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 菏泽 274000)
为了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节约资源,减少浪费,制药企业一般会对尾料进行回收。药品制造商几乎不可能完全避免回收、返工和再加工。对于药品的质量,首先是要保证患者的安全。如何保障药品的质量,最大程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质量风险,是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要考虑的。因此,对于返工、重新加工及尾料回收应作为制药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
返工: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成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回收:在某一特定的生产阶段,将以前生产的一批或数批符合相应质量要求的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加入到另一批次的操作。
重新加工: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尾料的术语定义GMP中并没有给出,孙燕认为尾料是指药品在制剂生产过程中,由于受到生产设备的限制或设备缺陷的影响,一批能正常生产并且符合已制定的相关中间控制质量标准的物料,在某一生产工序无法做到全部加工完后的剩余物料。
“尾料回收”即符合相关已制定的质量标准,采用与正常生产一样的生产工艺进行回收;“重新加工”即产品不符合相关已制定的质量标准,采用与正常生产不同的生产工艺进行重新加工;“返工”即产品不符合已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采用与正常生产一样的生产工艺进行返工。
返工和回收因采用与正常生产相同的生产工艺,所以使用的工艺必然是经过验证的,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可行的;而对于重新加工,从药品的实际生产情况来看,采用的是新工艺,是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临时采用的,无法进行充分的工艺验证,不能够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质量稳定的合格产品。因此,返工和回收的风险可控程度要大于重新加工。
按照新版GMP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规定的内容,制剂产品是禁止进行重新加工的,不过原料药生产过程中是允许进行重新加工的。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并满足相应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相关风险评估后,才允许返工,以及产品按照预定和批准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返工程序为:风险评估→批准作业程序→返工。返工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对返工风险进行事前分析。只有在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没有质量风险后,才能进行返工。
对于市场的退换货,也属于返工范畴。为了减少企业的损失,回收利用是退货首先应考虑的方式,但需要明确的是可接受的重新利用方式仅限于外包装的更换。但企业一定要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要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退货产品的质量没有受到任何不良的影响。因为,药品销售出厂后就已经脱离了药厂的质量控制,必须对离厂之后的储存和运输状况进行调查,还需要排查是否是假冒产品,确信被退回的产品无内在质量问题,才能重新更换包装销售。这也符合新版GMP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尾料回收的方式一般有:多批尾料集中回收,做成特殊批,但必须标明所有批次的批号;将尾料加入下一批次中;成品的尾料做合成处理。
梁毅认为针对尾料的回收,应满足:一是尾料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二是产生尾料的批次,生产的物料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三是三个批次的工艺验证采用了相同的方法,证明尾料回收是可行的,即如果在三个批次的工艺验证采用了同样的方法,并且不影响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那就可以证明尾料回收是可行的。
根据新版GMP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的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如果涉及上月的残留尾矿跨月使用,势必会影响下个月生产的部分批次药品的有效期,因此,在生产中应区别对待。
对于生产中以成品形式存在的“尾料”,可以与下一批结合,但要建立相应的记录,这样生产过程才能追溯。
根据新版GMP第一百三十五条的内容,对返工、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考虑进行额外的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可增加额外的检验项目,也可增加额外的检验频次或检验样品量。不管采取哪种措施,我们多要采取严谨科学的态度去思考,去处理,确保生产药品的安全,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