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走马楼西汉简中有十五支简属于同一册书,是一份关于“传舍”损坏情况的举劾通报,内容完整,涉及对失职官员的举报与处理,同时反映了当时传舍的建筑规模与常规设施,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未见于传世古籍,是不可多得的珍贵史料。
关键词:西汉简;邸;传舍
中图分类号:K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1)01-0124-05
长沙走马楼西汉简中有一些与传舍有关的记载,其中十五支属于同一册书,是一份关于长沙国邸传舍损坏情况的举劾通报,内容完整,对我们了解郡国邸及其传舍的设置、建筑设施乃至管理过程都是不可多得的珍贵史料,试解析于下。
一、释文排序
册书原由十五支竹简编联而成,其中两支为屋脊形竹两行,每简书写两行文字,为册书主件;另外十三支较窄,每简皆书一行文字,是册书的附件。按自身文字格式及惯例,附件居前,主件居后。为便于阅读,试据内容及数列规律,重新排序如下。
1.桉:传舍二千石东舍门屋牡瓦廿一枚,后厕屋牡、牝瓦各十枚,其东内户扇广四尺四寸、袤七尺,皆不见。《走马楼西汉简》1036
2.案:传舍二千石舍西南乡马庑屋败二所,并袤丈五尺、广八尺,牡、牝瓦各十九枚,竹马仰四,井鹿一具,不见。马磨坏败。《走马楼西汉简》1021
3.案:传舍承朋舍西乡屋败一所,袤四丈五尺,广四尺五寸,【牡】瓦六十三枚、牝瓦卌七枚,竹皆不见。《走马楼西汉简》1022
4.桉:传舍承朋舍椿垣牡瓦五十枚、牝瓦四枚,门夬,卧内户扇四,皆不见。《走马楼西汉简》1020
5.桉:传舍五王第一至第四舍坏败,牡、牝瓦各七十枚,井坏败。鹿车一具,袤丈四尺,皆不见。马磨坏败。《走马楼西汉简》1026
6.桉:传舍五王西乡烻庑牡瓦七十枚,不见。《走马楼西汉简》1045
7.案:邸传舍五王东乡马庑牡、牝瓦各卅枚,不见。《走马楼西汉简》1025
8.案:邸传舍西第一舍櫄垣败二所,其一所袤丈六尺∟,一袤三丈五尺五寸,牡瓦卅三枚、牝瓦廿一枚、竹皆不见。《走马楼西汉简》1030
9.案:邸传舍西第二舍大屋牡瓦十枚、牝瓦三;櫄垣一败一所,袤四丈四尺,牡瓦十五枚、牝瓦十枚;竹卧,内户扇一,井鹿车一具,皆不见。《走马楼西汉简》1027
10.案:邸传舍西第三舍大屋牡瓦六枚、牝瓦五枚;櫄垣败一所,袤三丈五尺,牡瓦二十五枚、牝瓦四枚;竹卧内拊、上冠皆不见。《走马楼西汉简》1029
11.案:邸传舍西第四舍櫄垣败二所,袤四丈七尺;牡瓦卌四枚、牝瓦十四枚,门夬,卧内户扇,柎、冠各一,竹皆不见。《走马楼西汉简》1023
12.案:传舍西乡中櫄垣、门败,袤十一丈;牡、牝瓦各二百一十二枚,皆毁败,竹不见。《走马楼西汉简》1028
13.案:传舍西北乡庑牡瓦十一,犯仰,井鹿皆不见。马磨皆坏败。《走马楼西汉简》1019
14.牒书:传舍屋、櫄垣坏败,门内户扇、瓦竹不见者十三牒。吏主者不智数遁行、稍缮治,使坏败、物不见,毋辩护,不胜任。
五年七月癸卯朔癸巳,令史援劾,敢言之。谨案:佐它主。它,酃佐,前以诏遣故长沙军司马贳死烝阳。敬写移,谒移酃,以律令从事,敢《走马楼西汉简》1079
15.言之。/令史援
十月癸巳,长沙邸长移酃。/令史援/二月丙午,长沙邸敢告酃主,谨写重,敢告主。/令史援·酃第廿九《走马楼西汉简》1015①
据内容,以上十五简无疑属于同一册书。例14之1079简云“牒书:传舍屋、櫄垣坏败,门内户扇、瓦竹不见者十三牒”乃指其附件由十三支简构成,恰好与十三支单行字竹简的数量相合,则表明此册完整无缺。今见大部分简号靠得比较近甚至连贯,只有1079及1045简被甩出较远,又有与本册内容无关的少量其他竹简嵌入其中,表明出土前卷册虽然曾被扰动,但大体仍抱团而未完全散乱。可是如果完全按原顺序号码从大到小,或从小到大排列,排序结果不尽符合数列规律,故重新排序如上。
上述排序,在关注原顺序号的前提下,首先按内容组合,如把关于“二千石”传舍、“五王”传舍、“邸传舍”的调查记录分别放在一起。每一组合内部则按人们的数列习惯重排,如“邸传舍”组合按从“第一舍”到“第二舍”“第三舍”“第四舍”的自然数列排序(例5之1026简文云“传舍第一至第四舍”印证了这种数列习惯);“五王”传舍、“承朋”传舍组合则按建筑的重要程度,即从主建筑至附属建筑排列。又同为“按”的意思,例1至6写作“桉”,例7至13则写作“案”,亦可作为分组的依据。但大的顺序还有可能倒过来依“邸传舍”“五王”传舍、“承朋舍”“二千石”传舍的顺序排列。此册所有竹简皆见编痕,当可成卷摆放,就规模而言,卷册从里到外至少有三层。考察复原后的位置与原号码顺序之间的关系,推测卷册中的竹简存在同层易位、嵌入里层及溢出外层的现象,但错位的距离都不大。不过此事尚待发掘报告及揭剥图公布后才能做进一步的探讨。
二、文书性质与背景分析
文书性质。此册为一份举劾通报,其中1079、1015简是劾文正件,其他十三支简所载为劾状状辞,作为附件连缀于劾文之前。举劾人为“令史援”。此掾当为长沙邸令史,所以报告是写给长沙邸长的,同时谒请长沙邸长转发给酃主。据《汉书·地理志》“酃”为长沙国属县②,被举劾人是曾主持长沙邸传舍工作的酃县书佐它。举劾过程中酃佐它因“以诏遣故长沙军司马贳死”事不在长沙邸传舍治所,所以转呈酃县县主协助处理。“十月癸巳”“谨写重,敢告主。/令史援”是长沙邸长写给酃县主的转发文。“·酃第廿九”是发往酃县的文件序号。劾文正件中“传舍屋、櫄垣坏败,门内户扇、瓦竹不见者十三牒。吏主者不智数遁行、稍缮治,使坏败、物不见”是对举劾事实的概括,详目见附件;而“毋辩护,不胜任”是举劾结论。毋辩护,指无正当理由而不作为,亦简称“不办”。《居延新简》EPT57·1:“期会,皆坐办其官事不办,论罚金各四两,直二千五百。”③《漢书·食货志》:“明年,天子始出巡郡国。东渡河,河东守不意行至,不办辩,自杀。”④不胜任,不称职。《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85·24:“常乐不事官职而与卒□,不胜任。”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10·29:“软弱不任候望,吏不胜任。”⑥《汉书·百官表》记载:“孝元永光四年,光禄大夫琅琊张谭仲叔为京兆尹,四年,不胜任免。”⑦
关于年代。简文“五年七月癸卯朔癸巳”提供了明确的年代线索。长沙走马楼西汉简屡见“定王营”的记载。“定王”乃汉景帝刘启第六子刘发的谥号,为死后追谥,是后人按其生平事迹给予的评价,即所谓“平民大虑曰定”,不是在任时的称谓。据《汉书·诸侯王表》,长沙定王刘发死于元朔元年(前128),⑧知这批西汉简的年代上限不早于此。查《二十史朔闰表》,从此至长沙王国废除前符合“七月癸卯朔”条件者,唯有汉武帝太始元年及汉宣帝本始四年。⑨走马楼西汉简纪年不署汉皇帝年号,而仅用长沙王序年(这种用自己封国的纪年的现象,是西汉同姓诸侯王权势地位的象征),据《汉书·诸侯王表》,汉武帝天汉元年,长沙顷王附朐继承王位,在位五年后正好是太始元年,那么简文所云“五年”乃指长沙王附朐五年,即汉皇帝太始元年,时当公元前96年。⑩而汉宣帝本始四年与长沙王“五年”的条件不合,可排除。
又,按六十干支排序,癸卯至癸巳相距五十位,而每月不超过三十天,知“癸卯朔”之月份不可能有癸巳日,则简文“癸巳”当为误写。
关于长沙邸。传世史籍所见郡国邸,大多指各郡国驻京师的办事处。《汉书·百官表》大鸿胪“属官有行人、译官、别火三令丞及郡邸长丞”,师古注:“主诸郡之邸在京师者。”B11《汉书·哀帝纪》见定陶王被徵为太子时的答谢,含“臣愿且得留国邸,旦夕奉问起居”B12,此为郡国邸之在京师者。但简文所见长沙邸并非是长沙国设于京师的办事处,而是设于本地的接待处,用于接待内外宾客。《走马楼西汉简》1175:“三月甲申,长沙内史齐客、邸长始守丞谓临湘、宫司空、食官、寿陵、采铜、烝阳。”此邸长能守丞事,必然驻于当地而非远在京师者。又《走马楼西汉简》1017见“临湘邸里”,当为长沙邸所在,故以名里。其他汉简所见,郡国以下的机构亦设邸,如《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67·17:“八月丁丑:鄣卒十人,其一人守阁,一人守邸。”B13《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39·4:“省卒三人:其一人守邸,一人守阁。”B14当然候官(相当于县级)邸的规模比较小。
关于邸传舍。邸是负责接待事务的管理机构,传舍是具体的招待所。长沙邸设传舍,犹如悬泉置有传舍,二者有一定的可比性。《汉书·郦食其传》:“沛公至高阳传舍。”师古注:“传舍者,人所止息,前人已去,后人复来,转相传也。”B15传舍接待的一般是持有公务通行证的人员,简牍所见通行证中有相关的规定,如:
神爵四年十一月癸未,丞相史李尊送护神爵六年戍卒河东、南阳、颍川、上党、东郡、济阴、魏郡、淮阳国诣敦煌郡、酒泉郡。因迎罢卒送致河东、南阳、颍川、东郡、魏郡、淮阳国,并督死卒传槥。为驾一封轺传。御史大夫望之谓高陵,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例40B16
元延二年七月乙酉,居延令尚、丞忠移过所县、道、河津关。遣亭长王丰以诏书买骑马酒泉、敦煌、张掖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守令史诩、佐褒。七月丁亥出。《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70·3A
居延令印。
七月丁亥出。《合校》170·3BB17
御制通行证亦然:
建平四年五月壬子,御史中丞臣宪承御史大夫延下长安,承书以次为驾。
制诏御史曰:敦煌玉门都尉忠之官,为驾一乘传,从者当舍传舍,如律令。六月丙戌西。《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例33B18
以上三简出土于不同地区,所见关于舍传舍的规定相同,即只有通行证中写明“舍传舍”者才能入住,见“舍传舍”是持公务通行证者才能享受的待遇。有此通行证,便可得到食宿待遇,《汉书·翟义传》:“义行太守事,行县至宛,丞相史在传舍,立持酒肴,谒丞相史。”B19《汉书·灌夫传》:“乃戏缚夫,置传舍。”B20传舍提供膳食有具体规定,《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公使有传食。”B21即因公差出行者可宿于传舍,又享有膳食。出行者身份不同,待遇亦有别,《秦简·秦律十八种·传食律》:“御史卒人使者,食稗米,酱四分升一,菜羹,给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半斗。”“不更以下到谋人,稗米一斗,酱半升,菜羹、刍稿各半石。宦奄如不更。”“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粝米一斗,有菜羹,盐廿二分升二。”B22汉代也有类似的规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传食律》:“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为官及属尉、佐以上徵若迁徙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言变事,皆得为传食。车大夫粺米半斗,参食;从者粝米,皆给草具。车大夫酱四分升一,盐及从者人各廿二分升一。食马如律,禾之比乘传者马。使者非有事,其县道界中也,皆毋过再食。其有事焉,留过十日者,稟米令自炊。以詔使及乘置传,不用此律。县各署食尽日,前县以谁(推)续食。食从者,二千石毋过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过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过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B23长沙邸传舍亦当遵守类似的规定。
公务接待分等级的现象在长沙邸传舍之房屋分区中也有体现,简文所见分四区。1036、1021简所见“二千石”舍,为政府高官住宿区。1026、1045、1025简所见“五王”舍,为诸侯王宿区。1022、1020简所见“承朋”舍,为重要客人住宿区。1030、1027、1029、1023简所见传舍第一至第四舍,为普通客人的宿区。1028、1019简所见则属公共区域。
这些屋舍朝向显然不同,如普通客舍皆为西舍,二千石舍为东舍。其内部装修及设施也应当有区别,这批简文虽然没有记载,但悬泉汉简所见则可供参照。
·右使者到县置,共舍第一传,大县异,传食如式:
龟兹王、王夫人舍次使者传。堂上置八尺床一,张皂若青帷可为贵人坐者。
閤内共上四卧,皆张帷床内。置吏二人道。《悬泉汉简》【一】Ⅰ90DXT0114①:112B24
式,即规范之意,上例所见无疑是接待贵宾的规定。长沙邸传舍的接待规格未必与此全同,但差别对待却是必然的。
据例12之1028简,传舍西围墙仅损坏部分就达“十一丈”,合今二十四米多,其实际边长当大于此数,则知传舍的规模相当大。
三、传舍设施考证
简册所反映的传舍重要设施如下:
牡、牝瓦。长沙历来多雨,覆瓦完整对屋舍的维护非常重要,所以是检查的重点。简文所见,瓦分牡、牝:前者为覆瓦,弓弧朝下,用以排水;后者为仰瓦,弓弧朝上,接牡瓦流下来的水,也称作“瓴”。《说文》“,屋牡瓦也”,段玉裁注:“屋瓦下载者曰牝。昌邑王传之版瓦也。上覆者曰牡。”B25瓦下需要垫着竹条,以便将瓦码放在屋顶,此即简文所云“瓦竹”,或省稱为“竹”。
櫄垣,櫄木围墙。《说文》:“杶,木也。”段注:“杶,本又作櫄。”B26櫄木为楚地特产,《周礼·考古记总序》记载:“燕之角,荆之干。”“此材之美者也。”孙诒让正义引贾疏云:“按《禹贡》,荆州贡櫄干栝柏及箘楛。”B27可用于上贡,知其亦为上好木材。1020简见“櫄垣牡瓦五十枚、牝瓦四枚”,其他简也多见櫄垣设有牡、牝瓦的记载,知当时的椿木墙上设有瓦盖,以防日晒雨淋。
户扇,门扇,亦称“扉”。《说文》:“扉,门扇也。”B281020简之“卧内户扇”乃指寝室门扇。卧此处指寝室,亦可指床具(见下文)。《汉书·韩信传》记载:“张耳、韩信未起,即其卧,夺其印符,麾召诸将易之。”B29
庑,即廊屋。《说文》:“庑,堂周屋也。”B30《后汉书·顺帝纪》“茶陵百丈庑灾”,李贤注:“庑,廊屋也。”B311028简“西北乡庑”当指普通回廊。1045简“西乡烻(延)庑”指延伸出去的廊屋。除常规廊庑外,1021、1025简所见“马庑”,当指马棚,形制同庑,故称。传舍须常备马匹,但湖南地区不适合养马,大多需从北方引进。《张家山汉简·津关令》:“十六:相国上长沙丞相书言,长沙邸卑湿,不宜马。”B32传舍设马庑正体现对马匹的爱护有加。
竹卧内柎、上冠。1029简见“竹卧内柎、上冠”,1023简仅作“柎、冠”。竹卧,竹制卧具,犹今床具。柎,足架。《说文》:“柎,阑足也,从木,付声。”段玉裁注:“凡器之足皆曰柎。”B33冠,卧具的上部构件,犹今床首。
仰,读“枊”,拴马的桩子,1021简径称之为“马仰”,但1019简之“犯仰”待考。《说文》:“枊,马柱。”段注:“谓系马之柱也。”B34《三国志》记载:“督邮以公事到县,先主求谒,不通,直入缚督邮,杖二百,解绶系其颈着马枊,弃官亡命。”B35简文见“马仰四”则该传舍同时可拴系四匹马以上。敦煌汉简所见悬泉置设有厩啬夫专门负责马厩的管理,拥有传马数十匹。
井鹿车,即井辘轳,竖架加转轮式提水工具,见1027简。1026简见“鹿车一具,袤丈四尺”,1019简省称为“井鹿”。可见此传舍设有较多水井及辘轳。多方向设井,或与消防也有关。《仪礼·大射礼》:“有丰幕。”郑玄注:“丰,以承尊也。说者以为若井鹿卢。”贾公彦疏:“鹿卢之形,即葬下棺碑间鹿卢之辈。今见井上竖柱,夹之以索,绕而挽之是也。”B36可见辘轳的用途较广。1026简所见鹿车“袤丈四尺”,合今三米多,形制较大,或还有其他用途。
马磨,马推石磨。磨,必备粮食加工工具,北方称之为“硙”,多见于西北简,如:
广地南部言永元五年六月官兵釜硙月言簿。承五月余官弩二张,箭八十八枚,釜一口,硙二合。
今余官弩二张,箭八十八枚,釜一口,硙二合。赤弩一张,力四石,木关。
陷坚羊头铜鍭箭卅八枚。
故釜一口,鍉有锢口呼长五寸。
硙一合,上盖缺二所,各大如疏。
·右破胡隧兵物。
·赤弩一张,力四石五,木破,起缴往往绝。
盲矢铜鍭箭五十枚。
硙一合,敝尽不任用。
·右涧上隧兵物。
·凡弩二张,箭八十八枚,釜一口,硙二合。毋入出。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28·1B37
可见当时每一个基层机构都备有釜、硙之类炊事及加工器具,传舍亦然,且传舍规模比烽隧大,故备有多个石磨。石磨分上下两层磨盘,其间有刻齿,上盘设孔用以放入谷物等,通过两盘间之旋转摩擦脱壳或碾碎,下盘有导出槽及出物口,故以“合”为量词。《庄子·天下》:“若磨石之隧。”成玄英疏:“磨,硙也。”B38《急就篇》:“碓硙扇隤舂簸扬。”师古注:“碓,所以舂也;硙,所以也,亦谓之。古者雍父作舂,鲁班作硙。”B39
厕,厕所。例1之1036简见“后厕”,指设于后屋之厕所。《汉书·汲黯传》:“上居厕视之。”如淳注:“厕,溷也。”B40《墨子·备城门》:“五十步一厕,与民同圂。”诒让案:“上厕为城上之厕,圂则城下不洁之处,《旗帜篇》所谓民圂也。”B41
门夬,固门器具。夬,或读“鐍”。《庄子·胠箧》:“将为胠箧探囊发匮之盗而为守备,则必摄缄縢,固扃鐍。”成玄英疏:“扃,关钮也;鐍,锁钥也。”“缄结绳约,坚固扃鐍,使不慢藏。”B42
综上,长沙邸传舍位于临湘县,是长沙国专设的招待所,接待内外宾客。由长沙邸管理,指派书佐负责具体事务。传舍有一定规模,设施较齐全。以木构建筑为主,故主体房屋乃至廊庑及围墙皆设瓦盖,适合南方多雨天气。
注释
①待刊,下同。
②④⑤⑦B11B12B15B19B20B29B40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第413、413、113、1172、730、333、2106—2107、3425、2387、1872、2318页。
③陈垣:《二十史朔闰表》,中华书局,1962年,第17、18页。
⑥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37页。
⑧⑨⑩B13B14B17B37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481、1172、819、448、229、271、211页。
B16B18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45、38页。
B21B2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注释第31、60页。
B2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64、165页。
B24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悬泉汉简》(一),中西书局,2019年,第193页。
B25B26B28B30B33B34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444、242、586、443、265、267页。
B27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第3119页。
B31范晔撰,李贤等注:《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第262页。
B3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09页。
B35陈寿:《三国志》,中华书局,1959年,第872页。
B36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1029页。
B38B42郭庆藩辑:《庄子集释》,中华书局,1961年,第1088、342页。
B39张传官:《急就篇校理》,中华书局,2017年,第335页。
B41孙诒让著,孙以楷点校:《墨子间诂》,中华书局,1986年,第478页。
责任编辑:王 轲
Research on the Recordings of the Impeachment on the Accommodation Place of Changsha Residence on the Bamboo Slips of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in Zoumalou
Li Junmin
Abstract:There are 15 bamboo slips of the same volume in Zoumalou bamboo slips of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This is an impeachment notice, the main content of which is about the damage of "accommodation", and which is complete and involves the reporting and handling of dereliction of duty officials.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reflects the building scale and conventional facilities of the accommodation at that time, so it has distinctive local characteristics.In addition, it can not be seen in the handed down ancient books, so it is a rare precious historical material.
Key words:Bamboo Slips of Western Han Dynasty; residence of senior officials; accommodation place
收稿日期:2020-10-20
作者簡介:李均明,男,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研究员(北京 10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