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六
(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山东 临沂 276000)
农产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使用了存在危险的物质以及生产者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均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亟需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由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对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甚至是乱用,以及农产品的不科学收获,导致农产品污染比较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充分认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把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耕地质量下降、农业面源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日益凸显,土地生态环境受损严重、承载能力越来越接近极限,资源利用开发强度过大。特别是在温饱问题解决之后,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如何在资源与环境的“双重约束”下,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食品质量安全,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我国农业发展必须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要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
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根本所在,也是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塑造产品品牌,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内容。强化农药、种子、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推动标准化生产基地做优做强,以规模效应辐射带动周边农户整体上台阶,产生聚集效应,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助推乡村振兴。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食品安全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优质、绿色、健康的农产品成为全社会的期待。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基础,食品安全又是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红线。我们必须加强源头治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夯实食品安全根基,实现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镇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性认识不足,宣传不够,未能真正落实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部分生产经营主体考虑生产成本,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力,对监管支持配合不够,个别甚至有抵触情绪。兰山区农业生产经营主要还是以分散种、养为主,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部分分散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和随意添加药物现象时有发生。
一是基层监管机构监管人员不足,很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仅靠农业办人员兼职进行质量检测工作,有的监管机构有名无实,要么有岗无人、要么无岗无人、要么专人不专职。村级监管员报酬低,监管积极性不高。按规定市、区、镇三级财政各补助100元/月,在实际发放中,很多镇只发放了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近两年,由于各类村级员整合成网格员(区级财政补助资金也一并整合走),网格员与村级监管员并不完全重合,故在发放补助时,造成很大麻烦。网格员(监管员)又承担着很多职能,根本忙不过来,疲于应付。一个员,多人指挥,不知道应该听谁的。面对面宽、量大分散经营者的监管工作,处罚难、监管难、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二是农产品检测设备配备不够,专业技术力量不足。镇街配备的农药残留快检设备,存在检不出、检不准、检测项目少等问题。三是监管工作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每年检测购买样品、药品、试纸、检测卡,送检等费用未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致使抽检量和范围有限,检测没有达到全覆盖。
由于兰山区农产品还是以分散生产为主,生产规模较小、资金投入不足、标准化程度不高,加上农产品生产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农业技术人员少,大多生产基地都是以注册者家庭成员为主的家庭模式。没有注重品牌的创建,产品市场营销方式和手段落后,导致市场竞争力较弱。大多刚刚投产的果蔬生产企业的生产记录不规范、不完善,特别是农药使用和农产品的购、销台账记录不详细,产品上市前没有全面进行自主性检测。
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的对象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人员、农产品生产经营人员,这三类人员共同守护着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指担负着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乡镇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以及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村级协管员。
指从事农药、种子、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和经营人员的总称。包括从事农药、种子、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的企业工作人员,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资料自助生产人员,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相关人员。
指从事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包括农民合作社的社员、家庭农场成员、企业工作人员以及种养殖户的从业人员。
包括《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肥料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包括种植技术、育种技术、养殖技术、灌溉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技术、温室大棚技术、病虫草害防治技术、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等。
包括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兽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产地环境保护与治理、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以及与农产品生产相关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1]。
包括农业保险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机补贴、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奖励、农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奖补、农产品品牌创建奖补、新型农民培训、农业科技创新奖励、产业振兴奖补等。
包括品牌信息化建设、品牌资产建设、品牌虚拟管理、客户拓展、品牌渠道建设、媒介管理、口碑管理、品牌搜索力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网络营销、直播营销等。
表1 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中明确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和生产技能,但是在现实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的重要性仍然认识不足,尤其是乡镇基层监管机构。由于乡镇监管机构主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的偏少,导致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不高。我们应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力度。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工作人员,有的地方包含部分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这些参加培训的人员仅仅是农业从业者中的一小部分,但他们却代表着农业生产的最高水平。我们就要发挥他们的技术优势,辐射带动一批散户,整体提升生产技术水平;还应本着应培尽培的原则,持续扩大培训范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组织人员在设置培训内容时随意性比较强,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没有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需求和现实需要设置内容。这就是典型的为了培训而培训,绝不是为了需求而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应该是一项比较严肃的职业素养再教育工程,要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不同特点,详细规划培训方案,科学设置培训内容,谨慎选择授课老师,做到授课者,业精;受课者,渴之。如此,才能真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的效果没有达到最佳,其实正是因为存在上述三个原因的结果。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持续扩大培训范围,科学规划方案,精准设置课程,甄选优质师资,提升培训效果。只有坚持定向靶标、有的放矢、科学培训,才能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结出硕果,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2]。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最基础的民生工程,强化培训措施,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利用各种形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强化农产品从业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贯彻“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精神要求。我们在培训中宣传标准,解读标准,在生产中,修订标准,贯彻标准,用标准化生产解决食品安全的源头问题,给老百姓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