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政府开放数据的政策法规保障及启示*

2021-03-09 01:30
情报杂志 2021年2期
关键词:行动计划荷兰利用

孙 浩 陈 美

(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武汉 430068)

0 引 言

正如大数据一样,开放数据是改革的主要驱动力。不同于私有的大数据,开放数据能够被任何人当作免费的公共资源来使用,而且能开启新事业、增加商业智能以及加快商业进程。就荷兰而言,早在2011年就推出中央政府开放数据网站Overheid.nl,成为获取有关荷兰政府组织的所有数据的中央站点,而且荷兰政府开放数据的趋势是由被动宣传转向积极发布。从实践角度来看,荷兰开放政府数据发展较好。2017年5月,在万维网基金会发布的《开放数据晴雨表:全球报告》(第四版)中,荷兰在全世界综合排名第8[1]。从国内研究情况来看,目前尚无专门对荷兰开放政府数据政策法规进行研究。因此,本文对荷兰政府开放数据中政策法规保障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政府数据开放提供参考。

1 荷兰政府开放数据政策法规进展

1.1准备阶段2011年9月,荷兰宣布加入开放政府伙伴关系(OGP)。因此,荷兰遵循《开放政府宣言》[2],致力于OGP的四大支柱:数据获取、公民参与、问责制、创新。2012年5月22日,荷兰总务部发布《公民信心》报告,提出了决策者如何更好地加强公民参与的问题并进行了回答:增加数据获取;扩大数据收集。该报告指出,积极参与的公民对于民主至关重要,要从公民的角度进行思考,并为他们提供信心和参与空间,而且公民坚持要提供可以促进公民积极参与的数据:“他们要求开放数据,这些数据不仅可以获取,而且还要以能够通过软件轻松读取的标准化方式来提供”[3]。2012年7月,荷兰国会议员D66和GroenLinks起草《开放政府法》(Wet open overheid,简称Woo)的倡议提案并提交给众议院,目的是使政府更加透明,以便明确公共信息公共获取对于民主宪法国家、公民、政府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该提案提出相关内容:规定公共信息获取以及公民权利;通过强制性开放某些类别的数据,可以增强积极开放的效果;公共机构应维护一个在线信息登记册,其中包含其拥有的文件和数据集;如果采用《开放政府法》,那么将废除《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Wet openbaarheid van bestuur,简称WOB)[4]。2012年9月,荷兰公共行政理事会发布《您将开放:以成熟方式获取政府信息》[5],主要回答的问题是:如何促进公共管理的合法性和信任度。该报告所提的建议包括:行政人员、国会议员和公务员应学会以更开放、更不易受干扰的方式对所提供的政府数据进行处理;积极开放应成为数据开放的总体起点;修改关于公众获取数据的规则,以取代《开放政府法》。

1.2实施阶段2013年9月,荷兰内政及王国关系部发布《开放数据战略愿景》[6],描述了开放数据总体目标和潜在动机,详细讨论了争取开放政府的原因,指出了哪些项目和计划有助于或促进开放政府。同月,内政及王国关系部也发布《开放数据行动计划(2014-2015)》[7],该文件涉及荷兰在2014年和2015年为实现开放数据长期变化而开展的活动,列出了支持开放数据战略愿景的示范项目和将要建立的新项目。该文件还指出:追求开放政府,不仅是从中央政府开始采取各种行动,而且还应该为开放领域中存在的所有倡议提供一个舞台;在开放数据行动计划之外,还有其它计划和项目对开放政府伙伴关系的四个支柱做出了贡献。2014年3月27日,荷兰审计法院发布《开放数据趋势报告(2014)》[8]。这是荷兰开放数据的第一份趋势报告,基于文献以及对政府内外部专家所进行的采访,对政府开放数据提供情况以及各部委为开放数据所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调查,概述了2014年初荷兰中央政府开放数据的现状。

2014年11月,荷兰发布《开放政府伙伴关系自我评估报告(2014)》[9],在开放政府伙伴关系背景下进行了独立审查。2014年11月6日,众议院通过了议员OOSENBRUG CS等人所发起的提议。在此议案中,政府被要求“在2015年7月1日之前尽可能提供研究报告、实施测试、购买数据和拨款数据,并制定计划来积极提供相应类别的政府数据”[10]。2015年6月3日,荷兰审议了《政府信息再利用法》[11]的议案后,并于6月9日在众议院通过。该议案的一个要求是,政府在2016年底之前通过国家信息基础架构,以清晰、标准化的方式提供所有合适的政府数据[12]。2015年6月17日,荷兰内政及王国关系部起草了《开放政府行动计划(2016-2017)》的草案,其中100多个利益相关者为这个文件的方向和内容贡献了自己的力量。除了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外,内政及王国关系部还邀请了一个公民小组就他们认为开放政府背景下重要的问题提供建议,因而它们还发布了《开放政府行动计划(2016-2017)》的咨询报告[13]。2015年9月,开放政府组织社会联盟发布了一个名为《我们的政府,我们的信息》的宣言,这个文件提到,前两个优先事项是:履行承诺,并在法律上规定政府知情权[14]。

1.3发展阶段荷兰内政和王国关系部长普拉斯特克在《国家开放数据议程(2016)》中声称,2015年,荷兰开放数据网站data.overheid.nl上可用的开放数据集的数量从3250翻倍至7156。该议程于2015年12月1日发送给众议院,而且大多数包含来自中央政府购买信息的数据集也添加至data.overheid.nl中[15]。2015年12月,内政和王国关系部发布《开放政府行动计划(2016-2017)》[16],阐述了内阁及其伙伴在实现开放政府方面的野心和具体行动,提出要与许多社会参与者合作并构建为其提供便利并对所有人开放的政府。2016年4月19日,众议院批准了法案《开放政府法》,但该法案只有在获得参议院批准后才能真正通过[17]。2016年6月7日,《开放政府行动计划(2016-2017)》所有9个行动要点的行动负责人首次聚集在一起,目的是增进彼此了解,并交流彼此的行动要点。行动负责人还就开放政府年度活动的第一个想法进行了合作,并提出了下一个行动计划的想法[18]。2016年6月,众议院批准《开放政府法》,以制止滥用《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根据荷兰《罚金法》,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及时作出申请或异议的决定,那么公民有权获得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是,有些人甚至小型企业都可以利用这一优势。因此,《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修正案已不再可能被滥用,该修正案也于2016年7月12日获得参议院通过,并于10月1日生效[19]。2019年2月28日,内政和王国关系部代表内阁发布了《政府数据议程》[20]。政府数据议程是一个政府间议程,其中阐明了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来更好地处理个人数据、开放数据和大数据。议程描述了数据如何更好地使决策和政府解决社会问题受益。该文件包括五个方面内容:解决数据驱动的工作中的问题;注意立法和公共价值观;定性改善政府数据并更有效地使用它;收集并共享有关数据驱动工作的知识;投资人、组织和文化变革。

2 荷兰政府开放数据的政策内容分析

2.1政策意义荷兰实施开放数据,原因在于:开放数据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常用方法;开放数据是民主宪政国家的核心价值;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参与的政府;开放数据具有经济和社会价值[6];开放数据有助于加强问责制,并确保公民能够为现代和积极的公民身份提供实质内容[21]。

2.2政府开放数据原则2016年6月22日,内政和王国关系部长将政府开放数据原则[22]发送给众议院。该原则及其内容见表1。

表1 荷兰政府开放数据原则

2.3政府开放数据标准政府在2010年之前也使用了“开放政府”一词,但与开源软件和开放标准有关。例如,2007年,众议院要求内阁制定一项计划,以促进开放标准在政府申请中的使用。2007年底,众议院通过了“荷兰开放联系”行动计划(Nederland Open in Verbinding,NOiV)。该行动计划的目标适用于政府和公共部门。行动计划中描述的目标是:增加彼此之间互操作性,并促进不同类型的电子政务服务的应用加速使用开放标准;通过加快开放标准和开源软件的使用,减少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时对供应商的依赖;通过大力鼓励使用开源软件,并偏爱具有同等合同效力的开源软件,从而促进软件市场的公平竞争,并进一步促进创新和经济[23]。

就荷兰开放数据网站data.overheid.nl而言,用元数据描述中的数据集,以便以有序的方式显示数据集并能够有针对性地搜索数据集。万维网联盟(W3C)开发了DCAT,这是用于描述数据集的元数据标准。荷兰政府已将DCAT-AP-EU翻译成荷兰文,被荷兰政府用于在数据目录之间交换有关数据集的元数据规范。在开放数据网站data.overheid.nl上注册数据集时,可以从各种文件格式中进行选择。这些文件格式是根据DCAT-NL模型[24]而选择,包括Atom、JSON、MS Word、PDF、RDF、SOAP、Excel、zip、CSV、HTML、N3、Turtle、XML。

2.4政府数据发布流程根据《在data.overheid.nl上发布数据集手册》[25],通过data.overheid.nl有三种发布数据集的方法。a.在data.overheid.nl中手动进行:首先,在data.overheid.nl上注册数据所有者账户;然后,输入有关数据集的信息;最后,为数据集提供数据源。b.通过已经连接至data.overheid.nl的其它数据门户自动进行。这意味着只需要联系这些其它数据门户,而无需为此做任何事情。c.从自己的数据门户自动进行。这种方式无需在data.heheid.nl上重新输入数据,而是由数据门户的供应商进行,而且通常可以使用data.overheid.nl的API将数据集直接“推送”至data.overheid.nl。

2.5政府开放数据的范围根据2014年3月27日发布的《开放数据趋势报告(2014)》,开放公共数据是指:由公共资金支付,在提供公共服务期间或为提供公共服务而产生;对公众开放;不受版权和其它第三方权利的限制;机器可读,最好符合开放标准,即不是PDF,而是XML、CSV等;可以在成本、注册等方面都不具有限制地再利用[8]。如果数据符合这些标准,那么它们是可获取且可以被所有人再利用。在荷兰开放数据网站data.overheid.nl上,使用术语“数据集”和“数据源”来表示数据的集合。这些术语没有确定的定义,但该开放数据网站分别进行了界定:所谓数据集是指对来自数据所有者的数据集合的描述,如这可以是一个包含数据的表或一组具有相关数据的表的集合;所谓数据源是指对数据集中命名的数据的实际位置的引用,而且数据集包含一个或多个数据源[26]。在data.overheid.nl上,可以检索的数据目录有17种,包括政府、文化娱乐、经济、金融、房屋、国际化、农业产业、迁移与整合、自然与环境、教育与科学、公共秩序与安全、法律、空间和基础设施、社会保障、交通、工作、保健与健康。

3 荷兰政府开放数据的法律支持

3.1《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如果政府有数据要作为开放数据来提供,那么首先要确定是否可以将数据进行开放,而《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针对这一问题提供了评估框架。在评估是否可以开放行政数据时,行政机构必须检查是否与《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中明确规定的利益不冲突。这些规定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的第10条中,针对例外情况提供了两种理由: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a.例外的绝对理由。根据《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的第10条第1款,如下情形可以不开放数据:可能危害官方的统一;可能损害国家安全;与业务和制造数据有关,而且这些数据已由自然人或法人秘密地传递给政府;除非所开放数据的内容并未明显侵犯隐私权,否则《个人数据保护法》第2章第2款所指的个人数据都不得开放,个人数据包括关于个人的宗教信仰或意识形态、种族、政治、健康、性生活、工会成员身份、犯罪记录以及与禁令有关的非法或无序行为的数据。b.例外的相对理由。根据《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第10条第2款,有7种相对的拒绝理由,即涉及如下情形的数据不得开放:荷兰与其他州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第1a条第c和d款提及的国家、其它机构或行政机构的经济和金融利益;刑事犯罪调查和起诉罪犯;行政机关的检查、控制和监督;尊重个人隐私;收件人的利益是最先了解该信息的利益;防止对此事件所涉及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第三方造成不合理的优势或劣势[27]。根据该法第1a条第c和d款,本法适用的行政机关不仅包括政府部长们、受公法管辖的省市行政机关,还包括在这些机构的责任下运作的行政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政府机构都受《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的约束,而是只有根据《一般行政法》(general Administrative Law Act)被定义为行政当局的政府机构才受其约束。例如,荷兰高级国务委员会(High Councils of State)、议会(Parliament)和审计法院(Court of Audit)不是行政当局,因而不受《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的管辖,而是它们有自己的信息自由条例。

3.2《开放政府法》《开放政府法》是一项议案,目前仍在参议院审议中。虽然《开放政府法》仍然不是适用的立法,但它确实是一项要考虑的法案。从长远来看,《开放政府法》要替换《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开放政府法》目的是为了使政府更加透明、民主运作、加强法治。该法案尚未生效,但可能会对政府组织的数据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开放政府法》规定使公共数据积极开放和可获取的规则,并确保政府数据更易于查找、可交换、易于开放和存档。2016年4月19日,众议院通过了《开放政府法》,然后提交给参议院[28]。由于对《开放政府法》几个部分存在批评,该法随后得到两次影响分析。后来,作为影响分析的结果,该法于2019年1月2日被提交给参议院,而且其中许多主题得到了修改。如果修改后的法案得到参议院通过,那么《开放政府法》将取代《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29]。《开放政府法》预计将于2021年生效,而且该法具有双重核心。一方面,该法要求公共组织积极开放以下11类文件:法律法规;组织数据;政府文件;行政文件;咨询委员会文件;盟约;年度计划和报告;针对《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或《开放政府法》的请求;调查;决定;投诉。另一方面,《开放政府法》要求市政当局整顿信息管理,重复了《档案法》中有关市政当局必须将文件保持在良好、有序和可访问状态的规定。但是,这需要大量的准备时间,如《解释性备忘录》提到可能长达8年[30]。

3.3《政府信息再利用法》《政府信息再利用法》自2015年7月18日起生效,为政府信息再利用制定了规则,旨在促进具有公共任务的组织提高自身数据的可获取性和再利用。该法律假设政府信息是数字信息产品其中的一个重要原材料,特别看重数据共享背后的经济力量。与《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相比,《政府信息再利用法》的目的不同,而且意义深远。例如,1995年颁布的《档案法》(Aw)只规定每个人都有权接受政府的公开信息,而《政府信息再利用法》则进一步允许任何人公开提出请求,如根据第3条第1款,任何人都可以向承担公共任务的机构或由承担公共任务的机构负责的部门、服务或公司提交再利用请求;根据第3条第2款,申请人在其请求中要说明希望再利用的信息;根据第3条第3款,申请人无需对其申请感兴趣。针对公民提出的请求,该法也对这一请求的处理进行了规范,如第4条第4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公共任务的机构应尽快决定再利用请求,但不得晚于收到请求之日后第二个星期;根据第4条第5款,受委托承担公共任务的机构可以将决定延期两周;根据第4条第8款,如果负责公共服务的机构决定使信息可供再利用,则应尽快提供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一定时间内允许其充分利用信息,而申请人将被告知提供信息的期限。此外,该法要求公共部门以可重复使用的形式提供公共信息,如根据第5条第1款,应以开放和机器可读的格式以及元数据提供可再利用的信息,意味着该信息应尽可能以电子方式提供,并应与元数据一起提供,才可以满足正式的开放标准。总体来看,该法律包含了政府信息再利用的前提,假定可以响应政府信息再利用请求。如果信息是作为开放数据而得到主动提供,那么政府信息将被再利用。这意味着,该法包含的条件适用于以开放数据形式提供的数据。

4 荷兰政府开放数据政策法规分析

4.1政策连贯针对开放数据的理念,荷兰多个文件重申:“开放数据,除非……”。2013年9月发布的《开放数据战略愿景》[6]指出,通过系统、积极地将政府从公民那里收到所有数据(除非保密)进行开放;在政府组织中执行“开放数据,除非……”的公共原则;官员们在工作中对数据是否开放进行系统的评估;他们有意识地为它服务他们持有的数据及其观点将可以积极开放获取,除非有例外的特定理由。根据2013年9月发布的《开放数据行动计划》[7],现在的政治声明是:“开放数据,除非……”;对于结构化信息(开放数据),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价值确定优先级。这两份文件的主旨是,政府赞同“开放数据,除非……”这一原则,唯一例外是法律不允许,包括:《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欧盟PSI指令、《奥尔胡斯公约》[31]。《奥尔胡斯公约》承认公民对于新兴获取、公民参与及司法投诉途径等权利。2015年12月,荷兰内政和王国关系部发布《开放数据行动计划(2016-2017)》[32],对“开放数据,除非……”进行补充说明。该文件提到,《开放数据行动计划(2014)》采用了“开放数据,除非……”的原则。这意味着,没有必要给出将数据置于公共领域的理由,但有必要给出不这么做的理由。但是,这一原则很难在实践中应用,因为它不仅提出关于将要发布数据的类别的问题,现有信息系统似乎也不符合这项原则,而且进一步要考虑的是成本:要发布完全开放的数据,通常需要大量的投资。这意味着,将理论可能性转化为现实仍然是一个挑战。因此,《开放数据行动计划(2016-2017)》同《开放数据行动计划(2014)》一样,采取渐进办法。另外,针对如何让查阅数据的人可以很容易地找到数据这一问题,《开放数据行动计划(2014)》提出了《数字议程(2017)》来解决这一问题,该议程目的是在2017年之前建立一个可充分利用和可检索的数字政府数据库。后来,《开放数据行动计划(2016-2017)》则进一步指出,《数字议程(2017)》现在将作为一个独立的方案而不是《行动计划》的固有组成部分。这使得开放数据政策关联度高,让这一理念能有效执行下去。

4.2及时修订政策法规2003年11月17日,欧盟颁布《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简称PSI指令)[33],旨在促进政府机构提供公共部门信息,以便其他各方、公民和公司可以将此信息用于各种创造性和创新性应用程序。在PSI指令颁布后,荷兰开始调整国内的法律框架,让公共部门文件供给能够符合PSI 指令的要求[34]。2011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修正案并经过谈判,最终在2013年对PSI指令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修订后的PSI指令[35]。荷兰关于政府信息再利用的法规以2003 年的旧PSI指令和2013 年的新PSI指令为基础。旧PSI指令是在《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中得以实施。自《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生效以来,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数据不再是静态地保存在纸上,而是保存在动态的计算机系统中,在动态计算机系统中,数据通常被处理并与其他数据相连接。与此同时,几乎每个人都通过一系列设备连接到互联网,因而能够在瞬间交换信息。随着新PSI指令的生效,《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中的这些条款已经失效。因此,荷兰也及时将2013年的新PSI指令在荷兰另一部法律中得以实施,即《政府信息再利用法》。

4.3鼓励政策沟通内政和王国关系部制定了开放政府行动计划草案后,于2012年10月组织了开放政府月活动,与许多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举行了各种会议。在准备开放政府月期间,当时的内阁辞职。即将卸任的内阁不再希望在开放政府方面有所建树,因而准备将相关事宜给下一个内阁[36]。2013年3月4日,在时任内政和王国关系部长普拉斯特克(Plasterk)的领导下,组织了一场名为“Oploop Open Overheid”的公民参与活动。开放政府月的所有参加者均获邀请出席,而且社交媒体被再次动员起来,向更广泛的公众宣传活动。在这次活动中,就与开放政府相关的主题举办了各种研讨会,提出了“开放政府”概念。政府也利用这个机会提出了它的《开放数据战略愿景》和《开放数据行动计划》的草案,并征求意见[9]。2013年5月,《开放数据战略愿景》和《开放数据行动计划》草案在与“开放政府启发小组”(Inspiratieteam Open Overheid)的会议上得到了讨论。这个小组是由一个利益相关者和感兴趣的团体组成的网络,他们表示愿意积极支持朝着开放政府的方向发展。自2013年5月到8月,《开放数据战略愿景》和《开放数据行动计划》在荷兰各个政府部门内部进行了讨论,包括:总务部、内政和王国关系部、外交部、国防部、经济事务部、财政部、基础设施和环境、教育部、文化和科学部、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安全和司法部、公共卫生、福利和体育部。这次讨论的时间比预期的长,主要因为各项行动的经费需要进一步澄清,最后内阁于2013年9月向众议院提交了《开放数据战略愿景》和《开放数据行动计划》[9]。

5 对我国的启示

5.1完善开放数据标准开放标准有很多方面,但讨论最多的是文件格式标准。开放性对于文件格式至关重要,因为文件的开放格式可确保数据的可访问性,并且对于数字可持续性也很重要,如十年后还能打开某个文件吗?此外,开放标准使用户能够“与供应商无关”和“可互操作”,这意味着用户可以使用多个软件包来处理文件,而不会丢失任何数据。在数字时代,我们将大量数据存储在数字文件中,通常可以通过文件名部分来识别文件格式,如handreiking.pdf的文件格式为PDF。文件格式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文件,它涉及文本文档、音频和视频文件。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相关标准并应用于政府开放数据当中,如蒂姆·伯纳斯·李于2006年提出五星评级模型,它是一个广为接受的标准,用于衡量可再利用性程度,其中五星代表最可再利用的场景。

5.2深化政府数据开放理念政府开放数据本身没有价值,而只有对开放后的数据进行再利用,才可能创造价值。换言之,在使数据开放可用与使数据实际可再利用之间,还有一个步骤,即使数据可再利用意味着数据是机器可读,而且提供政府数据时,最好使用开放标准和开放格式。这也是为什么荷兰的数据已经开放,但仍然通过颁布《政府信息再利用法》来规定政府有义务根据要求将政府数据作为开放数据进行提供以供再利用,而且允许公民和公司针对政府信息再利用提出请求。此外,《开放政府愿景》及《政府信息再利用法》等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了“开放数据,除非……”这一理念:政府数据是开放的,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不这样做,如隐私或数据对竞争的敏感性或国家安全等。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借鉴这一理念,进一步推进我国政府数据开放。幸运的是,国务院于2019年4月3日颁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旧的条例相比,新修订条例的第五条增加了“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这一表述。此外,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第五章是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建立了保障政务数据安全和推动政务数据开放的制度措施[37]。

5.3加强组织保障内政和王国关系部(BZK)是荷兰中央政府11个部委之一,主要负责制定政策、草拟法律规定,同时也负责协调、监督政策的执行[38]。荷兰内政部和王国关系部负责开放数据:一方面,通过data.overheid.nl门户网站监视数据集发布的进度,协助其它政府发布数据,协助登记、查找和再利用数据[39];另一方面,在改善数据开放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通过NL DIGITAL数据议程表明具有明确雄心来将公民和企业家放在首位并获得用户驱动的政府数据,而NL DIGITAAL的行动要点之一是促进开放政府数据的再利用[40]。除了内政和王国关系部外,荷兰经济事务部也负责开放数据,但这两个部委对开放数据的看法不太一致:前者关注透明度和开放的政府;后者关注经济价值创造。就我国而言,虽然一些地方已设立了诸如大数据管理局之类的机构,但并没有负责政府开放数据的部门,因而有必要设置专门机构,配备相关人员,从而为开放数据执行提供保障。

5.4制定统一的指导方针在缺乏国家指导方针的情况下,每个政府机构自行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开放数据,这就可能导致公务员产生恐惧并担心出现风险。由于各个政府机构所作决定不同,这也使公民对开放数据的可用性和可再利用性的感知和具体实践也出现不同。以荷兰商会保管的全国贸易登记册(national trade register)为例:根据法律,这是一个公共数据库,但当谷歌将这个数据库映射到它们的地图上,导致那些在上面注册了私人地址的荷兰名人的家庭地址被泄露,使得荷兰议员们对这种“侵犯隐私”的行为提出了质疑。但是,当有人建立了一种更快捷、更有用的方式来搜索和显示贸易登记册时,商会首先会发出一份要求在该公共登记册上拥有数据库权利的终止函[41]。就我国而言,尚不具有中央层面的开放数据政策法规,而是分散于大数据、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的政策法规文件当中,这种政策碎片化会导致开放数据政策执行出现偏差,如敷衍执行、附加执行、异化执行、照搬执行和拒不执行等。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层面颁布统一的政策法规,从顶层推动我国政府开放数据进程。

5.5建立政策和法律相互支撑的制度保障体系荷兰开放政府数据立法中存在争议观点,而这些问题也是我们国家数据开放立法的重点问题,而且这些相关争论对我们有启发。例如,2019年10月8日,由荷兰佛兰德调查记者协会和国际新闻中心的民主与辩论委员会组织一场辩论,由记者、律师、公务员和政客针对《开放政府法》进行辩论。《开放政府法》的提交者Bart Snels和Steven van Weyenberg为《开放政府法》进行辩护;开放州基金会的威尔玛·汉(Wilma Haan)认为《开放政府法》是朝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记者Hugo van der Parre和Jorg Leijten建议调整《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媒体专家兼律师Paul Waszink对《开放政府法》有自己的看法;专家Roger Vleugels提供了一个专栏,而且参与了最初所改进的《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42]。可见,不同主体不仅对《开放政府法》持不同意见,而且对《开放政府法》是否替代《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也持不同意见。但是,《开放政府法》是在对已有法律《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法》《政府信息再利用法》以及诸如《开放数据战略愿景》《开放数据行动计划》之类的开放数据政策进行总结的基础上而形成,而且彼此之间一脉相承,构成荷兰开放政府数据的制度保障体系。就我国而言,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一部开放政府法律,因而未来需要提前考虑相关事项,避免出现荷兰开放政府数据立法中所出现的争议,关注国家数据开放立法的重点问题,形成政策和法律相互支撑的制度保障体系。

5.6关注政府数据开放利用在政府信息再利用方面,我国目前政策立法有很多比较关注的问题,包括政府是否可以通过信息再利用获得收益、政府提供信息时是否可以收费、政府提供信息出现错误应该如何处理、如何应对数据开放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等,近期公布的《数据安全法(草案)》也有涉及。通过针对这些问题就荷兰相关立法和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例如,荷兰《政府信息再利用法》包括五章:一般规定;要求再利用;使信息可供再利用;修改任何法律;并发规定;最后条款。从具体文本来看,该法涉及一系列相关内容,如第6条第2款对信息再利用条件进行了规定:承担公共任务的机构不得在再利用许可上附加任何许可条件,这些许可条件会不必要地限制再利用的可能性或限制竞争。该法第9条专门针对定价问题进行规定,即承担公共任务的机构所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信息再利用、提供和传播的边际成本;博物馆和图书馆所收取的费用不超过为信息的再利用所产生的权利的收集、生产、复制和传播、保护和清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合理的投资回报;受委托执行公共任务的机构会提前告知是否要为再利用收取费用,并在计算中考虑了哪些因素。因此,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利用,我国可以考虑从如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将政府信息作为开放数据提供,以便根据要求进行再利用,而且这种再利用可以具有社会和商业目的;第二,政府有义务以数字形式并以开放的机器可读形式(包括元数据)提供请求的信息,而且数据必须符合正式的开放标准;第三,政府所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提供的边际成本,而且政府没有义务主动披露未经请求的数据,但可以允许这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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