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旅游视角下的绿色法律体系构建

2021-04-09 13:08潘晓滨杨济语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21年12期
关键词:生态旅游主体绿色

潘晓滨 杨济语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 300222)

引言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发展绿色金融,推进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自觉地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在国际化方面,旅游业组织早先就倡导在行业内推“ISO14000” 系列标准和“绿色环球21”认证。由其“两证一审”的审核标准可以看出旅游业自诞生之初就与自然景观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故而与环境存在天然共生关系;不论是出于政策要求还是促进行业良性循环的必由之路,旅游融合绿色发展理念实现行业可持续化转型已然成为新阶段生态旅游的必然要求。

1 我国旅游业立法与行业现状

1.1 旅游业立法现状

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颁布,为旅游不同主体间的行为设立相应的法律规范。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旅游法》第四条明确“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辅以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开放准入及承载量设置等针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但现有《旅游法》由不同主体的利益衡平角度出发,侧重旅游服务的提供与保障,忽略了环境作为旅游组成要素的客观性,随着环境保护的愈加紧迫以及相关意识的加强提升,增添《旅游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势在必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专门环境法律法规包含了关于绿色生产与消费的制度设计,作为绿色法律制度的构成存在定位不清、理念滞后的缺陷,因此在转型中的生态旅游业规制引导方面,法律制度尚存空白。

1.2 旅游业行业现状

目前已有研究在旅游消费者类型上依照年龄、消费能力、地域等维度均做出不同划分,美国心理学家普洛格以旅游心理为标准,将旅游消费者群体分为依赖型、近依赖型、中间型、近冒险型、冒险型五个不同类型的消费者集群[1],并随着消费者需求多样化,游客及潜在用户还有进一步细化趋势。旅游产业链中游在中间型消费者较多情况下与之配套的是相当数量的旅行社,旅途开始至结束全权由旅行社负责,因此除却旅游过程中游客对环境的消费还需计算旅行社在行程中的消耗,从而构成完整的旅游环境成本。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在线旅游成为了不同种类消费者集群的又一选择,旅行社附加值开始向行业上下游出让,一方面,依靠专业平台和网络社区,消费者主导下的产品设计,使其能够自由制定适合自身的出行方案,成为自选产品的消费者,并承担了生产的部分职能;另一方面,上游企业和景观所在地社区进行合作,直接对接游客使得自有资源效率化、集约化。在线旅游的出现提高了景观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分配效率,减少了原本粗放式的产品生产,客观上使得环境承载力及环境容量的控制有所提升。但应意识到,行业内生态资源使用效率提高是客观条件造成,缺少由被动到主动的理念转型。

2 旅游绿色立法问题解构

原有《旅游法》仅在原则上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效益提出要求,涉及具体措施时则“蜻蜓点水”式的一笔带过,缺乏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条款,只能依靠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 等环境专门法进行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与行为规制,从而引出问题:以现行环境法规中关于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相关制度能否满足生态旅游的绿色化制度保障要求?笔者将在下文就绿色生产与绿色消费制度功能分别进行探讨[2]。

2.1 绿色生产制度

(1)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绿色生产中具有代表性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例,要求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延伸由单一的产品生产扩充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即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做出全流程妥善安排。但对于生态旅游产品而言,其特征体现的非实体性(行程安排、路线规划、方案选择)区别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主要管控的产品生产环节,造成消费者实际购买的旅游产品往往是基于多种产品形成的产品集合,以何种标准判断单一产品的生命周期环节成为现实问题;若是将行业整体产出的旅游行程定义为产品进行监管观测,暂且不论另行设置专门的观测点位是否会造成工作量增大及二次排放,以何种标准衡量生态旅游产品的环境价值又会成为亟待解决的新问题。(2)绿色产品认证制度。绿色产品认证是隶属于绿色生产制度下的又一具有显著特征的生产管控制度,为此要比较这一制度下的绿色产品与生态旅游产品的异同。绿色产品相较于传统商品更具有环保性,表现为产品本身具有权威机构的资质认证;而生态旅游产品本身被描述为减少现代化工具,以自然风光休闲享受为主的旅游产品。面对行业的理念转型,生态旅游由分支类型变为了原则性的理念要求并保持原有旅游产品的特性:即综合性、无形性、不可转移性、易损性、不可储存性、生产消费的同一性。单个商品的非同质性和无实体特性造成了绿色产品无法提供统一有效的认证标准,因而以旅游为代表提供服务产品(非实体产品)的绿色认证目前只能以部分认证的方式予以适用,存在功能上的局限性。

2.2 绿色消费制度

绿色消费制度中协调商品购买关系的制度以政府采购和绿色补贴为代表。政府采购以优先采购和禁止采购的实际操作方式促使企业生产经营向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方向转化,目前表现为政府直接采购与指导民间团体或组织采购。理解政府采购制度应将其作为政策引导考量而非普通的消费者购买,其最终目的在于使满足清洁生产标准的产品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是以宏观调控方式让绿色产品获得足够的市场竞争力。绿色补贴制度以往是通过补贴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来协调市场供给和需求,但以消费者对于绿色商品认知的时尚性无法对抗其消费理性,造成决定其消费的因素还是传统的品牌、价格、功能、服务等评价。绿色消费制度调整商品市场关键在与传统商品的比价中让综合政策因素与市场调节的绿色商品具备价值优势,催使消费者自主选择绿色商品,因而需要绿色消费补贴与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机结合。

2.3 解构结论

以绿色生产或是绿色消费的角度来看,难以评价旅游行业这种全产业链通过技术进步及观念转变优化自身资源配置,从而使保护旅游目的地生态环境成为可能的这一客观现象究竟属于哪一环节的提升,继而引发产业链整体对于责任的规避,掩饰因自行添加的经济附加值产生的排放及污染。这也造成了现有绿色生产法律制度和绿色消费法律制度都无法有效管控旅游行业的产出行为,需要完善绿色法律制度制度,助力旅游行业生态转型。

3 生态旅游透视绿色法律体系构建的解决路径

3.1 确立“绿色”概念作为元素融入具体环境法律条文

近年来多种环保概念纷纷引入法规政策。在正视环境权理念,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同时,难免会出现概念混同和重复,造成认知形式化与实践空洞化。随着经济发展和环境变化,新概念的持续加入成为必然趋势[3],因而识别环境领域中的不同概念成为问题解决的切入点。要求我们整合不同领域但具有相同“元素”的法律法规建立连接,在增加衡平维度的基础上,树立由核心观念引领的递进式逻辑,体现在法律原则中既是要先于主体的行为设立价值基准作为指导,令环境保护理念“各司其职”。例如在原有《旅游法》的基础上以增设“生态旅游”专章规范,承接法律原则之余做出总述式规定,以达到落实绿色理念,限定主体在绿色发展条件下的权利义务的目的,与此同时制定地方性管理条例及相关实施办法,结合实践促使法律主体有效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通过法律法规将新概念作为元素体现在细则中,使其成为固有内容的新增组成部分,同时要避免过度解读造成的“泛科学化”、“泛管理化”倾向。

3.2 依照主体分类规范权利、明确责任

旅游是游客与自然环境产生交互从而获取精神享受的定向活动,在此过程中政府获得税收、服务提供者获得经济利益、游客获得游览享受和体验,唯一无收益甚至受到损害的就是自然环境本身,通常情况下该种损失呈现出被忽视的状态,除非该种损失的影响是直接的、紧迫的。旅游过程中政府、企业、景观所在地社区和游客获得收益但却并未付出相应的环境成本,因此该种成本应当至少转化为相应的环境义务。旅游行为本身具备整体性,缺乏任一环节便不能构成完整的游览体验,同时又具备价值的聚合性,以游客感知为评价标准,对于单个的主体责任则要从行为完成时追溯,根据主体获得的价值部分进行责任限定。

(1)共同责任。以单次旅游的发生到完成作为计量单位,旅游过程中出现的每一行为主体对旅游目的地即景观所在地环境负有共同的补偿责任,该种补偿责任区别于独有的主体责任,除去体现在景区票价等地的金额补偿,还包括利用过程中对景观所在地生态环境的自觉维护,形成政府企业联动,社区个人参与的生态补偿合力。在保障景观自然环境不受破坏,有效涵养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允许补偿过程中责任的合法合理分配,鼓励主体内部建立包含生态环境内容的自我要求性准则。(2)主体责任。政府通过授权将自然景观的开发使用权以有偿使用的方式交由企业,继而产生旅游景区,双方地位需保证“运动员和裁判员身份的独立性”,实行监管与实施的双轨制,政府采购要重视政策引领,坚持节约优先、环境保护的价值导向。企业握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同时又具备提供产品设计的能力,在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上具有主导权;从层级结构上看企业又可以联通政府、景观所在地社区和游客三方主体,因而其应当保障其他三方环境信息知悉权,对于景观环境有着第一线的保护义务。企业和政府构成生态旅游语境下绿色法律的宏观主体,自然景观所在地社区与游客自然也与之相对成为微观主体,但与游客不同的是,社区居民在通过旅游产业链获益的同时具有留居的长期性、环境感知的敏感性,故而也经常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与企业存在既对立又合作的关系[4]。社区在环境责任的负担上具备特殊性,因其感知的敏感故而易成为第一线的环境受损主体,在以政策法规防止环境地居民造成污染或过度排放的同时应以配套制度的形式构建以社区为代表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制。基于线上旅游的产品多样化,游客对于旅游产品有着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商品的组合类型决定了其环境影响力,游客在负有遵守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及当地各项规章制度责任的同时应秉承绿色理念组合自选商品。

3.3 对于绿色法律规范的“引导性”和“强制性”认识应进一步加强

通常认为法律与政策是分别体现“强制性”与“引导性”的不同手段,环境领域的“强制性”和“引导性”体现于法律与政策分别担负惩罚和激励的不同功能。但在现实中,出于公共利益与私益的冲突、主体间地位的不对等诸多问题造就环境领域的“重奖轻罚”现象。扭转“重罚轻奖”观念,需要树立体系化思维进行源头式综合治理,“自下而上”提高环境主体参与程度,例如建立绿色环保档案、开展污染排放的第三方认证、以累进税率或是梯度费用提高企业环境成本从而加大排放区分力度,运用“领跑者制度”对开展良性运营的企业进行奖励等,促使“引导性”与“强制性”形成合力。

结语

以旅游行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以其所提供产品的非实体性、独特性、消费者赋值等新特性在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同时也为制度设计带来挑战,认识到绿色化成为企业变革的可视方向后,需要我们在原有法规政策的基础上整合创新以适应环境变化及时代潮流,以综合视角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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