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浅析

2021-03-31 14:19李觉明王光辉
工程质量 2021年10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质量施工单位

李觉明,王光辉

0 引言

2017 年 1 月,规范建设单位质量检测的部分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还有“未经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资料”和“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等提法。一石激起千层浪,施工单位是否还需要做工程质量检测的质疑声至今还在笔者耳畔萦绕。由此引出了本文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的论述。

1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法理依据

本节主要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建设标准等方面进行论述。

1.1 建设单位质量检测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涉及有甲供材料(第十四条)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义务,即有工程质量最终检验把关的责任、义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和第七百七十九条明确“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工作”。2017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因此,只要明确建设单位检测的强制性条文,建设单位必须执行。

同时,必须看到,建设单位与工程的内在联系。建设单位可能是开发商,工程是其一个营销或自营产品;可能是工厂或工程拥有者,要使用工程;也可能就是一个项目公司,代建者,建成后移交给实际持有者。因此,从做好质量管理、推进高质量发展角度,建设单位也应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1.2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7〕19 号和国办函〔2019〕92 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强化、突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文件全文涉及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其实都没有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 号)则详细阐明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其中第二条第(四)点值得大家注意:“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那么,施工单位的检测检验资料还能否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这段话是针对建设单位提的,鉴于法律法规规定,笔者理解为:建设单位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之一,就是要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检测检验,并据此而不是依据其他单位的检测资料独立地进行重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判断。

不可否认,建设单位主导着建设工程质量,因为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决策者,包括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决策。建设工程的质量,首先是建立在建设单位决定修建一个满足什么需求、达到什么品质的基础上的。一个高品质的工程,首先要有一个高质量的规划与设计,规划和设计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功能和质量档次;其次是要选择一个好的建筑商,否则再好的规划与设计,工程质量档次也得不到保证。因此,突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睿智的。

1.3 有关建设单位质量检测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2005 年第 141 号令)第十二条提出:“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同时必须注意到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正是有这条定义,才使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变得更适度,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试图把“强制性”去掉的做法是不妥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不低于这个定义的规定去进行检测。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 号)第1条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即附件 1 的四个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第 11 条又明确“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仍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 号)执行”。建建〔2000〕211 号文明确了见证取样抽检频率 30 % 及以上;第 6 条“(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依据第六条,政府发文明确要求见证取样检测及标准明确见证取样的,都应该视为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

GB 50205-202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就已经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哪些需要见证取样,明确了建设单位一级焊缝抽检 20 %,二级焊缝抽检 5 %,新标准对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要求变得更加明确与具体。

2 建设单位质量检测不能替代施工单位自检

2.1 施工单位自检是法定责任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58 条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7条明确: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法》第59 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9~31 条则规定了施工单位的检验责任、义务。《中华人民共国民法典》第 780 条明确“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显然该条文非常明确地否定了“施工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同时试图要求不把施工单位的检测档案纳入城建档案馆的做法也是不妥的。因此,施工单位自检是法定的工程质量责任与义务。

2.2 施工单位自检不能因为建设单位检测而减少

一是施工单位的自身法定责任不允许其减少检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都是法定的五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负其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施工自检是工程施工的质量保证,怎能弱化。

二是建设单位的监督抽检并不多,其作用还在于验证与监督。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并收取监理费,实质就是建设单位聘请的一个咨询单位。这样的法律定位,监理单位当然不能成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督,须要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建设单位的检测,则是因为负有组织竣工验收责任,工程质量好坏与其高质量发展息息相关,所以对施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以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管进行抽查验证。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平行检验,把控工序验收,履行法定监督责任,所以建设单位的监督抽检不应太多。

三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同样都要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这就是施工单位见证取样检测的法律依据(第六十五条对违反该条的处罚即是对该条的呼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也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见证取样检测责任,该文件通篇并没有否定施工单位可以因此不再做见证取样检测(2000 年见证取样制度出台后,2005 年检测管理办法出台,施工单位也一直在做见证取样检测),何况根本就不能否定法律规定。

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验、建设单位抽检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各自独立行为,相互之间实质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所以施工单位自检不可以因为建设单位检测而减少。

2.3 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强调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主要体现在工程的全局与全面上,以及从立项、可研、规划、设计、施工到投入使用全过程上。针对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单位有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把控的责任和自身对工程实体品质呈现的需求;而施工单位就是来实现产品质量特性的,承担着工程施工质量的重大社会责任。所以,不管怎么样去突出,去强调,始终还是要各负其责,不能重一方而轻另一方。

鉴于目前突出了建设单位检测工作而施工单位检测却越来越弱化的现实,笔者呼吁,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有必要强化施工单位检测的监管。

3 如何做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测;应该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进行检测;宜根据建设单位的管理经验与管理深入程度进行必要的抽检。这是“必须”“应该”和“宜”三个层次的检测管理,核心是检测内容及检测数量。

3.1 建设单位必须的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单位必须的工程质量检测主要是法律法规、规章层面提出的强制性规定。

1)检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 年 81 号令,2015 年 23 号令修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 年 141 号令)及其涉及到的建质〔2006〕25 号文、建建〔2000〕211 号文等。

2)检测主要内容。四个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注意应是强条规定。①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锚杆锁定力检测;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和桩的承载力检测。②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混凝土、砂浆及砌体强度现场检测;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及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③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建筑幕墙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及层间变位性能检测。④钢结构工程检测。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钢结构节点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及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⑤见证取样检测。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掺加剂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简易土工试验;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预应力钢绞线和锚、夹具检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下面例举部分常见标准相应的要求:

GB 50202-201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只有 5.1.3 一个强条:灌注桩混凝土强度试块检测。相比旧标准的 7 个强条,减少了 6 个,地基及复合地基的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静载检测已经不再是强条。但是应该注意到 GB 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有关复合地基和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和地基承载力检验,JGJ 79-201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有关强夯地基和复合地基的桩身完整性和地基承载力检验任然是强条。鉴于此,笔者还是建议列入必检。市政工程设计有使用 JGJ 79-201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标准,也有使用公路工程标准(非强条)进行地基处理设计的,应注意区别。

GB 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 5.2.1 条和 5.2.3 条钢筋、第 6.2.1 条预应力筋、第 7.2.1 条水泥等的进场见证取样检测为必检。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进场检验以及混凝土试块的检验并非强条,应列入应检内容。

GB 50205-202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强条虽然较多,但是主要是针对各种材料性能要求以及检测参数、检测方法等方面要求,而涉及到的见证取样检测和建设单位焊缝实体检测等,都是非强制性的,所以该标准其实没有建设单位必检内容。涉及的强条主要有:第 4.2.1 条钢板、第 4.3.1 条型材和管材、第 4.4.1 条铸钢件、第 4.5.1 条拉索拉杆和锚具、第 4.6.1 条焊接材料、第 4.7.1 条连接用紧固标准件(高强螺栓连接副)等都是针对材料进场材质以及检测参数、检测方法的要求,以及第 5.2.4 条一、二级焊缝无损检测、第 8.2.1 条部件拼接与对接焊缝检测等都是针对实体质量及检测性能、检测方法的要求。针对钢结构防腐、防火涂层厚度的质量要求为强条,且标准明确为施工单位检测内容。

GB 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五个强条并没有涉及复检。

GB 50411-201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涉及较多的强条,第 4.2.2 条墙体、第 5.2.2 条幕墙、第 6.2.2 条门窗、第 7.2.2 条屋面、第 8.2.2 条地面、第 9.2.2 条供暖、第 10.2.2 条通风、空调、第 11.2.2 条管网、第 12.2.2 条配电、照明等材料进场的见证取样检测,均为强条,为必检内容。第 3.2.3 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按各章节和附录 A 见证取样复检,以及第 7 节的现场检验并非强制性条文,除涉及强条见证取样检测内容外的应列入建设单位应检内容。

CJJ 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涉及强条 9 个,并没有涉及检验的条款。第 18.0.2 条第 1 款和第 18.0.3 条第 6 款“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有关材料和现场校验项目”见证取样检测,但非强条,列入应检内容。

CJJ 2-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涉及 12 个强条,14.2.4 条高强螺栓的终拧检查要求、第 17.4.1 条涉及主梁监测要求、第 18.1.2 条涉及成桥结构线形及内力监控要求等涉及施工监控外,其余更没有质量检测的条款。第 23.0.2 条和第 23.0.3 条第 6 款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有关材料和现场校验项目”见证取样检测,但非强条,列入应检内容。

GB 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全文强条,第 7.1 条见证取样为必检。

GB 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第 2.0.5 条为强条,并明确装修材料进场应见证取样。各章节明确为见证取样项目的条文为非强条,而各章节见证取样检测项目滞后的一条就是明确抽样检测参数与数量。如第 3.0.3 条(非强条)明确 B1、B2 级纺织织物及对其处理的阻燃剂应见证取样,第 3.0.4 条(强条)则是要求每种要检验燃烧性能。鉴于第 2.0.5 条,笔者还是把它列入必检。

GB 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共有 5 个强条,并无涉及建设单位检测。第 3.0.7 第 3 款:材料进场后应按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的规定抽样检验,检验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该条款并非强条,应纳入应检内容。

GB 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涉及 5 个强条,其中 3.1.9 条要求进场材料按有关标准进行复检,第 9.1.10 条给水管水压试验必须合格、并网前的冲洗消毒后水质检验达标才能并网投运,第 9.1.10 条污水管以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必须严密性合格后才能并网投运。第 3.2.1 条(非强条)第 6 款: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管网建成后实际上涉及管网的质量验收检测和工程移交的交接检验(管网管理部门检验)。水压、闭水等试验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现场试验,不需要实验室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就可以了。水质检测需要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委托,亦或是共同委托都是可以的,关键是要能通过交接检验。

3.2 建设单位应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单位应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测主要依据政府规范性文件层面的规定和建设标准非强制性条文的明确要求。

1) 检测主要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质 〔2002〕17 号),《关于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3〕491 号),《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管系统的通知(第一批 5 类材料)》(成建委〔2016〕143 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管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附新增 22 类检测》(成建委 2017(676)号)等政府有关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标准的非强制性条文。

2)检测主要内容。规范性文件中除 3.1 节必检外的内容;除 3.1 节必检内容外,建设标准中的见证取样检测(非强制性条文)和明确为建设单位检测的实体检测(标为“严谨”“必须”“应该”“不应”和“不得”的非强制性条文)。因为涉及面广,涉及标准多,所以仅列举如下几例。

按照成建委 2017(676)号要求,用于装饰(含幕墙)工程的建筑安全玻璃为纳入成都市检测监管系统的材料之一。GB 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没有明确建设单位检测的条文,涉及的门窗安全玻璃、玻璃幕墙安全玻璃、护栏栏板玻璃,除了中空玻璃密封性能应复检外,其他并无复检要求。因为检测参数和检测数量等规定的不明确,给建设单位留下了自由决策的空间。笔者建议:门窗安全玻璃按照装饰验收第 6.6.1 条检测规格和尺寸,参照相应玻璃标准可以进一步确定为检测尺寸及其偏差和厚度及其偏差;玻璃幕墙安全玻璃按照装饰验收第 11.1.3 条抽检中空玻璃密封性能,按照第 11.1.6 条要求的 JGJ 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第 3.4.1 条外观质量和性能应符合相应玻璃生产标准,检测尺寸及其偏差、厚度及其偏差、边部加工、外观质量、弯曲度(即出厂检验标准);抽检数量按照装饰验收第 3.2.5 条至少抽检一组。

在这里要再强调:GB 50205-202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涉及建设单位检测要求的条文都是非强制性的,应列入建设单位应检内容,主要有:第 3.0.4 条第 2 款、第 14.0.2 条钢材、焊材、高强螺栓连接副复检以及摩擦面抗滑移系数、金属屋面系统抗风能力试验,焊缝无损探伤一级焊缝不少于 20 %,二级焊缝不少于 5 %;第 4.2.2 条钢板、第 4.3.2 条型材、管材、第4.4.2 条铸钢件、第 4.5.2 条拉索、拉杆、锚具按附录 A 见证取样复检;第 4.6.2 条焊材见证取样检测;第 4.7.2 条高强大六角螺栓连接副、剪扭型高强螺栓连接副按附录 B 见证取样检测;第 4.10.2 条膜结构膜材展开面积 >1 000 m2见证取样检测断裂、撕裂强度。

GB 50207-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 3.0.7 条(非强条)第3款:防水、保温材料进场检验项目及材料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的进行见证取样。

3.3 建设单位宜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测

除上述 3.1 和 3.2 节之外的,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管理实际开展的工程质量检测为建设单位宜检内容。房地产开发商一般都有自己单独的设计、工程,甚至质量安全部门,这样的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控制是比较到位的,因此是可以较大地减少工程质量抽检的。但是,如果建设单位一个人就管理了较多的工程,一周就去工地一次两次,那他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就比较薄弱,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适当加大抽检量进行监管就比较重要了。

3.4 检测数量

见证取样检测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抽检 30 % 及以上。

对于专项检测及其之外的实体检测,最新的钢结构质量验收标准有明确的建设单位检测内容与数量(一级焊缝抽检 20 %、二级焊缝抽检 5 %),以及最新的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有明确的建设单位检测内容,除此之外的标准很难见到明确建设单位检测的内容。笔者建议抽检 5 %~30 %,一般不超过监理平行检验频率为宜。

3.5 关于消防、人防、气象等检测以及电梯等特种设备检测

上述 3.1~3.4 节的检测内容并没有涉及消防、人防、气象等检测。电梯的监督检验等属于特种设备,需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本文没有涉及。

建设阶段的消防、人防、气象等监督管理已移交至住建行业,这些检测的检测资质也已经放宽,但是,从中央到地方,相关的一些制度目前都还在完善与过度之中;检测资质虽然已经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统一认证,但是如人防检测资质认定还需要满足一些特殊规定,并需要在人防部门备案。

以消防为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 第 51 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 号)、《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川建行规〔2021〕2 号)等制度才刚落地。住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进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检验,同样的道理(文件没有明确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推理确定)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检验。至于怎么样去委托,住建行业又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规范,需要建设单位自行决策。住建主管部门委托了咨询机构进行特殊工程消防验收检验,是否还需要建设单位也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文件并不明确。

4 结语

笔者其实比较赞同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的要求,就是一个原则性的要求,要求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时候要就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验,至于怎么样检验,自行决策。如果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控制投入的人员、资金、器具等较多,理所当然就可以减少检测,相反就应该加大检测量,确保工程验收质量。当然住建行业规定一个建设单位必检内容,通过标准再明确建设单位应该检测内容,也是非常可行的,如果能够更加明确及简单一些那就更好。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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