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行业EPC模式下税收策划

2021-04-01 05:09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胡冰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21年20期
关键词:税金含税承包单位

文|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胡冰

EPC 即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建造(Construction) 模式,又被业内称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FIDIC 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就是对这一模式的最好诠释和应用;项目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EPC 合同,EPC 总承包单位负责从项目的设计、采购到施工进行全面的严格管理,在总价固定(Lump-Sum Price)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过程,重点只在竣工验收、成品交付使用,EPC 总承包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大部分风险。在该模式下,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化管理与控制,其中涉及三种不同税率业务,税率的选择方式不同从而会影响最终合同签订、结算额的不同。

1.目前建筑行业涉及的税务政策制度

营改增以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1 规定,建筑行业涉及到的业务职能不同,缴纳增值税税率不同。其中勘察设计服务适用于现代服务业6%的税率,设备采购适用于商品销售13%的税率,施工适用于建筑服务9%的税率。对于EPC 项目来说同时涉及三种应税行为,且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三者之间又存在着联系,因此对于EPC 项目的计税应采用分别计税方式还是统一计税方式,截止到目前,各地税收政策、税收单位也没有统一规定,这就给EPC 项目在缴税方面提供了策划空间。

2.建筑行业EPC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三种纳税模型分析

2.1 按照E+P+C 方式分别核算税金

通常理解的EPC 工程,就是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所以应该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条款各业务分别核算,其中勘察设计服务按6%的税率,设备采购按13%的税率,施工(建安工程费)按9%的税率建立税金缴费模型。

假设:勘察设计费为100 万元,建安工程费为3000 万元,设备采购费为2000万元按照分别核算税金方式计算合同含税总价应为:

勘察设计税金 100*0.06=6 万元

建安工程费税金 3000*0.09=270 万元

含税总价为(100+3000+2000)+(6+270+260)=5636 万元

分别核算后合同不含税金额为5100 万元,税金为536 万元,含税总金额为5636万元。

2.2 按照E+PC 方式核算税金

在EPC 未形成行业主流前,建筑行业发包模式大多采用建设单位分别选定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因此很多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费用包含建安工程费和设备采购费统称建安工程费(含设备),并且按照混合销售9%的税率统一考虑。在随着EPC 工程总承包的模式发展起步中,很多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接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因此在就是方式也演变成了E+PC 模式。

那么税金核算方式变成:

勘察设计税金100*0.06=6 万元

工程费税金(含设备采购) (3000+2000)*0.09=450 万元

含税总价为(100+3000+2000)+(6+450)=5556 万元

E+PC 模式后不含税金额依旧为5100万元,税金为456 万元,含税总金额为5556 万元。

2.3 按照EPC 混合销售核算税金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把建筑行业EPC 作为混合销售行为,那么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整个工程总承包税金缴纳按照9%的考虑。

以转归为因变量。经单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在α=0.10水平上,年龄、性别、肺部疾病史、原患疾病、ILD发生时间共5个指标有显著性影响,可能作为吉非替尼致ILD死亡的危险因素。见表1。

因此税金核算方式为:

混合销售税金(100+3000+2000)*0.09=459万元

含税总价为(100+3000+2000)+459=5559万元

混合销售计税后不含税金额不变为5100 万元,税金459 万元,含税总金额为5559 万元。

通过以上三种模型的建立,从建设单位的角度分析,不难看出E+PC 模式总造价最低,对于建设单位投资来说也最为经济。但是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建设单位属于生产性企业,在下一销售环节中建设期产生的税费可以抵扣,如此一来对于建设单位更接受E+P+C 核算税金方式。而对于施工牵头的EPC 工程,往往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没有勘察设计等服务资质,无法提供6%的税金,所以往往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候按照混合销售方式核算税金。

从总承包单位的角度来看对于总承包单位在已具备设计服务、设备销售、施工资质的前提下无疑E+P+C 核算税金方式更为合理,进项税全部可以抵扣销项税,可以做到税金无浪费,无税金成本的增加。除此之外,无论混合模式核算税金,还是E+PC 模式核算税金,都会因为设备采购13%进项税无法抵扣造成税金成本的增加与浪费。

3.实际应用中的税金问题

某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未具体指明税率,仅提及税金需要满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的时候按分别核算税金6%、9%、13%方式报价,并最终中标。在项目结算过程中,工程无原则性变化、中标含税总价的不变的前提下,承包单位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空间,将原本分别核算税金改为混合销售模式核算税金上缴税务机关,从而增加了不含税总价,减少了上缴税金。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政策是在满足条件是可以允许自由选择税收方式,并且最终也未造成建设单位的投资增加,如后期建设单位没有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抵扣税金,建设单位认可此方式结算。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方式在建筑政策中是行不通的。首先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14.1.2.(2)条款要求:“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这就意味着虽然合同为总价包干方式记取,但是税金按照实报实销核算。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在投标报价阶段,已经承诺建设单位分开记取税金的核算方式,并且根据税金具有不可竞争的性质,即使税务机关和建设单位都对此结算方式无争议,但在后期审计介入过程中,也会对此部分的进行税金的改变造成合同总价的核减。

因此即使总承包单位想通过目前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节税筹划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也要考虑建筑行业本身的特点及政策规定,并且筹划需要在前期投标阶段进行,才能有效的进行税金的筹划。

4.结语

目前,建筑行业EPC 总承包模式还处于上升阶段,但是建筑行业EPC 总承包必然会成为日后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其具有其他模式不具备的优势。

EPC 总承包模式下增值税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税目,是按照混合销售原则统一以建筑服务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兼营原则分别以设备采购、建筑服务、设计服务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同的确定方式会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各方的利益。对于现行税制体系政策下计税模式的不明朗,税目的确定除了要贯彻政策文件要求,还是要根据工程特点、工程形式及当地行业要求来选择。更重要的是在招投标阶段及后续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税金选择,并且贯彻价税分离原则,从源头上避免后续争议问题的产生,为日后总承包单位更好的进行合同履约工作提供了有利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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