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程程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宋元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应急管理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申展利介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推动安全发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介绍,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2021年是第三次修改。这部法律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最高峰是2002年,死亡约14万人,2020年已经降到2.71万人,下降了80.6%。重特大事故起数高峰期是2001年,发生140起,2020年已经降到16起,是历史最好水平,下降了88.6%。但是,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风险还没有完全消除,有的还在集中暴露,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虽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开始进入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同时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现在的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处于爬坡期、过坎期。在这个阶段尤其现在正在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这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为爬坡过坎提供了强大的动力。这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这次修改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的精神,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一,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这次修改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二,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同时,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如果不太明确,法律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第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例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也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一,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就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安全生产标准化是煤矿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抓手,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经过50多年的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内涵不断丰富,从原来的工程质量管理发展到覆盖多要素、全方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为煤矿企业夯实安全基础、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有力推动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落地生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要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有机融合,实现了对“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量化考核,有力增强了煤矿企业安全风险意识,提高了煤矿企业风险管控能力。
有力推动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细落实。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措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加大,井下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工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增强。仅2020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共投入资金1296.69亿元。
有力推动了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档升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引入PDCA(计划、实施、检查、改进)循环改进模式,构建起自主运行、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真正实现软件与硬件、过程与结果、动态与静态达标相统一。截至2020年底,全国一、二级标准化煤矿已经占正常生产煤矿的75%以上。
有力推动了煤矿安全监管效能持续提高。通过制定出台激励政策、严格标准化现场检查,进一步增强了煤矿达标创建的内生动力和倒逼排查治理隐患的积极性。2020年,全国近40%的达标煤矿被抽查检查,100多处煤矿因管理滑坡等原因被降低或撤销等级。此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下一步,将着力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一是强化矿山企业依法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将标准化建设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严格对标创建,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强化对标对表检查考核,做到达标一个、定级一个,决不允许降低考核标准,对达不到三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限期停产整改;三是强化动态抽查,对达不到原等级的矿山企业,要降级或撤销等级,推动矿山企业动态达标。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三个必须”的要求。对此,宋元明介绍说,“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是安全生产领域所讲的“三个必须”的原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考察中石化黄岛经济开发区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首先提出来的。第一,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责而形成安全监管盲区。第三,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企业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副职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职责,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协作,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才能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既责任清晰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的合力。
在谈到2021年4月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开展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明查暗访时,应急管理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申展利告诉记者,国务院安委办在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期间,聚焦矿山、危化、消防、工贸、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对180多个企业单位进行了明查暗访,取得了积极成效。
增强了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的实际效果。明查暗访组积极配合考核巡查组开展工作,针对考核巡查组发现的问题线索追查到底,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问题,协调相关部委共同推进解决;同时将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纳入考核巡查报告,反馈给当地的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推动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走深走实。
加大了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的曝光力度。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明查暗访专门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工作组、同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和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自2021年4月以来,共有20多家媒体、50多名记者参加了明查暗访,采写了150多篇有分量的报道,曝光了矿山、危化、粉尘涉爆、水上交通、道路交通、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问题隐患和典型案例,报道刊发后,起到了非常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了实际问题的解决。
发挥了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指导服务作用。将明查暗访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安排了80多名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参加明查暗访工作,在排查安全隐患的同时,为相关企业单位提供安全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下一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将进一步完善明查暗访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摸实情、出实招,真正推动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落实,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就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涉及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的内容,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介绍说:“这一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其中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是建立了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上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内外企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在谈到推进“1+5”法律框架体系建设时,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介说:“2019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专门强调,要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系统梳理和修订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制订应急管理、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组织、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指示,擘画了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宏伟蓝图。应急管理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有关立法工作机构的支持指导下,全力推动完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在对法律法规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1+5’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骨干框架。这个‘1’,就是应急管理方面综合性法律;‘5’就是5个方面的单行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以及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组织、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方面的法律。在这个大框架下,又划分了安全生产、消防、自然灾害防治三个子体系。”安全生产方面,将围绕《安全生产法》,逐步形成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条例》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对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子体系。目前,已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和《煤矿安全条例》草案稿的起草工作,正在积极配合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开展征求意见、调研和修改完善工作;《矿山安全法》修改工作已经启动,正在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研究论证,抓紧推进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
2020年4月以来,国务院安委会已经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宋元明指出,三年行动是经过党中央批准的,包含“两个专题”“九个专项”。经过一年半的行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进一步树牢了安全发展理念。专门制作了《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中宣部、国务院安委会、应急管理部联合下发,各地和各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学习观看。
防范化解了一批重大风险隐患。2020年,应急管理部做实做细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的“两个清单”,聚焦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边查边改,标本兼治。2020年各地共排查隐患1462.8万项,其中,整改了重大隐患1.02万项。2020年责令停产整顿企业7.3万家,关闭取缔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1.37万家。
着力推动系统治理。围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要求,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抓住突出问题,对于重点地区“开小灶”,以点带面从责任体系、法规标准、基础设施、联动机制等方面强化治理措施,下大力气解决了一批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问题。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仍然面临着不少的风险挑战。首先,有的地区发展和安全这两件大事没有统筹好,不能坚守安全的“红线”,仍然存在只重发展不顾安全的问题。同时,各类风险交织叠加。现在高危企业、工程桥梁、地下管网、农村建筑等存量的风险凸显,新的风险又涌现。例如城市的大型综合体、煤改气使液化天然气的运量大幅度增加、新兴旅游项目(如玻璃栈道、网红吊桥)以及外卖骑手所带来的城市交通安全等问题增量的风险不断涌现。另外,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导致事故多发。在三年行动中还发现,一些安全评价机构恶性竞争,存在出具失实报告和虚假报告的行为。再者,企业安全基础还仍然薄弱,尤其是人员的安全素质、企业的工艺装备水平,包括技术支撑等方面,与本质安全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对这些风险和问题,这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提供的“武器”是很精准的,而且加大了这个“武器”的火力,形成了强大的威慑。
张昕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针对矿山安全生产主要修改完善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近年来,多起事故暴露出矿山外包施工队伍资质挂靠、出租、出借和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作了针对性的要求,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的基础上,这次修订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针对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也为下一步矿山安全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矿山安全法治建设起步比较早,特别是《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实行以来,在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8年来,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已不适应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
下一步,将加快推动《矿山安全法》的修订,同时紧紧抓住煤矿这个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推动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合并修订为《煤矿安全条例》,切实从源头上健全矿山安全重大风险管控机制、法律制度,推进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刘伟介绍说:“双重预防机制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求‘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办同年又印发了《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对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各地积极开展了双重预防机制的建设工作,例如山东省、河南省还对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分行业地方标准,选树了一批典型的示范企业,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近年来,应急管理部持续推动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制定出台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多项规定,规范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2020年2月,为了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部提请中办、国办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同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又印发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对推进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从2020年开始,应急管理部也在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基于工业互联网建设双重预防机制试点工作。目前这项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经过认真评估总结以后,条件具备时将开展示范推广。这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有关双重预防机制决策部署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的规定,有利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落地见效,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