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交规更公平让道路更安全

2021-04-08 11:18南方周末评论员
南方周末 2021-04-08
关键词:交管部门机动车行人

南方周末评论员

日前,公安部官方网站公布了该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建议稿修改84条、新增39条、删除1条,总条数由124条增加到162条,可谓大修,影响巨大,值得关注。

其中许多内容都对道路上的“热点”问题作出了规定,比如: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2004年道交法规定,当双方发生事故,除非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否则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了交规,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也只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且没有明确规定减轻的幅度。这一规定引发争议,被认为助长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法行为。为此,2007年道交法修正时增加了“机动车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此次修订建议稿沿用。

不过,要求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赔偿责任(哪怕只是10%),加重了机动车一方的法律义务,并不公平。尽管为了避免出现“碰瓷”,法律同时规定了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实践中要证明“故意”却并不简单。

又,现行道交法规定,机动车提供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的,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检验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但实践中,有些地方交管部门将交通违法处理情况与车辆检验挂钩,没有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发检验合格标志。在因此而导致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多次判决交管部门败诉。而此次修订建议稿中,公安部建议设立“机动车交通安全审验制度”,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作为审验合格的条件。这也引起了极大争议,机动车技术上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没有关联。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是不是应该通过独立的程序解决?

另外,近年来,因小矛盾而疯狂“别车”导致严重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修订建议稿规定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将受到与酒驾同样程度的处罚,但对“别车”这种危险驾驶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别车”其危险性不比追逐竞驶、酒驾低,甚至可能更严重,也应该明确。

此次修订建议稿对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和通行作出了前瞻性的规定,值得肯定。如果条件成熟的话,是否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电子化的情况予以考虑,明确相关电子凭证的法律地位,赋予其与纸质证件同等法律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涉及亿万驾车人利益,广泛征求意见之际,希望广大司机朋友踊跃建言,让交规更公平,让道路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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