计界借鉴工商管理领域所提出的“设计管理”,这里所说的“设计监管”或“设计治理”更接近广告领域所说的作为工商管理部门的一种职能的“广告管理”,旨在突出“监督”和“管理”的双重含义。作为一种应用研究,设计监管与设计治理研究的意义就在于明晰制度建设和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研究设计政策推进设计产业的发展,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设计政策提供政策咨询和参考,通过研究推动产业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各种行政手段,为推进中国特色的设计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设计观念的研究对于设计监管与设计治理研究有重要的基础意义。关于设计观念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对当下的分析,时效性也较强。李宏图认为,观念史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研究概念在时间和空间中的移动、接受、转移和扩散来揭示概念是如何成为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核心,讨论影响和形成概念的要素是什么、概念的含义和这一含义的变化,以及新的概念如何取代旧的概念的[17]”。在中国,一个整合了各种艺术设计门类的整体的“设计”概念长期缺席。直到20 世纪80 年代,技术美学领域曾把“design”译为“迪扎因”,与之类似的,是把“marketing”(营销)译为“马克丁”。这是因为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一度充当了中国学习西方的一个中介。此前日本使用汉字来翻译一些西方的学科,因此在清末民初,人们就直接把日本翻译的汉字拿来作为学科名称。而此后,面对越来越多的外来词,日本不再用汉字来进行传译,而是改用“片假名”来音译。这里的“迪扎因”、“马克丁”并非直接翻译自英语,而是对日语片假名的再次音译。因此,虽然“建筑设计”、“规划设计”等早已经成为日常词汇,但一个整合意义上的狭义的“艺术设计”或“设计艺术学”观念,还是20 世纪90 年代之后随着我国学科目录的更新才正式形成的。同时,也有基于学术视角的一些新的设计理念的提出,如“东方设计学”就是这样一种从学术到产业实践的原创性理论建构。吴海燕认为,东方设计学理念应当体现在生活时尚、艺术时尚、经济时尚、科技时尚乃至教育时尚、政治时尚等社会各个方面[18]。但截至目前看来,东方设计学的研究也还在理论建构阶段,还未从政策这一层面展开充分的分析,关于东方设计学的概念界定也还比较宽泛,相关领域的研究还需要从政策研究角度来拓展和延伸。与此同时,设计观念研究在设计监管与治理研究中主要体现为一种政策意识,如科学发展观中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意识与可持续设计理念相关联,绿色生态观的政策倡议使得绿色设计、生态设计等设计类新名词涌现。
除了具有基础理论性质的设计观念研究,近年来中国的设计监管与设计治理研究多体现为一种对策建议式的应用性研究。这种对策建议研究更多地体现了研究者观点的提炼和总结。陈朝杰的《设计创新驱动国家发展——芬兰设计政策研究》[19],朱谷莺的《政府推广下的英国现代设计》[20],农丽媚的《设计政策与国家竞争力研究》[21]等研究详细梳理了别国的政策发展历程,并从国家和设计的角度对我国的设计政策提出建议。从目前的主要观点来看,呼唤国家层面重视设计政策是目前学术界的主要倾向。但在已有的政策文件中,设计政策已经成为各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指导的重要指标,因此,在政策建议研究上,呼唤一种“整合的设计政策”或许对实践更有指导意义[10]。一方面,对设计政策进行监管和治理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能丰富现有的设计教育体系,有助于对现有的设计专业教育进行及时的更新和推动。例如国家对专业目录的调整,说明研究设计政策中的监管和治理不仅关系到相关产业经济的发展问题,还关涉到设计学科的建设和专业教育的基本问题。另一方面,设计监管和设计治理研究能进一步推进国家、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层面在社会整体意义上对设计观念的接受和认知。各门类设计产品本身就是社会审美教育的重要载体,高度分散和弱小的众多设计企业也是需要政策引导和扶植的对象。因此,相关研究还需要深入我国各地方、重点城市进行调研,同时关注社会生活层面与设计企业之间的关系,以进一步提高社会总体对设计的认识和接受度,为设计强国建设打下重要的社会基础。
与此同时,行业组织与行业协会研究也是设计监管与设计治理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协会是政府与行业联系的纽带,也有带头开展行业自律的使命和职能。目前,我国针对民国时期出现的不同设计门类行业组织已有大量研究,如左旭初在《中国商标法律史》中对民国时期的商标制度进行了历史分析,他提到上海绮藻堂布业公所制定了“牌谱”和“牌律”,里面就对“营业牌号”、“布牌注册”、“号牌权利”和“冒牌罚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22]。在制度政策层面,北洋政府还针对商标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商标法》,并成立了第一个官方商标管理机构“北洋政府农商部商标局”[23]。此外,关于广告行业组织及其广告法的设定,也在民国时期逐步成形和发展。在广告法层面,1914年政府出台了《筹办巴拿马赛会出品协会事务所广告法》政策,1936 年,国民党政府社会部颁布《修正取缔树立广告的办法》《户外广告物张贴法》等管理法规。此时,国民政府社会部是广告管理的主要行政机构[24]。关于广告行业方面,五四时期,上海成立了我国最早的广告行业组织“中国广告公会”[25],1927 年由多家企业发起成立的“中华广告公会”[26]。付涵在《行业自治与社会认同——民国时期广告行业组织研究(1918-1949)》中,对民国时期未出现全国性的广告行业组织这一现象的原因作了历史梳理和理论分析[27]。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20 世纪50 至60 年代北京地区的广告管理,朱玉文也撰写了硕士论文《新中国成立初期北京地区广告管理研究(1949-1966)》[28]。与此同时,关于新中国的设计行业组织和协会,潘鲁生曾提出建立国家级设计委员会,以推动设计政策、设计活动等的咨询和实施[29],而目前,中国工业设计协会是我国唯一的国家级设计协会[30],因此提出国家级设计委员会,也是一种整合意义上设计观的体现。与此同时,也有学者从设计大奖和展览的政策机制入手,分析了国内目前还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开展比赛、设立奖项等方面的举措和建议[31]。整体来看,民国以来中国广告、商标等不同设计门类的发展,催生了不同设计门类的设计制度和政策,尤其随着百年来的西学东渐和社会变迁,中国的设计行业组织有了极大程度的发展,无论其历史还是现状都将是中国设计政策研究的重要内容。
总体来看,目前国内的设计监管与设计治理研究发展迅速,但也有几个主要的问题值得重视。首先从研究方法上看,国内的设计监管与治理研究都还是基于文本和案例的思辨研究,注重阐释政策的发展历程,以及对未来政策发展方向的探讨,缺少实证分析。而当监管和治理研究涉及到效果评估的时候,实证和定量的研究方法必不可少。其次,在政策建议研究中,研究视野主要聚焦于国外,对国内不同地区的探讨较少涉及,而结合全国和地方的设计政策研究几乎处于空白。基于此,关于政策研究除了以上所提出的观念研究、政策建议研究外,如何去评估这些政策,也应纳入政策研究的范畴。一言以蔽之,当前的研究不能只有理念和建议,却没有实践和检验。因此,要建立对设计政策的宏观把握,还有待于同时采纳本土和海外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进行研究路径的拓展和方法的创新。
与前面综述的两个领域相比,设计制度史的研究更加体现出与设计学原有的设计史学科的关联,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中国设计学者的自主创新,毕竟,中国有源远流长的设计文化和制度历史。从我国先秦时期开始,古代设计思想就已有雏形,并且影响了整个中国古代的设计观念,其中最重要的就包括器物、图像、建筑等设计艺术门类的设计实践和思想。而古代设计实践和思想也相应地反映在我国古代条文、规章和制度中。在古代,虽还没有严格的“设计政策”研究,但与此有关的古代设计制度研究却涵盖了古代设计政策研究的相关领域。在一定程度上而言,中国古代设计制度是古代设计政策的体现。从研究对象上而言,古代设计门类繁多,除了此前主要关注的舆服、宫室、建筑方面,也有如印刷物中的书籍设计、字体设计等其他门类,如《钦定武英殿聚珍版程式》中包含了就木活字印刷有关事项向皇帝请示奏折的内容。诸如此类的文书和史料都将是未来古代设计政策研究的重要文本。
有关中国古代设计制度研究也与制度史研究的热潮有关,因此梳理制度史的文献,有利于进一步了解中国古代设计制度、设计政策及其设计思想的演变。邓小南在《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为例的点滴思考》中认为制度史研究应是一种活的制度史,“活”的制度史是指:“一种从现实出发,注重发展变迁,注重相互关系的研究范式[32]。”而在此前的《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管窥》中,邓小南就提出活的制度史就是“倡导透过事件过程、人物活动、关系演变,去探究制度的形成与运作[33]。”换言之,对制度史的研究不应只是静态的研究,制度的形成、运行本身是动态的历史,制度需要通过运行和过程,才是真实存在的制度。邓小南提出以动态的视角关注古代制度,为制度史研究提出了一条鲜明的研究路径。
与“活的制度史”研究视角相对应,阎步克在《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中提出制度研究可以是一种“制度史观”。他认为制度史观是基于政治体制观察、阐述中国社会历史变迁的史观[34],其基本研究方法是对制度内部的基本要素,如结构、功能和形式进行结构功能主义分析[35]。近年来,随着新史学的研究热潮,关于制度史研究也出现了一种新的研究路径,即以关注“日常生活”和制度的“人”的研究视角。
孙正军认为整个制度史研究,是从内部逐渐转向外部,但他提出内部研究和外部研究都不可相互替代,内部研究可以探究制度的结构设置、内在原理,外部研究则融入了人的能动性思考[36]。但是不管是偏于外部的“活”的制度史研究,还是偏于内部的“制度史观”,孙正军提出的内部研究和外部研究还缺乏一个整体观的比较,即有没有把内部研究和外部研究相结合的可能性?关于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研究视角,也许从“设计”的制度史入手是一个很好的研究尝试。
设计制度史研究,一方面可以从内部研究制度、政策的结构和规则;另一方面,设计制度之下的设计实践和思想可以是外部视角的一种体现。比如,古代对“舆服”的研究既是天子的政令和思想,也是人们日常生活要遵守的政策。但是目前有关设计政策和设计制度的研究比较琐碎,学界很少有把跟设计相关的政治体制、政治思想、设计机构纳入到制度史研究中。对此,熊嫕在《器以藏礼》中,就通过中国第一、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等史料,对中国古代设计制度史研究进行了初步探索。她提出一个猜想,即中国设计是否暗藏在“礼制等级”中?顺此思路,她提出“器以藏礼”是中国设计制度的内在精神:“因‘礼’而生的器物体系成为道德讲述、造物原则与历史传承的综合载体,包容了观念、制度与社会形态等多种话题的具体规定[37]。”在此基础之上,熊嫕提出“设计制度”本身是一个关系状态。设计制度乃是造物前后心理价值的认同、传承和行为价值的认同与传承。关于设计制度的概念,她认为一方面,从设计学研究制度可以丰富中国设计制度史;另一方面,用制度研究的视角看设计,可以研究设计政策、设计组织、设计教育以及设计思想的相互关系。熊嫕的思路恰好是对制度史研究进行内部与外部结合的一次尝试,即“中国设计制度更多地体现为统治阶层的政治理想与设计理想的综合表达,但也作用、反作用于更为庞大的社会群体[38]。”另外,熊嫕在《近代中国设计的制度肇因——从晚清民初的赛会与国货运动谈起》一文中提到,对制度、政策决策群体的关注是制度研究中的重要部分,通过对决策主体的研究有可能还原部分近代中国设计的制度化进程[39]。因为制度是由人建立的,对制度以及政策的相关关注需要关注到“人”的历史,这与邓小南提倡“活”的制度史的研究思路不谋而合。
另外,关于民国时期的设计制度研究也是一个有待展开的研究方向。民国和设计相关的政策已经有了初步发展,目前还有待于进行系统化展开。民国时期,已经出现了政府层面的设计机构,如南京中央设计局。蒋介石在1943 年曾向中央设计局提出关于人才培养的计划。在1945年,中央设计局以战后计划建设为宗旨成立了中国计划建设学会。对此,已经有多位设计学者提出中央设计局的问题,也有学者在《“行政三联制”研究》中对行政三联制中的设计、执行、考核进行了具体分析,其中就包括对中央设计局的相关研究[40]。但“中央设计局”和现代意义上的设计一词的对应,以及从设计学角度对中央设计局的行政机构和制度层面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分析。
近年来,笔者多次赴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查阅过抗日战争中后期国民政府在陪都重庆成立的“中央设计局”的全部档案卷宗,对该机构的缘起、施政及善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索。笔者研究发现,该机构关于设计的解释和应用对于今天设计学学科和战略建设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尽管中国古典文献中的“设计”一词常常与今天的含义风马牛不相及,但至少在民国时期,“设计”一度成为一个新兴的行政词汇。虽然那时候所说的“设计”与“艺术设计”的含义相去甚远,但与“广义设计学”有异曲同工之处。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央设计局”。尽管“中央设计局”英文名称中对应的单词是“planning”而非“design”,但就其中文而言,已经明确启用“设计”这个中文词汇,仅就这个名称而言,该机构在中国设计思想史和观念史上就应该有一席之地。
首先,中央设计局作为一个当时新设立的政府机构,利用传媒、出版等形式,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向公众解释什么是“设计”,以及为什么叫做“设计”。中央设计局成立于1940年,出于长期抗战中“精打细算”的需要,对政府工作具体执行之前增加了一个“设计”的阶段,由该局负责;同时在执行之后增加了“考核”的阶段,由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负责。这样,国民政府建立了一个“设计—执行—考核”的“行政三联制”,将以往线性的执行工作放进一个由中央集权牢牢把控的闭环中,作为其中一部分来运行。1946 年后,中央设计局与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一度合并,此后,“中央设计局”名存实亡。
可以看出,民国时期中央设计局只存在了数年,抗战结束后不久便停止,但是在地方层面上,“设计”作为一个行政意义上的机构也存在了一段时间。这是因为蒋介石曾有手谕,指示中央设计局要求各级机关参照行政三联制设置设计部门[41]。所谓“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一时间全国各地政府机关纷纷设立“设计委员会”、“设计考核委员会”或“设计处。”上海市档案馆藏有上海市政府关于各机关成立设计考核委员会与行政院及各部门的往来文书、成立文件等。如上海市工务局设计处,兼具设计、考核两重职能,负责公务员平时成绩考核的记录;上海市公用局也成立了设计考核委员会[42-46]。直到1947 年8 月17 日,在中国台湾大学中文系教授台静农写给历史学家柴德赓的一封信中仍提到“北平铁狮子胡同四号绥靖公署设计委员会”[47]。
中央设计局和各机关的设计委员会等机构最主要的工作,包括政府施政方针、设计城市规划、设计财政预算等,如工务局负责道路系统的规划、建筑与居室整理等问题。至于“北平绥靖公署设计委员会”,则由于绥靖公署和地方政府在当时合力承担地方的行政职能,绥靖公署偏重于统战、工事和治安等方面,所以这个设计委员会大抵相当于现在所说的城市规划部门。总之,包括政府施政中一切和“计划”有关的内容,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今天的发改委、规划委、财政局的总和,但恰恰没有“艺术设计”这层意思。
因此,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及各级机关的“设计”部门,用“设计”来对应planning一词,未尝不可说是一个创举。在中央设计局成立伊始的各种文件卷宗中,有大量关于“设计”一词的解释,但后期,特别是各级机关的设计部门成立时,便不再有对“设计”一词的释义。可以看出,此时的“设计”作为“计划、规划”的同义词已经不言自明,并为各级行政机关所广泛接受。在中央设计局《设计工作的种类》档案中这样记载:“现在我们要了解设计的原理,就要明白政治的设计之中,可以分作三大部分的设计:第一种是行政的设计,第二种是经济的设计,第三种是国防的设计[41]。”简而言之,中央设计局的“设计”属于行政系统设计,包括政治(制度)设计、经济(财政预算)设计、军事设计三部分,除军事设计方面资料较少外,可以看出中央设计局在一定时期内的计划政治、计划经济等行政设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应该说,尽管行政设计与艺术设计不同,但它们都属于狭义的设计,共同从属于“广义设计学”。事实上,在中央设计局的文献中,已经对广义的“设计”概念与狭义的“行政设计”概念进行了区分。其关于广义设计概念的理解,如《设计要旨》手稿中所指出的:“具体点讲,就是无论个人,或家庭,或社会,或国家,办理一件事情,或执行一项法律命令,或完成一项意志,事前所应做的准备工作,就是设计,或是立案[41]。”“对于我们自己所要做的事业,预先搜了各种材料,加以精到的研究,再假设在以后事业进行中种种可能的情况,发挥我们聪明才智,以最缜密的思虑分别拟定不同的方案,预先准备着[41]。”这与西蒙的《人工科学》一书不乏相通之处。而联系到中央设计局的具体工作时,《设计要旨》的作者又说:“上节所讲,是通常所谓设计,就是广义的设计。但我们所要讨论的不是这种广泛的设计,而是执行国家政令的设计。换句话说,就是我们所要讲的设计,是行政性质的设计[41]。”可以看出,尽管当时尚未有“艺术设计”的概念,但从行政设计这一狭义设计观念出发,上升到广义设计,未尝不是中央设计局在设计观念史乃至设计学术史上的一个贡献。
虽然“中央设计局”之“设计”作为一种政治、经济设计时仍然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但是时过境迁,相对于设计学学科建设来说,由于在“艺术”之外开辟了政治、经济的视角,它本身又可以看作是一种“广义设计学”。其在政治、经济等社会意义上所说的“设计”,与近年来兴起的社会创新设计、服务设计也存在对话和沟通的空间。简言之,服务设计和中央设计局提出的经济设计,以及社会创新设计与中央设计局提出的社会设计,彼此之间存在着可资对话的空间。在这样的背景中,重温中央设计局思考的有关广义设计学的基础理论论述,对于回应设计学科前沿的现实问题以及与历史学等主流人文学科的对话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总体说来,中国古代设计制度史研究目前在体例上呈现出断代史研究的特点。在研究思路上,已经有学者运用跨学科的思维方式对中国古代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如对设计制度研究的社会学分析和历史分析;在基础理论方面,则通过制度史、概念史的研究,对中国古代和清末民初时期的设计制度及政策进行了初步探索,并对“设计”这一核心概念进行了历史分析,这有利于今后的研究者在历史维度上把握设计在中国不同社会结构下的内涵变迁与发展路径。无论如何,通过制度史和概念史的历史分析方法能进一步从制度和概念层面认识设计政策在我国的变迁史,这还是一个有待展开的前沿研究领域。
设计政策和设计制度是中国设计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政策的创新也是中国设计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体现,相关研究在中国设计学理论主体性建构的过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在这个领域中,研究者一方面扮演着重要的“智库”角色,另一方面,由于学术研究的独特性,这种研究也具有基础理论研究的某些特征。从研究现状来看,与设计史、设计理论研究相比,目前我国的设计政策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多方面的学术成果,但也尚存在理论建设缺位、研究方法单一、研究视野局限等显著问题。未来的设计政策研究,需要在坚持中国设计学主体性建设发展的道路上,进一步从理论、方法、研究视野三个方面寻求突破,切实推进相关研究领域的发展,拓宽设计研究的领域,构建相应的理论框架。无论如何,研究者需要以问题为起点,有针对性地在理论、方法和研究视野等多个角度进行创新与统筹,并对设计政策和其他政策进行深入、透彻的比较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阐明设计政策研究在学理层面上的问题意识和独到的学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