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定邦,周 鹏,孙 伟
(定西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甘肃 定西 743000)
液化石油气瓶,主要是用来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天然气管道未通之前,甘肃省定西市居民日常生活中常用液化石油气作为主要生活能源,随着天然气管道的贯通,部分小区用上了天然气,全市液化石油气瓶的在用量减少,但是,由于天然气改造的工作受到地域和一些客观条件的影响,小区天然气的改装工作进展缓慢,液化石油气瓶使用中的安全运行仍然需要关注,本文主要讨论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和使用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是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气瓶检验机构对在用气瓶是否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
(1)依据有关规定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依据相关规定,气瓶检验站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色,并打气瓶定期检验钢印;
(3)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1)使用年限不明确。依据GB/T 8334—201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2.1[1]中的规定“对在用的YSP118 和YSP118Ⅱ型钢瓶,自出厂制造日期起,每3 年检1 次;其余型号的钢瓶自制造日期起至第3 次的检验周期为4 年,第3 次检验的有效期为3 年”,除在用的YSP118 和YSP118Ⅱ型钢瓶外,其他规格液化石油气气瓶15 年报废。而4.1.3 中规定“对判定不能继续使用的钢瓶以及使用期限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任何类型钢瓶,记录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按照TSG R006《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4.2 中规定“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 年的液化石油气瓶,允许再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1 次,且允许利用周期不得多于气瓶的1 个检验周期。对未按照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年限达到15 年的应予以报废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年限究竟怎么算,始终没有统一的书面规定。
(2)大多数检验单位普遍采用焚烧炉形式进行残液处理,但一些检验单位没有按照标准要求“采用经安全评定不影响钢瓶安全性能的方法对瓶内残液和残气进行处理”,有些单位为缩短焚烧时间,随意提升焚烧温度到临近值,甚至已达到材料屈服极限。
(3)存在一些检验机构检验检测用计量器具或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进行检定校准,有的已经超过有效期。
(4)由于市场监管系统的公益性定期检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量非常少,一些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工作自然就落到了系统外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身上,为了经济效益,一些市场监管系统外检验机构存在未明确或者落实用气瓶的检验责任,存在超检验责任确认范围的现象,致使各检验机构之间低价竞争,检验质量难以保证[2]。
(5)一些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仅能满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的最低要求,与实际检验气瓶数量不匹配,人员素质较差,导致检验不到位,漏检错检情况时有发生。
(6)对于报废气瓶,部分气瓶检验单位或者未采用瓶体解体或压扁的破坏性处理方式,或者处理不够及时,给了不法分子将报废气瓶重新进入流通领域的机会。
(7)有些气瓶检验单位未严格执行TSG RF001—2009《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未经瓶阀制造单位授权随便拆解更换气瓶瓶阀。
(8)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存档资料不规范,很多检验原始记录未按照体系的要求进行规范填写,严重影响事故的调查处理。
(9)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行也存在一些问题。目前,气瓶检验机构与综合性检验机构一样,均按照TSG Z7003—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而该安全技术规范的部分内容不太适合气瓶检验机构的具体情况,所以无论是建立还是实施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10)一些检验机构未执行承担检验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不低于50 万元)的规定,缺乏赔付能力。
一些用户为了节省成本,选择一些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低价气瓶”,不从正规销售渠道采购气瓶,致使采购到一些不合格气瓶,给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使用带来了巨大隐患,且气瓶销售方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致使发生事故追溯困难重重。
液化石油气是在石油炼制过程中由多种低沸点气体构成的混合物,液化石油气的主要成分是丙烷、正丁烷、丙烯、1-丁烯、反-2-丁烯、异丁烯等8种碳氢化合物构成,液化石油气与石油和天然气同样,是化石燃料。主要成分是丁烯、丙烯、丁烷和丙烷,当空气中的液化石油气达到一定浓度之后,一旦遭遇明火,就必然会出现爆炸、爆燃的情况,且具有有毒特性[3]。
用户对液化石油气气瓶安全使用意识淡薄,认为液化石油气瓶不会有多大危险,长期使用中对于橡胶软管不及时检查,致使很多事故都是由于橡胶软胶老化,致使液化石油气聚集,遇到明火或者电火花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历史原因,定西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瓶多为用户自有,对于气瓶的安全管理存在一些问题,按照法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本辖区情况,只能算托管气瓶,在充装完成后送到用户家中时,气瓶充装单位未严格按照法规标准的要求及时对广大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对于使用中安全注意事项未对广大用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给安全使用带来了问题。
目前,随着定西市天然气管道的贯通,定西市辖区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数量在减少,定西市辖区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数量如图1 所示。
图1 定西市辖区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数量
2017 年11 月1 日,国家颁布了《液化石油气瓶阀》(GB/T 7512—2017)新标准,于2018 年5 月1 日正式生效。按照规定,自2018 年5 月1 日起,阀门生产企业要停止生产原标准的瓶阀,7 月1 日起将停止销售,标准明确规定阀门出气口结构型式必须采用带自闭装置的型式,新国标对阀门的安全性要求更高。主要体现在提高了阀体耐压性能,增加了阀在全开启状态下的启闭性能等一系列的要求。部分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对于在定期检验时必须更换气瓶阀门不能理解,认为加重了用户的经济负担。
(1)辖区内应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充装和私自充装过期、改装、翻新和报废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对于违法充装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同时,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自觉杜绝非法充装制度,加快建立气瓶充装信息追溯系统,真正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的要求建设气瓶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气瓶的动态管理。
(2)加强对充装单位每年度的监督检查,在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中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技术支撑的优势,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要求,对照气瓶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的要求,对于已经不具备充装许可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其换证的业绩参考条件。
(1)应督促销售单位建立液化气瓶销售登记制度,不定期检查销售登记制度建立情况,对于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对于销售报废和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瓶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取缔。指导瓶装液化气企业搭建既满足企业的管理需要,同时能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4]。
(2)定西市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应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安全宣传,普及气瓶安全使用知识,提升全民气瓶安全使用水平。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和使用乱象说到底是用户素质问题,气瓶使用者安全需求低,安全意识少,不具备判别气瓶使用风险的常识,特别近年来,由于电梯数量的不断增长,一些监管部门把监管重心都放在了电梯的安全管理上,忽视了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宣传,让更多的人及时了解液化石油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的一些紧急处理程序,遇到液化石油气泄漏的问题能妥善处理,提高处理气瓶安全隐患的能力。只有加强舆论宣传,预防液化石油气泄漏引起的事故,形成“人人懂气瓶、人人会正确使用气瓶”的局面,组织各种形式的便民服务队帮助广大用户检查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使用中的隐患,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气瓶爆炸事故发生[5]。
(3)尽快建立包括制造、充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电子追溯系统,实现液化石油气瓶“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目标,使气瓶信息动态化管理;通过构建气瓶追溯系统,实现气瓶全链条追溯信息采集与共享,提升气瓶整体安全管理水平[6]。
(1)保持气瓶检验机构的公益属性,定西市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的检测费用核定为23 元,按照液化石油气瓶的定期检验程序包括外观检查(焊缝检查)、阀座检查、壁厚测定、水压试验、甁阀检验、气密性试验,若外观检查对气瓶的容积有怀疑时,进行补充检验(容积测定),加上之前的残液处理工序和检验完成后进行打检验标志和喷漆工序,实际检验成本远远大于23 元,如果检验机构不保持公益属性,很难保证液化石油气瓶的检验质量。
(2)辖区内部分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将自有气瓶送到一些私有气瓶检验机构检验,由于检验速度快,效率高等优势,吸引了一部分用户,但是,如何保证检验质量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气瓶检验过程的监管,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工作的检查力度,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进入门槛,对于违规检验行为坚决予以取缔。
(3)鼓励气瓶检验单位购买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提高检验单位对于事故的赔偿能力。
(4)新的《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将于2021 年6月1 起施行,检验单位应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与时俱进,完善自身体系制度建设,切实按照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液化石油气瓶的检验工作,对于报废气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使用关系着千家万户,加之近年来新农村的建设和城镇化的发展,液化石油气瓶的使用范围发生了新的变化,我们应当重视此项工作,切实从源头治理,出台相关措施,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保证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