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的自足与互助:以环境法典为中心

2021-03-26 03:11张忠民冀鹏飞
关键词:法典文明法治

张忠民,冀鹏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顺应时代要求、贯通历史与现实需求、关联国际与国内局势、结合实践与理论经验、立足新时代的历史方位,深刻回答了推进依法治国和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智慧,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生态哲学的伟大创新,是实现法治中国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后工业时代产生的全球性生态危机已经阻碍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给出了应对全球生态问题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依据我国环境保护实践情况,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理论和实践研究历经40年的蓬勃发展,已初步具备法典编纂的基础[1]6-7,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改革恰逢其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理论指导,推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施“最严密”环境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达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目标需要生态法治来实现,践行“生命共同体”理论应当作为环境法典的价值指引。可见,环境法典编纂不仅是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再提炼和再优化,还是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到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其不仅展现了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精神,还集中凸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与成效。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论自足

(一)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并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新成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承和发扬了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古老法系之一,千百年来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融合了法家、道家和阴阳家等学说精华。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深刻总结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的基础上,挖掘和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择善而用,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2]。《尚书·五子之歌》有言“民惟邦本 本固邦宁”,人民是稳固国家的根基和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因此,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曾引用《商君书·算地》中“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来强调我国该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又借鉴王安石《周公》言“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强调加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乡规民约体系、行业规章体系等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最基本的遵循[3]。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继承和发扬了中国传统文化精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经历了从“两个文明”到“三位一体”“四位一体”再到“五位一体”的深刻变革。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指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深化的重大理论成果和实践创新成果,其科学系统地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4]360。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中,虽然没有出现“生态文明”这一表述,但“绵延5 000多年的中华文明孕育着丰富的生态文化”[5],蕴含着丰富的生态哲理思想。譬如,儒家奉行“仁民爱物”“泽及草木”,强调“材木不可胜用”“谷与鱼鳖不可胜食”,认为人应该积极主动地保护自然环境,做到取之有度,用之有节;道家奉行“道法自然”,强调“万物与我为一”的和合境界,认为天地万物的运行都遵循自然规律,人作为自然的组成部分应当顺应自然规律、掌握自然规律并利用自然规律;佛教宣扬“众生平等”,讲求“慈悲悯人”,因此,佛教通过树立一种利他主义的价值观和众生平等的伦理观来实践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所以说,中国传统文化精髓中蕴含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伦理观和取之有度的生态行为观。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时代发展的实际需要,继承并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全面了解中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4]366伟大目标。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其核心要义集中体现在“十一个坚持”,可以凝练为“三新”“三基”“六论”的学理范式[6],具有系统性、原创性、逻辑性、战略性和思想性。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揭示了法的本质,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揭示了法与社会的关系,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经济基础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揭示了法与人民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基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经验阐释了法治的目的是“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7]。在新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进行创新发展和补充完善,立足中国基本国情,将党的领导、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底线和要求;将一体化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基本目标;将统筹国内外法治工作、培养法治人才队伍、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作为重要保障。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进行挖掘和拓展,提出一系列全新的重大法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观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观可以从世界观、方法论和认识论三个层次分析:首先,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即新唯物主义,是包含辩证观和历史观的唯物主义。新唯物主义洞见了自然的本质以及人类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律,通过总结实践现象将自然观和历史观相统一,是有史以来总结人与自然关系的最为科学的世界观。其次,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在世界观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以唯物辩证法为核心帮助人们科学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一系列方法的总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引导人们在改造自然的同时克服盲目性,提出“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去支配自然界”[8]560。最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关于人们认识世界和掌握真理的科学认识理论。马克思认为,如果劳动本身的目的仅仅是增加财富,那么就会导致忽视生态环境而片面追求生产力发展,这是有害的、不可取的生产力[9]。换言之,“生态环境是生产力发展的源泉”[10]。

(二)破解当下“四大赤字”危机并提供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

当今世界正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转折期,既展现了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元化的繁荣向好趋势,也存在地区局势动荡、国际恐怖势力、贫富差距拉大、全球气候变化等一系列国际治理新问题。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演讲时,发出“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之问,同年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的讲话中,把人类目前面临的挑战总结为和平赤字、发展赤字、治理赤字。两年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法全球治理论坛闭幕式上的讲话中再次谈及全球治理的“赤字”问题,并增加信任赤字,与此同时,提出应对全球治理“四大赤字”挑战的新理念和新举措:“坚持公正合理,破解治理赤字;坚持互商互谅,破解信任赤字;坚持同舟共济,破解和平赤字;坚持互利共赢,破解发展赤字”[11]9-10。

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在深刻认识当前复杂国际局势的基础上,提出应对全球治理变革的中国方案,秉持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发展观,为应对全球治理“四大赤字”的挑战贡献中国智慧。中国一直向全世界展现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本着合作共赢的态度积极参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事务。当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霸权主义对世界和平造成威胁时,中国始终以维护和平发展为宗旨,坚决反对零和博弈与冷战思维。

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中蕴含的全球治理观主要有以下几个面向。

一是形成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中国以“一带一路”和“亚投行”为代表的实际举措,高举联合国多边主义旗帜,为不同国家搭建一个平等互助共赢的全新合作平台,并在此基础上提倡“打造富有活力的增长模式、开放共赢的合作模式、平衡普惠的发展模式”[11]11。

二是秉持正确义利观和新安全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积极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提出全球治理变革的新理念和新思想,践行正确义利观。中国始终以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姿态积极引导各方达成共识,追求共赢而非单赢,扩大合作而非对抗,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向好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三是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共同发展,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12]。我国的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参与的国际事务更加纷繁复杂,在应对国际矛盾和利益摩擦时,作为一个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国必须本着法治的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因此,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迫在眉睫。

四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内容的绿色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理念要求我们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求,更要为子孙后代的发展留有足够空间和资源。从国际关系的视角看,可持续发展理念倡导公平的发展权和生存权。发达国家基于技术和经济优势,优先利用地球资源,促进自身社会经济发展,由此进一步拉大国际间贫富差距,也间接剥夺本应该由发展中国家利用的那一部分资源,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因此,过去的这种全球治理现象是不可持续的,未来应该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分享地球资源、公平享有发展机会、消除贫困和两级分化。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并提出未来全球伦理观

新世纪以来,全球化发展迅速,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前所未有的紧密,这也直接导致国际关系愈发纷繁复杂。比如,经济全球化在助力全球金融大繁荣的同时也加剧了全球金融危机的隐患,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就是佐证。受此次危机影响,逆全球化思潮兴起,致使全球治理陷入僵局。信息全球化在方便人类沟通交流和增加信息交换效率的同时,也衍生出诸多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现代国际治理体系形成的根本时代背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以美苏为代表的两极争霸的国际权力格局。但进入新世纪以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影响力逐渐强大。比如,20国集团、金砖国家等新兴国家的国际影响力逐步提升,成为重要的全球治理主体之一,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全球事务的处理。这一趋势表明,新世纪后国际权力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世界多极化成为时代主流。

全球治理面临一系列新挑战、新问题。习近平总书记针对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了创造性回答,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于2017年2月写入联合国决议,同年3月又被载入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和人权理事会决议。这表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能够承载世界人民和平发展的期望,能够体现新世纪国际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能够汇聚、整合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是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指引和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核心内容是“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13],这也是构建未来全球伦理观的基本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指出“我们要努力建设一个远离恐惧、普遍安全的世界”“远离贫困、共同繁荣的世界”“远离封闭、开放包容的世界”“山清水秀、清洁美丽的世界”[4]433-435。“人类命运共同体”本质上是国际社会发展的伦理观、全球治理变革的价值观,是应对当下全球治理“四大赤字”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同根同源,前者是后两者的具体呈现,都蕴含共同的美好目标、一致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丰富内涵需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个维度阐释。其一,经济发展应本着共同繁荣的目的,消灭贫困和两极分化,实现机会共享和利益共赢;其二,政治交流应本着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平环境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根本条件,应当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其三,文化发展应本着开放包容的姿态,总结历史经验,汉唐盛世之所以能光照史册,是因为兼收并蓄、开放包容的文化底蕴,因此要消除文化壁垒,做到互学互鉴,使不同文化和谐共存和发展;其四,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国家安全,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间应当就“命运共同体”理念达成共识,共同面对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基因安全等新型国家安全问题;其五,生态文明的最终目标是建设一个山清水秀、清洁美丽的世界。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人类是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人类社会发展到何种科技水平,都要始终坚持“生命共同体”理念,尊重、顺应和保护自然环境。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的功能互助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互为价值观指引

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是对当代中国尤其是十八大以后的社会治理实践的集大成概括,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新发展。两大思想虽然在基本内核、社会治理面向和价值观构成等方面各有偏重,但二者有共同的理论渊源和一致的世界观,都是对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借鉴和创新,遵循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世界观。

具体而言:其一,从基本内核的角度理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全球生态问题迅速蔓延的国际局势和国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一特殊阶段的国家治理命题为背景,其中蕴含“生命共同体”理念的道义逻辑,需要依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伦理观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新中国法治实践集大成的概括[14]87-88,是“法治中国”命题的具体指引和重要遵循,其“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战略部署。其二,从社会治理面向的角度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后者重点回答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之问,“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15],谋求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发展观;前者深刻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的部署要求,将“十一个坚持”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16]。其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的价值指向各有侧重。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当下社会治理情况和时代背景相结合的产物,形成了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以依法治国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蕴含秩序、公平、自由、文明、民主、富强等具体价值观。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所追求的是真正意义上人类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实现,遵循以价值理性为基础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17],将建设与发展协同,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与共同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互为价值观指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拓展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体系;二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创新“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追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拓展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体系。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因此,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变革的价值观指向,拓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价值观,使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仅依靠生态伦理和文化道义推进,而是借助法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实现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善治”目的。换言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需要法治”[18],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这正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论深意。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创新“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追求。法的一般价值主要包括秩序、平等和自由等,因此,单一的法治观是一种秉持法律实证主义的形式法治观。然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法治观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实践相结合[19],创新了法的一般价值体系,将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生态文明、人民民主、国家富强等新型价值观融入其中,在价值观层面上不仅仅追求秩序、平等、自由等法的一般价值,还追求富强、民主、文明等法的新型价值观,最终形成一种多重价值叠合的“价值中国”样态[14]94-95。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所蕴含的生态哲学观和价值观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观创新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互为方法论支撑

方法论是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具体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的方法论体系是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演化而来,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成果。首先,马克思、恩格斯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改造历史观和辩证法,形成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根本的方法论。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所蕴含的方法论体系,在根本上遵循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其次,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治理和生态治理实践,创新并构建多元化、体系化、系统化的方法论,并以此深刻回答了如何建设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的时代之问。最后,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从不同面向改造和创新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一方面,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唯物史观的视角出发,既关照物质世界的客观规律又融合人类的历史和经验,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价值取向,在实践层面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采取整体施策和统筹兼顾的系统性方法、科学规划和多元共治的协同性方法[20]。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十一个坚持”蕴含唯物辩证法的思维智慧,其一,“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体现政治底线、价值底线和道路底线的底线思维;其二,“关键少数”“首要任务”“总抓手”等布局安排体现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辩证思维;其三,“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统筹推进”等整体工作思路体现普遍联系与永恒发展的系统思维。

那么,在方法论层面上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进行二阶观察,可以总结二者方法论的内在关系,即二者互为方法论支撑:一方面,既然方法论是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具体体现,那么习近平法治思想所体现的战略思维、底线思维、系统思维、整体思维等方法思维的创新,究其根本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并发展了法的一般价值体系,将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生态文明、人民民主、国家富强等新型价值观融入其中。换言之,习近平法治思想并非仅仅强调法律规范层面的顶层设计与制度实施,其更重视整体思维下对国家秩序、社会秩序、人与自然之间秩序的全局支配,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本着唯物史观的世界观,将历史与实践相结合,深刻阐明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关系,在方法论上秉持“人与自然有机统一”的整体论、“山水林田湖草”的系统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辨证论等。除此之外,实现生态文明建设还需要法治方法和法治方式的重要保障,即“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论。

综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有共同的方法论渊源,二者分别在法治治理和生态治理领域对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进行改造和创新。二者同根同源、各有侧重、互为支撑。当下我国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提出、实践与发展便是二者互为方法论支撑的有力证明。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共推国家治理现代化

党的十九大作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的重大战略安排,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国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确立、发展、成熟与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紧密联系。我国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这是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和历史检验的,把马克思主义思想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运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践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创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共同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自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家经济发展迅速。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以消耗自然资源为代价的传统发展方式必然导致资源匮乏、环境恶化等后果,也会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形成掣肘。

针对传统发展方式不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问题,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以人为本”的生态思想出发,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固有弊端,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理性生态观;从生态环境与生产力的内在联系出发,提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4]361的论断;从人类文明发展演变的客观规律出发,指明在经历农耕文明和工业文明之后,生态文明将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走向,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生态兴则文明兴”[21]的理论深意和远见智慧。因此,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反思并超越传统人与自然关系的固有弊端以及传统生产力理论局限性的基础上,创造性提出“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观[22],并以此为理论指导,在环境保护制度顶层设计、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法治建设等方面,全面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践行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核心内容的绿色发展观。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高度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下治理体系变革的迫切需求,“更加注重多元化、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的现代治理方式,力图摆脱以往自上而下的主体单一、路径单一的传统治理模式”[23]。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变革要“聚焦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4]116,其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24]。

因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制定符合客观规律、反应真实民意、维护社会公正、促进国家发展、引领社会风尚的良法[25],切实保障人民权益、规范社会治理方式、维护社会秩序。具体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基础,在形式结构上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重要补充,形成主线明晰、层次清晰的法律规范体系;在运作体系上形成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法律运作机制;在统筹规划上处理好改革与法治、德治与法治、党规与国法之间的关系,最终达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三、环境法典是最优承载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的集大成者

(一)环境法典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的集中和最优承载

环境法典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途径之一。其不仅在形式理性层面上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治理思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稳步推进,还在实质理性层面上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论内核,运用体系性、系统性、整体性的方法构建生态文明制度。因此,环境法典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内外统一。

具体而言:其一,环境法典能有效满足当下我国环境治理对于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形式要求。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发展思路转变充分体现出党和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和决心。在此期间,我国大量的环境保护立法和政策集中颁行。截至2020年,我国环境保护类法律有31部,行政法规有60余部,行政规章有600余部,国家级环境标准有1 200余部,还有许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分散规定在其他部门法中[1]6-7。单从立法数量和领域分布上看,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初成,形成以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低碳绿色发展等领域为基本架构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但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暴露出许多形式规范的问题。比如,环境保护单行法分散化,互相之间存在重叠、空白抑或冲突等问题,削弱了法律实施效果;环境保护综合法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思维不足,往往针对某一具体环境问题的单一面向来设计和规划,制度安排之间缺乏“山水林田湖草”的整体性思维。因此,环境法典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生态法治建设对于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形式合理性要求,换言之,环境法典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最优的形式载体。

其二,环境法典能有效承载“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实质内容表达。从本体论和价值论的角度分析,“生命共同体”本质上遵循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一般原理,追求的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可持续发展状态,秉持一种理性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既反对纯粹人类中心主义将自然资源简单定义为人类的生产资料而无节制地开采利用,也反对生态中心主义倡导的拓展自然权利抑或增设自然以法律主体地位。反观“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内核,其主张理性对待自然的利用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既要通过改革生产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最大化满足人们对物质条件的需求,又要通过调整人们自身的行为来保护生态环境,使人们的利用行为在自然可承载的限度内进行,最大程度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生命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但作为一种价值理念还需要一个能与之相契合的制度载体来具体实践和表达,而环境法典恰好是一个同时具备规范性、体系性、内恰性、整体性的理想载体,既能有效承载“生命共同体”理念的价值追求,又能逻辑自恰地使各项法律制度在法典的框架内协同运行。

(二)环境法典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的主要回应和落实

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从理论语境到现实语境的转化,首先需要对我国的环境治理实践现状作出事实性判断,然后以此为根据归纳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经验与问题,最后借助环境法典这一最优载体实现对环境法的体系化建构。

对我国环境治理实践现状进行事实性判断主要从法治建设面向、政府行政面向、公众文化面向三个方面展开:其一,环境法治迎来快速发展时期,环境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在宪法规范层面,将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写入宪法序言,以宪法的形式明确政府机关领导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定义务,为环境保护重大制度改革提供宪法依据;在法律体系建设层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为框架,以《草原法》《渔业法》《长江保护法》等重要领域的环境保护专项立法为补充的主线明确、层次清晰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其二,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行政机关政绩考核范围,显著改变了地方政府以往被动管制的环境治理模式,牵住了地方环境治理工作的“牛鼻子”。据科学统计显示,环境绩效纳入行政绩效考核之后,“地方经济增长从挤占环境治理投入转变为支撑环境治理投入”[26]。其三,生态文明理念的大力倡导,使环境保护深入人心,“天人合一”等传统文化观念得到继承和发扬,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环境治理的热情极大提高,为实现多元共治格局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环境问题的本土性不仅决定环境治理道路的本土性,也决定理念思想和话语体系的本土性。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虽然保持高速增长,但其背后是以资源的巨大消耗为代价换取的,这种资源消耗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所暴露出的污染问题已经愈发尖锐,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迫在眉睫。因此,根据中国基本国情,我国环境立法价值取向从“三废控制”转变为“生态文明”;环境立法范围从“污染防治”转变为“生态安全”;环境法律规范对象从单一企业类主体转变为政府、企业、公民多主体;环境管制从单一的行政管制转变为多元共治;环境监督从“督企”转变为“督政”与“督企”并行;环境执法从“分工负责”转变为“协同联动”[27];环境司法从环境私益诉讼转变为环境司法专门诉讼;司法救济范围从自然资源安全扩展到生态环境安全;环境治理理念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转变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综上所述,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已然取得巨大成就,但当下我国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却不容乐观。该问题表征不得不让我们深思,环境立法数量快速增长的现象背后,还隐藏着哪些深层次的结构性问题?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行以来,我国环境立法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环境法律体系建设虽蔚为大观,但实施效率与效能并不尽如人意。环境法律体系内部仍存在结构松散、内容冗杂等深层次结构性问题,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环境法律内部结构庞杂,形成条款互相分割的样态,不同规范间逻辑层次关系不甚明晰;二是横向的环境要素规范趋于同类化,纵向的国家与地方规范趋于同质化;三是新旧条款之间以及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存在规范冲突或空白问题、职能重叠或缺位问题[28]。

基于对前述问题的归纳分析,可见环境法对于体系化改革具有迫切需求,而环境法典编纂恰好是整合既有环境法治资源、梳理现行环境法律规范、编排环境法律制度的有效方案,是目前我国实现环境法治现代化的最优方案选择。一方面,环境法典可以通过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整体梳理和重新评价,解决规范重叠和冲突问题并筛选出制度空白领域,按照法典化的形式理性要求,构建一个形式上运作封闭,但逻辑上自我指涉的法律系统,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系统,达到法典对于形式规范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融入其中,以实现环境法典的实质效能,充分彰显环境法典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政治意义,同时环境法典也会成为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成果与象征[29]。

(三)环境法典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阐释和安排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环境法治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也标志着我国环境治理进入新时代。环境法典编纂之举是生态文明建设历程中的大事件,也将是我国继民法典颁行之后立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法律家往往容易偏重法的具体内容,而法却是社会和政治的产物”[30]。因此,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除了要满足法典对于体系性、逻辑性、整体性、独立性等法典形式要件的基本要求之外,还要发挥出环境法典的社会和政治职能,即实现环境法典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实质性作用。那么,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环境法典编纂应该选择哪一种法典化路径,使之契合中国特色环境法治的客观规律呢?

1.类型梳理:法典编纂模式的类型化

回溯人类的法典化历史,若以形式要件为划分标准,法典编纂模式的立法实践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汇编型法典,也称为形式主义法典,即强调对现行法律体系维持最小限度的抽象性,最大程度的尊重调整对象的现实需求;另一种是体系型法典,也可以称为编纂型法典或实质主义法典,即构建一个稳定、明确、评价无矛盾的融贯法律体系[31],实现法典内在逻辑的贯通和体系化建构,最终呈现出一套精密的、全面的制度体系。

若以法典编纂目的为划分标准,法典编纂可以分为五种类型:(1)治安策略的法典,诚如罗马为镇压内乱而颁行的《十二铜表法》;(2)守成策略的法典,譬如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历史,可概括为“盛世立典”,隋律、唐律和大明律皆是如此;(3)统一策略的法典,比如拿破仑推动颁行的法国民法典,统一了卢瓦尔河南北两岸的不同法律类型;(4)整理策略的法典,例如查士丁尼登基时,以特里蒂尼安为首的编纂委员会对当时积累数千卷的相关法令和学说进行取舍增损后汇编整理成的《查士丁尼》法典;(5)更新策略的法典,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法典编纂是更新策略类型的显著代表,明治维新时期日本的政体、制度、外交、贸易、风俗、习惯等都在短时间内发生巨变,为应对这种社会激变,法制的变革必须更新[32]27-51。

2.实践需求: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化

回归环境法律实践的问题场域,环境法具有区别于其他单行法的独特特质。一方面,环境法律体系“去冗杂化”需求迫在眉睫。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法治建设进入发展期,环境法律的制定往往伴随着具体的环境问题。这种“问题应对型”的立法思路,使环境法律规范的数量在一定时期内增长迅速,“约占国家全部法律的1/10”[33],以致环境法律体系出现冗杂和混乱的弊病,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出现同质化的现象,单行法互相之间存在冲突或重叠现象,譬如“《环境保护法》与各单项环境污染防治法,条文重复率均超过30%”[34]。另一方面,环境法的时间变迁周期更为短暂,更需要尊重空间特征的不同。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但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尖锐。因此,在政策层面,国家适时调整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比如《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案中将基本原则由之前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改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基本原则的转变推动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改革和推行,这势必会影响整个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结构和发展方向。此外,我国是一个疆域辽阔的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流域的生态环境差异巨大,环境承载能力不同,环境治理策略也需要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我国还是一个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国家,南北之间、东西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差异巨大,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不能实行“一刀切”政策,而需要充分考虑地方环境立法的补充和细化作用,给予地方立法适度的制度空间。

3.路径选择:适度法典化的立法模式

依据上文对法典编纂模式的类型化分析,以形式要件为划分标准,环境法典可借鉴的法典化模式有汇编式法典和编纂式法典。汇编式法典即形式法典化,强调对现行法律体系维持最小限度的抽象性,最大程度地尊重调整对象的现实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环境单行法碎片化的冗杂状态,但却难以协调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多层面、多主体、复杂化的法律关系,也难以兼顾环境法时间变迁周期的短暂性和空间特征的差异性;编纂式法典即实质法典化,这一立法模式要求法典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稳定、明确的行为预期,其虽然能够贯通法典内部制度体系的编排逻辑,但却不适用环境法作为一种典型领域法的部门法特征[35]。环境法具有明显的时空性、科技性和问题应对性,加之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建构不够成熟,基础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于环境治理实践,环境法治建设正处于探索的关键时期,这要求环境法典必须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以便为制度改革和法治实践留足空间。

可见,纯粹的编纂式法典抑或纯粹的汇编式法典都难以满足当下我国对环境法典编纂的客观需求。基于此,环境法典编纂开始朝第三条道路——适度法典化的方向探索。例如,以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设立的“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项目为代表的环境法典专项研究项目已初具规模,并取得初步的研究成果。环境法适度法典化,是指结合环境法治的实践经验、环境法律体系的构造逻辑、国家发展理念的客观需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的根本要求,在抽象和凝练环境法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实现环境法典形式外观的体系性、制度编排的合理性、程序运转的顺畅性、逻辑关联的自恰性、结构内容的开放性和法律体系的稳定性。换言之,适度法典化是一种渐进式的立法技术安排,符合我国当下环境法治实践探索的基本国情。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适时动态调整法典化的程度,为新型环境治理问题和环境法治改革留足空间,以便及时应对当下风险社会中复杂多变的环境治理问题。

4.框架结构:“总则+分则”的结构

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科学合理的框架结构是环境法典编纂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环境法典编纂的目的之一在于创立简明、精确、层次清晰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实现对环境法“去冗杂化”的形式需求。这要求在立法技术上运用最少量的条文来实现最周延的行为规范,凝练并抽象出环境法律体系的一般规定作为法典的“总则编”,在遵循一般规定的逻辑架构基础上,把握不同环境要素之间内在联系,由此确立“总则+分则”的框架结构。这一结构安排在形式理性面向上能有效承载法治思想的形式要求,从立法技术层面实现法典内容的全面性、原则与规则的统一性,提高法典的可操作性;在实质理性要求方面,能最优承载生态文明思想的要求,融贯“山水林田湖草”的生态整体主义治理思路,凝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等业已达成共识的环境法基本原则。此外,适度法典化的模式选择也实现了环境法典的动态修正和自我调适。

环境法典“分则编”的内容编排应当首先划定法典的范围边界,确立一个剔除标准,将不适宜纳入法典的法律规范暂剔除在外;其次,再对纳入环境法典范围内的法律规范进行类型化梳理,确立类型化标准和体系化逻辑,逐项处理重叠、冲突、空白等立法漏洞,增强环境法典的内在统一性;最后,对应“总则编”的基本逻辑架构,厘清“分则编”各部分的逻辑关联,并设定沟通与协调的制度通道,理顺环境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环境法与传统部门法之间的关系[36],增强环境法典的可操作性。

具体而言:其一,确立环境法典制度筛选的剔除标准。此处可以借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的观点,他认为不可编入法典之中的法律类型有“需要屡屡变更的、具有实施期限的、需要特别规定的、在一个地方只对一个民族实施的特别法”[32]86四类。除此之外,根据环境法的基本特点,存在较大争议的法律制度、正在试点改革的法律制度、牵涉多个部门法内容的法律制度也暂时不宜纳入环境法典范畴。其二,类型化标准的确立。以对生态环境的被动“抑负”和主动“增益”为标准,可以将环境法律制度分为两大类,即被动“抑负”型的环境法律规范和主动“增益”型的环境法律规范。其中,被动“抑负”型的环境法律规范,还可以按照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治理的标准,再细分为“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两类,可编排为环境法典的主要编章,即“污染防治编”和“自然生态保护编”;主动“增益”型的环境法律范围则主要围绕可持续发展观的基本原则,以“碳达峰、碳中和”为阶段性目标,以“绿色低碳发展”为核心内容,具体包括清洁生产、绿色流通、低碳消费等相关内容。

四、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深厚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是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思想旗帜[37]。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包括哲学文化维度、经济维度和社会政治维度,三者构成统一联系的有机整体[38],是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具言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对传统工业文明的反思,是迈向生态文明的根本指南,其本质上蕴含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伦理观和取之有度的生态行为观;而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法治国家建设的层面提出运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论,使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仅依靠生态伦理和文化道义推进,还借助法律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实现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善治”目的,二者共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可持续发展道路保驾护航。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8]71。从民法典对公民私权的保障到环境法典对“生命共同体”理念的目标追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步入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作为一种新战略、新理念和新思想,还需要有能与之相契合的制度载体来具体实践和表达。从当下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实践来看,环境法典编纂恰逢其时。一方面,环境法典是一个同时具备规范性、体系性、内恰性、整体性、开放性的理想载体,既能有效承载“生命共同体”理念的价值追求,又能逻辑自恰地使各项制度在法典的框架内协同运行;另一方面,环境法典不仅在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层面上实现了法律体系的内外统一,还回应和落实了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双重要求,既充分彰显了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政治意义,又科学擘画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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