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行政执法来规范建筑市场

2021-03-30 15:49黄蓉蓉
建材与装饰 2021年4期
关键词:执法人员巡查违法

黄蓉蓉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促进中心,山西太原 030013)

随着依法行政的逐步推进,建立法治社会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目前仍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现象,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队伍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核心问题进行整改,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放在首位,秉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全面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我省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

1 目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行政执法的力度仍需加大

建筑工程从立项审批开始,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会列入主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内,主要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护栏和扶手、建筑散水、变形缝、砌体结构外观质量,以及影响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为监督重点,对监督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范文件,结合实际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和停工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平稳可控。但实际执行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检查的方式,采取在建项目清单中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建筑工程的建筑市场手续是否齐全、项目经理是否到位、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工程质量检测是否合格、工地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因执法力量有限,不能做到全覆盖,导致部分施工单位侥幸逃脱抽查,或者曾经被检查过,清楚检查侧重点,对检查未能涉及部分有所忽视,应付监督人员的检查工作,监督人员得到的质量情况与实际工程的质量情况存在一定出入。购房者在与开发商产生矛盾时,开发商会以“质监站已监收”为由,将建筑质量的直接责任人转嫁到监督人员身上,从而违背了产品制造商应直接对产品质量负责的一般规律。

1.2 监督效能较低

在实际进行质量监督时,虽然个别站点已经采用了新型的行政执法模式,但是并未改变传统监督模式的实质,大部分都由相关的责任质量监督员负责。新形势下,建筑市场在不断发展,一些新的违法违规现象也层出不穷,对监管提出新的挑战。研究制定新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进一步树立执法部门在各行为主体单位的权威形象,更是尤为重要。在进行阶段性或竣工时的验收监督时,需要对各科和各组的监督资源进行再分配,如果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很小的话,对人员随机抽调,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增加监督的成本,从而导致监督效能偏低。

1.3 执法证件短缺

受到编制、人员身份等因素限制,各市、县(市、区)普遍存在执法证件短缺情况,按照现有的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条件,各地执法队伍中具备行政执法条件的人员严重短缺,直接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1.4 执法经费和装备保障不足

据统计,目前全省各市、县在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7287 人,协管人员8519 人,持有执法证人员4600 人。全省11 个设区市和71 个县(市、区)执法队伍配备了执法记录仪,部分城市还配备了执法执勤车辆等装备,截至目前,执法交通工具(行政执法车、执法工具车、专用指挥车等)2783 辆,执法取证设备(执法记录仪、无人机、执法手持终端等)8226 部。执法通信设备(数字集群终端、内部视频监控系统)595 部,执法防护用具(防刺服、防护头盔、防割手套等)。通过这些数字来看,远远不能满足行政执法工作,应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设备的配备工作。

2 在建筑市场中加强行政执法的有效措施

2.1 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巡查工作

目前,由于建筑市场的行为存在较多的问题,挂靠、转包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工程质量上很难进行严格控制,因此,仍需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如果采取传统的监督方式,提前告知,按照规定好的人员和时间进行检查,就会造成施工单位应付检查的情况发生,只有进行不定期、不定人的随机巡查才能有效避免施工单位钻空子。

目前,全国的41 个站点中已经有1/3 的站点采用了随机巡查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全国各地的站点都在积极地探索具有可行性的具体监督措施,但是随机巡查的工作仍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在相关人员的分配、巡查的内容等方面应进行更加细致的安排,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模式,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的能力。

传统的质量监督站点仍然采用传统的阶段验收的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仍然采用了GB 300-88 的验收思路,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阶段性的验收,并出具验收记录和报告。阶段验收监督模式的大量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到巡查监督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在人员的安排、具体的工作程序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冲突。因此,为了增强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效果,应对质量监督的整体模式进行优化,简化阶段验收的模式,从施工程序、实体质量等多方面入手,把工作重点放到加大随机巡查质量监督方式中去。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部门督促各市全面实行网格化巡查办法,加大巡查力度,加强推广无人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实现违法建设“打早打小”。结合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综合执法,下沉执法重心,加强属地管理责任,充分调动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除此之外,在巡查的过程中,还应利用相关仪器对实物及其原材料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将建筑工程的质量信息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示,对部分施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也进行公示,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2.2 加大行政查处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纠正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守信经营,督促主管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对受理的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取证并实施行政处罚,将案件分类,如房地产市场、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市场行为等,通过查处的实际案例,认真剖析违法项目,分析产生违法违规行为根源,找出违法违规行为的多发易发环节,为行业监管提出意见建议,制定有效措施,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真正实现以查促管。建立投诉举报系统,广泛收集案源,强化案件查办工作,保证查处时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问题要尽快予以落实。对一些案情复杂、查处不到位、处罚执行不彻底、联合纪检监察、自然资源等部门,形成办案合力,落实执法责任。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问责。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方案,进行明确的责任分工,对行政执法提出具体的要求,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对廉租住房和棚户区的改造监督工作,对建筑施工中节能减排的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对住房公积金实施专项的治理监督等,加大对虚假投标、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问题的查处力度,纠正市场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积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净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环境。

2.3 监督行政执法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通过现场评查和调卷评查,进一步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流程,提高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对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层级指导和监督。

2.4 提高相关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活动,组织科级以上执法人员到省内外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参观学习,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邀请有关专家及律师,讲解行业法律法规应用,执法典型案例解析,通过专题培训,使执法人员熟悉和掌握行业新标准、新规范,实现执法业务知识的动态更新,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自觉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做到在工作中及时发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可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坚持语言文明和举止规范,通过不断学习,提高执法队伍素养,提升执法服务能力。除此之外,印发行政执法理论知识的宣传书籍,确保相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完整的法律参考资料,更加方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的行政执法工作。达到全面推进建设政治坚定、素质合格、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目的。

2.5 健全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

结合创城工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充分利用传统宣传方式,积极探索运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法治宣传,进一步加大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使违建治理行动深入民心。持续开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根据我省对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将行政处罚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7 个工作日内在有关网站和省发改委“信用中国”进行公示,通过公示公开工作,强化社会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扩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信息应用范围,对于纳入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加大约束,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市场氛围,倒逼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不敢违法、不愿违法。

3 小结

综上所述,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建筑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将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下去,稳步推进执法工作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进一步地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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