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和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研究

2021-03-16 09:18:27秦林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1年9期
关键词:民商法法律责任经济法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市场机制也在不断调整,面对混合经济的出现,国家干预机制和市场机制在不断变化。市场的自由调整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发展形势,作为一个法制社会,我国坚持国家的依法治理,因此,经济法和民商法由此产生了。本文探讨了它们之间的互补性,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到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不同法律目标和规范目标,规范形式、法律責任等在这些领域进行了一项关于公民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功能互补性研究,确定了一个理论基础,以便为正确有效地适用民商法和经济法领域的法律应用。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引言

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有力的措施。经济法、民商法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主要法律,在调节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地位不容忽视。但从宏观角度看,经济法调整经济生活,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民商法调整实体经济生活,旨在维护个人利益,调整经济法的立法对象,民商法是规范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主要是调整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两种法律的立法目的、调整方式以及对应的法律责任均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主要分析和探讨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在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从功能互补的角度,阐明了功能互补的理论基础。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异同分析

1.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不同之处

《民商法》和《经济法》基本上是不同的,因此是两部法律。首先,民商法是以个人为中心的,是一个微观规范体系;而经济法则是宏观约束经济的调控措施。民商法和经济法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保护主体平等权利的义务。经济法保护主体之间的自由平等,以提高经济利益为基础。第二,民商法强调了法律制度中的自主权和规则。同时,经济法也限制了某些自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终止私人行为者的行为。另一方面,经济法主体必须确定它们是否受经济法的约束,而且只有经济利益受到威胁时才受其约束。此外,根据民法和商法的规定,经济实体是平等的,范围更广。然而,经济法对经济市场的某些行为者的适用范围是规范性的,而不是有限的。经济法的重点是保护弱者,而民法则尊重平等原则,有关行为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的。最后,民法和商法相对稳定,是一项要求普遍遵守行为准则的原则。而经济法则随着经济时代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2.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同之处

从立法目的看,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随着时代的发展,通过几次民商法的修改,我们可以看到,弱势群体的保护已经成为未来民商法关注的焦点。这是未来的趋势,经济法在坚持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不断维护不同主体的利益。其次,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我国的两大法系,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着共同的作用。这两种法律一个侧重主体利益,一个侧重于经济利益,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因此,这两个因素的有效结合有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互补关系

1.责任性质方面的互补关系

民事贸易法中的责任原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也就是说,对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项民事责任原则。它的实质是,起诉人的主观心理状况作为责任归属的依据,只有在过失的情况下才引起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过失的情况下才引起责任。然而,在社会经济领域,民事责任原则在民事贸易法中的地位很弱,无法在这种情况下保护社会的共同利益。民事和商业行为不仅损害另一方的个人利益,而且可能损害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经济法中的严格赔偿责任原则是对该原则的正确补充。严格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不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失,而是直接根据法律条款确定的。由于产品缺陷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如果根据民法和商法中的赔偿责任原则,责任人只对消费者的利益负有赔偿责任,不能实现追究对整个社会造成损害的责任。因此,经济法是一项社会和宏观经济法,对违法者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它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促进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

2.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归责原则方面的互补

当社会行为者因与商业有关的行为而与其他人发生争执或给社会造成某种风险时,主要适用过失责任原则,即过失责任原则。根据不损害原则,民法和商法主体可以根据以下原则对违法行为规定赔偿责任:他可以决定是否应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端和矛盾。有关的民法和商法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民事诉讼中才提起诉讼。然而,经济法要求积极追究责任,即使当事人未提起诉讼,国家应采取主动行动,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将违法者绳之以法,为了有效消除民法中的不公平现象,不仅要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当社会中的主体因为民商行为与他人发生纠纷,或者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时,基本都是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即只有当社会主体出于故意心理或者由于自身过失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或者直接导致一系列后果时,才会按照民商法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民商法追究违约法律责任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即民商事主体可根据自己的意志来选择是否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和矛盾。符合条件的民商事主体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民事诉讼程序方才启动。但是,经济法责任追究方式是主动追究,即使利害关系人没有发起诉讼,国家会根据经济法的规定主动追究违法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主动追究的方式有效地弥补了民商法不告不理的缺陷,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还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不同的法律在维持公共秩序方面是相辅相成的。虽然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但是它们在各行为者的利益和在解决经济争端中的作用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互补性,这能够适当惩罚违法者,并确保受害者的合法利益。通过立法修正尽可能扩大这种互补性,以确保社会经济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杨芳.基于功能互补视角看经济法与民商法[J].法制与社会,2014(15):33.

[2]解静.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J].法制博览,2016(02):202-203.

作者简介:秦林(1990-),女,辽宁北票人,汉族,助理职称,法学方向。

3916501908215

猜你喜欢
民商法法律责任经济法
性骚扰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研究
反歧视评论(2021年0期)2021-03-08 09:13:16
论经济法的宪法性
法大研究生(2019年1期)2019-11-16 00:37:50
经济法在我国经济转型中的作用分析
活力(2019年21期)2019-04-01 12:16:32
民商法课程体系:经验与改革方向
关于民商法的研究方法
公安高等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依法治国须完善和落实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金融法苑(2015年1期)2015-09-07 07:43:3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