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晶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伦理委员会,北京 100010,princrystal@163.com)
中医药的学术发展源于大量的临床实践。在中医诊疗实践中,真正实现“未病先防、既病早治、已病防变、瘥后防复”[1]的目标,达到防病治病、健康长寿的目的。在中医药的临床研究中,通常以中草药、复方制剂等药物干预或针灸、推拿、功法等非药物干预方式进行研究设计,与现代医学的化学药物干预或手术操作干预的操作特点、风险评价均不同。因此,中医药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需要关注并解决中医药研究的特殊性,从中医药的理论依据、干预方式以及评价指标等角度考虑涉及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的关注点,在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的实践过程中,制定具有指导意义的、适合中医药临床研究特点的伦理审查制度和评价指标,明确伦理审查范围和要点,切实保障受试者安全,维护受试者权益,提高中医药临床研究质量,并弘扬中医药对临床诊治的重要价值。
伦理委员会审查涉及中医药的临床研究项目,应结合中医药临床研究特点[2],进行及时、独立、规范、高效的伦理审查。
中医药在长期的临床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众多中医名家和中医药经典著作,积累了丰富的诊疗经验,形成各家学派。在中医药经典理论指导下的中医各家学说及其代表方剂,选穴、配穴等,作为中医药临床研究方案设计的主要干预方式,观察经中医药治疗后产生的相应临床疗效。在伦理审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中医药理论评价临床研究设计中的遣方用药及穴位组合。
辨证论治是中医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基本理论、原则、方法,是中医学区别于西医学的基本特征,是中医药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中医治疗常强调一人一方、随证取穴,因此,准确的辨证论治是有效治疗的前提和保证。证型是中医认识疾病、治疗疾病的基础。中医药临床研究主要采用西医的病名诊断结合中医的证候诊断。研究设计中的纳入和排除标准应基于中医特有的“望闻问切”四诊合参诊法,确定受试者的中医证型。伦理委员会在审查涉及中医药的临床研究项目时,应坚持中医药认识疾病的基本理念,明确中医证型,坚持辨证论治,或有经典支持的适应人群应用。依据中医辨证论治组方、组穴等,筛选受试者。
第一,中草药干预。
关于开展验证中药有效性与安全性的中医药临床研究,如研究设计中使用中医方剂配伍进行干预,伦理委员会需要审查方剂配伍(如,君、臣、佐、使关系)的依据,及其与研究项目涉及治疗方法与其中医证候的对应关系。无论临床研究选择的干预方式是经方、验方,还是特定的药物组方,都必须遵循以法组方、以法遣方、以法类方、以法释方原则,符合“理-法-方-药”的有机统一。在中医药的干预方式中,如中药汤剂中含有毒性中药或中药的使用剂量超出《中国药典》[3],或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等中药配伍规律的中药配伍,需提供可证实安全性的体外或动物实验数据或相关的前期临床研究结果。
源于历代医家的经典名方及已在医疗机构内使用的院内制剂/协定处方(如煎煮汤剂、代茶饮、颗粒剂、丸散剂、膏剂、丹剂、口服液等),建议提供临床治疗经验等相关文献资料。在确保用药安全的情况下,无须提供动物实验等前期研究结果[4]。经典名方中成药,特别是使用方便的颗粒剂、丸剂、口服液等,对其进行进一步扩大适应证等开拓性研究显得更加重要。但涉及对中药给药途径、剂型(如注射剂)等的新药研发,则需提供动物实验等前期研究结果。
第二,非药物干预。
针灸、拔罐、刮痧、推拿等中医药常用的非药物疗法,在临床使用过程中疗效显著,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医疗界的认同。药物熏蒸、食疗、气功等都可纳入广义的中医非药物疗法范畴。
涉及针刺、灸治等干预方式的临床研究,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穴位的选择依据、穴位的标准化、针灸的操作手法,以及对照组干预方式和操作方法的选择等。如研究方案中对照组的针刺干预方式是在非穴位上进行针刺,在穴位的浅表进行无刺激性的针刺,或是选择非治疗相关疾病的穴位,研究者应提供明确的文献证据及具体操作方式以供伦理委员会审查。
临床研究中涉及的干预方式,例如太极拳、八段锦、太极六气功法、呼吸吐纳功法、冥想等通过习练功法的干预方式,观察对受试者病情相关症状缓解及康复等情况,伦理委员会应审查受试者的纳入及排除标准,评估本项研究中纳入受试者人群使用该锻炼方式可能产生的风险。伦理委员会应对研究方案、研究者手册中关于功法的练习场地、受试者练习功法过程中可能发生跌倒等情况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及严格的退出标准以保护受试者安全。研究者手册中需明确研究者进行中医功法培训的相关步骤以统一干预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保证干预措施的实施到位。
药物均有毒副作用,中药也不例外。古代医家在临床用药中还提出某些具体药物的配伍禁忌。因此,在临床研究方案的疗效指标评价设计中,需要将定量的客观指标和定性的证候疗效评价指标相结合。伦理委员会在项目审查中,需要注重审查安全性指标设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研究者,指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质量及受试者权益和安全负责的试验现场的负责人。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作出[5]。因此,伦理委员会在审查项目时,尤其需要审查研究者中医药的相关资格和经验,以确保临床研究开展过程中,四诊合参、辨证论治、理法方药等中医药特色理论与干预的可行性和均一性。
在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前,伦理委员会在审查伦理申请材料,尤其是临床研究方案和研究者手册时,需要特别关注研究者及其团队人员的中医药诊疗资质及中医药临床研究经验。负责诊断受试者中医证型的研究者不仅需要具有中医药诊疗的资质和经验,还需要在临床研究开始前,接受针对研究方案的统一培训,以达到研究团队或多中心临床研究中的每位负责诊断或评价的成员,进行中医舌诊、脉诊、色诊、触诊、指诊等中医特色诊断时,掌握的标准一致,以确保临床研究收集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保证得出结论的可信性。
同时,作为临床研究的研究者,需要时刻谨记自己所开展的中医药临床研究,虽然可能其中的许多研究项目有坚实的临床基础,但随着同一证型受试者数量的增加,与受试者个体差异相关的安全风险也会增大。因此,在研究者对受试者进行知情同意获取的过程中,需要按照知情同意书内容向受试者逐项说明,使用受试者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进行说明、解释,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
中医药临床研究的干预方式可能是某知名中医专家或经典方剂,但是在开展对该方剂的研究时,需要避免借用名人效应渲染试验药物的疗效。同时,作为临床研究的方案设计者和具体实施者,研究者需要避免认为自己设计的临床研究中药毒副作用小、受试者安全,或受试者参加研究是受益的,受到损害后能获得医疗和其他相应赔偿,可抵消风险等片面性认识。
伦理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和高效运转是保证伦理审查质量、加快伦理审查效率的关键。伦理电子化审查系统的上线使用,可以规范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流程化管理,保证伦理审查申请材料受理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密性,减少办公室人工管理的重复性劳动和手工录入、筛选、统计、管理中可能产生的人为错误。通过伦理审查电子系统的建设,伦理委员会项目审查全过程实现了电子化在线操作,以及伦理审查工作状况的实时汇总统计,提高伦理审查的效率,在线实时填写伦理审查申请材料,线上沟通,为研究者申请伦理审查提供了便捷途径。
北京市属中医院区域伦理委员会,依托于中医医联体模式[6],包括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以及托管的顺义医院、延庆医院、平谷医院、怀柔医院[7]。针对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的特殊性,北京市属中医院区域伦理委员会共享区域内伦理审查的制度指南和标准操作规程(SOP),推进中医医联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科研能力和伦理审查水平[8-9],完善协作伦理审查的机制,提高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的效率,全面保护参加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权益。
在中医药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中医药的特色、中医基础理论特点及其临床应用情况,并从伦理审查的组织架构、制度和程序、审查流程的优化,加强对非中医药专业背景的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中医药理论、方法的培训,提高伦理委员会委员对辨证论治审查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的水平,更好应对中医药临床研究中多元化的伦理挑战。
伦理委员会主动寻求第三方质量评估和认证是对自身的组织架构、运行管理、审查质量等各方面的持续改进和提升的有效途径。通过第三方评估和认证等方式,可以对伦理委员会的内部质量和外部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和持续监督,使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走向专业化与职业化。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体系(CAP)认证[10]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通过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开展的认证项目。CAP认证是对包括组织机构、伦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研究人员等在内的整个伦理审查体系的全面系统评估认证,以达到持续促进伦理审查质量和提高受试者保护水平的目的。
在进行中医药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时,应当坚持中医药的基本理论,从中医药认识疾病的基本理念出发,明确疾病的中医证型,坚持辨证论治。在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过程中,需要依据中医辨证论治组方、组穴的理论,对受试者的选择、风险受益比等各方面进行充分的评价,审查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研究者及其团队的中医药理论基础和临床诊疗经验。主要负责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审查的伦理委员会,需要在日常伦理审查的过程中,不断总结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伦理审查的实践经验,不断凝练伦理审查的中医药关注要素,准确把握伦理审查过程中针对中医药临床研究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过程中的重点和要点,提高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的质量,及时高效地保护受试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