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梦婷
桂林市临桂区自然资源局 广西 桂林 541199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乡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进入加速期,城乡建设力度大幅提升。然而,在城乡工程建设项目与日俱增的同时,诸多违法建设也应运而生。一些个人或集体在未获取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违反城乡整体规划私搭乱建,影响市容市貌[1],拉低了城市建设的品味。此外,还有一些单位或个人侵占公共用地违法建设,拉低了居民的幸福指数,视政府规划于无物。近些年来,全国各个地区因违法建设问题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区域还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违法建设不止关系到人民的生活,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更关系到构建和谐城乡的成果。因此,分析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的原因,并且据此制定可行性较强的方案,就成为了相关部门亟待完成的一项任务。
首先,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对法律的约束视若无睹,置居民安全于不顾,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楼房的设计规划,增高所建楼体的楼层、扩大房屋面积,或是增加了一些附属设施,导致了安全隐患的产生[2]。其次,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对房屋进行销售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甚至承诺顶楼,甚至是平台层的业主可以自主使用楼顶或是平台的空间,促进了业主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再次,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城中村的改造工作步步推进,一些村民为了能够在拆迁时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擅自对所持有的房屋扩大建设面积,或是对原有建筑不断新建、改建或加层,致使违法建设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冒出。
近些年来,各级政府号召企业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动农民进行自主创业,发展新兴产业,因此出现了一大批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经营业务的新兴产业。部分农民以自己的住宅为依托,在原有宅基地的基础上进行违法占地建设,以此来发展小型工坊、发展如民宿、旅馆、饭店等新兴产业[3]。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的存在,产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违法建设的产生。
法制观念淡薄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在部分擅自进行违法建设、违法改造的人的观念中,意识不到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只认为是进行了部分变动,大体上经过了审核,不需要办理更多手续,也不需要经过许可[4]。其次,一些人虽然知道变更建设规划需要额外的手续,但是认为这个流程无伤大雅,不必特意再补上。最后,一些人认为改造房屋,并不影响其他人的生活,为改造房屋而办理手续不仅麻烦,还会有额外的支出,不愿办理手续。
虽然许多地方都对房屋建设的审批管理出台了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建设一项工程项目需要政府不同的部门在不同的环节进行审批,各个部门具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性,各自监管,耗时耗力[5]。对于农民自建房而言,虽然一些农民改造房屋的意愿强烈,但是相关部门给其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尚未落实,致使许多农村房屋建设从法律层面看仍是违法建设。
在城乡一体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普遍存在逐渐蔓延的土地城镇化现象,在城乡发展和建设规划中应有的合理性、科学性却不充分。同时,一些地区城镇基础设施较为落后,缺失了城镇功能,影响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使违法建设的产生。随着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发展,城镇发展中需要停车场、物流仓储、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等[6],这些是不可或缺的场地。在规划中的缺乏基础设施的情况下,一些违法建设就应运而生。总之,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违法建设的产生,同时却又弥补了城乡发展中基础设施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的缺陷。
许多违法建设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私密性,存在于不易被当地的规划许可和审批部门发现的区域,因而相关部门在执法时会面临诸多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查取证难。对违法建设进行实地考察往往需要进入当事人的住宅,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他们就很难判断该建设是否属于违法违建。二是限期拆除难。虽然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对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责令停工”等行政措施,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缺乏有效的保证后续工作的手段,导致行政手段往往停留在口头层面,难以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来。三是依法强制执行难。违法建设往往建造工期较短、建成速度较快,且选址较为隐蔽,在有关部门依照规章制度进行拆除时,则面临着程序复杂、耗时长、施工难度大的问题。
房建工程的顺利实施需要多个部门对其进行审批监督,然而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较为匮乏,容易造成监管上的不连续,出现问题后相互踢皮球,推卸责任。在发现违法建设时,执法部门内部不能协调统一,职责分配不明确,监管工作不到位,使得违法建设的拆除耗时耗力,给违法建设留下了长期存在的空间和时间。
在中央的放权支持下,各级地方政府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自主规章立法权,有利于各级地方政府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行政法规,破解违法建设查处中存在的各种疑难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应该抓住这个良好的契机,主动与当地规划执行部门相互衔接,力争从源头上治理违法建设问题。在违法建设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就及时发现,综合治理,杜绝违法建设的形成[7]。
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互联网、媒体、城市公共宣传栏等渠道向城乡居民普及法律常识,让居民从思想上意识到违法建设行为触犯法律,自觉避免做出违法建造的行为。同时,积极宣传房屋建设改造流程,让居民了解到进行房屋改造建设所需的手续,认识到违法建设的不良后果,自觉抵制违法建设工程项目。
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在进行城乡发展规划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到城乡居民的生活要求,提供足够的基础设施服务,消除居民的怨言。在进行城乡规划建设之前,先广泛进行调查,充分听取人民群众诉求,采纳合理建议,提升城乡规划的战略性和长远性,做好表率,主动建设好基础设施,避免居民因基础设施服务不完善而自行改造改建情况的产生,实现疏堵结合。
要体现城乡规划部门的权威性,以人为本,形成公平法治的人文环境,及时解决城乡居民的生活需求。打通居民在改建房屋时的审批渠道,促进各个部门加强合作,简便快捷地审批居民房屋建设文件,对验收合格的房屋及时发放产权证明,缩短居民等待时间,真正做到为居民着想。对城乡规划中保留的公共用地,加强巡视管理,严防集体或个人私自占用,基于自己的利益违法建造房屋,实现市容市貌的整体改善提升。但是对于新建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从严审批,杜绝房地产开发商变相改造的现象。
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机制,动员全体居民参与到城乡规划管理上来。发挥人民群众的合理作用,鼓励居民举报生活中见到的违法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根据赏罚分明原则,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且严格保守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公众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部门的执法成本,节省人力物力,而且对于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理念、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将责任与权力落实到具体的执法部门,明确划分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避免权责不清、权力交叉现象的出现,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形成多部门联合行动的违法建设治理体系。各执法部门要相互配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推诿责任情况的出现,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及时调查取证,将违法建设扼杀在摇篮里。政府各个部门需要及时共享发现的违法建设信息和处理情况,实现多层次防控。
综上所述,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违法建设滋生的土壤也愈加肥沃,如果不能及时进行治理,势必会对城乡发展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鼓励社会全体成员行动起来,共同构建生态宜居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