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萍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广东 广州 511300)
大数据时代下,海量信息不断涌现且得到深入性利用,为人们提供更便捷、多样服务的同时,也使个人隐私受到严重威胁。对于大数据服务而言,其需要信息分享的支撑,而这会一定程度降低隐私保护的效果,即两者存在明显冲突,需要进行持续性的优化调整。
现阶段,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以及普及性应用推动着人们生活、工作的便捷性提升,为人们创设了更为良好的生活与工作环境。对于大数据服务来说,其需要提取、挖掘、整合、分析大量的用户信息,最终形成服务与信息推送决策。在这一过程中,信息分享必然存在,造成用户个人信息主动/被动泄露等风险问题发生概率的明显上升。从这一角度来看,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分享与隐私保护之间存在着极为显著的冲突,可以说,信息分享是隐私悖论的表现。具体而言,社会主体在大数据时代提倡信息公开、数据共享,但是数据信息的开放与分享会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而如果出于对个人隐私权维护的考量,不进行信息分享,那么社会数据共享无法实现[1]。
大数据时代最重要的挑战,是对用户隐私的挑战。360公司创始人周鸿祎指出,大数据时代可以不断采集数据,当看起来是碎片的数据汇总起来,“每个人就变成了透明人,每个人在干什么、想什么,云端全部都知道。”可以说,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个人隐私信息贯穿于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分析、数据存储、数据应用等各个环节中,大数据生命周期中各个阶段所面对的风险与挑战无处不在。另外,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分享也会对相关法律内容的制定提出挑战。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实践中,颁布并落实了《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草案)》等相关法律规定,其中针对个人信息做出了界定。但是,在“5G+AI”技术不断融合的背景下,超出既定约束范围的、不可预知的个人信息智能识别技术兴起并逐步得到推广应用,此时,个人数据被非法采集、泄露、利用的问题将进一步升级。
结合前文的分析能够了解到,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分享速度更快且范围更广,这虽然对我国多个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支持,但是也对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工作提出了更多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平衡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分享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需要依托“三原则”落实个人隐私保护工作[2-3],具体如下。
(1)虽然用户的个人信息被存储于不同的服务器中,但是必须要明确这些数据信息的拥有权属于用户本身而不属于企业。换言之,数据信息为用户资产,与财产所有权相类似,在后续的发展中,个人隐私数据也会有所有权。(2)对于所有互联网企业或使用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而言,必须要将采集到的用户数据安全、完整地传输与保存起来,这也是相应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3)必须要保证在使用用户信息之前,向用户进行说明与提示,并着重体现出对用户知情权与选择权的维护,坚持“平等交换、授权使用”。针对部分企业以泄露用户数据谋取更多利益的行为,不仅要将其视为不道德行为,还要使其接受法律制裁。
想要确保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信息数据保护的实效性,必须要引入一些强制性手段,如持续完善有关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促使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工作有据可依。在长时间的发展中,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颁布了《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推动着我国网络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不断向着完善化、健全化的方向发展。但是,我国在网络立法方面依然面对着较为滞后的现状,必须要结合现实情况与需求,对有关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及信息分享的法律保护展开持续性优化。
在此过程中,还可以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对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所形成的法律,促使我国的隐私保护向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在该规定中强调,企业想要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就必须要提前完成如下几项工作内容:(1)在获取、数据个人信息前与用户签订合同;(2)提前征求用户的同意,必须要由企业主动征求,而不是由用户默认,且用户可以随时撤回“同意”授权。依托这样严格、详细的法律约束,促使用户信息保护成为强制性任务,体现出对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更好保护。
另外,在综合监管与治理大数据技术使用情况,并在保留线下监管、事后治理工作模式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企业、使用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落实在线化、网络化的动态市场监管工作,确保相关保护法的约束性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在社会化进程中,个体对隐私意识的错误认知是隐私被侵犯的基础性因素。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在大数据时代下,与其说是重视隐私,不如说是保护隐私,信息共享行为随时发生,个体往往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暴露个人隐私。基于这样的情况,必须要强化对公民隐私权的教育及维护,促使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达到平衡。此时,应当充分发挥出媒体的作用,使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共同对隐私权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促使公民树立起正确的隐私保护意识,避免隐私泄露行为的持续性出现。
行业自律是保持信息分享与隐私保护之间关系平衡的重要策略,其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分享与隐私保护之间冲突问题,促进互联网企业、使用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搭建行业自律体系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完成以下几项工作:(1)保证行业内所有企业在经营发展、服务提供的过程中坚决贯彻落实国家保护法。(2)组建行业协会,在龙头企业的带领下,利用行业内的规则制度约束所有企业的行为,保证行业内所有企业均遵守国家法律保护以及行业规定。(3)由行业中的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起大数据技术应用方面的行业自律联盟,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显示出对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强力性保护。
行业组织等要积极鼓励各个科技企业研发更新的信息安全保护技术,将其应用于互联网企业或是使用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的业务展开(提供服务的行为、服务平台构建)中,满足软件平台对必要信息获取需求的基础上,着重强化对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最大程度降低个人隐私信息被主动/被动泄露、被滥用等问题的发生。例如,基于信息隐藏的“行为安全”属于数据安全领域中一项新的主动防御技术,可与传统密码技术实现完美融合,为行业/个人用户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提供更好的新体验。随着数字化转型的推进,数据成为最重要资产,数据安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重要,现代企业和个人更需要全新的、以数据为中心的主动安全策略[4-5]。
综上所述,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分享与隐私保护之间存在着极为显著的冲突,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更多挑战。通过坚持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三原则”、持续完善相关法规建设、强化对公民隐私权的教育及保护、积极建立落实行业自律体系、更新信息安全保护技术,平衡信息分享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推动了个人隐私保护工作的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