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丰
(华中科技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近年来,围绕乡村发展与振兴,在国家发展战略的支持引导下,大量工商资本和惠农资源纷纷涌入乡村社会,即“资本下乡”[1]与“项目进村”[2]两类发展路径。其初衷在于通过市场和政府等村庄外生力量的介入来提升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在大量资源的输入过程中,乡村社会也逐渐出现了诸如村干部代理人化[3]、村落成员边缘化[4]以及乡村治理内卷化[5]等负面现象。诚然,外部资源的输入为乡村社会带来了发展可能,但另一个问题在于村庄自身是否具备承接外来资源的社会底盘,这构成了当前背景下乡村能否真正有效发展的关键。乡村社会的底盘实质上是指村庄内部的秩序生产能力,而影响村庄秩序生产能力的因素包括农民的互助合作能力、村庄的道德价值观以及村社伦理的维护机制等内容[6];其中,农民的组织合作能力属于十分关键的一环,它构成了资本和项目下乡发挥效用的重要前提[7]。
围绕农民合作,有学者提出中国小农属于“善分不善合”,他们缺乏平等协商的精神与能力,仅凭自身难以形成契约性的自组织合作[8];也有研究者提出不同看法,认为中国农民不是恒定的不善合作,“分”或“合”的背后源于不同时间、地点和条件构成下的利益驱动[9]。基于此,有几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其一,具体是什么样的利益分配和约束条件导致了农民之间的“分”或“合”,其中的行为逻辑是什么?其二,在经济利益驱动之外,是否存在其他行动要素能够促成合作的达成?如果存在,它是如何影响了农民对于经济利益的考量?正是出于对上述现实问题和理论议题的思考,本文尝试通过对农民自组织合作的个案研究来论述和解析农民合作的达成过程与发生逻辑。
自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乡村社会的生产生活愈发依赖于农民的自组织合作。农民的组织与合作,实质上体现为农民合作意愿与合作能力的统一,即农民有“心”也有“力”来展开合作。围绕这一内容,研究者们主要从农民合作意愿的影响因素、农民合作能力的影响因素以及走出合作困境的可能路径三个方面展开了分析。
农民合作主要体现为农民参加专业生产合作社与参与村庄公共物品供给两方面,而关于农民的合作意愿,研究者指出,在农业生产方面农民合作有其内在必然性,这主要源于农业生产的基本特性——生产的自然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经营规模的不均匀性,基于以上特性,农民具有了普遍愿意加入农业合作组织的基本理由[10]。但需要指出的是,农民的实际合作意愿还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黄胜忠提出,农民是否愿意参与合作,主要取决于加入合作社为他们带来的收益和他们分担的成本[11];在经济利益考量之外,农民的社会资本及其收入差距也是影响农民合作意愿的两个重要因素,社会资本的提高与收入差距的扩大对于村民参与村庄集体行动的意愿都具有显著的提升效应[12];同时,研究者们通过对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发现,农民对于合作的认知信任水平、合作社制度安排的完善程度以及农民在合作组织中的角色差别,都实际影响着他们加入合作社的意愿和行为[13]。
农民的合作意愿对于合作行为有着重要影响,然而高强度的合作意愿并不必然导致合作行为的产生[14],因为合作行为的产生还包含了合作能力的维度,即农民是否有能力启动和维持合作。这涉及村庄层面的两个重要维度,一是村庄的经济发展程度,包括村庄经济水平和村庄经济结构两类具体要素,二是村庄形成集体行动的能力,包括村庄规模、村庄密度及村庄社会关联程度等因素[15]。具体来说,任何一项合作的开展都需要有相应的资源支撑,资源相对匮乏的村庄显然更难实现良好的合作秩序,这也是理解农民合作呈现地区间差异的基本维度[16];彭长生等[17]利用安徽省6县84个行政村的“村村通”工程的调查数据发现,村庄集体收入和村民收入水平是影响村庄公共物品合作供给的主要因素。关于村庄达成集体行动能力的分析,研究者们则主要是沿着奥尔森[18]对于集体行动的逻辑的论述展开分析,奥尔森提出在集团内部利益相容、成员结构存在差异性、集团规模小以及集团内部具有选择性激励机制的条件下,集体行动更有可能达成。基于此,研究者们提出,在村庄规模小、社会关联程度高、监督约束能力强以及存在村庄精英的情况下,村庄的公共物品供给更有可能达成[19-20]。
上述关于促成集体行动的条件的论述,实质回应的是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难题——因集体行动产生的公共物品不具备排外性,合作群体成员因此都倾向于不为共同利益做贡献而坐享收益,也即做一个“搭便车者”[21]。故要想促成群体的团结合作,必须对搭便车行为加以限制,事实上,既有研究也正是从这一点入手,对农民合作困境的产生原因及其解决路径展开了具体分析。研究者们指出,农民合作的失败是因为随着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对于传统的打击,农民在熟人社会中的行动逻辑不再受到传统组织力量和文化力量的约束,村庄内部不再具有边缘化搭便车者的手段与力量[22-23],最终导致集体行动难以达成;反之,通过构建和重塑维护合作关系的力量和机制便有可能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研究者们从不同角度给出了策略建议,譬如通过构建以小集体为单位的公共物品供给模式[24]、建立有偿供给的分成付费制度[25]来实行选择性激励;抑或是通过社会网络与社会资本[26]、明确契约规则与行为规范[27]来强化群体成员间的监督与信任;再或者是建立各类形式的惩罚机制来边缘化搭便车者,减少成员的投机行为[28]。
关于农民合作意愿及合作能力的研究分析,都是试图回应如何确保农民参与合作的收益大于其分担成本,同时确保合作成本与收益的均衡分配,即任意成员参与合作所获得的收益占比等同于其付出成本占比。它们的一个共同预设是,“只有当合作成本与收益均衡分配时,合作才能产生”;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一预设有一个隐含前提,即合作群体成员在身份等级、对公共物品的兴趣方面处于同质样态,换言之,合作参与者之间具有高度同质性。在这一情境下,成员对于合作收益分配的均衡状况格外在意,即使存在细微的不均衡状况,合作都有可能面临解体。基于此,值得追问的问题是,当合作参与者在身份等级与合作兴趣方面存在异质性时,合作的发生条件——合作成本与收益的均衡分配——是否会发生变化?如果会,其背后的发生逻辑是什么?
关于合作成员等级结构对合作发生条件的影响,奥尔森曾提出,当某个小集团中成员的身份和对集体物品的兴趣存在悬殊差异时,集体行动最有可能达成[18]。因为在这类身份不平等的小集团中,某个成员对集体物品越感兴趣,他能获得的集体物品带来的收益也就越大,即便他需要承担所有的合作成本,他也会选择提供这一集体物品(因为他因此得到的好处也远比他不提供集体物品时多得多)。奥尔森将这类成员称之为“大成员”,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小成员”,在这类合作情境中,大成员虽然获得了更大的合作收益,但与其承担的成本份额相比却是不成比例的;另一方面,因大成员承担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合作成本,小成员则可以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方式来获得集体物品收益。显然,这一合作秩序下成员间的成本-收益分配并非处于均衡状态,换言之,合作发生的既定条件产生了变化,而究其缘由,关键就在于合作成员之间的异质性,或者说,参与者内部存在等级结构差异。
结合前文所述,本文将合作行为大致概括为两种不同发生类型:一是合作成员具有高度同质性,只有当成员间的合作成本与收益分配处于均衡状态时,合作才能达成;二是合作成员内部存在等级结构差异,此时成员间的合作成本与收益分配即便处于非均衡状态,合作仍有可能达成。由此,本文概括归纳出“成本-收益分配的均衡性”和“成员结构的等级性”两个分析维度。前者是指在具体的合作情境中,成员参与合作所获得的收益占比是否等同于其付出成本占比,如果是,则属于“均衡”状态,反之则属于“非均衡”;后者是指合作参与者之间的特征属性是否一致,这种特征既表现为经济收入、社会阶层的高低状况,也体现为对集体物品兴趣的程度差异,如果成员的上述特征属性一致,则称之为成员结构的“均等”,反之,如果存在高低差异,则称之为“不均等”。据此,本文构建出合作情境的四种理想类型,并以此分析不同情境下合作达成的可能性。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合作情境的理想类型
其中,类型Ⅰ指的是合作参与者之间具有高度同质性,同时合作收益又是根据合作群体成员付出的成本份额进行均衡分配,此时合作能够达成;与之相反,在类型Ⅲ的合作情境下,由于成员对相对剥夺问题的额外在意,合作往往无法达成。类型Ⅱ实际上是类型Ⅰ的变种,其具体情境是,合作成员之间存在等级结构差异,而合作成本-收益分配保持均衡状态,此时成员之间不但能够达成合作,而且投入成本更大的成员还会不断强化这一合作秩序。类型Ⅳ的合作情境则是指,合作成员在等级结构方面存在程度差异,同时成本-收益的分配也呈现出非均衡状态。此时,需要进一步区分成本-收益分配的非均衡状态,其中一种情况是,合作群体中的大成员虽未获得与其付出成本等比例的合作收益,但其获得的合作收益额大于小成员获得的收益额,也即博弈论中的“智猪博弈”情形;另一类情形是大成员不仅未获得与其合作成本成比例的合作收益,也未获得高于小成员获得的合作收益额,换言之,大成员付出了更大份额的成本,但获得的是与小成员相同的合作收益。
结合农民合作的具体实践来看,通常认为在类型Ⅳ中的第二种情形下,合作难以达成,因为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出发,合作群体中的大成员并不会选择提供集体物品。诚然,农民个体对于经济利益的感知确实影响着他们的合作行为选择,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并不是所有的农民合作都完全基于成本-收益的分析,经济利益维度上的考量只是影响行动者行为选择的一个面向,行动者的情感认知要素同样是一个重要维度,如行动选择中的道德或伦理要素,而后者在分析中往往都是被忽略或弱化。基于此,本文尝试将行动者个体的道德属性纳入分析当中,通过一个个案探析其对农民合作行为选择的影响。本文的研究材料来源于笔者与调查组成员2019年1月在鄂中米县林村(1)遵照研究惯例,本文对涉及的地名和人名均进行了技术化处理。的田野调查,本文试图通过“解剖麻雀”的方式来分析论述具体的合作实践——林村美丽乡村建设的发展过程与发生逻辑。调查过程中,资料的收集主要通过访谈法获得,访谈对象包括返乡能人、村两委干部以及普通村民,同时相关文本资料构成了研究材料的重要补充。
鄂中林村地处江汉平原,全村下辖五个村民小组,共计192户726人,水稻种植为村庄主要产业,全村耕地面积1490亩(2)此处的田亩数据为“习惯亩”,每亩面积为800至1000平方米不等,下文中如未做特殊说明,相关表述均为习惯亩。。2012年初,林村二组在外经商的九位村民主动返乡,在随后的7年时间中,他们带动本组村民通过资金、土地入股的方式开展以产业规模经营、村民集中居住和乡村旅游为内容的美丽乡村建设,极大地改变了村庄的生产生活面貌(3)在得知二组村民自发开展村庄建设之后,当地政府积极通过“迁村腾地”“国土整治”等项目给予支持引导,2013-2018年期间,集中居住、合作经营和乡村旅游等内容扩展至其余村民小组。因本文分析的焦点为农民的自组织合作,故对后面这一部分内容不做过多论述。。2018年,林村获评“2018中国最美村镇乡村振兴榜样奖”“中国美丽乡村百佳范例”等荣誉。林村的美丽乡村建设实践源于二组村民的自组织合作,合作是怎样形成的、合作的发生逻辑是什么,这构成了本文接下来要讨论的内容。
林村二组人口共计48户175人,耕地约360亩,人口与耕地均为全村最多;在48户村民中,绝大多数村民之间都具有或强或弱的血缘和亲属关系。但相比之下,二组最为突出的结构特征还是在于村民内部的高度经济分化,尤其是一批经济精英的形成。21世纪90年代末,二组一批村民陆续外出打拼,通过一步一步地发展壮大,逐渐确定了以建材生产和销售为主的产业经营,并通过亲属之间的传帮带形成了一种遍布多省市的“产业扩散型经济”[29]。最早外出打拼的村民一跃成为工厂企业主,而这也为二组的青壮劳动力提供了良好的外出就业机会,一批年轻人也纷纷外出务工,留在村内的只有少部分中老年劳动力,他们接手承包了那些外出人员的土地,并以此作为主要的生计来源。
上述特征构成了二组集体合作所嵌入的社会基础,而合作的启动则源于经济能人的共同倡议。想法的最初萌发是在2008年,当时同在北京经商的二组村民张黎、马国强、马安国三人在谈及经济危机冲击和未来投资打算时,提到了回乡建造别墅的事宜,回村过年之际他们发现进村的道路也需要重修,不然房子修好了车子也进不来,同时村庄整体的环境卫生和绿化也都需要改善提升,这显然不是单独几户人家的事情,而是需要统一的设计规划。在这之后,三人又就此事与部分在外村民展开了多次讨论,决定一边构想返乡建设村庄的具体方案,一边再联合动员二组其余在外经商的村民一同返乡,经过近两年的时间,初步形成了以九人为核心的“资本回乡”成员(4)事实上,九人之中存在着三对兄弟关系、一对连襟关系。(见表2)。
表2 “资本回乡”核心成员基本信息情况表
2010年12月9日,九人确定了《关于返乡建设林村的初步设想》(以下简称为“设想”),提出通过现金入股和土地入股的方式进行村庄改造,具体包括组建公司进行企业化管理、土地入股开展规模化经营、拆建房屋实施集中化居住、修建休养院提供福利化养老等举措。
2011年春节期间,返乡的九人将设想告知了二组其他村民,随后又多次召开全组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具体的实施细则,其中最为主要的两个要素是土地与房屋问题。
(1)土地入股。设想中的第一项内容是要求村民将土地入股合作社,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规划(5)公司与合作社实际上是由同一批人负责管理和运作,合作社可以视为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执行董事张黎担任合作社法人代表。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是为了方便具体运作,公司属于商业组织,而合作社则是农民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一方面它具备管理集体土地的权限,另一方面它也能够更好地承接政府的项目资金。。强调土地入股,是为了有效规避村民内部可能存在的“钉子户”风险。土地问题的核心在于,对部分村民来说,土地是重要的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土地入股之后,村民的就业与生计问题能否得到保障。基于此,九人与村民商讨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大致概括为三项承诺:一是分红承诺,土地入股合作社之后,村民自动成为公司股东,每亩土地算作股本一万元,公司随后按照村民入股总额进行分红(6)分红比例最高不超过10%,最低不低于5%,同时公司与村民股东达成约定,公司成立前三年不进行分红,前三年公司的经营收益主要用于产业发展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养老承诺,由公司修建休养所,对全组的老人进行集中供养,免费提供食宿,公司规定凡是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股东,在其本人及其父母达到年龄规定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皆可享受该养老福利;三是就业承诺,针对未达到休养年龄的村民劳动力,公司提出,如果村民外出务工不顺利,回乡之后公司承诺安排就业,按月发放工资且工资不低于当地企业的平均水平。
基于以上承诺,村民在土地入股问题上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全组48户村民共有47户通过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7)据公司董事张黎表示,仅剩下的那一户村民坚持要自己单干,不愿意入股。,成为公司股东。土地入股协议为期16年,自2012年1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在此之外,村民也可以选择通过现金入股,标准为1元1股,最低要求5000股。
(2)房屋拆建。设想的第二项内容是“居住集中化”,即将村民的原有房屋全部拆除,然后进行统一的规划和建设,其中的关键是确定房屋的拆迁赔偿方案。因村民的房子面积大小各异,好坏新旧程度不一,如果一家一户地进行面积丈量和质量评估,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并且容易出现矛盾纠纷,所以返乡的九人讨论后决定 “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他们向村民提出房屋拆迁统一遵照“三不管”原则执行,即不管原来房子的面积大小、质量好坏和建筑时间长短,一切归零,具体的赔偿一律按照“拆一栋分一套”原则进行单元楼房分配,拆除的旧房不赔钱,分配的新房不掏钱。
具体的操作细则是,村民房屋被拆除后可以免费获得一套单元楼房及配套车库的分配资格(8)其中砖瓦结构的房屋能够置换130平方米新房,土木结构的房屋则分配110平方米新房,但需要说明的是,分配的单元楼住房村民仅可以用作世代居住,不享有转卖权利。,新房的单元和楼层则由村民抓阄决定,同时公司对于新房装修予以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村民也可以放弃分房资格,选择自费建新房(9)包括独栋别墅或联排别墅两种类型,其中独栋别墅为三层,有占地面积9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及120平方米三种类型可供选择;联排别墅为两层,有使用面积160平方米和180平方米两种户型可供选择。,村民向公司上报房屋类型之后由公司统一规划建设,村民再按照建设成本价向公司支付房款(10)2012年第一批建设的别墅的成本价为800元/平方米,而后2014年、2016年和2018年建设完工的三批房屋成本价分别为900元/平方米、1100元/平方米和1200元/平方米。。这种近似无差别的拆迁赔偿方案的核心在于如何让村民接受其中的“相对剥夺”问题,换言之,势必有部分村民需要做出牺牲让步。返乡的九人采取的方式是反复做思想工作,作为发起人之一的张黎谈到了他们的方法与策略:
开大会的时候我跟他们讲,我们都是乡里乡亲,过去你家里房子好,那说明你们能干、挣钱多一点,这一次你让一步;过去他们家房子小,说明他家里相对贫困点、经济弱一点。我们都是乡亲,我们就拉他一把,在住房问题上,既然我们要搞新农村,那我们都要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你不能把他扔到一边。(访谈记录MLZL20190110)
显然这是一种情感号召,而这种情感是基于“乡里乡亲”的生活场域,在乡情感召、反复沟通以及多数人的高姿态示范让步下,二组48户村民都同意了房屋拆迁方案。
表3 公司股东现金与土地入股情况
(3)合作的正式确立。2012年农历正月初一,林村农业科贸有限公司和林村二组土地股份合作社正式成立。股东信息显示,村民股东共65户(11)二组户籍统计户数为48户,但因存在父子分户、兄弟分户及户口迁出人员回乡入股等情况,股东实际户数达到65户。,股金总额合计1120.67万元,其中有353.47亩土地入股,折合股金353.47万元;现金入股767.2万元,其中最初返乡的九人共入股530万元,占现金入股总额的69.1%。公司股东的具体入股情况如表3所示。
正月初七,公司召开股东会,确立了公司的人事和规章制度安排,决定由马春申、马国强、张黎三人分别担任公司法人、总经理和执行董事,返乡的另外六人为公司董事。因九位董事中七人都姓“马”,当地村民因此将九人带头返乡建设村庄的行为形象地称之为“九马归槽”。 2012年4月,林村二组正式开始了房屋拆迁工作,并同步进行新房的统一建设,到2012年底第一批房屋建设基本完成,包括1座休养所、2栋单元楼房与22栋别墅,2013年春节期间,村民纷纷搬入新房。
仔细分析林村二组的合作实践,土地入股与房屋拆建构成了最为关键的两项合作内容,从合作的成本-收益对比来看,合作方案内容不乏一些“吊诡”之处,譬如合作回报承诺的可信性问题,具体来说,因土地整治与房屋拆除具有不可逆性,村民一旦选择参与合作,其合作投入便属于沉没成本,但“股金分红”“土地换保障”以及“房屋置换”的回报承诺却有很强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另外,村民的成本投入要素——土地与房屋在好坏程度方面显然存在差异,但与之相对应的合作收益却基本一致(12)合作收益中,不同成本投入的股东享受的是完全一致的养老福利、就业机会以及社区公共环境;在房屋拆建方面存在免费分房和自费建房资格的细微差异,但分房与建房的类型内部,同样也呈现出了合作成本投入不同,收益却基本一致的情况。,合作的成本-收益分配呈现出特殊的非均衡样态,近似于前文表1中类型Ⅳ的第二种情形。在这样的合作情境下,合作为什么能够达成,其背后的行为逻辑是什么,这是下文将要着重探讨的问题。
任何一项集体合作的达成,都需要面临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三个难题[21]。在林村的合作实践中,制度供给体现为村庄自组织建设的合作方案供给,这一问题通过“九马归槽”的积极投入得到了基本解决;可信承诺问题具体表现为确保成员遵守规则的承诺切实可信,尤其是确保合作收益承诺的可信性。关注社会资本的研究指出,信任、规范与网络能够有效降低不确定性和违约风险,促成合作行为[30],事实上,林村合作秩序的形成很大程度便是依赖于此,而村民对于资本回乡的行动认知及成员间的关系网络则成为形塑这类信任关系的重要来源。
“资本回乡”是本文基于经验事实概括出的与“资本下乡”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二者都是代指作为市场力量代表的工商资本进入村庄。其中,“下乡”资本多外生于乡村社会,与村庄本身关联较弱,其目的在于通过进入农产品的流通、生产和加工领域,实现与农村土地的结合,进而占有农业生产各环节的利润[31]。同时,因工商资本的“外来性”,它与乡村社会极容易产生互不信任,二者无法达成有效对接,呈现的最终结果便是下乡企业的失败或低效运作[32];村民与这类外来资本也是关联甚少,面对其带来的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农户也更像是被迫“裹挟”进了村庄的再造过程[1]。与之不同,“回乡”资本虽然也是外生于乡村社会,但其所有者却与村庄有着紧密关联,资本回乡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单纯地“逐利”,而是希望通过经营生产改善村庄基本面貌,提升村民生活水平。
林村资本回乡的核心力量在于“九马归槽”,同时“九马”的带动又激发出村庄内含的资本力量。首先,“九马”基于血缘和业缘关系的联结,以及相似的生活经历、经济能力和合作兴趣,他们能够很好地达成信任与合作关系。而对村民来说,促成他们参与合作的原因实际上是他们对于“九马”及其设想的主观认知,在村民看来,倡导推动资本回乡和村庄建设的关键主体——“九马”是“生于斯长于斯”的“自己人”,因此他们做出的改造村庄的一系列宣称,相较于其他资本下乡主体,天然具有某种“情感合法性”。同时,“九马”是“在外面见过世面的大老板”,他们有着广泛的见识和雄厚的经济实力,他们主导发起村庄建设也更加具有信服力。因同是邻里乡亲,村民对于“九马”的性格声誉也有着充分了解,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对“九马”能力和性格的熟悉,村民产生了对于“九马”的信任,信任意味着行动者对于另一方的行为有预测,换言之,村民相信“九马”会并且能够按照他们承诺的去做。
另一方面,村庄内部的社会网络又使得这一信任关系得以传递和扩散。根据对二组村民之间关系网络的梳理,在九大董事之外的其余56户股东中,共有40户股东与九大董事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血缘或姻亲关系。这种关系网络为合作的劝说性动员提供了便利条件,“九马”作为关键群体借由自身的关系网络不断扩展村民对于回报承诺的信任,这种信任的传递扩散一方面来源于成员间的承诺保证,“我相信你,是因为我相信他,而他向我保证,他信任你”;另一方面则是来源于一种群体压力的“服从”,当大多数村民都同意参与合作时,选择不参与合作的村民显然会面临来自村民集体的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存在被边缘化的风险。正如公司执行董事张黎所说:
我们这九个董事代表着各个家族,如果工作中遇到问题,工作做不通,就安排你家族的人给你做工作,还做不好就我们九个人一起去给你做工作,这时你就要考虑,你还要不要在这里生存,如果把这九个人得罪了,那就相当于把大家都得罪了。(访谈记录MLZL20190108)
概言之,在林村二组内部,“九马”实质上构成了各个联合家庭的代理人,他们很好地串联起了组内成员。也正是基于上述要素,合作方案中滞后且不确定的回报承诺才得以得到村民们的普遍信任。
通常认为,在一项集体合作中,个体付出多大成本,就应该获得多大比例的收益,而根据前文表1的分析,合作群体内部成员间的等级结构状况会对这一观念判断产生影响。在林村的合作群体内部,成员分为企业主、务工人员、务农人员三类,成员间的经济能力与社会阶层状况分化明显,同时成员对于参与合作的兴趣也大小不一,以“九马”为代表的核心成员相较于其他村民显然有着更强烈的合作兴趣,但需要说明的是,这样一种合作兴趣并不是出于个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看到,合作成员内部存在明显的等级结构差异,但分担了最大份额合作成本的核心成员并没有获得相应等比例的合作收益,并且其合作收益也没有明显高于其他成员(13)在此次合作中,只有在股金分红上成员的成本投入占比等同于其收益占比,即统一按照股金的5%进行分红,其他合作收益的获得与成本投入的多少无关;但需要指出的是,以“九马”为代表的公司董事们在入股时并不是为了分红收益,因为他们完全可以把资金用于自身企业的再生产,事实上他们参加公司董事会的差旅出行费用也都是掏私人腰包。;同时在普通成员之间,不同份额的成本分担实际上获得的也是几乎相同的合作收益。概言之,成员们的成本投入差异实际上被“抹平”了,这一合作行为背后的发生逻辑需要重新审视。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合作成本的非均等分摊,一个重要基础在于成员结构的异质性。任何一项集体合作在其起步阶段都需要一定的制度供给和组织动员投入,在农民的自组织实践中,能人发挥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他们作为既定社会网络中的中心人物,通常承担了自组织过程的初期成本投入,而后于后期获得声誉回报[33]。成员的等级结构差异为合作成本的非均等分摊提供了可能,然而,它并不一定伴随着收益的等比例分配,更多的是虽不成比例但仍然存在大小差异的收益分配。而在林村的案例中,不论是作为能人的“九马”,还是作为普通参与者的其他村民,成员间的成本投入大小不一,但合作收益大都相同,这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强者做牺牲,弱者受照顾”的收益分配方式,部分成员在合作收益方面做出了道义层面的让步。
做出这样一种道义牺牲的动力来源是什么?有分析研究指出,作为“社会人”的社区成员,尤其是精英成员会通过权衡参与公共物品供给而获得的名誉声望等关联性收益来决定是否组织参与集体合作[34]。这一解释将关联性收益看作是对直接合作收益的一种补充,不可否认,关联性奖惩会对部分成员的参与选择产生影响,但这样一种分析实际上仍然没有摆脱利益分析的窠臼,对于行动者个体的社会属性,尤其是对行动中的伦理要素关注不够。将行动伦理作为分析社会行动意义的切入点,其实质是在强调中国人的社会行动是关于德性的[35],在林村的合作实践中,这一“德性”体现为一种共同的村社伦理。
按照“九马”自己的说法,他们在大城市有房有车有产业,也完全能够融入城市,他们完全可以选择不再回村,或者是仅仅改建自家房屋。事实上,返乡建设村庄是一件费力且不讨好的事情,公司董事马安国的一番话袒露了“九马”最初的心声:
二组人有能力,大家都在外面做点生意赚点小钱。村里这么点钱我们是瞧不上的,其实我们原来要干这件事,就是因为我们生长在这,不想它衰弱,有多大力就出多大力,不想要名也不想要利,名对我们农民真的没有用……我们做这个事也不完全是为了左邻右舍,这也是我们九大股东的私心,把林村建设成我们心中想的那样干净卫生,等到我们老了之后回来,聊聊天喝喝酒,应该是很惬意的事情。(访谈记录MLMAG20190108)
可以看到,“九马”返乡最初是源于某种“私心”,但这样一种私心不是对名或利的追求,而是在于不想让自己土生土长的村庄衰败,“九马”对村庄和乡亲的情感构成了他们返乡的动力来源。这种情感不是因为某种外在强制,相反它更多是源自个体的内在约束,受到某些“道理”的内在影响,这些道理包括有能力之后应该回馈家乡、应该帮扶弱者等内容,这实际上是村社内部的行动伦理,而这一要素的强弱与村庄的价值生产能力和行动者个体的德性密切相关。
在分析农民合作的研究中,农民的公正观时常被提及,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农民的公正观与他们的公正底线以及他们参与合作的互惠期待,只有放在村庄共同体的社会关系背景下才能够被加以理解[36]。“九马”返乡行为突显出的德性与情感对其他村民的行为认知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村民们看来,“九马”确实是“出了力,吃了亏”,是真的想做事情。这在一定程度激发了村民的参与积极性,如村民们所讲,“当时我们大家都是有一种热情,每次开会大家基本上都很同意”,基于这样一种参与热情,村民的行为选择不再过于计较经济层面的得失,反之,他们同样认为自身也应该出一份力,房屋统一拆建中的牺牲让步便是例证。正如村民在事后总结经验时所言,没有“九马”的带头推动,单纯依靠村民们自身的力量事情无法做成,但没有村民们的积极配合,“九马”同样也难以把事情做成。在相互配合和支持的背后,实际上是村民对于回乡能人的信任以及对村社伦理的认同,当然,借由参与网络展开的工作动员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影响,但这种劝说性动员事实上也正是基于村民对于村庄和乡亲的情感伦理。
围绕农民合作,既有的合作理论一是强调成本-利益的结构分析,具体分析了影响农民合作产生的约束条件和利益状况,其中,当合作成员之间具有高度同质性时,成员对于利益层面的搭便车问题十分在意,成本-收益分配的均衡状况直接关系到合作的达成与否;而当合作成员之间存在等级结构差异时,群体中的大成员通常会愿意承担更多的合作成本和责任,并且能够接受小成员的搭便车行为,但其前提是大成员获得的合作收益高于其他成员。在成本-利益的结构分析之外,合作理论的另一部分研究关注到了社会资本的影响,强调信任、规范与网络对于促成合作行为的作用,但这类分析视角仍然是在成本-利益的范畴内探讨如何降低不确定性,提升规则和承诺的可信性。本文则是尝试将行动者的情感与道德属性带入农民合作,指出在经济利益维度之外,情感和伦理要素同样构成了一个重要维度,它对行动者传统的公正观及经济利益考量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也正是本文的尝试推进之处。
本文通过对林村美丽乡村建设实践的考察,指出作为一项农民自组织合作,其中的关键一环在于一批在外经商的经济精英自发返乡,他们通过资本投入带动了村民的积极参与,同时双方在合作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方面进行积极商讨,最终形成了以亲族网络为基础但又不限于亲属关系的契约性合作。总体来看,其发生逻辑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以“九马”为代表的能人返乡解决了集体行动起步的制度供给难题,“九马”返乡带来的经济、社会与人力资本为合作的达成提供了资源基础,“九马”自身则成为启动合作的关键性力量。第二,资本回乡与能人治理形塑了村庄内部的信任结构,回乡资本与乡村社会的密切关联改变了企业与村民的行为预期,增强了二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培育了维持合作的结构性力量。第三,村社内部成员的行动伦理和情感道义构造了独特的合作成本-收益分配方式,在经济利益维度之外的情感和伦理要素,为合作的达成提供了重要支撑。
不可否认,林村美丽乡村建设的案例有其特殊性,仅“九马归槽”一项内容就十分少见,但其对于探讨乡村振兴与发展的可能路径仍具有一定启示意义。工商资本与政府项目的介入确实为村庄带来了发展资源,但如果村庄内部的自组织力量薄弱,外部资源的输入往往容易被下乡企业、村干部甚至村庄灰恶势力等主体攫取,进而引发乡村社会的一系列负向反应,因而村庄内部自组织力量的构建显得十分重要。强调村庄自组织力量,不仅是因为它能够很好地承接利用外部的资源输入,还源于外部资源输入的不均衡和不可持续性,社区民众的主体性力量才是村庄发展与治理的持久动力来源。就村庄自组织力量的构建而言,既需要突出经济利益对于农民个体的驱动作用,同时也应关注到情感与伦理要素对于行为选择的特殊影响,事实上,近年来各地政府大力提倡号召的能人返乡可以视作为这样一种路径尝试。最后,本文的研究目前只是一个尝试性分析,对于这一路径的具体作用机制还未形成系统完整的论述,如能人返乡建设村庄成效的区域差异问题、地方政府与返乡能人之间的关系互动问题等内容都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