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始用药的血压水平。对确诊患有高血压且收缩压为≥140 mmHg 或舒张压为≥90 mmHg 的个体进行药物降压治疗。治疗给药不迟于高血压诊断后4 周,如果血压水平过高(例如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或伴有终末器官损害的证据,应立即开始治疗。
2.治疗前,要先筛查合并症和继发性高血压,同时还要做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测试包括血清电解质和肌酐、血脂检测、糖化血红蛋白(HbA1C)或空腹血糖、尿试纸和心电图。
3.可作为首选的三类治疗药。对于需要药物治疗的高血压成人,建议使用以下三类降压药中的任何一种作为初始治疗:①噻嗪类药物(利尿剂);②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ACEis,“普利”类),或血管紧张素受体阻滞剂(ARBs,“沙坦”类);③长效二氢吡啶类钙通道阻滞剂(CCBs,“地平”类)。
4.联合用药。最好是以单药复方制剂作为初始治疗,以提高依从性和持久性。联合治疗中使用的降压药应从以下三类药物中选择:利尿剂(噻嗪类)、ACEis/ARBs和CCBs。
5.血压控制目标。所有无合并症的高血压患者,血压治疗目标为<140/90 mmHg。已合并心血管疾病的高血压患者、高血压高危患者(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糖尿病患者、慢性肾病患者),收缩压治疗目标为<130 mmHg。
6.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建议在药物降压治疗启动时或之后进行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但仅在可行且不会延误治疗的情况下进行。
7.病情评估频率。在开始或更换降压药物后,每月进行一次随访,直到患者血压达标。
8.非医师类的专业人员能否提供治疗。高血压的药物治疗可以由药剂师和护士等非医生专业人员提供,只要满足以下条件:适当培训、处方权限、具体管理方案和医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