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婕 山西省古建筑与彩塑壁画保护研究院馆员
山西省晋城市有丰富的自然地貌,传统村落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呈现多样化状态,主要分布在沁河流域,以阳城县、沁水县为中心,村落布局依地形地势而成,建筑多以明清时期的风格为主,能够体现晋东南地区的文化特色[1]。
近年来,晋城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有序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但实际上仍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专业技术人才匮乏,缺少技术支撑。由于长期没有专业人士指导保护工作,导致工作效率较低。第二,缺少保护经费。政府对农村发展的资金投入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薄弱的现实问题。第三,产权管理情况复杂。现有的传统村落产权多为个人,由于居民的经济情况、保护意识及认知程度都不同,导致村落发展受限。第四,现有的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求。国家虽逐步投入资金改善村落环境,但与城镇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第五,村落空心化严重。大量的青壮年外出打工以及村民的整体搬迁,都对传统村落保护与传承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第六,传统村落民居建筑毁坏日益严重。由于村落“空心化”现象严重及修缮资金短缺,使得很多传统建筑损毁比较严重,例如出现瓦面破损、房屋漏雨、精美构件丢失等情况。第七,对传统村落的价值挖掘不足。多数村落对其自身的价值挖掘并不充分,不知如何着手,形成千篇一律的旅游开发风格,缺乏核心竞争力。第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日趋式微。随着青壮年逐渐离开,村落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外出劳动力,而从上一代人传承的民俗文化、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亡的趋势,造成村落文化断层现象。第九,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对于传统村落的相关保护法较为宽泛,相关保护政策规定与古民居产权间存在矛盾,导致修缮工作滞后。现有政策法规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没有过多考虑其地域性特征,如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在修缮方面设置“资质等级准入”制度,最终由外省某个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然而由于各地在文化和技艺上存在的差异,导致修缮后的古建筑失去了原来的意味。
在传统村落的修缮和保护过程中,参与部门众多、权责主体不明的现象严重,阻碍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进度。因此,各部门应联合起来共同组成专业指导小组,针对传统村落的实际情况找准定位,对保护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引导,确保责任到人。首先,政府部门应认识到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保护力度,并带头制订传统村落保护的计划,实行严格的奖罚机制,把文化保护作为加快城镇化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其次,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也是对生态环境的一种动态保护。居民是传统村落文化传承的主体,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加强民众参与力度,让原住居民有更多机会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这样也有利于开展保护工作。最后,政府要对村落开发进行严格控制,实行保护为主、利用为辅的方针,不得对其过度开发,更不可随意出让其经营权[2]。
由于各传统村落的现状不一,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与资金情况也不相同。一些传统村落既是“历史文化名村”又是“国保单位”,级别较高,已进行了修缮且保存现状较好;有些级别仅是传统村落,保存现状一般,且损坏较严重,急需修缮;一些传统村落有企业或政府扶持,资金相对充裕。因此,为了更有效地开展保护工作,可以进一步详细调查传统村落的现状,然后对其实施分类、分级保护。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传统村落的文化保护力度,应当准确掌握传统村落中民居建筑保存的总体数量(已修缮及未修缮的数量)、保护级别、地域分布、资金程度及保护利用工作的开展状况等,在现有保护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中国传统村落信息平台,对传统村落进行分类、分级评估,然后分别建立各级别传统村落的基本信息档案,为顺利开展传统村落相关保护工作提供依据[3]。随后要根据各传统村落的类别和级别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切实有效地开展保护工作。对破坏严重、位置偏僻且资金紧缺的传统村落应首先应大力扶持,尽可能确保传统村落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完整保存;对已修缮好的大部分古建筑及正在开发利用中的传统村落,应加强保护工作,让其“活”起来,以便更好地延续原有的民风民俗。
针对产权管理方式复杂的情况,首先应当增强原住居民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意识,对于有效开展地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可采用以下几个方式。第一,当地的领导干部应先树立正确的保护观念,起到带头作用。第二,加大对原住居民的宣传及教育力度,定期组织相关宣传活动,利用现代媒体为村民展示其他保护较好的案例,从长远角度分析传统村落的价值,使村民自觉加入保护工作,营造全村积极进行保护的良好氛围。第三,促进政府各部门与居民的沟通,深入了解居民的日常生活,从而对传统村落进行长效保护[4]。第四,不建议采取将原住居民全部迁出传统村落、产权管理交给旅游开发公司的方式,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有其生存的生态文化空间。
传统村落“空心化”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当地人的需求,村民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方式会选择离开家乡。因此,为了使传统村落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应当逐步加强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传统村落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发展。
传统村落在制订自身保护发展规划时应与当地条件相结合,然后再进行综合分析。在满足村民生活需求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保护计划,传统村落是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融合体,不应该仅以旅游展示为主要目的进行规划[5]。在制订计划前,应对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社会生产、生态环境等进行多方位调查,并结合村落未来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订保护计划,从而提高其实施效率。距离较近的几个传统村落可由政府牵头,根据联动发展模式统一编制保护规划,从而促进传统村落实现可持续发展。
晋城地区现存5种传统村落类型:由晋商兴起带动经济繁荣发展的传统村落,如高平市大周村、沁水县窦庄村等;作为交通枢纽促进文化交流和经济发展的传统村落,如泽州县东沟村、陵川县六泉乡等;作为军事险要重地具有防御功能的传统村落,如沁河流域的高平市良户村、沁水县湘峪村等;作为家族聚居之地传承家族文化的传统村落,如沁水县西文兴村、嘉峰镇的尉迟村等;村落闭塞发展缓慢而留存较好的原始自然风光与民居建造技术的传统村落,如高平市永宁寨村、陵川县田庄村等。
以此为基础,对晋城地区传统村落的价值进行定位分析,选择能展现当地特色的保护和发展策略,如发展风景名胜度假区、手工业展示区、农业采摘区等,使之既可以延续传统村落的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可以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在体现传统村落物质文化的同时,更应重视展示村民的生活方式、民俗风情等非物质文化,让前来参观者切身感受到传统村落的价值。
要使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尽管目前已有部分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法规条文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在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因此,笔者建议出台一部针对我国传统村落保护现状、切实可行、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于各地市反映的在实际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专家组在遵循现有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应进行统一讨论并给出解决办法。
此外,山西省应根据传统村落的实际情况,在遵循国家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加快制定传统建筑保护条例及相关政策,并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有关乡村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体系,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传统村落保护法。在古建筑修缮资质制度方面,建议采用就近原则,如果当地有符合修缮条件的单位,应优先考虑采用本地的材料与工艺。
晋城市针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均已启动,在当前的保护工作中,应针对传统村落困境,深入了解其文化价值,为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提出切实有效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