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委员王勇近日在山西调研时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扣紧压实各方责任,抓实抓细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风险,确保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9日至10日,王勇先后来到山西太原、大同等地,实地查看城市防洪防涝调蓄闸坝、缓洪池和煤炭、化工、燃气、文保等企业单位,深入井下作业面、生产车间和地铁施工现场,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他指出,今年以来局地极端天气频发,防灾减灾须臾不可放松;当前一些行业领域事故接连发生,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要深刻吸取近期事故灾害教训,坚持问题导向、预防为主,切实采取针对性措施,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重特大事故的底线。
王勇强调,要以矿山、化工、建筑施工、城镇燃气、道路交通等为重点,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整治违法违规转包分包、资质挂靠等突出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完善全链条全覆盖的安全责任体系和监管体系,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取得更大实效。要加快补齐防洪排涝工程短板,开展城市地下备用电源等设施防汛改造,加强预报预警、应急指挥、排涝救援等能力建设,夯实城乡防灾减灾基础。随着中秋、国庆假期临近,要全面加强旅游景区、文保单位等重点区域安全管控,严格野外火源治理,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日前下发《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从即日起到2022年6月底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通知指出,普查对象为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包括露天煤矿)、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的煤矿、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煤矿。
通知明确,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由各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具体组织实施;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和指导服务;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对各地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重点对煤矿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冲击危险性、导水裂缝带、地表水体、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不良地质体等进行普查,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
通知强调,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治本之策,也是有效防范各类灾害事故的根本途径。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煤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好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敢于动真碰硬,凡发现煤矿企业未按时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认真、走过场、不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要依法查处。
9 月17 日上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召开省局机构改革动员部署会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玉治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党史学习教育中央第二十三指导组、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指导。
会议强调,要准确把握省局机构改革的新任务、新变化、新要求,强化党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积极稳妥推进、优化协同高效”原则,聚焦核心职能,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置力量,实现权责更明晰、运行更高效、监管监察更有力的目标任务,做到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不削弱,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要强化,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机制要完善,内设机构要协同,形成监管监察工作合力。
会议要求,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三定”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科学制定改革方案,规范有序、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完成改革任务。要妥善安排人员,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让“进”者奋发有为、“退”者心情愉快、“留”者意志不衰、“转”者迎接挑战。要强化思想引领,用好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干部思想动态分析研判,把解决实际困难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和效果检验。要严明纪律和规矩,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释疑解惑,确保机构改革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牢记训词精神,发扬斗争精神,敢于动真碰硬,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干劲不减。
国家矿山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锦生主持会议,在京局党组成员,局机关、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驻地监察分局全体党员干部,各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了会议。
为进一步推进托管煤矿、资源整合煤矿和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下发《关于组织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异地督导检查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督导检查对象和内容。对于矿山企业,督导检查是否按照要求逐一对照26项整治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是否形成自查报告;是否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逐条整改;自查问题是否准确,是否漏报瞒报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否存在有外包、有资源整合但未上报的情况。对于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督导检查是否按照本地区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是否组织并督促矿山企业开展自查,是否督促企业自查整改到位;是否对辖区有外包工程的煤矿、资源整合煤矿和有外包工程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逐矿明确检查组,确定各检查组负责人,是否逐矿开展检查;专项检查是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判定准确;对查出的问题隐患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是否对停产停建矿山明确监督单位和责任人,是否在其复工复产时开展专项检查;是否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建立台账,是否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
通知明确,督导检查以听取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企业(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督导工作分4批进行,每批均派出6个督导组(煤矿、非煤矿山各3个组)。第一批为9月,第二批为10月,第三批为11月,第四批为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