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一豪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党的十八大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高度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这是党的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括和总结。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2016年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一步步凸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规划》强调:要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应运而生的。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该法的立法工作于2014年4月启动,于2016年12月高票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前后历时不足三年,在我国立法史上实属罕见,也充分说明了该法之重要性与迫切性。参见:程焕文.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立法精神——国家和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责任解析[J].图书馆论坛,2017(6):1.它是我国文化领域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1]。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共文化、先进文化的紧密联系及其融入法治建设的迫切性,这就必然涉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内在联系问题[2]44。换言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如何有效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未来如何更好地实现二者之间的兼容问题等都亟待探讨。限于篇幅,以及考虑到友善价值观与公共文化服务高度的耦合,本文聚焦分析友善价值观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现状,以及探索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之路径。
友善历经千年沉淀,是植根于中华民族血脉中的道德基因[3]。近代以降,友善经历了从传统美德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嬗变。那么到底何谓友善?当代的友善价值观与传统友善观又有何不同?这是在讨论友善价值观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联系之前应当厘清的问题。
友善一词在古文中较常出现,例如《汉书·息夫躬传》提到的“皇后父特进孔乡侯傅晏与躬同郡,相友善”;陈寿在《三国志·诸葛亮传》中提到的“与亮友善”。从字源上分析,现代汉语中的“友善”在古代汉语中分别作为单字使用。从造字来说,友善二字可以分开看。“友”表示两人结交,协力互助,《说文解字》将其解释为“同志为友”[4]。“善”在古代汉语中是一个会意字,从羊,从言,本意是吉祥的话语,《说文解字》将其解释为“善,吉也”[5]3。因此,友善一词自诞生肇始便被赋予了美好含义。
友善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两千余年沧桑岁月中绵延传承,承载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孟子曾言:“与人为善,善莫大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友善本质上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人际交往中的伦理美德,严格遵循儒家文化中的仁爱思想。”[6]79传统友善的积极意义在于:首先是对自我的友善,要求人们爱惜自己的身体,不得随意损伤;进而是对他人的友善,这里的他人不仅包括亲人,其范围可以囊括众人,《论语》曰:“泛爱众,而亲仁”;最后是对自然的友善,“商汤捕鸟,愿者入网”。传统友善主张人与自然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7]33-34。
遗憾的是,传统友善的消极一面就是,这种价值体系被封建统治者转化为道德规训借以维系当时的统治,从而丧失了友善论中道德价值存在的本真性。
自古即有“友善”,但是长期以来其并未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进行深入研究,原因在于友善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具体要求分散在了尊重、帮助、关爱等多个范畴中,因此难以进行独立的概念界定[6]219。党的十八大为何将“友善”凝练、提升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①“友善”的凝练也非一蹴而就,是一个演进的过程。2001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第15号文件《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将“团结友善”纳入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强调,“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位列其中。原因在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精神层面的建设却相对滞后,传统的人际关系正逐渐被消解,取而代之的是利益关系[8]。人们在逐利的过程中变得冷漠,这将导致社会分化、贫富差距、政府危机等矛盾凸显。倘若不解决这些问题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和我国深化改革的进程,因此友善价值观作为新时代调节现实人际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润滑剂应时而生。
当然,在推动传统友善观向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转化的过程中也秉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例如,“友善价值观消除了古代传统友善论中权力依附的价值秩序,而以现代公共的伦理秩序取代之”[6]83,即遵循公正、公平的公共秩序。当代的友善价值观,从公民个人层面出发,要求人们能够主动与人为善、乐于奉献、关爱他人;从社会层面出发,要求消除社会不良现象、化解社会暴戾,营造和谐的社会风气;从国家层面出发,要求建立友善型政府,在国家与公民的平衡上,尤为注重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此外,友善价值观的构建也要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转化为实际规范维持社会的发展稳定,尤忌空喊口号,造成社会期待的落空[9]。
循此思路,本文认为法律层面的友善价值观由公民友善、政府友善、国际友善、生态友善四个维度组成。①马克思主义学者对友善价值观的解读,大多认为其主要包括公民友善、社会友善、国际友善、生态友善四个层面。例如:李楠,王磊.深入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价值观的传统价值和现代意涵[J].学术论坛,2015(2):13。但本文认为,一方面应当包括政府友善,即国家对公民的友善,建设友善型政府。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友善,归根到底是规范公民,尤其是在法律中对社会层面的要求与期待还是要回归到公民。因此,本文最终将法律层面的友善价值观归结为公民友善、政府友善、国际友善、生态友善四个维度。其当代意涵展现为:深深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建设之中,依托平等、公正的社会基础而表达出来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尊重、宽容、轻利、互助,国家对公民的支持、扶助、保障,是民族性、历史性、时代性的统一。
正如博登海默在书中写道,“法律制度是深深受到整个文明命运影响的”[10],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正是新时代的应有之义。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学学者对于单个价值观入法的探讨还缺乏深度研究。我们需要看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但想要真正裨益于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法学学者适当借鉴马克思主义学者对于价值观的研究成果,更要加深对于单个价值观融入、发挥作用的探讨。也鉴于此,本文着重分析友善价值观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内在关系。概言之,两者存在高度的精神契合,其关系呈现出彼此渗透、水乳交融、相辅相成之情势。
友善价值观不仅是政府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价值目标,亦是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其中所要遵循的准则。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章节、法条编排中可以一窥友善价值观的引领、统摄作用。从总则第4条开始,有两点内容不断得到强化:(1)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与义务。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6章65条中共有46条是涉及政府责任的专门规定,占条款总数的71%,证明该法毋庸置疑是一部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法。(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这是自2003年提出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在法律中的首次落实,强有力地说明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不仅是政府的主导推进,亦是多元主体积极的协同参与[11]。
在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平衡上,该法尤为注重政府责任和对个人权利与文化权益的保障,这是友善价值观统摄作用的最好体现。从宏观上讲,国家积极推进友善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仅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同时积极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其中,有效回应了多元主体的参与诉求;从微观上讲,该法积极引导社会组织、个人在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践行友善,辅之以正向激励。两者双管齐下,使得《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带有友善价值观的基本面向。
现代人际社会关系错综复杂,但是隐藏在这些纷繁关系的背后,依然是经济利益关系[7]35。尤其是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由于市场内部的运行机制以及逐利性的特征,我国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5]31。而作为重要价值准则的友善本身就具有超功利性。因为友善意味着付出和奉献,将友善价值观融入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助于纠正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盛行的流弊,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义利关系。
在此意义上,通过将友善价值观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立法基调上弘扬友善观,在具体法规层面体现友善观,有助于在处理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时做到义与利的统一,同时引导民众积极践行公益行为。只有在正确处理义利关系之后,才能真正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12],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友善价值观本身具有重大意义。一则,可以实现社会成员对友善价值观的认知突破。法律是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形成的,是一种严谨的行为规范,同时又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证其实施。当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实施方兴未艾,通过将友善价值观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法律所具有的最高权威性将大幅提升社会成员对友善价值观的认知和认同。友善价值观将借助《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这一载体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从立法扩展到执法、司法、守法等社会治理和运行的各个环节,真正实现“植根于全民心中的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重要基础”这一命题[13]。
二则,《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可以为友善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制度保障。法律通过设定权利义务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进而规范社会秩序。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在友善价值观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后,“对个体行为及社会风尚的导向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大大增强”[14],友善价值观将从一种柔弱的道德吁请演变成为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从而为其培育和践行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①此处所指的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并不是说融入了友善价值观的法律规范都具有惩罚性的法律后果,而是指一旦入法,由于法律本身具有的效力性、公共性、权威性,而具有某种拘束力的潜能。当然,友善价值观也主要是以软法的形式融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能够有效激励民众践行之。②例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对于志愿服务、捐赠的表彰和奖励制度等是比较符合罗豪才、宋功德论述的“半保性的软法条款”,即国家只是鼓励但不强制其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选择,将选择权交给当事人,通过利益诱导的方式激励其作出符合国家意愿的行为选择。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法治理呼唤软法之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98-299.
诚如前文所论,友善价值观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起到了引领、统摄作用,那么友善价值观是如何融入该法的具体法规范、法律条文中?部分学者主张,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加入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字即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要求有所落实。例如:2016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2018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都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加入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字样。但本文认为,应当还要结合具体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条款,以及考虑内在逻辑,才能更好地勾勒友善价值观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具体样态。
由于传统友善内涵的广博性以及与道德的紧密联系,友善价值观是最有可能被贴上“道德标签”的。事实上,友善价值观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并非完全等同于“道德入法”,这种望文生义式的解读首先需要予以澄清。
前已述及,改革开放之初,“友善”并没有作为我国主流核心价值观的一个独立要素被提出,而是以隐性的方式存在于道德范畴之内。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原先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传统友善观念遭遇现代性挑战,故而我们将“友善”提炼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6]189。与此同时,随着“友善”从一种基本道德规范上升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再到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过程中,道德因素趋于稳定,规范因素在不断加强,友善价值观便从一种简单的道德吁请上升为一种制度规范。友善价值观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并不是说以此就可以在宏观上解决一切“不友善”的问题,或者说惩罚“不友善”的行为,而是通过具体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条款来发挥作用。该类条款以软法居多,以肯定性法律后果为主,对践行友善价值观的行为给予褒奖、奖励,具有可操作性。
至于有人认为“既然法律是刚性的规范,是需要严格执行的,不能轻易进行意义的限缩或添加,价值等法律之外的因素不能轻易融入法律的运用”[15],这种观点亦可被轻易驳斥。正如庞德所说:“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16]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的变迁,固守法律的刚性只会使其变得异常僵化,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作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基本法,其固有的软法特性要求其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只有对友善价值观秉持开放的态度,才能为友善价值观融入公共文化法治建设提供路径。换言之,友善价值观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不是说用道德、价值改变了法律的意义,而是说法治建设有了来自友善价值观的支持。①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被耶林称之为“法学中的好望角”,其并没有一个标准的范式。富勒所论述的雷克斯造法失败的寓言实则也隐含了法律需要有道德支持的内容。参见: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41-46.
我国绝大部分制定法都设置了立法目的条款,该条款是一种辐射范围及于整个法律文本的专门性法条。通过立法目的条款的设置,“可以将游移、散淡的目光向法律文本‘聚焦’,增强法学研究服务于法治实践的能力”[17]。
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1条中指出,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法”。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1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该条即立法目的条款,指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间接立法目的,开宗明义地显示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据此,通过简单的文意解释,既然整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要弘扬,则“友善价值观”自然囊括其中,理当弘扬。问题在于,如果仅仅在立法目的条款中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后续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原则或者法律规则,则纯粹变为一种宣示性的条款,要解读出友善价值观有效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论述亦稍显牵强。因此,我们尚需厘清能够具体体现友善价值观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条款,才能底气十足地说明“友善价值观”有效地融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前已述及,法律层面的友善价值观包括公民友善、政府友善、国际友善、生态友善四个维度。友善价值观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具体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条款,则主要体现在了公民友善、政府友善、国际友善这三个方面。
1.指导方针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3条提到,“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这是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方向和指导方针的规定。“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即以法律原则为载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纲挈领式注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国家政策方面的倡议深化为体现国家意志层面的法律,并且贯穿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的全过程[18]14-17。友善价值观自然囊括其中,通过其存在的包容性、开放性、前瞻性,在与立法主旨条款相应和的同时,进而指导和协调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关系。这不仅增强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灵活性,而且“强化了公共文化服务在整个文化服务事业中贯彻友善价值观的义务,以满足公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2]46。
2.公民友善
第43条规定:“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这是关于志愿服务的规定。志愿服务是友善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规范、引导、鼓励民众进行志愿服务,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过程中提升思想境界,激发社会热情,这是促使民众践行友善的最佳方式。
第50规定的捐赠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是捐赠人自愿、无偿的奉献行为,应该受到鼓励和提倡,这也是公民个人通过回馈社会来践行友善的方式。
3.政府友善
政府友善,一则体现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公民参与考核评价制度。第23条规定,“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第56条规定,应“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第57条规定了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两种方式。通过公民参与考核评价制度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的落地、细化,打破了传统的体制内部评价制度,破解了公民真实需求与政府供给脱钩的难题。这也实现了公共文化服务从“政府端菜”向“百姓点菜”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是友善型政府、友善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印证[19]。同时,要求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辅之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两种方式,正是回应了国家应积极提供人们得以拥有文化生活参与权的必要条件这一要求[20]。
二则体现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第2条指出的“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确立了合法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的具体内容:第13条的表彰和奖励、第37条的指导和支持、第48条的资金投入引导[21]。事实上,早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就要求各级政府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更是强调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22]。通过此次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的落实,政府以友善之姿鼓励、激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调动其积极性,实际上也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了原有的一家独大的框架,是建设友善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关键一步。
4.国际友善
第12条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规定,是国际友善最重要的体现。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本身就是一场跨越地域、跨越民族、跨越国度的相会。一方面,是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在国际舞台上以文化的、民间的交流夯实民心相通的基础,通过友善之姿、友善之心来展示中华面貌,这样方能在合作交流中弘扬中华文化、讲好中国故事[18]53-55。另一方面,公共文化服务的国际交流也是向国外学习的过程,我们需要以友善的心态来看待双方在政治制度、文化渊源、历史传统上的迥异,虚心学习求教,致力于将国外优秀的文化活动成果引进来,以此深化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近年来,我国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了诸多国际交流合作,如“一带一路”的文化合作与交流等。如何进一步深化交流、发挥作用,则需要以友善价值观为指针。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保障公民权利、促进文化均等化的重要支撑。在现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一定程度上融入了友善价值观,但也存在着融入不具体等问题,其有待在后续修法中日臻完善。当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正如哈贝马斯指出,“国家之所以作为制裁权威、组织权威和执行权威是必要的,是因为法律必须被实施”[23]。试图让《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真正发挥功效,仅仅停留于“纸面的法”是远远不够的,而要依托友善价值观的践行让其变成“行动中的法”,这是构建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密钥所在。
目前,民众参与公共文化志愿服务的意识较为淡薄,尚未形成内驱动力[24]139。因此应当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43条为指导,倡导和鼓励民众参与文化志愿服务、践行友善价值观。
首先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一方面,要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介进行宣传,借助友善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和已经构筑的社会认同,让公民更深入知晓文化志愿服务的内容形式、激励机制、深刻意义等,从而全面调动公民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如今微博、抖音等自媒体平台被广泛运用,也需要在这些阵地上以创新形式加强宣传,打破传统的模板式人物的桎梏,找寻真正扎根、服务群众的文化志愿者,包括专家、社会青年、大学生、退休人员等,以之为榜样进行推广,以此构筑全民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25]。
其次,需要强化公共文化服务价值认同。囿于起步晚、受众少、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相比于贫困帮扶、环境保护等,文化志愿服务缺乏社会关注度和吸引力。因此要以友善价值观为媒介,强化民众对公共文化志愿服务的认同感。申言之,要积极吸引乡土文化人才、先进人物等壮大文化志愿服务的队伍,在现有的“春雨工程”“阳光工程”等志愿服务示范工程的引领下,打造具有特点的文化志愿服务模式,以此不断提升文化志愿者的自信感、自豪感、认同感[26]。
最后,激励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的激励机制是软法的典型体现,要发挥软法的深刻作用。为了鼓励、号召人们参与文化志愿服务,上至国家、下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回馈机制。可以通过对服务时间较长、社会影响突出的文化志愿服务团队和文化志愿服务者给予观摩培训、文化艺术消费等方面的优惠[27]243,同时,对相应的团队和个人颁发奖金和证书,以此逐步建立国家级和地方性文化志愿服务团队和个人的荣誉机制。
公共文化服务人员是践行友善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起始人员,其能力水平与友善价值观是否能有效落实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必须大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人员的能力素质、思想涵养,使得友善价值观所阐发的意义体系能够直接被予以践行。为此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着力培养一支结构合理、体系健全、素质较高,能够适应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同时,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公共文化机构编制并进行动态调整[27]249。第二,公共文化服务人员应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学习,提高其专业素养、知识储备,保证其有能力将友善价值观贯彻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实施中去。第三,公共文化服务人员应当了解友善价值观的内涵与精神,自身要树立“友善”的理念来不断提升自我的道德素养和精神境界。在精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同时,要学习先进的理论知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自身积极践行友善价值观。第四,尤其要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员的队伍建设。要建立面向基层的文化服务机制,有效利用公共文化数字服务平台实现供需的精准对接,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在基层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让友善价值观的实践样态深入基层。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施行以后,通过第23条、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尤其强调了应加强公民参与评价机制。如何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效果、效能进行评价,这是以人民为出发点、建设友善型政府的重要方面。公民如何有序参与其中,值得各地进行实践探索,在形成经验、探索模式的基础上进行推广。本文认为,一方面,在大数据时代,通过网站、公众号、微博等数字服务平台来反馈公众需求,是更为便捷、更为受欢迎的方法,同时还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将现有的公共文化资源在网上进行发布,让公众自主匹配选择,以实现精准对接、最优配置。吸收公众的评价意见是为了更了解群众的文化需求,真正实现“点菜式”服务。另一方面,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依旧可以坚持线下传统,在馆内醒目位置设置提供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服务。2021年6月,一名东莞打工者通过其在图书馆道德留言簿上写下的内容引发网络热议,反响较好,这足以说明要认真贯彻公民参与评价制度。公民参与评价制度不仅拉近了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单位与民众的距离,更是建设友善型政府的重要一环。
尽管在政策层面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被不断强调,现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通过第2条、第13条、第37条、第48条等条文也明确规定了社会力量参与的合法性和地位,但由于目前只有宏观方面的指引而无相应的配套措施,使得地方政府在落实社会力量的引入时,既无操作指引,又有反腐高压的顾虑,导致口号宣传大于实践效果。①黄浦区委统战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思考与建议[EB/OL].(2018-05-31)[2021-04-10].http://www.shtzb.org.cn/shtzw/shtzw2017/n3716/n3724/u1ai1897778.html.
因此,亟待完善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社会力量引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此建设友善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首先,要出台专门针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条例,系统性地提出多元参与机制的整体框架和具体的方式方法,一方面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明确其权限所在和大致方向,另一方面以之保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多元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也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全能大管家”的形象,尽可能采用市场机制来合理配置资源、提供服务,在竞争中提升文化服务的质量。最后,必须进一步完善激励的政策措施,落实财政、税收的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配合、直接激励与间接激励相结合的机制。尤其是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比例,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24]139。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承担着凝心聚力、铸造民族复兴精气神的光荣使命,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确立了整体性的法治框架,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价值是法律之魂,法律是价值之体,友善价值观是中华传统智慧、民众朴素情感等精神因素的聚合和提升,是共同的文化认同和精神传承。其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有着高度的精神契合。我们必须要意识到,友善价值观融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并非是终点,而是一个起点,必须要通过践行才能在实践中真正落实,这既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必由之路,也是培育和践行友善价值观的绝佳途径。当然,友善价值观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开放体系,会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诉求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将长久地指导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因此,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肇始,我们要坚持以友善价值观为指引,积极建设友善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