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城市融入缘何依托共生型组织
——基于Q市L镇多重组织互动的地方性叙事

2021-04-09 01:28敏,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组织化共生农民工

罗 敏, 周 超

一、引 言

新中国成立70多年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致使中国社会发生剧烈变迁,农村大规模“反叛”土地的农民跨区域流动——民工潮——逐渐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4月30日发布的《201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农民工总量达29 077万人,比2018年增加农民工约241万人,增长了约0.8个百分点。其中,2015年至2019年中国农民工总数逐年递增,增速呈“N”字形。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农民工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是中国经济转型和持续高速增长的“助推器”。尽管如此,农民工却频频遭遇“城市人”的“冷眼”,同工不同酬和不能同等享受城市公共服务的现状屡见不鲜,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和贡献者,却成了城市的“边缘人”。在新型城镇化的理念下,农民工的定位从“盲从流动”需要遏制转向“有序流动”需要引导,这既反映了整个社会对农民工认识的变化,又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引导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就业及融入等政策导向。从国家顶层设计来看,随着城市落户条件的放宽、农民工工资实名制代发平台的试点以及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近读书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较以往而言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农民工要真正实现城市融入依然十分困难。

农民工城市融入一直以来都是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学者们从“心理资本”、“社会政策调整”、“公平感”、“居住空间”、“主观地位认知与社会交往”、“空间隔离”、“身份认同”、“生产状况与生活满意度”等不同层面对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另外,还有学者从社会—经济层面、社区—文化层面、结构—制度层面、感知—心理层面等四个维度分析了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主要影响因素。上述研究表明,无论是第一代农民工还是新生代农民工在心理、情感和生活等方面都表现为一种“孤助无援”的失衡心态,在社会认同方面都表现为一种“内卷化”的认同趋势,在人际交往方面都囿于一种以“熟人社会”为核心的关系网络,这种“半城市化”的现状使得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举步维艰。

对于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的探讨,学界诸多研究都是以农民工如何获得合法市民权益为基本导向,其背后隐藏了农民工与本地居民、基层政府“权益—冲突”的预设,因而学者们纷纷提出要解决农民工城市融入难的问题就必须赋予农民工同等的市民身份与市民权益。本研究认为,现阶段中国的城市并未达到资源的极大丰富,还难以满足农民工市民化的权益诉求,农民工市民化及其生存状态“边缘化”的现象在未来一段时期里依旧会长期存在。值得关注的是,农民进城务工的初衷并不是实现市民化,而是为了积累资本实现家庭的再生产化。因此,在制度的藩篱被逐渐打破的新时期里,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的讨论应该摒弃“权益—冲突”的视角,以“组织—共生”为切入点重新审视农民工城市融入的难题。共生(Symbiosis)的概念来源于德国生物学家安东尼·德贝里(Anton Debery,1879),它指的是基本属性不相同的生物种类生活在一起且相互之间产生了一种特殊关系,亦或说是“不同种类基于资源依赖或功能互补而结成的协作关系”。简单地说,共生就是“共同生活”,共生关系就是两个或多个生物之间的稳定、持久、亲密的组合关系。共生关系主要包括三要素,即共生单元、共生模式与共生环境。其中,共生单元是基础性要素,是共生体或共生关系中的能量生产和交换单位。共生概念用于人类社会,可以界定为“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于资源所形成的关系”,“共生是不同的个人密切地生活在一起,是人的基本生存方式”。而社会共生就是社会系统中的人、由人组成的社会组织与自然之间,在一定的环境中并按照一定的模式生活在一起。总之,共生是一种社会现象,将共生理论运用于农民工城市融入的研究课题,不但有助于深化共生理论的外延价值,还可以推动农民工依托共生型组织实现“在地化”的城市融入。本研究的启发是基于笔者在Q市L镇两个多月的实地调查发现,农民工群体都热衷于以“组织化”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组织化”的功能来化解个体的矛盾与纠纷,这种以“组织化”为载体的农民工群体与流入地社区、流入地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实现了良性互动,并通过多重组织共生的方式改变了以往“经济吸纳,社会排斥”的现状,有序推动了农民工城市融入。基于此,以农民工组织化的社会需求与构建基础为前提,探究如何发挥组织共生的功能推动农民工城市融入成了本研究的逻辑起点和选题缘由。

二、组织理论:关于多重组织的研究

组织化历来是学界研究的重要领域。关于组织化理论的研究著述颇丰,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理想型官僚组织理论,它可以运用于各种不同的组织中,包括政府部门、商会组织、志愿组织、自组织,甚至是宗教组织等,组织化的优势主要归结于它能够用最有效率的方式来让众人为追求特定的目标而共同工作。其实,官僚制也存在着诸多弊端,如官僚组织臃肿、行政成本过高、组织思想僵化等,为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需求,以官僚制组织理论为基础的传统公共行政逐步走向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新公共治理等模式。随着治理理论的不断推广,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如社会团体、利益团体、民间团体等组织成为公民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部分,这种组织化的力量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资源禀赋相对薄弱的农民工群体而言,组织化的形式能够集聚社会各种力量达成集体行动,进而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筹码。然而,就现阶段而言,在城乡二元分隔的体制下,“农民工参与的特征表现为组织化程度整体偏低、城市组织排斥和缺位以及自组织混乱”。在组织理论的范畴内,农民工组织化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农民工自组织。自组织行为作为组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任何时候都可能自发形成并发挥作用。农民工自组织有多种形态,诸如老乡会、同学会、兴趣社团、工友会、草根维权组织等。其中,老乡会、同学会、工友会、兴趣社团等自组织的形成主要归根于一种地缘、学缘和亲缘的“情愫”,其本质是将这种“情愫”有效地结合,这种“凝聚”对“异缘”的排斥性远远超过了其包容性。可见,这种农民工自组织为城市边缘的农民工群体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是农民工群体的“精神家园”。此外,草根维权组织大部分是由于农民工群体的某种共同利益受到损害而临时集聚形成的,这种农民工自组织的特点是以维护自身权益为核心,往往是“虽无组织之形,却有组织之实”。总的来说,农民工自组织的主要功能是集体行动、互帮互助以及抱团取暖。

(2)内部正式组织。随着中国市场化的转型发展,正式的工人集体组织是由国家主导的旨在保障劳动力市场秩序的一种制度性安排。这种组织主要由国家自上而下创建的工会为代表,作为国家授权的组织,工会的合法性来源是保障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与农民工非正式组织“有群众缺组织”的特点相比,工会是“有组织而群众参与不足”。作为工会功能的替代性组织——企业自发组建的员工福利代表会,它包括正式的组织架构、基层工人代表民主选举机制以及明确的规章制度等。但事实上,这种员工福利代表会是依附于企业的,尽管企业制定了民主选举机制和其他方面的规章制度,然而企业职工代表往往并不能与企业实现有效的协商和平等的对话,难以真正获得企业职工的信任。可见,这种内部正式组织的实际功能的发挥十分有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致广大农民工群体更加倾向于加入老乡会、兴趣社团等各类民间组织。

(3)外部正式组织。自互联网时代以来,农民工维权事件频繁地曝光于自媒体时代的网络空间,这也不断催生了社会各界关注并积极参与农民工群体的服务工作,诸如NGO、社区纠纷调解委员会、社工团队、商会等。截至2019年5月2日,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26 362个,社会团体366 46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52 690个,基金会7 204个。历史与现实表明,“趋于蓬勃的民间组织在形塑农民工权利意识中的作用正日益显现”。从外部正式组织的功能来看,它能够为农民工群体提供许多便利的公共服务,诸如司法援助、心理咨询、政策解读、技能培训、儿童托管和启蒙教育等,不仅为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法制化渠道,还为农民工群体实现真正的城市融入发挥着举重若轻的作用。然而,这种组织普遍存在着合法性问题、资源匹配问题、组织管理问题等多重困境,严重制约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通过上述文献的梳理,基于多重组织理论框架,本研究认为,要实现农民工群体的有效城市融入依赖于多重农民工共生型组织。一方面,以“组织—孵化”的方式,通过农民工群体自发创建农民工自组织;另一方面,以“组织—吸纳”的方式,通过已有的社会各类组织或团体吸纳农民工群体加入组织体系中。这两种方式都是建立在组织的基础上,目的是实现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表达和充分的保障,基于此,本研究试图以多重组织理论为基本框架,探讨农民工组织化对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功效。

三、组织依赖:农民工组织化的需求与基础

美国社会学家赖特·米尔斯(Charles Wright Mills)认为“组织能够使组织成员的公民权利意识得到加强”。农民工组织化既是农民工自身生存的需要,还是流入地社区治理的需要,当然,其组织化也需要有一定的基础,诸如经济基础、信任基础、网络关系、精英效应以及政策支持等。

(一)农民工组织化的需求

农民工组织化是指农民工群体通过加入既有正式组织(工会、商会、职工代表会等)或者通过自发建立非正式组织(老乡会、同学会、兴趣社团等)的组织形态。从“组织—共生”的角度而言,组织化的共生逻辑能够有效促进农民工的城市融入,以组织为载体既是农民工群体自身生存的需要,又是流入地社区治理的需要。

(1)农民工自身生存的需要。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Patnam)在《我们的孩子》一书中谈到“对于孩子们的成长以及社会的流动而言,关系网、邻里社区和教堂这样的社区组织都是非常重要的资源”。相较于流动的农民工群体而言,首先,“农民工自组织能够通过组织化手段满足农民工群体的经济利益诉求,如充当信息组织平台以提高农民工就业概率,整合社会资源以开展教育培训,宣传社会保障以避免经济困境,调解劳资纠纷以获取合理收益”。其次,由于农民工身份地位处于社会相对弱势的阶层,组织化能够强化其在社会上的身份认同,增进组织体系中农民工群体之间的情感交流,减少空间隔离造成的“边缘化”。再次,农民工通过组织化可以共享组织内部的信息资源,比如农民工可以透过各类加入的组织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子女教育的咨询信息、城市医疗保障信息、就业和创业信息等,实现在城市社区更好地生存,并逐步建立起城市的归属感,达到物质和精神的高度融合。可见,农民工群体的权益表达、社会身份的认同以及归属感的建立需要组织化形态加以强化与巩固。

(2)流入地社区治理的需要。由于城市的高收入对农民有强烈的(从土地上)拉出效应,农民工流入地多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流入地政府不仅要执行中央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还要兼顾本地市民和企业的权益,保障农民工群体在城市获得更好生存条件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流入地政府除了需要加大财政的支出以便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来满足不断涌入的农民工群体之外,还需要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农民工失业就业问题等。面对上述诸多城市治理难题,流入地政府需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其中,相较于以单个农民工为城市社区治理的对象而言,以组织的形式作为城市社区治理的对象,既节省了大量的治理成本,又保障了稳定的城市秩序,还提高了城市社区的治理绩效。

(二)农民工组织化的基础

(1)信任基础。“信任是指行动主体一方对其他行动主体的意图较为稳定和积极的看法,即认为其他的参与主体将会抑制机会主义的行为”,并且信任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合作和网络关系的稳定性。然而,在高度复杂和充满不确定性的现实社会,“信任危机已经成为人们经济生活乃至社会生活的一个致命的病灶”。在现代性的“陌生人”社会里,对于农民工组织化而言,信任作为农民工组织化的核心,它是促进组织内部成员流畅的互动、信息的共享,以及合作共生的必要条件。最为关键的是,在不同农民工组织之间建立一种互信的关系,把“信任”根植于国家、社会与公民社会组织合理互动的关系之中。因而,农民工组织化需要以信任为核心基础。

(2)网络关系。传统的村落是一个以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网络构成的生活共同体,这在被现代化城市包围的“城中村”也是不例外的。农民工进城以后,依然会把这种传统的社会关系网络带到城市,逐渐形成诸如北京“浙江村”、广东“湖南村”那样的“村落共同体”。相关研究表明,就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而言,如果把网络关系比作社会资本,那么表现为血缘、亲缘、地缘形式原始的“强关系”就在低级的劳动力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利用业缘、趣缘等“弱关系”在首属劳动力市场就更易发挥作用。对于资源禀赋相对薄弱的农民工群体而言,可靠的血缘、亲缘、地缘等网络关系能够使他们获得低成本的资源,这种网络关系是与生俱来的,不需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和成本去构建,只需要简单识别即可获得。正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描述的“在西洋社会里争的是权,而在我们却是攀关系、讲交情”,可见这种网络关系非常重要。不同于血缘、亲缘、地缘等网络关系,业缘、趣缘等网络关系需要“后天”建构,但这种关系的建构需要花费高昂的成本,并且很容易被组织“丢弃”。如此看来,农民工交往互动的逻辑依次遵循“血缘—亲缘—地缘—业缘(趣缘)”的顺序展开,但无论哪种网络关系都是农民工组织化的建构基础。

(3)精英效应。“精英”(elite)一词最早可以追溯至17世纪的西方国家,意指“精心挑选出来的极少数”或“特别优秀的人物”,不同的社会阶层都存在着精英,这些精英群体对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农民工精英群体可以分为上层、中层和底层等三类(见表1)。其中,少部分上层精英和中层精英通过户籍的变更,已经实现了身份上的转变成为了本地市民,真正完成了由农村向城市的“穿越”,但他们的“底色”永远不会退却,依然保留着对“根”的记忆。上层精英和中层精英是连接社会团体、商会组织等机构与底层精英的重要“纽带”,甚至与底层精英、农民工群体建立起雇佣关系或者人情往来。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知识型精英、技术型精英、白领精英等中层精英与现实中的中产阶级精英是不同的概念,譬如,知识型精英主要是指农民工通过自考、夜校等方式获得了一定的理论知识,进而助推他们成为某些行业的管理精英,如人事专员、财务主事等;技术型精英主要是指农民工通过自身在底层多年的经验积累而成为生产线上的经验型“技术达人”,如技术专干、技术顾问、网络安全员等;白领精英主要是指农民工通过多年的摸爬滚打晋升为管理层的农民工群体,如部门经理、副厂长等。总的来说,无论是上层精英,还是中层精英或是底层精英,他们在推动农民工组织化和市民化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纽带”作用,既增强了农民工组织的内聚力,又在农民工组织化实践中产生了强大的“精英效应”。无疑,农民工组织化的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发挥农民工精英效应的作用。

表1 农民工群体中的精英类型

(4)政策支撑。2018年8月,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 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旨在加大就业扶贫的力度,不断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毋庸置疑,“任何组织的存在都需要资源与合法性的支撑”,合法性是农民工群体能够组织化的关键。通过国家政策支持农民工组织化,在政策制度上承认各种农民工利益群体合法组织起来的权利,但需要防止某些农民工组织在维权中演变成“反政府”的“暴力组织”。社会是流动的,农民工也是流动的。“社会流动的关键在于社会流动渠道的畅通,如果在体制机制上存在阻碍人口合理正常进行社会流动的因素,产生社会排斥,就会隐藏社会矛盾甚至激发社会矛盾,最终导致社会失序。”可见,不管是农民工的合理流动,还是农民工组织化过程,都需要政策的支持才能发挥出最大效应,政策支持是农民工组织化的先决基础。

四、组织互动:农民工多重组织互动共生的实践

基于Q市L镇的实地调查发现,农民工群体以多重组织的形式表达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农民工单独对合法权益诉求的效果更佳。L镇的农民工群体活跃于各类农民工自组织、内部正式组织和外部正式组织,并充分借助组织资源共享的功能,推动了农民工多重组织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互动共生的实践,促进了农民工以组织化的形态融入城市的方方面面(见图1)。根据共生单元之间的利益和信息的交流与联系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共生行为模式和共生组织模式,前者反映的是共生单元之间或共生关系内部的相互作用,后者强调的是共生单元之间、共生单元与共生界面之间以及共生体与共生环境之间的动态关系。组织共生并不是所有组织都能产生互动共生关系,而是根据不同的共生单元性质、共生环境、共生条件以及共生界面等实际情况而言的。本文农民工多重组织互动共生的实践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组织内部的互动共生,即农民工参与自组织、内部正式组织、外部正式组织等各个组织内部的互动共生模式;第二类是组织间的互动共生,即农民工参与自组织、内部正式组织、外部正式组织等不同组织之间的互动共生模式;第三类是草根维权组织、NGO、社区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之间的互动共生模式。

图1 农民工多重组织良性互动的实践

(一)地方性经验:农民工多重组织的实践

L镇位于Q市最东端,以轻工业为主的城镇,是一个典型的农民工输入地。截至2018年底,L镇户籍人口约2.1万,外来人口约8万。笔者通过对L镇农民工多重组织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良性互动的长期观察发现,其农民工组织化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组织孵化的方式,通过农民工群体自发创建农民工自组织;二是组织吸纳的方式,通过既有各类社会组织或团体吸纳农民工群体加入组织体系中。

1.组织孵化:农民工群体自发创建形成的自组织

通过笔者的调研发现,L镇的外来人口主要是以老乡、亲戚、同学、朋友等熟人社会关系进入劳务市场和社区工厂,这种关系是农民工群体进城的重要“纽带”。随着农民工群体财富资本的差异和职业化的分工,农民工群体为了“抱团取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丰富自己的情感世界,孵化出各类农民工自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以血缘和亲缘为基础的老乡会。L镇12个行政村(社区)分布着服装厂、玩具厂、包装厂、塑料厂、皮革厂、电子厂等多种轻工产业,集聚了大量的农民工群体,形成了诸如“湖南村”、“贵州村”、“广西村”等农民工聚居空间结构。据笔者调研数据统计,在L镇民政部门备案的老乡会有81个,还未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隐性老乡会组织多达上百个,这些老乡会基本覆盖了90%以上的外来农民工群体。

案例1:20世纪90年代初,湖南钱某就来到了L镇的一家玩具厂做工人,从最初的流水线职工,再到组长、班长、部门经理,直到现在的副厂长,钱某花了将近20年的时间。如今,钱某已经在L镇安家落户,除了副厂长的头衔之外,他还是L镇湖南老乡会的会长。每次回家探亲,他都会召集一批自己的亲朋友人或者老乡来L镇务工,经过他介绍的亲缘关系的同乡基本都能够在L镇安稳地工作和生活。

案例2:荣某,高中毕业就辍学创业,2010年在L镇开了第一家便利店。几年后,荣某的便利店由20平方米的小店面扩充到了100平方米的小型超市,后来他带着他的堂哥、舅舅等亲朋好友10多个人来到L镇开便利店,并形成了以荣某为家族代表的“商超联盟”。随着落户政策的放宽,现如今他们一大家族的人基本都实现了“在地化”。

上述案例也充分说明,以血缘和亲缘为基础的老乡会或家族型亲缘组织不仅能够给来自家乡的农民工群体或亲朋好友带来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还可以带来情感上的依靠,这种农民工自组织化形式极大地促进了农民工群体的城市融入。

二是以学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同学会。“一起同过窗,一起扛过枪,一起下过乡”,这是三大“铁关系”。以学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同学会作为同学之间联系的关键“结点”,在农民工群体中发挥着举重若轻的作用。据笔者调查,在L镇工作的农民工只要上过学的几乎都能找到同学会,并且同学会经常举办各种活动,以增进同学们之间的情感。当有同学在生活和工作上遇到困境的时候,同学会都能第一时间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其渡过难关。

案例3:邓某,高中辍学孤身一人来到L镇打工。由于学历较低,刚开始只能从事比较低端的工作,他做过洗碗工、当过保安,在此期间,他通过初中QQ群的聊天信息,发现初中同学罗某、刘某二人也在L镇打工,在一家待遇不错的皮革厂工作,经过罗某、刘某的介绍,邓某也来到了皮革厂工作。其间,只要他们有认识的同学在L镇工作,他们都会将其拉入同学会,慢慢地同学会的“朋友圈”越扩越大,这也让他们在远离故土的陌生城市找到了一种“家”的归属感。

三是以趣缘为基础的兴趣社团。在人类交往互动的过程中,拥有相同或相近的兴趣爱好是人与人之间情感交流和信任建立的重要载体。作为生活在异乡的农民工群体尤其需要这种载体,来缓解他们内心深处的孤寂和思乡之苦,使他们能够与本地居民建立良好的情感和信任关系,并构建一种和谐融洽的社区氛围。

案例4:近年来,随着广场舞在社区广角的兴起,在不同工厂的陈某、王某和黄某走到了一起并成为了挚友,她们分别来自L镇的服装厂、电子厂和包装制品厂。后来,以她们三人为首创建了广场舞微信群,不但吸引了周边工厂大量的农民工广场舞爱好者,还引来了本地居民的纷纷加入。

四是以职业为基础的工友会。由于建筑项目周期一般都很长,短的两三年,长的三五年,绝大部分在工地上工作的农民工常年不能回家,再加上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闲暇时间少,基本上过的都是“三点一线”式的生活,即工作、吃饭、睡觉,这与一般本地居民的生活方式相差甚远。工友会的出现,让他们在闲暇之余能够有个“栖身之地”,可以有效缓解他们被压抑的神经,寻找到生活的乐趣。除此之外,工友会还有一种特殊的组织功能,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比如在追债、讨薪等状况下很容易达成集体行动,往往这种集体行动能够完成他们既定的目标。

长期来看,库存和油价呈现较强的负相关关系(见图2)。无论是由不可抗力和地缘政治引起的供给缺口,还是经济下行和炼厂意外停产引起的需求下滑,基本面变动引起的油价变化绝大部分会反映在库存上。例如,2017年8-9月,飓风哈维和艾玛相继登陆美湾地区,美湾炼厂约40%的炼油能力被关闭,原油实物需求下降,9月的美国原油库存也表现为反季节性增加。

案例5:现年34岁的吴某和36岁的覃某均来自广西贺州,已经在L镇各大建筑工地务工近10年。由于同在一个工友会中,虽然他们分配在不同的施工单位,但是他们经常聚在一起,彼此建立了深厚的友谊。

五是以权益为基础的草根维权组织。农民工群体往往是徘徊在城市与农村的“边缘人”,在城市与农村的“夹缝中”生存。一方面,他们在城市被“经济吸纳,社会排斥”,尤其是经常被本地居民“冷落”,得不到城市应有的“温暖”;另一方面,他们既无法完全脱离“乡土记忆”,又在各个层面对“乡土记忆”逐渐模糊。近几年来,L镇建筑工地发生过十几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由于楼市的起伏波动,很多工程进度被搁置甚至成了“烂尾楼”,导致农民工工资迟迟得不到发放。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妥善处理,农民工群体只能自发形成草根维权组织与用人单位抗衡。事实证明,这种草根维权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有足够大的力量促使用人单位妥协,并最终与农民工群体达成和解,受到了广大农民工群体的青睐。

2.组织吸纳:既有组织吸纳农民工群体自愿加入

一方面,通过内部正式组织吸纳农民工群体。比如,工会组织。根据L镇官方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L镇12个行政村(社区)分布着各类企业或工厂总数达440家以上(见表2)。

表2 L镇12个行政村(社区)企业分布情况(2017年) 单位:家

笔者调研发现,除了少部分规模较小的工厂没有达到《工会法》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条件外,大部分工厂企业都成立了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并且吸纳了工厂企业内部大量外来农民工群体。L镇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工会组织达上百个,这些工会组织在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诉求表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通过外部正式组织吸纳农民工群体。除了内部正式组织外,L镇还有许多外部的正式组织,也可以称之为中介组织,如NGO、社区纠纷调解委员会、社工团队、商会组织等,一定程度而言,这些中介组织为解决农民工群体在生活和工作上遇到的难题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案例6:谢某,原户籍Q市L镇的某985高校医学院大学生,关爱健康社工组织成员。由于她家住在工厂企业较集中的CL村,每年寒暑假她都会参与在CL村由NGO组织举办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给CL村的农民工群体普及健康知识,通过多次的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农民工群体不仅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还乐于给他们身边的人普及健康知识,并纷纷加入关爱健康社工组织。

案例7:杨某,大专学历,来自湖南永州,L镇NZY村五金制品厂职工。据杨某自述,他来NZY村5年的时间里,为农民工群体排忧解难上百次,2017年他获得了NZY村委会颁发的“助人为乐先进个人”称号。后来,杨某被吸纳到了社区纠纷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农民工事务的调解。

案例8:马某,44岁,来自湖北恩施,2004年他带着刚结婚不久的妻子陈某来到了L镇打工。由于文化水平低,马某受雇于一家化工厂,他的妻子陈某在一家礼品工艺品工厂上班。2012年9月的一个早上,马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咳嗽出血,结果查出是肺癌中晚期。由于马某是外来务工人员,不能享有当地的医疗保障服务,他向厂里说明了情况,要求厂里给予相应的补偿,但厂方拒绝了马某的要求并欲将其解雇。马某诉求无果,被逼无奈只能“写血字”横幅在厂门口寻求帮助,许多马某之前的同事、朋友以及部分本地居民都为他声援,并为他寻求农民工权益维护会的帮助。后来,厂方与农民工权益维护会的组织者本地居民刘某和当事人马某进行了协调,最后马某和厂方达成了和解。

(二)组织化优势:农民工多重组织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良性互动的实践

根据上述L镇农民工多重组织的实践发现,在多重农民工组织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良性互动的实践中,农民工组织化应该是城市社区治理的关键,这主要归结于农民工组织化的优势:一是解决问题的效率高、成本低和效果较好;二是有利于农民工群体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建立互惠的信任关系;三是有利于增强农民工群体在“他乡”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1.解决问题的效率高、成本低和效果较好

上述案例说明,如果当初没有农民工权益维护会的帮助,马某选择走正常的司法途径,其结果可能和农民工权益维护会协调的效果是一样的。但对于马某而言,他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去完成这次维权,也许自己觉得成本太高可能会放弃维权,甚至还有可能选择报复社会,造成危害社会的不良影响。可见,农民工组织化不仅可以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还可以促进城市社区的秩序和谐稳定。

2.有利于农民工群体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建立互惠的信任关系

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存在着主体单一、管控色彩较浓、信息不对称、沟通不顺畅以及公众参与缺乏等问题。而社会网络关系的建立关注的是人们之间的互动和联系,以组织化为单位的社会互动,尤其是有强度的社会互动,会直接影响组织成员的社会行为,强化信息的共享与公众的参与。最重要的是,如果不同组织之间存在着这种长期的互动和联系,那么参与互动的各组织之间必然会建立起一种互惠的信任关系。对于农民工组织而言,这种“组织网”作为一个“虚拟社区”的重要功能是农民工可以通过参与组织的互动和联系,形成一种非正式化并具有社会和情感支持的以及特殊价值取向的共生型组织体系,进而建立起农民工组织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互惠合作、相互信任的关系。上述案例7和案例8都说明,农民工组织化不但可以有效解决涉及农民工的一些权益受侵害的问题,而且使得政府和农民工群体对农民工组织产生了一种强烈的信任感。在基层政府治理农民工维权事件的过程中,将权力下放给诸如农民工权益维护会、社工组织团体等农民工自组织或者社会各类社会组织,通过“以外治外”的方式获得良好的治理绩效。

3.有利于增强农民工群体在“他乡”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已有的很多研究表明,在城里的农民工绝大部分属于边缘群体,城里人会将城市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的根源归罪于农民工身上,如高失业率、拥挤的地铁和公交、高犯罪率、脏乱差的城市环境等,并认为农民工是这些社会问题的万恶之源。从这个层面而言,本地居民对农民工群体的这种偏见是根深蒂固的,无法避免地会影响地方政府的某些政策导向,甚至会制定出一些不利于农民工城市融入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本研究的很多案例都能说明农民工以组织化的形式更加容易实现城市融入。诸如兴趣社团、农民工权益维护会、社工组织等,这些组织既能够给农民工群体的闲暇时间带来获得感和幸福感,又能够增强农民工群体在“他乡”的安全感和归属感,更好地促进农民工群体融入城市的“大家庭”。

五、组织共生: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三重逻辑

通过对Q市L镇农民工多重组织互动共生的梳理,本文认为组织共生需要某种特定的“引力”,它涉及组织共同的信任基础、利益、价值等核心要素,并通过这种“引力”将同一组织内部和不同组织之间“共生”起来构建一种互惠合作的“共生圈”,推动农民工群体融入城市社区治理的秩序中。

如图2所示,农民工群体以组织共生的方式实现城市融入分三个阶段:(1)过程Ⅰ进入阶段,农民工自发形成自组织或者农民工群体被既有组织吸纳实现组织化,当然,在这个阶段也会产生组织内部共生,即单个农民工与农民工以及组织的共生情况,目标是形成稳定的组织化“朋友圈”;(2)过程Ⅱ共生阶段,农民工自组织、既有正式组织与基层政府等多重组织互动共生,目标是构建网络型“共生圈”;(3)过程Ⅲ融入阶段,农民工群体以组织化形式更好地融入城市,需要突破多重组织共生的信任、利益和价值等差异形成的“隐形隔离墙”,目标是推动农民工“本土化”。

图2 农民工多重组织共生城市融入的三阶段

(一)进入:形成组织化“朋友圈”

1.亲缘组织:一种本能型共生关系

农民工群体以亲缘为基础形成的组织化是一种最初级、最传统的组织化形式,也是最牢固的组织化形式。在这种组织化的形态中,最初的关系又是以血缘关系为核心而建立起的共生关系,由于血缘关系是最亲近的且具有最多相同的亲缘特征,因而这种本能性共生关系也是最稳定的。亲缘组织共生关系的产生源自于一种人们思考的惯性和一种基于人类本能的亲缘依赖,在人类的本性中,亲情是一种最难以割舍的情感,而基于亲缘建立起来的农民工群体共生关系,其目的是基于一种对亲缘农民工群体的帮扶而非简单地对利益的追求。

2.地缘组织:一种互惠型共生关系

基于地域相近而形成的农民工组织化共生形态,是一种互惠型共生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社区型共生关系。建立这种共生关系的农民工群体生活在一个共同的区域,这些区域往往是由于产业集聚而形成的工业园区或者是远离城市中心低房价、低房租的城市偏远的农民工群体聚居区。在同一片聚居区内,农民工群体可以享受城市社区共同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每一个工业园区和农民工聚居区都是一个生态共生系统,而加入这个共生系统的农民工群体都是互惠的、自由出入的。基于农民工群体的流动性特征,这种共生关系是一种互惠型间歇共生或互惠型连续共生。

3.业缘组织:一种合作型共生关系

一定程度上来说,农民工进城务工是出于对有适合自己工作岗位的向往,这样便会无意识地形成一种以业缘为基础的集聚,进而发展成为一种稳定的业缘组织共生关系。在同一产业链的共生组织中,农民工群体有着天然的相互合作的关系,其表现为上下游产业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有着很强的关联度,往往通过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建立合作。在农民工业缘组织中,通过行业组织合作共生的资源共享的功能,诸如共享行业就业信息、行业发展趋势等资讯,既减少了农民工群体失业的几率,又降低了本行业市场的不确定性风险,从而增强了业缘组织共生的有效性。

4.网络组织:一种契约型共生关系

在一个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农民工个体与组织的关系,由于个人价值目标的崛起,以往由个人服从组织目标的“服从关系”转变为个人与组织的“共生关系”。网络组织作为一种超越了亲缘、地缘和业缘的契约式共生关系,它主要是通过在农民工群体中编织一种无形的“网”,将有利益相关的农民工聚集而形成的一种关系网络。实际上,要实现这种网络组织的共生关系需要不断地对组织“契约精神”进行理解、维护和协调,使得在这个虚拟的关系网络中,农民工群体之间可以以平等、互惠与合作的方式建立一种一体化共生的关系。

(二)共生:构建网络型“共生圈”

共生既是一种生物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共生现象不是个别的现象,相反,是普遍的现象。”从本质上来说,农民工群体城市融入的过程,也就是一种“外来人”与本地人互动交流、和谐共存的共生过程。

1.培育共生理念:理顺多重组织共生层级关系

“共生是向异质者开放的社会结合方式,它不是限于内部和睦的共存共荣,而是相互承认不同生活方式的人们之自由活动和参与的机会,积极地建立起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结合。”在人类步入21世纪以来,由于否定单一理想化、模式化,否定二元对立,在未来的“生命时代”里,最根本的思想就是共生。无疑,共生是一种客观存在,培育共生的理念是推动以人为本的农民工群体城市融入的关键。无论是从社会公平层面,还是从城市治理的现实需要层面,国家和城市政府都应树立前瞻性的共生治理理念,给予城市农民工等流动人口贫困问题以足够的重视。通过宣传和培育人们的“共生”理念(比如深圳通“来了就是深圳人”),理顺多重组织共生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农民工群体与本地居民之间和谐的、对等的、利益分配基本均衡的共生关系。一是要理顺“个人—家庭”共生关系。农民工城市融入不是简单的农民工个体的城市融入,而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城市融入,因而需要培育人们包容、和谐、融洽的家庭观念。二是理顺“家庭—社区”共生关系。从社区治理层面而言,社区治理是以家庭为依托的,以家庭组织为单位是社区治理的核心,必然是社区治理离不开以家庭组织为单位的支撑。一方面,可以通过举办社区“五好和谐家庭”评比等活动,拉近家庭与社区的关系,激励社区的每一个家庭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另一方面,社区要大力宣传社区典型的和睦家庭,为社区营造一种良好的共生发展氛围。三是理顺“家庭—社区—社会”的共生关系。每个共生组织单元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和相互补充的,不能损害任何一方共生组织单元的利益而成全另一方。总之,农民工城市融入需要树立共生理念,理顺多重组织共生的层级关系,在社会共生理念下,推动农民工群体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的和谐共生。

2.统一共生界面:夯实多重组织共生合作基础

“社会共生关系编织成了社会共生的网络,不论任何个人,还是任何组织,无不笼罩其下。”在这种社会共生的网络里,农民工多重组织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的互动共生的实践中需要一种统一的共生界面,从整体上把握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层面的作用,消除共生界面不统一带来的共生阻力。就政府而言,在树立共生理念的基础上,从顶层设计出发,要敢于废除一些阻碍农民工城市融入的法律、政策和制度设计,以公平、对等的原则,充分保障各共生组织单元的利益,动态调整割裂共生界面的政策和法规。就市场而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监控,改善农民工群体在劳动力市场遭遇的不公正的现象,包括学历和性别歧视、待遇差别化、劳动环境恶劣等,逐步建立公正的、健康的、有序的、统一的市场共生界面。就社会而言,要重视农民工组织、NGO、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基层政府在推动农民工城市融入方面的功能,增强对农民工居住空间、社区隔离与歧视等方面的治理力度,构建有利于农民工群体与本地居民和谐共存的社会界面,推动社会网络化共治的格局。

3.改善共生环境:促进多重组织共生双向激励

当前,农民工多重组织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互动共生的实践中,其共生环境更多地倾向于对本地居民的正向激励和对农民工群体的负向约束,因而进一步改善共生环境、促进多重组织共生双向激励成为了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关键。一方面,要改善现有不均衡的共生资源分配结构,全面把握共生资源的配置问题,尤其是涉及农民工组织的制度、政策和发展规划项目等,根据各共生组织单元占据资源的分布情况,政府在配置共生资源的时候应该向资源短缺的共生组织单元倾斜,以加快农民工多重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的共生进度,即农民工群体城市融入的程度。另一方面,政府要通过各类政策资源鼓励和支持农民工组织化,并予以项目资助,提升农民工自组织的孵化能力和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的组织吸纳能力。

4.强化共生机制:消除多重组织共生掣肘因素

近年来,党和政府都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从顶层设计出发,采取了一系列改善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生活、工作的措施,涉及户籍制度、随迁子女教育、住房、医疗保障以及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多个领域。但就目前而言,农民工多重组织互动的共生机制依然没有彻底改变共生阻尼系数较大的特征,农民工群体城市融入的实质性问题均未改变。面对复杂性的共生环境,为推动农民工群体与本地居民实现真正的共生图景,需要以制度改革和政策创新为基础,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群体的知识结构、素质和技能,以强化农民工多重组织共生机制为突破口,加强制度环境、居住环境和社交环境等多方面的共生机制创新,营造一种和谐共生的城市社区环境,为农民工群体城市融入夯实制度基础。

(三)融入:推动农民工“本土化”

农民工“本土化”要突破多重组织共生的信任、利益和价值等差异形成的“隐形隔离墙”,依托多重组织共生的特殊功能,从“组织—共生”的视角建构起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多重共生型组织载体,推动农民工“本土化”。换言之,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关键是要发挥农民工共生型组织在融合中的作用,依托农民工共生型组织,进一步强化农民工群体与本地户籍居民之间的有效互动,既要搭建一个互惠共生的经济空间,又要构建一个和谐共生的公共空间,从而提高农民工在城市社区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一方面,多重共生型组织的互动共生形成了一个互惠共生的经济空间。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大部分城市居民早期的集体收入主要来自于一些集体兴办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这种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要经济类型的城市发展模式吸引了大量的农民工群体进城务工,从而催生了以血缘、地缘、业缘等关系为“纽带”的农民工自组织的蓬勃发展,这既为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拓展了经济空间,又为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的有效融入延伸了社会空间。除此以外,少数农民工“草根精英”团体通过多年的资本积累以租赁村委会集体土地的方式创办工厂,并雇佣本地居民在其工厂就业,无形中形成了一个互惠共生的经济空间,它既存在租赁关系,又存在雇佣关系,二者的双重联系与双向互动极大地巩固了这种互惠共生经济空间的根基。可见,以“草根精英”团体为代表的农民工自组织和村委会、本地居民的共生互动逐渐使得“城”与“乡”的空间隔离被打破,农民工群体的身份得以被认同,有效地推动了农民工“本土化”。

另一方面,多重共生型组织的互动共生形成了一个和谐共生的公共空间。首先,政府作为公共空间治理的核心,通过制定完善的政策以保障农民工就业、劳动保护、住房、子女教育、养老等城市融入问题,并积极与正式组织(工会、商会)、农民工自组织(老乡会、草根维权组织)开展交流座谈会,充分了解农民工群体的利益诉求,以多重组织互动共生的治理形态,促进良好治理目标的实现。其次,城市社区作为整个城市社会系统的子细胞,是促进城市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载体。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共生型社区”,就是要将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纳入到这一组织单位的治理场域中,从而形成一个和谐共生的社会治理空间。诸如,社区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农民工“草根精英”,在协调农民工群体与本地居民的矛盾纠纷时起到了良好沟通的“桥梁”作用,不但有效地调解了农民工群体与本地居民的邻里生活矛盾,在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方面也起到了关键作用,还夯实了农民工群体与本地居民的信任基础,推动了农民工群体的城市融入。再次,社会组织作为农民工群体城市融入的助推器,在农民工群体情感的城市融入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诸如,社会组织为农民工群体免费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班、健康知识公益讲座、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农民工“夜校”等项目,这样一来,不但改善了农民工群体健康生活的方式、消费理念和价值观念,还改变了社区居民对农民工“标签化”的刻板印象和厌恶情绪,增强了农民工城市融入的获得感和归属感。总之,多重共生型组织的良性互动,逐步缩小了农民工群体和本地居民的社会距离,并获得了本地居民的认同,构建了一个和谐共生的公共空间。

六、结 语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趋势,城市发展陷入了“民工荒”和“落户难”的双重困境,一方面以“经济吸纳”的方式催生了农民工群体不断涌入城市的“民工潮”,一方面农民工被“社会排斥”的现实让其“游离”在城市与乡村的边缘。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不同于以往“权益—冲突”的视角,基于“组织—共生”的角度,在多重组织共生的前提下,理顺多重组织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三者互动的现实样态,需要构建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多重组织共生关系。

本文从个案分析得出如下发现:其一,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农民工个体与组织的关系,由于个人价值目标的崛起,以往由个人服从组织目标的“服从关系”转变为个人与组织的“共生关系”。多重组织共生的过程,其实,也是不同组织求同存异相互融合的过程。正式组织是以效率为逻辑,而农民工自组织是以情感为逻辑。但无论是正式组织,还是农民工自组织,在考核农民工多重组织共生的成效时,都应该以农民工城市融入程度为重要标准。其二,依托多重组织共生,建构农民工城市融入的社会支持网络。在以社区为载体的多元治理体系中,农民工城市融入的治理主体由单一的政府扩展到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即除了基层政府这一治理主体以外,农民工自组织、企业工厂、妇联组织、NGO、本地居民和大众媒介团体等都是农民工城市融入的重要载体。其三,农民工城市融入并不是落户于流入地城市,而是推动本地居民和农民工群体享有同等的公民权益,包括医疗、社会保障、子女受教育等公共服务,从公民权益和情感归属上,真正实现由“城外人”向“城里人”的转变。其四,多重组织共生并不是要消除组织的异质性,将若干个不同类型的组织构建形成一个大组织,而是要将这些组织构建形成一种互相包容、互相尊重、互相协同的共生关系,是一种互惠合作的“理念共生”。通过组织“内部共生”和组织“外部共生”的过程共同发挥作用,这样一来,它们共享了城市社区治理原则的共同价值,并形成了相互依赖。其五,农民工组织化为单一个体(共生单元)的城市融入降低了交易成本,它既构建了一种多重组织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的“共生关系”,又形成了一种城市社区“以外治外”的治理逻辑。

当然,本文也存在诸多局限性:一是本文选取个案分析,个案研究的不是统计性的而是分析性的归纳和总结,这必定使归纳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二是本文论述的亲缘、地缘、血缘以及学缘等农民工组织是否会导致农民工的社会交往“内卷化”,造成与城市社会的隔离,需要进一步实证研究;三是本文从理论层面提出了农民工依托共生型组织能够更好地实现城市融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困难,比如共生利益分配问题、共生环境应对问题等,这也是本文最大的不足之处。

猜你喜欢
组织化共生农民工
优生共生圈培养模式探索
优生共生圈培养模式探索
在体验中走向共生
我国2.8亿农民工月均收入3 275元
中国现代物流现状及展望
组织化管理模式对基层医院脑卒中患者随诊率的影响
关于政府伦理组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我国农产品流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公租房计划中不能少了农民工等5则
建筑与环境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