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16;120;-125.06;23.90%;32%~39%;1/4;1:200。
2.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公元前 3 世纪;20 世纪 90 年代;公元前 440 年;1997 年 7 月 1 日。
3.时、分、秒以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15 时 40 分,15:40。
4.引文著录、行文注释、表格、索引、年表等,年月日的标记可采用全数字表示法。例如:收稿日期:2010-10-25。
5.物理量量值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例如:0.133 kPa;0.2 cm×0.3 cm×0.3 cm;36℃~39℃。非物理量在一般情况下亦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45.6 万元,290 美元;48 岁;11 个月;1 480 例;4.8 万册;200 幅。
6.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应用阿拉伯数字,序数词即使是多位数也不分节。例如:84062 部队;国家标准GB2312—80;国办发[1987]9 号文件;HP-3000 型计算机;维生素B12。
7.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期、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1]乐杰.妇产科学[M].第 7 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