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新型腐败的隐蔽性

2021-03-31 02:03许然
廉政瞭望 2021年11期
关键词:行贿人内幕贪腐

许然

他不仅找来既无经验也无资质的哥哥合伙开公司,指导姐夫成立信息技术公司,暗示下属将部分业务交由这些公司承接,甚至还联合亲属导演出公司中标、与嫂子签合同、侄子负责工程验收和报账催款、侄女负责财务付款的敛财大戏……

近日,一部名为《汤“老板”的生意经》的警示教育片,揭露了中国邮政邵阳市分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汤文美“靠邮吃邮”的腐败问题。而这些腐败问题的特点就在于手段隐蔽多样,查办难度大。

对此,多名专家把具有上述特征的腐败行为称为“新型腐败”。相较于传统腐败,新型腐败的“变异”在于从以权谋私变为以影响力谋私,从权力寻租腐败变为“市场化腐败”,从直接受贿变为间接受贿等。在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看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新型腐败,是由于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合谋”,即双方在利益输送过程中为了少出事,会尽量设计出一条相对安全的利益输送路径。

如何定义这种新型腐败?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的反腐态势作出一项重要判断:“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

有专家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这句话已经指明,随着技术手段的日新月异,贪腐行为已经趋于隐蔽和复杂。贪腐人员会利用各种“攀爬工具”,也就是综合采用多种方式方法,向新型腐败攀爬。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的难度也正在加大。因此,隐蔽性、复杂性以及多样性是新型腐败的核心属性。

去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电视专题片《国家监察》,曝光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的贪腐细节。2010年至2015年2月,白向群从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筹措资金,并指使他人用多个亲友账户买入上述股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买入该股票,非法获利1717万余元。此外,他还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让他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股票,非法获利4052万余元。

因“炒股”被控犯罪的官员,白向群并非首个,但大多数利用内幕交易方式在股市上获利的官员,都任职于与股市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机构。而白向群则不同,他与股市并无直接关联,却涉及内幕交易罪。相关人士透露,他之所以有这种“途径”是由于与相关团体结成了利益同盟,后者为其提供内幕交易信息,他为后者提供在当地的投资机会。

白向群贪腐行为中,有私自泄露股票内幕消息给他人的细节。

毛昭晖将这种新型腐败行为称为“权权交易”。它往往表现为正当的市场交易,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在法律认定上也存在争议。“比如在法律认定上,内部交易罪实际上也是利用信息获利,但该罪名的最高刑期是10年。如果说通过一个信息牟利上亿元,按内幕交易罪也只能判10年以下。如果按受贿罪的角度来说,在量刑上又有不同。”

新型腐败还包括“借鸡生蛋”的腐败行为,即请托人出资,国家工作人员借钱进行生钱的行为。这其中,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干股型或者原始股型受贿,即贪腐官员不需要实际出资,或者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就能获得股份。甚至在有的干股或原始股受贿案件中,行贿人还帮受贿人代持干股或原始股,表面上看起来受贿人没有拿到任何股份。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就是这样的例子。

李镭利用职权帮助一些公司向该市发改委成功申报到了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他从其中一个公司以1.5元每股的价格购入了50万股原始股,又从另一公司收受干股50万股。最终据核算显示,李镭从这两笔股权交易中获利高达550万元。相关专家认为,相对于传统的直接用现金贿赂,干股型以及原始股贿赂看似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利用影响力获利也属于一种新型腐败。相关专家认为,由于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权力运行的日益规范,官员滥用自身权力的难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腐败官员为规避风险,从直接的贪污、受贿改为利用自己的地位和社会影响力,通过说情、打招呼、协调事情等方式换取利益回报,比如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肖毅滥用职权引进和支持企业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等。

与上述以影响力谋私的思路相似,腐败官员不再直接进行权钱交易,而是移花接木,将利用职权谋利的行为伪装成正常的市场交易。近年来多地曝光的“高利转贷”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即少数官员利用自身的良好信用,通过借款或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然后再以高利率转借他人牟取利益。

为逃避惩罚,还有少数官员不惜“延迟满足”,通过推迟兑现贿赂来破坏行受贿的证据链,以期瞒天过海。例如,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周大水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曾与行贿人约定退休后再兑现一笔约300万元的贿款。就在退居二线后,周大水还多次与行贿人商量期权受贿的兑现方式。

说到底,新型腐败看似是“新腐败”,实则也是“老腐败”,其本质仍是权钱交易。相关人士认为,新型腐败作为传统腐败的变异,改变了腐败利益的外在形态,从原来的金钱、财物等好处转变成项目获批、政治待遇、职务提升、名贵特产等,既有实体性好处,也有非实体性好处。

在毛昭晖看来,腐败分子之所以能实施新型腐败,是因为存在辅助其“攀爬”的工具。近些年不断产生的金融产品为金融腐败打开了新的大门,比如IPO腐败以及一些结构性的理财产品。有的贪腐官员就借助了这些金融产品所提供的平台来实施新型腐败。

对于这种贪腐手段的变化和出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认为,“法律资源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所以对于特定领域出现的新型腐败现象,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规制。“这也正是研究新型腐败的意义所在。”毛昭晖认为,明确新型腐败的概念,才能上升到法律的视角,从实务层面进行堵漏洞、补短板。

如何整治新型腐败?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对于新型腐败的整治是有实践基础的。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曾明确10种新型贿赂形式,分别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以收受干股方式收受贿赂;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由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收受贿赂物品但不办理权属变更;收受财物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

由此,整治新型腐敗,要明晰正常经济往来与新型腐败行为之间的界限。充分运用防止利益冲突原则,把一些明显不合常理、明显损害社会公平、明显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界定为腐败,减少腐败机会,增加腐败成本。还要适应新型腐败的特点,对现行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制度进行清理,不完善的地方适时修订完善。

在毛昭晖看来,整治新型腐败的另一个视角是从行贿人出发,关注行贿人对于行贿方式的“变脸”。随着反腐败工作机制的常态化推进,《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等相关制度已经逐步建立起来。这有利于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此外,还要从源头上阻断腐败的通道。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的,要将防腐措施与改革举措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推进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有针对性地补齐制度短板。庄德水认为,具体要聚焦政策支持力度大、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和环节,推动审批监管、工程建设、金融信贷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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