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未来法治建设/黄文艺

2021-03-26 05:29
东方法学 2021年1期

内容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回答了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和施工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思想旗帜和理论灯塔。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效率,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政法领域改革,加快法治经济建设,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权力制约监督,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建设新型国际法治,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我国从法治大国走向法治强国。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未来法治 法治大国 法治强国 涉外法治 国际法治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1)01-0025-36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法治理论体系,既是正确观察和思考法治现象的世界观,又是有效应对和解决法治难题的方法论,既是对以往法治建设经验的理性提取,又是未来法治建设前景的科学擘画。对于中华民族来说,未来30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期,也是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攻坚期。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回答了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和施工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思想旗帜和理论灯塔。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大优势。无论是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十个坚持”,还是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习近平总书记都把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摆到首要位置。他指出:“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 〔1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2 〕

第一,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3 〕从领导主体看,主要是健全各类党组织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机制,包括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的领导、党的工作部门的领导、国家机关党组的领导、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等制度机制。从领导领域看,主要是健全对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司法、法治社会建设、依规治党、基层和单位依法治理等重点工作的领导制度机制。从领导方式看,主要是健全请示报告、述职汇报、决策执行、监督制约、考核考评、督察督办、问责追责等各类制度。

第二,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4 〕“要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 〔5 〕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包括以国家法律法规确认和保障党的领导,又包括以党内法规规范和保障党的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通过法律推动和保障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提出,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以立法推动完善党领导各项事业的具体制度。2019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就是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把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推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法治化的标志性成就。

第三,提高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6 〕“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7 〕提高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关键在于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8 〕

二、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中国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坚持系统观念确立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新原则,提出“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9 〕

一是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体两翼。“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 〔10 〕因此,应坚持党中央对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党规和国法在规划、决策、制定、实施、监督等环节互联互通、协同协调机制,形成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制度文明。

二是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德法共治是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传统,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鲜明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11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既要坚持以德治促进法治完善、涵养法治精神、增进法治信仰、减缓法治压力、弥补法治缺陷,又要坚持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明确是非标准、惩治丑行恶举、激励善行义举、引领道德发展,实现法治和德治互动互补、共存共荣。

三是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这五个体系建设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主体内容,应当同步协调推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积极推进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和守法激励机制创新,构建起高效的法治实施体制。抓紧制定完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制度,织密织牢法治监督之网,构建起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抓紧建立健全法治人才培养、法治队伍建设、法治经费投入、法治科技应用、法治基础设施等保障机制,加快形成可持续、高效益、规范化的保障机制,构建起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抓紧完善主干性、支撑性党内法规制度,健全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加快推进立改废释工作,切实提高党内法规质量,构建起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四是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迈向良法善治的过程中,这四项重点任务之间的关联性、制约性不断增强。例如,立法环节上制度供给的先天不足,将对法的实施、遵守产生连锁性不利影响。行政执法上出现的“宽松软”现象,将对社会成员的守法产生负面激励效应。因此,需要统筹考量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环节,加强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的互动衔接,形成前后呼应、首尾贯通的全链条推进体系。

五是统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在中国法治版图结构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三大重点板块。无论哪一个重点板块成为短板,都会严重影响法治建设的质量和速度。未来的法治建设,应加强三大重点板块整体谋划、衔接配套,确保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六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建设。在全球化时代,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三者的关系密切、互动频繁。中国作为世界负责任的大国,要坚持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在推进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建设的同时,积极参与和推进国际法治建设,为构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的国际法治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

三、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效率

立法是为国家立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12 〕

第一,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法法第3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体制,有利于破解立法工作中的难题困境,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人大主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立法上的内在要求。应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政府是立法工作的重要主体。应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建立由专门的机构组织起草法律法规的工作机制。公众参与是民主立法的根本要求。应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第二,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锚定了立法工作的新方向,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要聚焦市场经济、民生保障、生态环境、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重点领域立法,抓紧制定基础性、骨干性法律法规,加快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要聚焦共享经济、互联网金融、生物科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领域立法,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新模式、新业态、新科技在法治轨道上创新发展,将其可能风险和负面效应降到最低限度。要聚焦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涉外领域立法,抓紧制定急需的法律法规,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为依法维护中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立法保障。

第三,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13 〕为此,要把握立法工作规律,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把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贯穿于立法全过程,努力使立法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立新法、改旧法、废老法、释粗法,做到立法同改革发展的要求同步,防止慢半拍、拖后腿。

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难点。政府的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4 〕

第一,依法界定政府职权职责。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分别提出,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体现了政府权力谦抑审慎、最后干预的现代法理,是对当前法治实践中存在的执法滥权、执法腐败、执法扰民等问题的源頭治理之策。〔15 〕落实这一改革举措,应当从立法环节开始,通过法律法规严格限定行政执法事项的范围,明确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尽可能不留弹性操作空间。在执法环节,应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做到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执法权,防止随意扩权、任性滥权。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性制度,是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的重要机制。向全社会公布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有利于监督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第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这包括,优化配置执法力量,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综合执法队伍。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执法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坚决防止任性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第三,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新时代依法行政的要求,已不仅仅是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还要追求执法文明化、柔性化、人性化,让政府执法暖人心、聚民心。

第四,深化政务公开。政务公开已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也还存在不规范、不充分、不对路、不及时等问题。对此,应坚持以受众需求为导向,完善政务信息发布内容、形式、技术等方面的标准,提高信息公开精准性和实效性。坚持以及时公开为目标,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健全信息实时推送和对外发布制度,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同步了解政府施政情况。坚持以过程公开为重点,依法向当事人或公众公开执法活动视频,让执法正义成为看得见的正义,经得起视频重现、公众围观。

五、深入推进政法领域改革

从司法改革到政法改革,是法治领域改革的一次历史性飞跃,标志着法治领域改革迈入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动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16 〕法治改革的重点在政法改革,难点也在政法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 〔17 〕新时代政法改革,是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必由之路,是政法领域的一场全方位深层次的革命。

第一,深化政法机构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系统完备、运行高效的政法机构职能体系,是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政法机构职能体系。” 〔18 〕在宏观层面,以完善政法工作体制为目标,理顺政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构建起党领导下各司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体系。在中观层面,以健全政法组织体系为目标,正确处理好各政法机关统与分、上与下的关系,构建起布局科学、上下一体的政法组织机构体系。在微观层面,以提升政法机关战斗力为目标,深入推进政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创新内部管理结构体系,让政务、业务运行更加优质高效。〔19 〕

第二,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提高我国司法国际话语权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这包括:坚持充分放权和有效监督相统一,既严格落实法官检察官的办案权,切实保障办案主体地位,又与时俱进创新司法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落实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坚持选优和汰劣相同步,健全员额法官检察官退出、增补机制,实现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坚持个人负责和团队办案相统一,突出法官检察官的主导地位,配足配齐司法辅助人员,建立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新型办案团队,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应积极参与综合配套改革,共同破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诉讼案件快速增长、执法司法衔接不够、司法权威不足、司法生态环境不优等难题困境,加快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

第三,深化政法公共服務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承担着大量公共服务职能,要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 〔20 〕政法机关提供的公共服务可统称为政法公共服务,包括公安政务服务、诉讼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加强政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坚持“用户思维”、注重“用户体验”,加快健全公安政务服务、诉讼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完善公安政务服务体系,主要是在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上下功夫,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广“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网上办、刷脸办”等做法,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繁、多头跑等问题。深化诉讼服务改革,主要是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解决好异地诉讼难等问题。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主要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便利化、精准化建设,让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公共法律服务。

六、加快法治经济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高水平法治经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新发展格局,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成这两个“构建”任务,法治的杠杆作用不能缺席、不可替代。

第一,提高产权法治保护水平。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压舱石,为创业创新之火添加了利益的燃料。应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增强企业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财富安全感,激发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应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研究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司法认定办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防止权利人赢了官司、丢了市场。针对商业秘密维权案件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健全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机制,打造一体化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利益、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

第二,提高市场监管法治化水平。坚持依法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在行业监管上实施不予处罚事项、减轻处罚事项和从轻处罚事项等“三张清单”制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又应坚守法律划出的红线、底线,防止因新业态非法野蛮生长引发规模性、系统性的经济社会风险。

第三,提高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21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此,应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机会平等、权利平等、规则平等,营造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健全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体系,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让企业家感到安全、安定、安心。

七、加快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社会建设领域宽广、内涵丰富、任务繁重,包括行业基层依法治理、群众权益依法保障、矛盾纠纷依法化解、违法犯罪依法防控等方面,不仅决定法治中国的发展进程,而且也事关平安中国的建设水平。党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第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我们这样一个有14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实现人人尊法信法守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在新形势下,普法教育这项法治基础工程不能松劲、更不能停顿,而是要接续发力、久久为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22 〕执法司法活动是进行全民法治教育的最好课堂,要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把释法说理贯穿于执法司法全过程,让每个案件办理都成为法治公开课。创作更多有正能量的法治文化作品,培育更多有感染力的法治文化精品,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法治文化,让法治逐步成为群众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

第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重点是深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和行业依法治理。深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就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保障权益,最大限度把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行业依法治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近三年中央部署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揭露了金融放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市场流通等行业领域的怪象乱象和黑恶势力问题,传统行业粗放管理、资源行业非法垄断、娱乐行业藏污纳垢、新兴行业非法野蛮生长等现象在各地都有发现。深化行业依法治理,就是加强行业的法律制度供给,立明规则、破潜规则,实现行业有序发展、风清气正。

第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同种类的社会矛盾纠纷,生成原因、表现形式、演化过程各不相同,应当综合施策、分类施治。不同形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其生存空间、运作机理、功能优势,不可厚此薄彼、以此代彼。面对社会矛盾凸显期特别是诉讼快速增长期,我们必须加快构建多元衔接、各尽其能的纠纷解决体系,推动矛盾纠纷分类分道分流防范化解,促进社会更加和睦和谐和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人民调解组织,更好发挥其及时就地化解民间纠纷、修复社会关系上的独特功能,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积极推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运用其权威性、公信力,有效解决本领域、本行业纠纷。加强商事、劳动人事、农村土地承包等仲裁机制建设,更好发挥仲裁的自愿性、简便性、保密性、强制性等优长,让更多民商事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完善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机制,引导行政纠纷主要通过行政渠道解决,推动行政机关在调处民商事纠纷上发挥更大作用。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把群众利益诉求及时传递到党委和政府,通过完善政策制度解决好合法合理诉求,发挥信访制度在解民忧、护民利、聚民心上的独特功能。

第四,完善多元化法律治理机制。社会治理本质上是规则之治,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进行治理。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就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社会关系,制定和运用不同法律规则,形成种类多样、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法律治理机制。习近平總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23 〕民法典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法。这是因为社会矛盾纠纷大多数都是民事性质的纠纷,可以运用民法典的规定加以化解。树立民法优位理念,能通过民事法律手段妥善处理的矛盾纠纷,就尽量不使用行政、刑事强制手段。发挥社会法的扶弱济困、防风化险的功能,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法律保护,让每一个人在追求幸福生活的路上不掉队。发挥行政法对政府治理的约束作用,让行政机关在法治轨道上依法治理,防止政府治理缺位、错位、越位。坚持刑法是社会治理最后手段的定位,树立谦抑、审慎、节制理念,严格控制刑法手段的运用,防止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

八、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共同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 〔24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25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26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要求“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27 〕

第一,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在当代中国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处于第一位,居于主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 〔28 〕党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建立健全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等制度,极大地提升了党内监督的权威性、实效性。下一步,应进一步完善党的监督法规制度,推动党内监督程序化、精细化、规范化,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第二,健全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在党的传统政治话语中,“权力监督”概念广泛使用,而“权力制约”概念较少使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权力制约”概念在党的政治文献中频繁使用,而且是把权力制约挺在权力监督前面。这不只是政治语词使用习惯的变化,更为重要的是给传统的权力监督概念增添了新思想新理念,推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生新变革。权力制约与传统意义上的权力监督有着明显的区别,即更加强调在权力合理划分和配置基础上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权力制约,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29 〕

第三,健全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以权利制约权力是一种传统的权力监督形式,在我国主要体现为人民群众的监督。在社会主义监督传统中,人民群众监督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监督形式。从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开始,中国共产党就注意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监督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织密群众监督之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才能让‘隐身人无处藏身。” 〔30 〕新形势下,应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畅通人民群众通过网上网下等形式批评、申诉、检举、控告渠道,让公权力在群众监督下运行。同时,应加强群众监督同党和国家监督的对接衔接,推进渠道贯通、平台联通、信息融通,做到同频共振。

第四,健全以科技制约权力机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制约监督权力,正在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权力制约监督形态。李克强总理在考察北京·贵阳大数据应用展示中心时说:“把执法权力关进‘数据铁笼,让失信市场行为无处遁形,权力运行处处留痕,为政府决策提供第一手科学依据,实现‘人在干、云在算。” 〔31 〕在人类政治文明史上,以科技制约权力无疑是权力监督实践的重大突破,中国在这一探索中走在世界前列。面向未来,应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历史性机遇,加快推进公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数据化,加强大数据管理监督系统技术研发,增强机器系统深度学习和计算能力,提高以科技制约权力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九、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

在法治时代,法律领域正在成为国际斗争新领域,国家间法律战、诉讼战将会越来越激烈。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频频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手段对我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有的海上邻国利用制定海洋法和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侵犯我国海洋领土主权。面对这些新变化,我国只有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构建起与大国地位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才能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32 〕“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33 〕

第一,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在中兴、孟晚舟等案件中,美国等国对我国企业和个人滥用“长臂管辖权”,威胁我国企业和人员安全。对此,应依据国际法原则和精神,做好法律应对和反制工作。在国家安全、反恐、金融、反洗钱、网络安全和经济安全等领域重要立法中,抓紧确立域外效力条款,强化域外适用规则中的法律责任,加大域外适用程序规则的设置力度。

第二,健全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对健全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应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提高防范应对境外安全风险能力。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和服务体系,坚定维护中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实现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相结合。

第三,完善涉外法治服务体系。随着我国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开放战略,海外利益保护问题迫在眉睫。近年来,境外侵犯我国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呈上升之势。这迫切要求树立国家利益拓展到哪里,安全保护和法治服务就跟进到哪里的理念,加快构建海外安全保护体系,切实保障我国海外机构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建立健全涉外工作法务制度,推动驻外使领馆普遍设立法务参赞、警务联络官,及时向赴境外人员提供安全和法律服务,支持有关企业和人员在境外依法维权。鼓励和支持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海外并购、联营等方式,开拓海外法律服务市场。以“一带一路”等我国海外利益密集、海外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为重点,建立健全海外法律和安全风险的评估与防范机制,确保我国海外投资项目安全。

第四,加强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当前,影响我国安全稳定的不少问题,都是跨国性问题,甚至源头在境外,例如恐怖主义、毒品走私、电信诈骗、网络攻击等犯罪。只有主动与有关国家加强执法安全合作,从源头上铲除祸根,才能有效保障国内安宁。为此,应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

第五,提高涉外法律斗争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領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 〔34 〕在新形势下,应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

十、建设新型国际法治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世界大国,应当站在人类法治和道义制高点上提出世界法治发展方案,主持或参与国家规则制定,推动构建新型国际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 〔35 〕“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 〔36 〕

第一,增强国际法治话语权。当前,随着全球治理体系结构发生深刻变革,国际法治领导权竞争更为激烈,各国纷纷争夺国际规则制定权、国际组织主导权。与西方主要国家相比,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明显的短板和弱项。这要求,我国加强专门法院、仲裁机构建设,提高涉外案件裁判水平,打造一批有国际美誉度的司法、仲裁机构。做好国际法治人才培养推荐工作,推举更多优秀人才到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仲裁机构、国际司法机构任职,让国际组织内有更多中国面孔、中国声音、中国元素。

第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国际法治,就是在国际关系中用普遍适用的规则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摒弃“强者为所欲为,弱者逆来顺受”的丛林法则,让国际公平正义的光芒照亮人类发展之路。〔37 〕为此,应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应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38 〕

第三,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推动建设国际经济金融领域、新兴领域、周边区域合作等方面的新机制新规则,推动建设和完善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周边区域合作,加强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性挑战的能力。” 〔39 〕当前,应聚焦各国共同关心的全球环境污染、气候变化、资源能源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打击恐怖主义、反腐败、扶贫减灾、太空开发利用、防范重大传染性疾病等全球公共问题,组织开展集群性研究,提出更多凝聚中国智慧和中国价值的解决方案。

第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时代命题和全球课题。他指出:“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40 〕国际法治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上至关重要,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法治化、公正化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提条件。应推动变革全球治理体制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安排,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金融组织切实反映国际格局的变化,特别是要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应推动各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推进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法治化,努力使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41 〕

十一、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是法律教育体系健全、人才培养质量一流、优秀法治人才迭出,拥有一支大规模、高层次、精英化的法治工作队伍的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 〔42 〕“研究谋划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和法治队伍建设长远规划,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东中西部法治工作队伍均衡布局,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43 〕

第一,深化大学法学教育改革。大学法学教育是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性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 〔44 〕为此,应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加强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引领广大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二,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教育培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45 〕為此,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学深悟透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突出实践、实战、实用,创新完善法治专门队伍在职教育培训体系,全面提升法治专门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本领。

第三,加强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法律服务队伍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46 〕“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 〔47 〕大力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各类法律服务人员专业素质。加强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